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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無障礙之家 弱勢身心障礙者急難扶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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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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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無障礙之家 弱勢身心障礙者急難扶助實施計畫

102 年 5 月 16 日訂定 103 年 9 月 29 日修訂 106 年 3 月 29 日第 76 次家務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106 年 10 月 27 日第 83 次家務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109 年 10 月 27 日第 119 次家務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110 年 7 月 27 日第 128 次家務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一、目的:為使本市弱勢身心障礙者(含疑似身心障礙者)獲得適當之照顧服 務,避免家庭功能因照顧壓力而耗竭,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 之生活品質,並協助社工員進行相關處遇服務,特訂定本項計畫。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8、19 條。

三、辦理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無障礙之家(以下簡稱本家)。

四、補助對象及資格:為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暨個案管理服務之服務對象,

經實際訪視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相關福利津貼之身心障礙者,有下 列情形:

1.無力支付機構安置費用。

2.無力支付機構安置之衛耗材費用。

3.無力支付房屋租金。

4.無力支付就醫相關費用。

5.無力支付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相關費用。

6.其他原因致經濟困難,生活陷入困境。

(二)其他經社工員評估確遭遇急難事項,需予以扶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者。

五、補助基準

(一)機構安置費用:

1.補助期限:初次申請最長補助 3 個月,視服務計畫得再申請延長補 助。

2.補助條件:經政府機關最近一次評鑑為乙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甲等以上之其他社會福利機構或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合格之精 神護理之家或甲等以上之老人福利機構或另簽准同意補助之照顧機 構(以下簡稱安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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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補助金額:

(1)初次申請得依身心障礙者緊急安置補助額度核予補助,安置於老 人福利機構者,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 7,656 元整;安置於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精神護理之家及一般護理之家者,每月最高補 助新臺幣 2 萬 1,000 元整。

(2)延長補助或已知悉其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 助預定核准之金額,最高不超過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 顧費用補助之額度核予補助。

(3)個案身心狀況與身障手冊/證明不符,有重新鑑定需求者,得依 實際評估審酌補助額度。

(4)服務對象因特殊狀況導致機構安置費用較高,得依實際評估審酌 補助額度。

(二)衛耗材費用:

除機構定型化契約支付內容外之衛、耗材等費用,應由身心障礙者本 人或家屬支付,經評估身心障礙者或家屬確實無力負擔,由社工員提 出申請,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1,500 元。

(三)房屋租金:

依服務對象家庭成員及人數、經濟狀況、房屋租金金額等因素審酌補 助,至多補助 3 個月,視服務計畫得申請延長補助 3 個月,後續應輔 導申請本市都發局租金補貼或本局的身心障礙者租金補助,每月最高 補助新臺幣 4,000 元。

(四)因醫療或進行特殊治療衍生之相關費用:

1.醫療所致之交通費、部分負擔、體檢費用、陪診費、診斷證明書等 費用,3 個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5,000 元。

2.住院看護費,惟需為經評估有看護需求且無法請領本市經濟弱勢市 民醫療補助之看護費補助者,本項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元。

(五)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相關費用:

1.聲請行政規費:補助額度包含匯款手續費,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為 1,030 元。

2.精神鑑定費用:依服務對象家庭經濟狀況及各家醫院鑑定費用酌予 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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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神鑑定時或出庭時交通費用:依實際支出核實補助,合計最高補 助新臺幣 1,500 元。

(六)其他急難救助:

由社工員依個案實際需要提出申請,最高補助新臺幣 2 萬元。

六、補助費用撥付及核銷方式:

(一)機構安置費用:

1.由安置機構依本家函知補助起始日起,於次月 10 日前,依上月實際 進住日數(如有異動情形應覈實扣除),檢附領據送本家辦理請款事 宜。

2.入住安置機構滿 1 個月,以月核計;如不足一個月者,依當月入住 機構之日數乘以每月實際補助費除以三十日計算。

(二)衛耗材費用:

1.由安置機構依本家函知補助起始日起,於次月 10 日前,依上月實際 進住日數(如有異動情形應覈實扣除),檢附領據及衛耗材明細送本 家辦理請款事宜。

2.入住機構滿 1 個月,以月核計;如不足一個月者,依當月入住機構 之日數乘以每月實際補助費除以三十日計算。

(三)房屋租金、就醫相關費用、監護或輔助宣告相關費用及急難救助:

1.檢附領據及相關證明資料(如救護車費用收據或就醫交通費用明 細、醫院醫療費用收據、匯款單存根聯、房屋租賃契約等)辦理請款 事宜。

2.由安置機構或他人代墊者,得由代墊單位、人員檢附前述資料辦理 請款事宜。

七、有下列情形者,應撤銷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金: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

(二)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身心障礙者除保留部分就醫等必要費用,應優先以其存款或其他經濟 來源以支付機構安置費。倘情況緊急,社工員得協助申請本計畫以支 應機構安置費用,惟後續應針對有扶養義務之直系親屬,使其負擔義 務(如召開家屬協調會議、提起履行撫養義務之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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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者如有家屬者,仍應依其家屬之經濟能力,請其負擔部份費 用。

(三)身心障礙者未領取社會救助或生活補助期間,如符合國民年金(身心 障礙年金)申請資格,社工員應協助提出申請以支應生活相關支出。

(四)就醫費用、看護費用應優先申請「本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含看 護費補助)」,不符合該項補助資格者方可申請。

(五)評估案家有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情事者,或身心障礙者本 人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需重鑑,應積極協助依流程辦理,以保障身 心障礙者權益。

(六)社工員應留意個案之安置機構須符合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 顧費用補助之補助規定,如有更換機構應填寫轉安置申請書送本局,

俾利該補助之核定。

九、經費來源:由本家公務預算、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及各界捐款支應。

十、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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