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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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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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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 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 施要點說明.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 促進聯盟 葉大華秘書長.

(2) 兒童權利保障之歷史軌跡 1973年 2003年 2009年 2011年 2014 年. 兒 童 福 利 法 1922年 世界兒童 福利憲章. 1924年. 日內瓦 兒童權利宣 言. 1959年. 1989年. 兒童權利. 兒童權利. 宣言. 公約. 少 年 福 利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1989年.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國利 際及 公 約 施 行經 法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施 行 法. 2.

(3) 什麼是兒童權利公約 ➡在1989 年11 月20 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專為兒童 而設的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簡稱CRC),保障兒 童擁有基本人權。. ➡CRC 指出:未滿18歲的兒童與成人同樣享有與生俱來 的人權,包括:醫療、教育、受保護以及獲得平等發 展機會的權利。. ➡因此,每年的11 月20 日也被稱為「國際兒童人權 日」,這是世界向兒童許下的承諾。.

(4) 什麼是兒童權利公約.

(5)

(6) 一般性原則(四大原則).

(7)

(8) 兒少新法勞動與就業權益 第三十四條. 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 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 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辦理職涯教育、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教育。 勞工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規定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準備、 職場體驗、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及其他就業服務 措施。 第三十六條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 就業需求之少年,應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 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9) 兒童權利公約(CRC)第28條(教育) 一、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利,為使此項權利能於機會 平等之基礎上逐步實現,締約國尤應: (一) 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 ;. (二)鼓勵發展不同形態之中等教育、包括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使 所有兒童均能進入就讀,並採取適當措施,諸如實行免費教育 以及對有需求者提供財務協助; (三)以一切適當方式,使所有兒童依照其能力都能接受高等教育; (四)使所有兒童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息與引導;. (五)採取措施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10) 發展.

(11) CRC首次國家報告.

(12) CRC首次國家報告.

(13) 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 CRC國家報告 •. 2017/11/20我國政府邀請五位卸任CRC委員或具有審 查公約相關經驗等國際專家學者組成「兒童權利公約首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於11月20日至22日實 際來到台灣審查國家報告,並在審查後,11月24日發表 98點「結論性建議」,提出他們從《兒童權利公約》視 角的關心及建議,並促請政府於五年內作出改善。.

(14) CRC首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一般執行措施). ❖ ❖. 中輟生: 78. 委員會擔心協助中輟生的相關服務未經整合, 建議政府整合所有服務,確保中輟生得以分配 到足夠資源。.

(15) 緣起:為何有這個實施要點? 本人於2016年4月19日衛生福利部召開之「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5年度第一次會議中,提出建 請教育部應針對「中離生」規劃多元輔導與轉銜機制流 程建議案,輔導目標除穩定就學外,若學生無就學意願, 應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4條及36 條,教育及勞政主管機關應整合社政主管機關及連結相 關民間團體資源,轉介相關就業服務措施與資源。後續 歷經七次研商會議費時一年,終將原先之「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計畫」, 提升為具有較高位階之部會層級實施要點,以彰顯對於 中離生輔導體系之重視,並強化跨部會層級之協調功能, 涵蓋對象也更加明確。.

(16) 為何要關注中離生? 原因一、隨著十二年國教的推動,中離生人數已經是 國中中輟生人數約四至五倍以上。 近十年國中中輟率自最高峰0.71%逐年降低至0.46%,中輟 數也從6,750人降低至3,918人減少約一倍,而復學率近五年 則持平於81%~85% 之間。中輟率與中輟人數降低,此應主 要與我國人口少子化有關,此外教育部在輿論及民間的壓力 下,針對中輟預防工作近年也投注相對資源,並依據相關法 令如兒少權法及國教法增設專業專責輔導人力,強化相關中 輟業務之推動。然而相關專責人力多半仍以服務在校學生體 系為主,對於脫離學校體系的中輟生或機構個案,仍須仰賴 民間團體進行社區處遇與後續追蹤。 。.

(17)

(18) 93~104學年度全國尚輟人數(率)趨勢. ➡尚輟人數:指當學年結束時仍在輟的學生 ➡尚輟率:指當學年結束時仍在輟的學生/國民中小學學生總數.

(19)

(20)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人數統計 6000. 0.23 %. (人) 4500. 0.22. 3000. 0.21. 1500. 0.20. 0. 0.19 103. 學年度 99. 100. 101. 102. 輟學率 輟學人數 資料來源: 2016年教育統計. 資料來源: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附件).

(21) 國家提出什麼解決方法? 摘自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第32頁,2016。. 253.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 法》,推動中輟通報、協尋、復學及輔導等措施, 結合教育、內政、警政、社政等機關,引進各類資 源,找回中輟生。 254.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 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補助各地方主管機 關定期辦理「中輟生復學輔導督導會報」,協尋及 輔導復學工作,結合社區資 源,引進退休教師或輔 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辦理中介教育及預防中輟高 關懷班和彈性輔導課程。.

(22)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9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對中輟生復學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 程者,應規劃多元教育輔導措施,提供適性教育課程,避免學生再度輟 學。前項多元教育輔導措施如下: 一、慈輝班: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家庭遭遇變故或因家庭功能不彰之學生,採跨學區 、跨行政區所設置。 二、資源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方式,遴選轄內國民 中小學分區設置。 三、合作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師資及適性課程,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地 及專業輔導資源共同設置。 四、其他具相同功能之教育輔導措施。.

(23) 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項目: 1. 結合社區資源,建立中輟生協尋及輔導復學資源(支援)網絡 ,並辦理青少年社會輔導資源聯繫座談。 2. 督導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 3. 協調社政單位或結合立案民間團體、退休教師輔導長期(或多 次)輟學學生,如進行個案訪談、電話訪談、家庭訪視或辦理 營隊 4. 辦理「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上線研習 5. 規劃所屬中輟輔導替代役男之輔導責任區制度建立,並聘請 專業督導帶領提升役男輔導相關知能。 6. 成立中輟生資源中心學校,協助處理有關中輟生相關問題。. 7. 辦理中介教育措施及高關懷課程教師知能研習。.

(24) 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摘自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第32頁. 255.參考先進國家中介教育作法,規劃發展群育學校實施方案,由 教育與社福體系合作,實務運作分為「教育輔導」及「生活支 持」,教育單位負責課程及教學,社政單位負責生活照護及輔 導。. ➡中途班包括二、資源式中途班: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遴選有 熱誠有意願之國中小學校,分區設置資源式中途班(鄰近學區教 學資源共享),提供中輟生適性課程及輔導措施,辦理方式如 下:申請開班人數每班至少8人為原則(跨區),應檢附中輟生 名冊人數。惟開班人數不足時,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 資源整合,若有需求可轉向鄰近合作式中途班及慈輝班就讀(資 源式中途班不提供住宿,現有住宿學生畢業後即停辦)。. ➡三、合作式中途班: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結合轄區內已立案 及經法人登記之民間團體或企業資源,由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 所,提供中輟生專業輔導資源及中介措施,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 程(部分提供住宿),每班以8~15人為限。.

(25) 社政專業團隊加入. ➡配合教育部強化中輟生問題之處遇,內政部兒童局、. 於2002年加入「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察小組」, 並自2002~2010年度補助作業要點中增列「中途輟學 兒童追蹤輔導與服務」、「中途輟學、危機單親兒童 少年家庭外展服務」、「兒童少年偏差行為防制」及 「兒童少年社區照顧輔導支持系統」、「中途輟學、 失蹤逃家或虞犯兒童少年外展服務」、「高關懷團體 輔導工作」等項目,透過輔導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單位 以諮商、訪視、心理輔導、團體工作輔導、課業輔 導、教育研習等方式推動,俾預防及處遇中輟問題, 並強化兒少福利服務。.

(26) 86-98學年度協助中輟生復學輔導工作所投入經費 協助中輟生復學輔導工作所投入之經費:教育部為協助中輟生復學輔導工 作,逐年編列專款經費支應,總經費由86年度2千萬元提升至98年度2億4 千萬餘元;另硬體籌建任務於92年度以前陸續完成,致近年投入經費多屬 經常支出。但相關預算佔教育部年度總預算皆不及千分之一。 86-98學年度協助中輟生復學輔導工作所投入經費. 百萬元 800. 700 600 500. 240. 資本支出. 400 300. 20. 8. 200 232. 100. 0 會計年度. 20. 0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經常支出.

(27) 高中職中途離校學生人數統計 資料來源:我國《兒童權利公約》 首次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附件).

(28) 104-106年度高中職中途離校學生人數統計 學年度. 中離人數. 中離率. 104. 21,917. 2.773. 105. 21,643. 2.788. 106. 19,871. 2.665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教署.

(29) 104-106年度中離生離校種類 離校種類/學年度 1.新生未入學學生. 104. 105. 106. 0. 0. 124. 2.無故缺(曠)課超過3日者. 2,417. 2,432. 2,604. 3.轉學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1,545. 1,992. 1,229. 4.休學. 11,074. 10,651. 11,571. 5.放棄、廢止學籍. 2,160. 2,315. 2,601. 297. 192. 29. 5,397. 4,785. 2,427. 8.未達畢業標準(舊). 23. 19. 0. 9.已達修業年限(舊). 2. 4. 0. 6.中途離校未知去向者(舊) 7.轉學已向轉入學校報到者(舊).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教署.

(30) 104-106年度中離生學生身份 學生身份/學年度. 104. 105. 106. 1.一般生. 17,788. 17,459. 15,755. 2.原住民. 1,604. 1,611. 1,524. 3.身心障礙學生. 687. 751. 783. 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337. 331. 343.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109. 107. 92. 6.低收入戶家庭子女. 1,214. 1,133. 1,058. 7.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352. 425. 540. 8.學生身分其他. 306. 341. 360.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教署.

(31) 104-106年度中離生離校主因(個人因素) 個人因素/學年度. 104. 105. 106. 1志趣不合. 0. 0. 5,527. 2健康狀況. 0. 0. 750. 3精神或心理疾病. 415. 518. 527. 4懷孕生子或結婚. 95. 95. 93. 5生活作息不正常. 1,772. 1,631. 1,401. 6觸犯刑罰法律. 118. 117. 81. 7突發重大事件. 0. 0. 125. 8就業. 0. 0. 892. 9物質濫用. 0. 0. 2. 10藥物濫用. 0. 0. 15. 4,462. 4,453. 2,076. 12肢體殘障或重大疾病(舊). 333. 334. 13. 13智能障礙(舊). 25. 25. 2. 14性平案件(舊). 21 2. 14 3. 4 0. 11其他. 15從事性交易(舊).

(32) 104-106年度中離生離校主因(家庭因素) 家庭因素/學年度. 1經濟因素. 104. 105. 106. 1,290. 1,280. 1,096. 2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246. 233. 173. 3受家長職業或不良生活習性影響. 59. 64. 60. 4家長或監護人虐待或傷害. 4. 8. 8. 5須照顧家人. 117. 139. 89. 6親屬失和無法安心上學. 97. 91. 88. 7居家交通不便. 709. 681. 445. 8家庭功能不彰. 119. 105. 191. 9其他. 617. 561. 394.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教署.

(33) 104-106年度中離生離校主因(學校因素) 學校因素/學年度. 104. 105. 106. 1對學校課程、生活無興趣. 5,998. 6,223. 2,238. 2缺曠課太多. 2,317. 2,146. 1,764. 3觸犯校規過多. 640. 516. 497. 4課業壓力. 462. 404. 180. 5師生關係. 42. 31. 23. 6同儕關係. 147. 177. 175. 7校園霸凌. 5. 3. 5. 522. 548. 273. 8其他.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教署.

(34) 104-106年度中離生離校主因(社會因素) 社會因素/學年度. 104. 105. 106. 1受同儕朋友影響. 351. 288. 250. 2加入幫派或不良青少年組織. 19. 12. 16. 3流連沉迷網咖或其他不當場所. 34. 16. 32. 4其他. 67. 94. 65. 5受已離校同學影響(舊). 69. 87. 7.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教署.

(35) 104-106年度中離生離校情況 離校情況/學年度 1.至他校就讀. 104. 105. 106. 0. 0. 3,618. 2.離校在家. 13,955. 14,421. 10,521. 3.離校離家. 1,398. 1,299. 1136. 4.已在工作. 5,010. 4,763. 5,025. 5.行蹤不明家人未報警. 224. 224. 237. 6.全家行蹤不明. 98. 109. 121. 3,868. 3,333. 2,502. 7.其他.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教署.

(36) 104-106年度中離生離校情況 離校情況/學年度 1.至他校就讀. 104. 105. 106. 0. 0. 3,618. 2.離校在家. 13,955. 14,421. 10,521. 3.離校離家. 1,398. 1,299. 1,136. 4.已在工作. 5,010. 4,763. 5,025. 5.行蹤不明家人未報警. 224. 224. 237. 6.全家行蹤不明. 98. 109. 121. 3,868. 3,333. 2,502. 7.其他.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教署.

(37) 106學年度中離生離校情形 至他校就讀 18% 離校在家 53% 離校離家 12% 已在工作 25% 其他 13% 行蹤不明(含全家失蹤) 2%.

(38) 為何要關注中離生? 原因一、隨著十二年國教的推動,中離生人數已經是 國中中輟生人數約四至五倍以上。 因十二年國民教育的推動及少子化的影響,中輟生的人數逐 年減少,但有另一群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中離生)應 當是我們同樣需要去關切的族群。依據教育部101至103學年 的統計,三年來合計有74,036名中離生,每學年平均人數皆 超過兩萬名。其中離校狀況以離校在家人數 45,422人(61%) 為最多,其次為已有工作比例有17,035人(23%),離校離家 者也有4,587人(6%)。從數據來看,約7成 7的中離生在離開 學校後是無業的狀態,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這群中離生往往 也是屬於困難就業者。因此,這群中離學生若未受到妥善的 輔導與轉銜機制的服務,將會成為未升學、未就業的「雙失 青少年」主要族群。.

(39) 「 104學年度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調查報告」 未升學未就業人數,主要原因分別是服兵役、進修補習,雙失族 群約為其中25%.   . 夜間部學生、職校學生的雙失比例比一般高中來得更高。 2012-2014,15-29歲尼特族(雙失)維持在35萬人左右。 從短期失業到長期失業的高風險族群。.

(40) 為何要關注中離生? 原因二、面對中離生的族群,應建置多元輔導機制 教育部針對中離生所規劃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及 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計畫》,仍多為輔導學生穩定就 學,並無具體措施轉介相關就業服務資源或其他多元發展的 機會與措施。 教育部應針對「中離生」規劃多元輔導措施與轉銜機制及流 程,輔導目標除了穩定就學之外,若學生無就學意願應參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4 條及36 條,教育及 勞政主管機關應整合社政主管機關及連結相關民間團體資 源,轉介相關就業服務措施與資源。.

(41) 本要點之依據. 第一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依「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中途離校、長期缺課或其 他有輔導需求學生之追蹤及輔導事項,協助學生 穩定就學. 特訂定本要點。.

(42) 要點實施對象:中途離校學生(簡稱「中離生」). ➡第二條.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及中途 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要點」所界定: ✓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 三日以上,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學籍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視為休學之學生。 ✓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 報到手續之轉學生。 ✓學籍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休學學生。 ✓學校依學籍辦法第十九條廢止學籍之學生。.

(43) 要點實施對象:未入學及長期缺課學生 ➡第二條.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及中. 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要點」所界定: ✓未入學學生:指新生已報到,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 未入學。學籍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休學學生。 ✓長期缺課學生: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 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之學生。.

(44) 要點實施對象 ❖. ❖ ❖ ❖ ❖. ❖. ❖. 一、當日未到校上課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經連繫無著無法確定 原因之學生 。 二、未經請假且未到校上課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 三、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 四、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 五、休學或其他原因失學者(喪失學籍之學生追蹤至18歲為 止)。 六、長期缺課學生(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 積達四十二節之學生。) 七、中途離校復學之學生(追蹤輔導至穩定就學)。. 47.

(45) 建置通報系統與流程 ❖. 第三條 本部應建置中途離校學生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 報系統),供未入學學生、中途離校學生及長期缺課學生 (以下併稱學生)未就學學校、就讀學校或轉出學校辦理 通報及協尋,掌握各學校學生狀況,並連結勞動部、法 務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之資源,提供相關輔導。 學校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依本要點規定傳送相關 資料至通報系統。. ❖. 第四條 學校應自學生未入學、中途離校、長期缺課事 實發生,或復學之日起三日內,完成通報作業。 前項通報作業及嗣後追蹤、輔導事項,由原學籍學校依 本部所定通報及輔導流程,訂定規定為之。.

(46) 建置輔導與資源轉介體系 ❖. ❖. ❖. 第五條 學校應依前點第二項所定之規定,設輔導小 組,提供本法第六條所定三級輔導,施予適當之補救 教學及差異化教學等教育措施;必要時,得視學生需 求召開安置輔導會議,或轉介相關機關(構)、民間 團體,進行輔導及救助。 第六條 學校針對行蹤不明學生,於必要時得自行或 偕同學生家長洽請警察機關進行協尋。 第七條 學校應對辦理休學之學生,了解及掌握休學原 因,定期追蹤輔導,並提供復學相關資訊。.

(47) 建置輔導與資源轉介體系 ❖. ❖. ❖. 第八條 學校對中途離校學生復學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程 者,應規劃多元教育輔導措施,提供適性教育課程,避免學 生再度中途離校。 第九條學校應針對長期缺課學生建立預警機制,進行追蹤輔 導,並訂定具體輔導措施,引進不同網絡資源,共同協助學 生穩定就學。 第十條學生因家庭清寒或發生重大變故,致未入學、中途離 校或長期缺課者,學校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檢具該學 生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必 要之救助或福利服務;其屬親職功能不彰者,得請家庭教育 中心或民間相關團體,提供親職教育或諮詢。.

(48) 建置輔導與資源轉介體系 ❖. ❖. 第十一條 學校應建立學生檔案,詳細記載學生基本資料; 其內容包括離校日期、通報日期、聯絡資訊及其他必要之資 訊。 學校應建立學生輔導紀錄,並定期檢討輔導成效;紀錄內容 包括復學日期、再度離校情形、追蹤輔導紀錄及其他必要之 資訊。 第十二條 學校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納入校務評鑑指標及學 校主管機關重點視導項目,並依視導結果,給予辦理學校及 相關人員適當之獎勵或輔導。.

(49) 實施方式 (一)預防階段 1. 掌握每日到校學生人數與缺(曠)課情形,並針對缺 (曠)課學生進行聯繫、通知與追蹤。 2. 提供學生多元、適性課程或職業試探,協助其適性發展, 以強化學生穩定就學。 3. 針對學生需求,運用相關網絡資源(如:勞動部、衛生福 利部、內政部、民間團體等),共同協助學生穩定就學。 (二)處理階段 針對中途離校之學生依學生請假規則、缺(曠)課、臨時 外出管理等相關規範辦理。並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中途 離校輔導機制處理流程」,啟動學校處理程序。.

(50) 實施方式 1. 針對無故缺(曠)課學生進行追蹤與掌握。 ❖2. 實施休、轉學學生之輔導與安置。 ❖3. 針對學生個別因素實施輔導與持續追蹤,視需要轉介相關單位進 行適性輔導與救助。 ❖4. 無故缺(曠)課超過3日、休(轉)學或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 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學校應即填寫中途離校學生追蹤輔導紀錄表 (附表)及採取下列積極處理措施: ❖(1)無故缺(曠)課超過3日者,積極協助學生返校就學,必要時 依據個案類型偕同學生家長洽請警察機關進行協尋。 ❖(2)辦理休學之學生,應了解與掌握學生休學原因,定期追蹤輔 導,並提供復學相關資訊。 ❖(3)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由轉出學校負 責追蹤輔導,主動掌握學生情形並協助就學。 ❖(4)學生中途離校原因發生(含休學)或復學後,應於3日內完成 通報作業。 ❖.

(51) 中途離校原因類型建議處理方式 ❖. ❖. ❖. ❖. ❖. 個人因素(因健康狀況、精神或心理疾病、生活作息不規律、物質濫用、 藥物濫用等)-- 轉介醫療機構。 家庭因素(因經濟因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受家長職業或不良生活習性 影響、家長或監護人虐待或傷害、須照顧家人、親屬失和、居家交通不 便、家庭功能不彰等)--協請相關社政單位提供協助。 學校因素(因對學校課程、生活無興趣、缺曠課過多、觸犯校規過多、課 業壓力、師生關係、同儕關係、校園霸凌等)--輔導小組提供輔導機制。 社會因素(受同儕、朋友影響、加入幫派或不良青少年組織、流連、沉迷 網咖或其他不當場所等)--校安通報與警察及相關機關協尋。 其他因素:進修部於下午8時前掌握未到學生並聯繫家長。。. 54.

(52) 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系統通報處理流程. 55.

(53)

(54)

(55) CRC首次國家報告.

(56) CRC首次國家報告.

(57)

(58) 台灣青少年. 困. 境. 「打工換學貸」 學債族每週平均打工23小時. 兩倍. 為非學債族打工時數的. 中離生. 經濟 弱勢. 104學年高中生中途離校通報人數 達12,461名. 雙失族群 97%高中職生有職涯規劃需求 60%按照分數選填志願. How??. 僅51%會主動 了解職涯發展資訊.

(59) 台少盟推動逆風計畫的看見 •. 台少盟八年來執行逆風少年大步走計畫,推動 青少年就業培力及助學計畫: –. 政府調查顯示:高失業率、就業不穩定. –. 學非所用、職涯無定向. –. 學一技之長只是學習低成就學生的出路. –. 生涯規劃與職涯發展在學校並未受重視. –. 學用落差向下蔓延中.

(60) 青少年就業 問題惡化 青少年就業困境. 與職業培訓需求.

(61) 青少年的就業需求 行政院主計處(2009)青少年狀況調查,約有 27%的青少年認為政府應該最先提供給青少 年的福利措施為「提供工讀或職場體驗機會」 。此外內政部(2003)少年身心狀況調查報告 ,約有37%的未在學少年認為需要優先協助 的問題為「經濟支持」及「就業輔導」,顯見 青少年有相當程度的就業輔導需求。. 64.

(62) 青年就業困擾(一) 勞動部105年青少年勞動統計. 高中到大專,學用落差感明顯 多數學生至畢業前沒有尋職規劃.

(63) 青年就業困擾(二)求職困難. 出處:勞動部105年青少年勞動統計.

(64) 台少盟啟動校園探索生涯宣導計畫 2014年8月~2015年5月 •. 目的:協助青少年了解生涯規劃,為未 來就業預先做好準備。. •. 對象:高中(職)學生. •. 方式:由台少盟主動出擊前進校園,帶 領學生了解自我,認識職場倫理,並邀 全家店長擔任人生領航員,做簡短分 享。.

(65) •. 調查時間:2014年8月~2015年5月. •. 調查對象:全國高中職學生. •. 調查方式:紙本問卷. •. 有效問卷:3,109份有效問卷. 台少盟公佈『青少年職涯發展現況大調查』結果:97%高中 職生有職涯規劃需求、 60%按照分數選填志願,僅51%會主 動了解職涯發展資訊,64%的高中職學生期待以自己的興趣 來發展與規劃未來的就學和就業,但到了實際選擇時,卻有 近六成的高中職生依然會依照分數來選填志願、決定未來。 探究原因發現,許多學校的職涯輔導僅只是提供升學考試後 的落點分析,較少讓學生充分認識職場、了解就業資源,以 利就業準備。或是引導或輔導學生報考各式證照,將證照考 取率視為重要的成果,卻難以和職場需求及能力興趣接軌。.

(66) 青少年職涯培力所見 政府應該強化提升「初次尋職」青少年接受就業培訓的機 會 依據主計處統計2012年失業者失業原因中,初次尋職者已成 為第三個主要失業原因,且較2011年增加五千人,顯示1524歲初次尋職青少年,需要更多就業培訓的機會,以累積職 場見習資歷,或提前於學校階段即提供較紮實的基礎就業準 備課程,對於增加青少年就業率方有助益。 • 教育部應重視十二年國教「適性教育」中有關「生涯/職涯 規劃」基本能力之投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將就業準備、職涯教育 及強化弱勢少年之支持性就業政策措施等入法,教育部應更 重視十二年國教有關「生涯規劃」之基本能力,從國中階段 開始加強在校生的生涯/職涯規劃能力,並提升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的就業輔導與媒合功能,讓教育與就業間「無縫接 軌」,更能提高企業雇用意願與青少年就業率。 •.

(67)

(68) =. 全家 + 台少盟 2009. 三心. 兩力. 愛心零錢捐 專心就輔員 耐心大前輩. A. 就業力 學習力. 青少年 就業力培訓計畫. 超. 過. 3 萬. B 名. 逆風 教育助學計畫. 學. 生.

(69) A. 青少年 就業力培訓計畫. [好色之徒].

(70)

(71) Q&A:現行 中離生通 報與輔導 面臨哪些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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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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