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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學年度第二學期全校導師會議會議手冊
主辦單位:學生事務處 承辦單位:課外活動指導組
時 間:民國 98 年 04 月 08 日(星期三)(文外民醫四院為 主)
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星期三)(藝理管法社五院為 主)
地 點:多功能國際會議廳(醫學院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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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〥
一、 議程 1
二、 導師輔導系統資料 2-3
三、 輔仁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4-7 四、 附件:輔仁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原文) 8-9 五、 參考資料1-1:97 學年輔仁大學導師班級經營工作成果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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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參考資料1-2:97 學年輔仁大學導師班級經營工作成果申請表件 11
97 學年度第二學期全校導師會議議程
時間 內容
1200-1230 報到暨用餐 1230-1235 會前禱 1235-1250 主席致詞 1250-1255 校長致詞
1255-1325 導師輔導系統介面新功能操作示範
1325-1515 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修正草案討論與補充說明 1515-1525 臨時動議
1525-1530 主席總結及散會
E 化組與資訊中心合作,於 97 學年度起,針對與導師工作相關之網路平台建設,其工 作內容如下:
一、 新增進修部導生資料至導師輔導平台,提供進修部導師使用。
二、 建設學生活動登入平台。
三、 導師輔導平台之新增與修正:
§ 以學生個人為導向,點選學號,可查詢該學號之學生個人資訊 [輔導] 輔導紀錄 獎懲紀錄 心理衛生量表
[課業] 歷年平均排名 最新成績 歷年成績 學生課表 核心行為檢測 期中預警
[生活] 學生基本資料 學生活動參與
§ 以全班學生為導向,統整全班資訊 (一)輔導:
1、學生輔導紀錄
學生輔導紀錄的功能操作(如 新增、修改、刪除)。
2、獎懲紀錄
學生記功記過的紀錄,也包含班上幹部與社團獲獎。
3、心理衛生檢測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新增該項目) 學生心理衛生調查的結果。
4、聚會活動
全班活動的功能操作(如 新增、修改、刪除)。
(二)課業:
1、平均及排名
學生在班上的排名以及平均分數。
2、歷年成績
學生獲得及未通過的學分數,點擊學號可查看學生的詳細成績。
3、最新選課
學生最新的選課狀況。
4、二一紀錄
曾經有過二一紀錄的學生清單。
5、核心行為檢測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新增該項目)
學生在入學時所做的行為評量結果,如人際關係。
6、期中預警 ( 學生 )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新增該項目)
導師輔導系統資料
任課教師對於修課學生所做的預警,如期中考不及格,平時表現欠佳等。以學生為單 位的列表預警。
7、期中預警 ( 課程 )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新增該項目)
任課教師對於修課學生所做的預警,如期中考不及格,平時表現欠佳等。以課程角度 表列的預警。
(三)生活:
1、學生照片名冊
學生入學時的照片。
2、通訊錄
全部學生的住址,電話,緊急連絡人,可以Excel 表格格式匯出。
3、個人基本資料
全部學生的電話表,點選學號後會出現個人詳細狀況。
4、活動參與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新增該項目) 學生對於校內活動的參與情形。
§導師輔導平台入口及網址如下:
導師輔導平台入口:輔大首頁 教職員 導師輔導(晤談)紀錄系統 導師輔導平台網址:http://advisory.dsa.fju.edu.tw/M3/
§ 以上資料由資訊中心提供 §
導師輔導系統資料
輔仁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2009.02.19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說明
第一條 本校為實踐聖美善真教育理想,輔導學 生在生活、學習等方面之增進師生共融,
達成教育成效,特依立法院頒「教師法」
第十七條暨有關法規,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實踐追求聖美善真之教育使命,
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發展,並增進師生 之共融,達成全人教育之理想,特依「教 師法」第十七條暨相關法規,訂定本辦 法。
增列學生發展之輔導,並潤飾部 分文字。
第二條 各系以每班設置導師一人為原則,但經院 長及學生事務處同意增設,不在此限。
第二條 各系以每班設置導師 1~2 人 且輔導期間以 兩年以上為原則,但各院可視其學生學習 屬性,彈性調整之。由學務處彙整導師個 人相關資訊及平台,納入導師之全校性通 報體系。
調整導師一人為為 1~2 人,並增 列導師資訊通報程序。
第三條 導師之聘請及分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凡本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均有應聘 擔任導師之義務。
二、導師由各系於學年結束前一個月遴 選,呈送院長彙轉學生事務處,由 行政副校長召開審核會議通過後,
呈請校長核聘。
三、導師遇有更調、休假、出國時,經審核 會議通過後,由系主任商請其他教 師接替,或自行兼代之。
第三條 導師之聘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凡本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均有應聘 擔任導師之義務。
二、各系可聘請具特殊條件或輔導資格之 人員,經審核會議通過後,擔任導 師工作。
三、導師由各系系務會議於學年結束前一 個月遴選,呈送院長彙轉學生事務 處,由使命副校長召開審核會議通 過後,呈請校長核聘。
四、導師遇有更調、休假、出國時,經審核會議 通過後,由系主任商請其他教師接 替,或自行兼代之。
1.調整導師聘任審核會議由使命副 校長召開。(原辦法為行政副校 長)
2.增列第二款特殊條件輔導老師之 聘任。
3.原第二款與第三款條文內容不 變,遞延條文順序。
第四條 班級導師之職責:
一、導師應於學校所安排之導師時間(每 週三第五、六堂課),擔任該班輔導 工作。
二、導師時間之運用應包含參加全校導師 會議、院系導師會議及相關研習活 動。
三、與學生個別談話每學期每人至少一 次,另應隨機個別輔導,並運用課 餘時間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 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四、導師應協助學生辦理急難救助金、急 難救助金之申請及獎懲之建議。
五、導師應協助學生解決有關課業、生活、
交友、心理及生涯發展上等問題,並 輔導學生參加競賽、課外活動等。
六、導師應出席校、院、系導師會議暨教育 部或學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 活動,以增加輔導專業知能。
七、協助學生事務處處理特殊及重大問 題,如交通意外事故等。
八、其他有關學生輔導事宜。
第四條 班級導師之職責:
一、導師應於學校所安排之導師時間(每 週三第五、六堂課),擔任該班輔導 工作,設法以多種管道了解班級之 動態。
二、導師時間之運用應包含參加全校導師 會議、院系導師會議及相關研習活 動。
三、導師應出席校、院、系導師會議暨教育 部或學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 活動,取得導師資格之認證,以強 化輔導專業知能。
四、與學生個別談話每學期每人至少一 次,並登錄輔導之狀況於導師輔導 系統中,另應隨機個別輔導,並運 用課餘時間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 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五、導師應協助學生辦理各種獎助學金、
急難救助金之申請及班級活動舉辦 與獎懲之建議。
六、導師應協助學生解決有關課業、生活、
交友、心理及生涯發展上等問題,並 輔導學生參加班級、系學會、院代會、
學聯會與全校性教室外學習 活動 。 七、協助學生事務處處理特殊及重大問題
與個案會議,如交通意外、緊急傷病 等
事故 。
八、其他有關學生輔導事宜。
1.增列第一款以多重管道了解班級 之動態。
2.調整原第六款至第三款,並增列 導師資格認證,餘款項遞延之。
3.增列第四款(原第三款)之導師 輔導系統登錄機制。
4.增列第五款(原第四款)之各種 獎助學金辦理與班級活動舉辦之 建議。
5.增列第六款(原第五款)之各種 教室外學習活動。
6.增列第七款之個案會議與緊急傷 病之處理機制。
第五條 各級導師會議由系、院、校主管召集之。系 導師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校導 師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五條 各級導師會議由系、院、校主管召集之。系 導師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校導 師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條文內容不變。
第
六 條 全校於學務處內設總導師一人,任期與 學務長相同,由使命副校長推薦曾任本 校導師三年以上之教師擔任之,負責召 集全校導師會議並協助學務處全校導師 業務之改善與精進 。
新增條文。
第六條 院設院導師代表一人,系設系導師代表 一人,由院長、系主任推薦曾任本校導師 一年以上者擔任之,於每學年度結束前 一個月送學生事務處彙請校長核聘。院 長、系主任負責督導該院系之導師執行輔 導工作。院、系秘書應協助辦理院、系導師 工作相關事宜。
第七條 院設院導師代表一人,系設系導師代表 一人,由院長、系主任推薦曾任本校導師 一年以上者擔任之,任期二年,於每任 期學年度結束前一個月送學生事務處彙 請校長核聘。院長、系主任負責督導該院 系之導師執行輔導工作。院、系秘書應協 助辦理院、系導師工作相關事宜。
增列院導師代表任期二年及潤飾 部分文字。
第七條 院、系導師代表之職責:
一、協助院長、系主任召開各院、系之院、
系導師會議。
二、出席學生事務處舉辦之各項導師相關 會議及研習。
三、將院、系導師會議紀錄送交課外活動 組。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院、系導師代表之職責:
一、協助院長、系主任召開或籌辦各院、系 之院、系導師會議及相關導師研習活 動。
二、出席學生事務處舉辦之各項導師相關 會議及研習。
三、將院、系導師會議紀錄送交課外活動 組。
四、參與全校導師制度運作之改善與精進 研議。
五、代表參與導師班級經營成果獎之遴 選。
增列其中第四、五款,原第四款遞 延為第六款,並潤飾第一款之部 分文字。
第八條 導師為輔導學生,得商請學生輔導中心 協助。
第九條 導師為輔導學生之需求,得商請學生輔 導中心協助 ,並於必要時得與家長 或監護人 聯 繫,提供各項轉介建議或延請校內外相關單位協 助解決問題。
1.合併原第八、九條為新辦法之第 九條。
2.增列與監護人聯繫與轉介或與延 請機構之建議,並潤飾部分文 字。
第九條 導師於必要時得與家長聯繫,提供建議 並請其配合。
第十條 為增進導師了解學生動態,學生事務遇 有學生重大獎懲時,得請導師列席說明。
第十條 為增進導師了解學生動態,學生事務遇有 學生重大獎懲時,得請導師列席說明。
條文內容不變。
第十一條 導師費依其職等,每週以二小時鐘點 費計算並列入基本鐘點內,每年以十 二個月計,由各院、系編入年度預算 內。
第十一條 導師費依其職等,每週以二小時鐘點 費計算並依校方鐘點給付方式支給;
學務處應編列導師活動相關經費辦理 各項導師之培訓及獎勵工作。
增列學務處應編列之相關預算。
第十二條 為輔導學生活動,各系所應每學年編 列導師活動費。
第十二條 為輔導學生活動,各院 系 應每學年編 列導師活動費。
各系所調整為各院系。
第十三條 導師工作之成效應納入教師教學服務考 核項目中,其服務成績之評審由各院 系參考學生意見綜合訂定之。
第十三條 導師工作之成效應納入教師評鑑考核項 目,其評鑑指標由各院系參考導師職 責及學生意見綜合訂定之。
調整將成效納入教師評鑑,並潤 飾部分文字。
第十 四 條 全校每年舉辦導師班級經營成果獎之 遴選,進行導師工作經驗之累積、擴散 與分享,遴選辦法另訂之。
新增條文。
第十四條 進修部導師制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十 五 條 進修部導師制實施辦法另訂之。 條文內容不變,遞延條文順序。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 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 六 條 本辦法經學 務會議 通過,報請校長公 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校務會議更改為學務會議,遞延 條文順序。
附件
輔仁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88.03.11 八十七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06.05 九十一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1.8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實踐聖美善真教育理想,輔導學生在生活、學習等方面之增 進師生共融,達成教育成效,特依立法院頒「教師法」第十七條暨 有關法規,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系以每班設置導師一人為原則,但經院長及學生事務處同意增 設,不在此限。
第三條 導師之聘請及分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凡本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均有應聘擔任導師之義務。
二、導師由各系於學年結束前一個月遴選,呈送院長彙轉學生事務 處,由行政副校長召開審核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聘。
三、導師遇有更調、休假、出國時,經審核會議通過後,由系主任 商請其他教師接替,或自行兼代之。
第四條 班級導師之職責:
一、導師應於學校所安排之導師時間(每週三第五、六堂課),擔 任該班輔導工作。
二、導師時間之運用應包含參加全校導師會議、院系導師會議及相 關研習活動。
三、與學生個別談話每學期每人至少一次,另應隨機個別輔導,並 運用課餘時間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 生情感。
四、導師應協助學生辦理急難救助金、急難救助金之申請及獎懲之 建議。
五、導師應協助學生解決有關課業、生活、交友、心理及生涯發展上 等問題,並輔導學生參加競賽、課外活動等。
六、導師應出席校、院、系導師會議暨教育部或學校辦理之導師輔導 知能研習活動,以增加輔導專業知能。
七、協助學生事務處處理特殊及重大問題,如交通意外事故等。
八、其他有關學生輔導事宜。
第五條 各級導師會議由系、院、校主管召集之。系導師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 一次。院、校導師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附件
第六條 院設院導師代表一人,系設系導師代表一人,由院長、系主任推薦 曾任本校導師一年以上者擔任之,於每學年度結束前一個月送學 生事務處彙請校長核聘。院長、系主任負責督導該院系之導師執行 輔導工作。院、系秘書應協助辦理院、系導師工作相關事宜。
第七條 院、系導師代表之職責:
一、協助院長、系主任召開各院、系之院、系導師會議。
二、出席學生事務處舉辦之各項導師相關會議及研習。
三、將院、系導師會議紀錄送交課外活動組。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導師為輔導學生,得商請學生輔導中心協助。
第九條 導師於必要時得與家長聯繫,提供建議並請其配合。
第十條 為增進導師了解學生動態,學生事務遇有學生重大獎懲時,得請 導師列席說明。
第十一條 導師費依其職等,每週以二小時鐘點費計算並列入基本鐘點內,
每年以十二個月計,由各院、系編入年度預算內。
第十二條 為輔導學生活動,各系所應每學年編列導師活動費。
第十三條 導師工作之成效應納入教師教學服務考核項目中,其服務成績 之評審由各院系參考學生意見綜合訂定之。
第十四條 進修部導師制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97 學年輔仁大學導師班級經營工作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藉由獎勵輔導成效卓著之導師,提升導師執行導生事務成效,樹 立導師工作典範,以達成聖美善真教育理想及全人教育目標,特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導師工作成果之遴選,由學務長召集委員會審定之。
委員會以使命副校長擔任召集人,由學務長、學生輔導中心主任及各 學院及進修部推派之院導師代表1 人共同組成。推派之委員任期 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如為申請人,應迴避之;並由原推派單 位另推代表代之。
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員出席,方得開議。
第三條 申請者應至少累計擔任導師工作二年以上者;另申請者於申請年 度應出席依「導師制實施辦法」所舉辦之各相關會議。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之導師工作成果以前一學年度之成果為之,成果包括:
一、對導師輔導工作理念與實踐歷程整理及省思之案例說明。
二、主動關懷學生,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活動之案例說明。
三、主動發現學生重大緊急危難並提供協助使順利向學之案例說明。
四、輔導學生特殊重大事件表現傑出之案例說明。
五、其他對輔導學生工作有創新或改善措施之案例說明。
第五條 申請時程及程序由學務處函知各學院,彙整後送學務處轉委員會 審定。
第六條 依審定結果各案頒發獎勵新台幣叁萬元至伍萬元整及紀念獎牌,
於學務會議頒發;得獎紀錄列入本校教師評鑑參考。
頒發獎勵所需經費由學務處編列;得獎者應在本校舉辦之研討、講習 會議公開分享輔導技巧及班級經營實務。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送請校長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參 考 資 料 1-1
輔仁大學
97 學年導師班級經營工作成果獎勵申請案
申請人資料
姓名 所屬學系(單
位)
於 學年度起至 學年度止,共計 學期擔任導師。
1. 學年度 學期至 學年度 學期共 學期。
2. 學年度 學期至 學年度 學期共 學期。
3. 學年度 學期至 學年度 學期共 學期。
申請評比班級資料
評比所任導師班級: 年級 組 班
導生人數 人 成果內容為(可複選):
□ 對導師輔導工作理念與實踐歷程整理及省思之案例說明。
□ 主動關懷學生,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活動之案例說明。
□ 主動發現學生重大緊急危難並提供協助使順利向學之案例說明。
□ 輔導學生特殊重大事件表現傑出之案例說明。
□ 其他對輔導學生工作有創新或改善措施之案例說明。
備註
系主任簽章 院長簽章
參 考 資 1-2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