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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 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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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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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 正總說明

為利金融控股公司於編製年報時,其記載內容能有一致性之規範 以資遵循,我國爰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 十七條第一項之授權規定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其後業已歷經六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 經理酬金、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爰參酌「公開發行 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為一致性規定,本次共計修正一條條 文、一附表及新增一附表,其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資訊揭露:

(一)參採現行美國及香港規定每位董事酬金皆採個別揭露方式,且 於九十八年金融風暴後各國皆致力於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公司 治理之目標,爰將現行規範「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應揭 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之條件,修正為「最近 年度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

(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為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揭露領取來自子公司 以外轉投資事業酬金,爰修正相關附表,規範公司董事、監察 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 金者,應明確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一 之二)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 增訂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修正條 文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一)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規範公司

應揭露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十條)

(2)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 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 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

(一)列明金融控股 公司之組織結 構及各主要部 門職掌。

(二)金融控股公司 與其子公司之 組織關係圖,

應列明各公司

間 之 持 股 比 例、實際投資

金額及母子公 司間交叉持股 情形。

二、董事、監察人、總 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各部門及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一)董事、監察人:

姓名、主要經

(學)歷、目 前兼任本公司

及 其 他 公 司之職務、選

( 就 ) 任 日 期、任期、初 次選任日期及

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與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所 具專業知識及

獨 立 性 之 情 形。董事、監

察人屬法人股 東代表者,應

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 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

(一)列明金融控股 公司之組織結 構及各主要部 門職掌。

(二)金融控股公司 與其子公司之 組織關係圖,

應列明各公司

間 之 持 股 比 例、實際投資

金額及母子公 司間交叉持股 情形。

二、董事、監察人、總 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各部門及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一)董事、監察人:

姓名、主要經

(學)歷、目 前兼任本公司

及 其 他 公 司之職務、選

( 就 ) 任 日 期、任期、初 次選任日期及

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與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所 具專業知識及

獨 立 性 之 情 形。董事、監

察人屬法人股 東代表者,應

一、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 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十條之修正,爰修正 第 二 款 第 三 目 之 2

(2),將現行強制揭露 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個 別 姓 名及 酬金 之 條 件,修正為最近年度稅 後虧損者,應個別揭露 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姓名及酬金,並配合修 正附表一之二。

二、為強化董事、監察人、

總 經 理 及副 總經 理 揭 露 領 取 來自 子公 司 以 外轉投資事業酬金,爰 修 正 第 十條 附表 一 之 二,規範公司董事、監 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 理 領 取 來自 子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事 業相 關 酬 金者,應明確填列所領 取酬金金額。

三、參酌「上市上櫃公司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爰增訂附表二之 二之一,詳細規範履行 社 會 責 任情 形之 應 揭 露項目。

四、參酌「上市上櫃公司誠 信經營守則」,爰增訂 第三款第七目,規範公 司 應 揭 露履 行誠 信 經 營情形及採行措施,原 第 七 目 至第 十 三 目 順 移。

(3)

註明法人股東

名 稱 及 該 法 人之股東持股

比例占前十名 之股東名稱及 其持股比例。

各 該 前 十 名 股東屬法人股

東者,應註明 法人股東名稱 及該法人之股

東 持 股 比 例 占前十名股東

之名稱及其持 股比例。(附 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 經理、協理、

各部門及分支 機構主管:姓

名 、 主 要 經

(學)歷、選

( 就 ) 任 日 期、任期及本 人、配偶、未

成年子女與利 用他人名義持

有股份。(附 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 董 事 、 監 察 人、總經理、

副總經理之酬

金及配發員工 紅利情形。(附

表一之二及一 之三)

1.公司可選擇 採 彙 總 配 合 級 距 揭 露 姓 名 方 式 , 或 個 別 揭 露 姓

名 及 酬 金方式。

註明法人股東

名 稱 及 該 法 人之股東持股

比例占前十名 之股東名稱及 其持股比例。

各 該 前 十 名 股東屬法人股

東者,應註明 法人股東名稱 及該法人之股

東 持 股 比 例 占前十名股東

之名稱及其持 股比例。(附 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 經理、協理、

各部門及分支 機構主管:姓

名 、 主 要 經

(學)歷、選

( 就 ) 任 日 期、任期及本 人、配偶、未

成年子女與利 用他人名義持

有股份。(附 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 董 事 、 監 察 人、總經理、

副總經理之酬

金及配發員工 紅利情形。(附

表一之二及一 之三)

1.公司可選擇 採 彙 總 配 合 級 距 揭 露 姓 名 方 式 , 或 個 別 揭 露 姓

名 及 酬 金方式。

(4)

2.公司有下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應 揭 露 個 別 董 事 、 監 察 人 及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1)最近一 次 公 司 自 結 、 會 計 師 複 核 或 經 本 會 檢 查 調 整 後 之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百 分 之 一 百。

(2)最近年 度 稅 後 虧損。

(3)經本會 要 求 增 資 , 惟 未 依 所 提 增 資 計 畫 完 成者。

3.最近年度董 事 、 監 察 人 持 股 成 數 不 足 情 事 連 續 達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 公 司 應 揭 露

個 別 董 事 、 監 察 人 之 酬 金。

4.最 近年度任 三 個 月 份 董 事 、 監 察 人 平 均 設 質 比

2.公司有下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應 揭 露 個 別 董 事 、 監 察 人 及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1)最近一 次 公 司 自 結 、 會 計 師 複 核 或 經 本 會 檢 查 調 整 後 之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百 分 之 一 百。

(2)最近二 年 度 連 續 稅 後 虧損。

(3)經本會 要 求 增 資 , 惟 未 依 所 提 增 資 計 畫 完 成者。

3.最近年度董 事 、 監 察 人 持 股 成 數 不 足 情 事 連 續 達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 公 司 應 揭 露

個 別 董 事 、 監 察 人 之 酬 金。

4.最近年度任 三 個 月 份 董 事 、 監 察 人

(5)

率 大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 公 司 應

揭 露 於 各 該 月 份 設 質 比 率 大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個 別 董 事 、 監 察人酬金。

(四)分別比較說明 本公司及合併 報表所有公司 於最近二年度

支 付 本 公 司 董 事 、 監 察

人、總經理及 副總經理酬金 總額占稅後純

益比例之分析 並說明給付酬

金之政策、標 準與組合、訂 定酬金之程序

及 與 經 營 績 效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 形 : 開 會 次 數、每位董事 出席率、當年

度及最近年度 加強董事會職

能之目標與執 行情形評估,

以及其他應記

載 事 項 等 資 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 作情形或監察 人參與董事會 運作情形:開

會 次 數 、 每 位獨立董事或

監察人出(列)

平 均 設 質 比 率 大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 公 司 應

揭 露 於 各 該 月 份 設 質 比 率 大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個 別 董 事 、 監 察人酬金。

(四)分別比較說明 本公司及合併 報表所有公司 於最近二年度

支 付 本 公 司 董 事 、 監 察

人、總經理及 副總經理酬金 總額占稅後純

益比例之分析 並說明給付酬

金之政策、標 準與組合、訂 定酬金之程序

及 與 經 營 績 效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 形 : 開 會 次 數、每位董事 出席率、當年

度及最近年度 加強董事會職

能之目標與執 行情形評估,

以及其他應記

載 事 項 等 資 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 作情形或監察 人參與董事會 運作情形:開

會 次 數 、 每 位獨立董事或

(6)

席率,以及其 他應記載事項

等 資 訊 。

( 附 表 二 之 一、附表二之 一之一)

(三)依金融控股公 司治理實務守 則規定揭露之 項目。但已揭

露 於 公 司 網 站者,得僅揭

露 參 閱 之 網 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 情形及其與金 融控股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附表二

之二)

(五)公司如有設置 薪 酬 委 員 會 者,應揭露其 組成、職責及 運作情形。

(六)履行社會責任 情形:公司對 環保、社區參 與 、 社 會 貢 獻 、 社 會 服 務 、 社 會 公 益、消費者權 益、人權及安 全與衛生等所 採行之制度與 措施及履行情 形。(附表二 之二之一)

(七)公司履行誠信 經營情形及採 行措施。

(八)公司如有訂定 公司治理守則

監察人出(列)

席率,以及其 他應記載事項

等 資 訊 。

( 附 表 二 之 一、附表二之 一之一)

(三)依金融控股公 司治理實務守 則規定揭露之 項目。但已揭

露 於 公 司 網 站者,得僅揭

露 參 閱 之 網 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 情形及其與金 融控股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附表二

之二)

(五)公司如有設置 薪 酬 委 員 會 者,應揭露其 組成、職責及 運作情形。

(六)履行社會責任 情形:公司對 環保、社區參 與 、 社 會 貢 獻 、 社 會 服 務 、 社 會 公 益、消費者權 益、人權及安 全與衛生等所 採行之制度與 措施及履行情 形。

(七)公司如有訂定 公司治理守則 及 相 關 規 章 者,應揭露其 查詢方式。

(7)

及 相 關 規 章 者,應揭露其 查詢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 對公司治理運 作情形瞭解之 重要資訊。

(十)內部控制制度 執行狀況應揭 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 明書。

2.委 託會計師 專 案 審 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者 , 應 揭 露 會 計 師 審 查 報告。

(十一)最近二年度 金融控股公 司及其子公 司違法受處 分及主要缺

失 與 改 善 情形,應揭

露 下 列 事 項:

1.負責人或職 員 因 業 務 上 犯 罪 經 檢 察 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 本 會 處 以 罰 鍰者。

3.缺失經本會 嚴 予 糾 正 者。

4.經本會依本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處 分 事 項。

5. 因 人 員 舞 弊 、 重 大 偶

(八)其他足以增進 對公司治理運 作情形瞭解之 重要資訊。

(九)內部控制制度 執行狀況應揭 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 明書。

2.委託會計師 專 案 審 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者 , 應 揭 露 會 計 師 審 查 報告。

(十)最近二年度金 融控股公司及 其子公司違法 受處分及主要

缺 失 與 改 善 情形,應揭露

下列事項:

1.負責人或職 員 因 業 務 上 犯 罪 經 檢 察 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 本 會 處 以 罰 鍰者。

3.缺失經本會 嚴 予 糾 正 者。

4.經本會依本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處 分 事 項。

5. 因 人 員 舞 弊 、 重 大 偶 發 案 件 ( 詐 欺 、 偷 竊 、 挪 用 及 盜 取

資 產 、 虛 偽 交 易 、 偽

(8)

發 案 件 ( 詐 欺 、 偷 竊 、 挪 用 及 盜 取

資 產 、 虛 偽 交 易 、 偽

造 憑 證 及 有 價 證 券 、 收 取 回 扣 、 天 然 災 害 損

失 、 因 外 力 造 成 之 損

失 、 駭 客 攻 擊 與 竊 取 資 料 及 洩 露 業 務 機 密 及 客

戶 資 料 等 重 大 事

件 ) 或 未 切 實 依 照 金 融 機 構 安 全 維 護 注 意 要 點

之 規 定 致 發 生 安 全 事

故 等 , 其 各 年 度 個 別 或 合 計 實 際 損 失 逾 五 千 萬

元 者 , 應 揭 露 其 性

質 及 損 失 金 額。

6.其他經本會 指 定 應 予 揭 露之事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股 東會及董事 會之重要決 議。

(十三)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董事 或監察人對

造 憑 證 及 有 價 證 券 、 收 取 回 扣 、 天 然 災 害 損

失 、 因 外 力 造 成 之 損

失 、 駭 客 攻 擊 與 竊 取 資 料 及 洩 露 業 務 機 密 及 客

戶 資 料 等 重 大 事

件 ) 或 未 切 實 依 照 金 融 機 構 安 全 維 護 注 意 要 點

之 規 定 致 發 生 安 全 事

故 等 , 其 各 年 度 個 別 或 合 計 實 際 損 失 逾 五 千 萬

元 者 , 應 揭 露 其 性

質 及 損 失 金 額。

6.其他經本會 指 定 應 予 揭 露之事項。

(十一)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股 東會及董事 會之重要決 議。

(十二)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董事 或監察人對 董事會通過

重 要 決 議有不同意

見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

(9)

董事會通過

重 要 決 議有不同意

見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 者,其主要 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與 財務報告有 關人士(包

括 董 事 長 、 總 經

理、會計主 管及內部稽 核主管等)

辭職解任情 形 之 彙 總 。(附表 二之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

公司可選擇採級距 或個別揭露金額方 式揭露會計師公費

(附表三),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應 揭露下列事項:

(一)給付簽證會計 師、簽證會計 師所屬事務所 及其關係企業

之 非 審 計 公 費為審計公費

四分之一以上 者,應揭露審 計與非審計公

費 金 額 及 非 審 計 服 務 內

容。(附表三 之一)

(二)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且更換年 度所支付之審

者,其主要 內容。

(十三)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與 財務報告有 關人士(包

括 董 事 長 、 總 經

理、會計主 管及內部稽 核主管等)

辭職解任情 形 之 彙 總 。(附表 二之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

公司可選擇採級距 或個別揭露金額方 式揭露會計師公費

(附表三),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應 揭露下列事項:

(一)給付簽證會計 師、簽證會計 師所屬事務所 及其關係企業

之 非 審 計 公 費為審計公費

四分之一以上 者,應揭露審 計與非審計公

費 金 額 及 非 審 計 服 務 內

容。(附表三 之一)

(二)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且更換年 度所支付之審 計公費較更換

前 一 年 度 之 審計公費減少

者,應揭露更 換前後審計公

(10)

計公費較更換

前 一 年 度 之 審計公費減少

者,應揭露更 換前後審計公 費 金 額 及 原 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 一年度減少達 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應揭露

審 計 公 費 減 少金額、比例

及原因。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 費係指公司給付簽 證會計師有關財務 報 告 查 核 、 核 閱、複核、財務預 測核閱及稅務簽證 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

公司如在最近二年 度及其期後期間有 更 換 會 計 師 情 形者,應揭露下列 事項:(附表三之 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 師:

1.更換會計師 之 日 期 及 原 因 , 並 說 明 係 會 計 師 主 動 終 止 委 任 或 不 再 接 受 委 任 , 或 公 司 主 動 終 止 委 任 或 不 再 繼續委任。

2.前 任會計師 最 近 二 年 內 曾 簽 發 無 保 留 意 見 以 外

費 金 額 及 原 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 一年度減少達 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應揭露

審 計 公 費 減 少金額、比例

及原因。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 費係指公司給付簽 證會計師有關財務 報 告 查 核 、 核 閱、複核、財務預 測核閱及稅務簽證 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

公司如在最近二年 度及其期後期間有 更 換 會 計 師 情 形者,應揭露下列 事項:(附表三之 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 師:

1.更換會計師 之 日 期 及 原 因 , 並 說 明 係 會 計 師 主 動 終 止 委 任 或 不 再 接 受 委 任 , 或 公 司 主 動 終 止 委 任 或 不 再 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 最 近 二 年 內 曾 簽 發 無 保 留 意 見 以 外 之 查 核 報 告 書 者 , 其 意 見及原因。

3.公司與前任 會 計 師 間 就

(11)

之 查 核 報 告 書 者 , 其 意 見及原因。

3.公司與前任 會 計 師 間 就 下 列 事 項 有 無 不 同 意 見:

(1)會計原 則 或 實 務。

(2)財務報 告 之 揭 露。

(3)查核範 圍 或 步 驟。

如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 應 詳 細 說 明 每 一 不 同 意 見 之 性 質 , 及 公 司 之 處 理 方 法 ( 包 括 是 否 授 權 前 任 會 計 師 充 分 回 答 繼 任 會 計 師 針 對 上 述 不 同 意 見 之 相 關 詢 問 ) 與 最 後 之 處 理 結 果。

4.如 有下列事 項 , 亦 應 加 以揭露:

(1)前任會 計 師 曾 通 知 公 司 缺 乏 健 全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致

下 列 事 項 有 無 不 同 意 見:

(1)會計原 則 或 實 務。

(2)財務報 告 之 揭 露。

(3)查核範 圍 或 步 驟。

如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 應 詳 細 說 明 每 一 不 同 意 見 之 性 質 , 及 公 司 之 處 理 方 法 ( 包 括 是 否 授 權 前 任 會 計 師 充 分 回 答 繼 任 會 計 師 針 對 上 述 不 同 意 見 之 相 關 詢 問 ) 與 最 後 之 處 理 結 果。

4.如有下列事 項 , 亦 應 加 以揭露:

(1)前任會 計 師 曾 通 知 公 司 缺 乏 健 全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致 其 財 務 報 告 無 法 信 賴。

(2)前任會

(12)

其 財 務 報 告 無 法 信 賴。

(2)前任會 計 師 曾 通 知 公 司 , 無 法 信 賴 公 司 之 聲 明 書 或 不 願 與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告 發 生 任 何 關聯。

(3)前任會 計 師 曾 通 知 公 司 必 須 擴 大 查 核 範 圍 , 或 資 料 顯 示 如 擴 大 查 核 範 圍 可 能 使 以 前 簽 發 或 即 將 簽 發 之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受 損 , 惟 因 更 換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原 因 , 致 該 前 任 會 計 師 未 曾 擴 大 查

計 師 曾 通 知 公 司 , 無 法 信 賴 公 司 之 聲 明 書 或 不 願 與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告 發 生 任 何 關聯。

(3)前任會 計 師 曾 通 知 公 司 必 須 擴 大 查 核 範 圍 , 或 資 料 顯 示 如 擴 大 查 核 範 圍 可 能 使 以 前 簽 發 或 即 將 簽 發 之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受 損 , 惟 因 更 換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原 因 , 致 該 前 任 會 計 師 未 曾 擴 大 查 核 範 圍。

(4)前任會 計 師 曾 通 知 公

(13)

核 範 圍。

(4)前任會 計 師 曾 通 知 公 司 基 於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 已 簽 發 或 即 將 簽 發 之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可 能 受 損 , 惟 由 於 更 換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原 因 , 致 該 前 任 會 計 師 並 未 對 此 事 加 以 處 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 師:

1.繼任會計師 事 務 所 名 稱 、 會 計 師 姓 名 及 委 任 之日期。

2.公司正式委 任 繼 任 會 計 師 之 前 , 如 曾 就 特 定 交 易 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或 適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及 對 其 財 務 報 告 可 能 簽 發 之 意

司 基 於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 已 簽 發 或 即 將 簽 發 之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可 能 受 損 , 惟 由 於 更 換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原 因 , 致 該 前 任 會 計 師 並 未 對 此 事 加 以 處 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 師:

1.繼任會計師 事 務 所 名 稱 、 會 計 師 姓 名 及 委 任 之日期。

2.公司正式委 任 繼 任 會 計 師 之 前 , 如 曾 就 特 定 交 易 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或 適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及 對 其 財 務 報 告 可 能 簽 發 之 意 見 , 諮 詢 該 會 計 師 時 , 應 就 其 諮 詢 事 項 及 結 果 加以揭露。

(14)

見 , 諮 詢 該 會 計 師 時 , 應 就 其 諮 詢 事 項 及 結 果 加以揭露。

3.公 司應將其 與 前 任 會 計 師 間 不 同 意 見 之 事 項 , 諮 詢 並 取 得 繼 任 會 計 師 對 各 該 事 項 之 書 面 意 見 加以揭露。

(三)公司應將本款 第一目及第二 目第三點所規 定事項函送前

任 會 計 師 , 並通知前任會

計師如有不同 意見時,應於 十日內函復。

公 司 應 將 前 任會計師之復

函加以揭露。

六、公司之董事長、總 經理、負責財務或 會 計 事 務 之 經 理 人 , 最 近 一 年 內 曾任職於簽證會計 師所屬事務所或其 關係企業者,應揭 露 其 姓 名 、 職 稱及任職於簽證會 計師所屬事務所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期 間 。 所 稱 簽 證 會 計師所屬事務所之 關係企業,係指簽 證會計師所屬事務 所 之 會 計 師 持 股超過百分之五十 或取得過半數董事

3.公司應將其 與 前 任 會 計 師 間 不 同 意 見 之 事 項 , 諮 詢 並 取 得 繼 任 會 計 師 對 各 該 事 項 之 書 面 意 見 加以揭露。

(三)公司應將本款 第一目及第二 目第三點所規 定事項函送前

任 會 計 師 , 並通知前任會

計師如有不同 意見時,應於 十日內函復。

公 司 應 將 前 任會計師之復

函加以揭露。

六、公司之董事長、總 經理、負責財務或 會 計 事 務 之 經 理 人 , 最 近 一 年 內 曾任職於簽證會計 師所屬事務所或其 關係企業者,應揭 露 其 姓 名 、 職 稱及任職於簽證會 計師所屬事務所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期 間 。 所 稱 簽 證 會 計師所屬事務所之 關係企業,係指簽 證會計師所屬事務 所 之 會 計 師 持 股超過百分之五十 或取得過半數董事 席次者,或簽證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對外發布或刊印 之資料中列為關係 企 業 之 公 司 或 機

(15)

席次者,或簽證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對外發布或刊印 之資料中列為關係 企 業 之 公 司 或 機 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 刊 印 日 止 , 董 事、監察人、經理 人 及 依 本 法 第 十 六條第五項規定應 申報股權者,其股 權移轉及股權質押 變 動 情 形 。 股 權移轉或股權質押 之相對人為關係人 者,應揭露該相對 人 之 姓 名 、 與 金融控股公司、董 事、監察人及依本 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規 定 應 申 報 股 權者之關係及所取 得或質押股數。(附 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 之股東,其相互間 為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 第 六 號 關 係 人或為配偶、二親 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之資訊。(附表四 之一)

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 子公司、金融控股 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 、 經 理 人 及 金融控股公司直接 或間接控制之事業 對同一轉投資事業 之 持 股 數 , 並 合併計算綜合持股 比例。(附表五)

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 刊 印 日 止 , 董 事、監察人、經理 人 及 依 本 法 第 十 六條第五項規定應 申報股權者,其股 權移轉及股權質押 變 動 情 形 。 股 權移轉或股權質押 之相對人為關係人 者,應揭露該相對 人 之 姓 名 、 與 金融控股公司、董 事、監察人及依本 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規 定 應 申 報 股 權者之關係及所取 得或質押股數。(附 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 之股東,其相互間 為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 第 六 號 關 係 人或為配偶、二親 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之資訊。(附表四 之一)

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 子公司、金融控股 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 、 經 理 人 及 金融控股公司直接 或間接控制之事業 對同一轉投資事業 之 持 股 數 , 並 合併計算綜合持股 比例。(附表五)

(16)

16

附表一之二 (酬金揭露方式)(修正後)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一、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

(一)最近一次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

(二)最近年度稅後虧損。

(三)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二、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註 1】

三、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公司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 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註 2】

四、公司、董事、監察人無上述情形者,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註 1】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公司於 97 年 1 月至 97 年 12 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 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 97 年 1 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 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亦即 96 年 11 月、12 月及 97 年 1 月連續 3 個月),亦應分別採個別揭露方 式。

【註 2】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公司 97 年 1 月至 12 月間如發生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

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全年度酬金。

(17)

17

(1-1) 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

E、F 及 G 等七 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註

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支費

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 (H)(註 7)

本公 司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

D、E、F 及 G 等 七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 11)

有 無領取 來自子 公司以 外轉投 資事業 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 支費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 (H)(註 7)

本公 司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18)

18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D) 前七項酬金總額(A+B+C+D+E+F+G) 本公司(註 9)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10) I 本公司(註 9)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

(註 10) J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 及下表(3-1)或(3-2)。

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董事酬勞金額。

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 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 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

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 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盈餘 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7: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 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19)

19 8: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9:本公司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10: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11: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12: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董事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公司董事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 J 欄,並將 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1)監察人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四項 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8) 有無領取來 自子公司以 外轉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勞 (C) (註 3)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公司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5)

(20)

20

(2-2)監察人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四項 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8) 有無領取來 自子公司以 外轉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酬勞 (註 3)(C)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公司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5)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 D)

本公司(註 6)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7) E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 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21)

21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 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 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5: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6:本公司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7: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9: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監察人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公司監察人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

併入酬金級距表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 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2)

22

(3-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5)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所有 公司(註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金額

股票紅 金額

現金紅 金額

股票紅 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23)

23

(3-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5)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所有 公司(註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24)

24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級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本公司(註 7)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8)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上表(1-1)或(1-2)。

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

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 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 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4: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 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5: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6: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7:本公司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8: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9: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10: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5)

25

附表一之二 (酬金揭露方式)(修正前)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一、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

(一)最近一次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

(二)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

(三)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二、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註 1】

三、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公司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 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註 2】

四、公司、董事、監察人無上述情形者,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註 1】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公司於 97 年 1 月至 97 年 12 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 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 97 年 1 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 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亦即 96 年 11 月、12 月及 97 年 1 月連續 3 個月),亦應分別採個別揭露方 式。

【註 2】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公司 97 年 1 月至 12 月間如發生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

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全年度酬金。

(26)

26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

E、F 及 G 等七 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註

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支費

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 (H)(註 7)

本公 司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

D、E、F 及 G 等 七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 11)

有 無領取 來自子 公司以 外轉投 資事業 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 支費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 (H)(註 7)

本公 司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27)

27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D) 前七項酬金總額(A+B+C+D+E+F+G) 本公司(註 9)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10) I 本公司(註 9)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

(註 10) J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 及下表(3-1)或(3-2)。

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董事酬勞金額。

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 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 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

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 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盈餘 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7: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 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28)

28 8: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9:本公司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10: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11: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12: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董事「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公司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 I 及 J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9)

29

(2-1)監察人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四項 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8) 有無領取來 自子公司以 外轉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勞 (C) (註 3)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公司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5)

(2-2)監察人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四項 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8) 有無領取來 自子公司以 外轉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酬勞 (註 3)(C)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公司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5)

(30)

30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 D)

本公司(註 6)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7) E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 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 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 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5: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6:本公司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7: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9: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監察人「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公司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取之酬 金,併入酬金級距表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 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31)

31

(3-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5)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所有 公司(註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金額

股票紅 金額

現金紅 金額

股票紅 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32)

32

(3-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5)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所有 公司(註5)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33)

33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級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本公司(註 7)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8)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上表(1-1)或(1-2)。

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

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 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 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4: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 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5: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6: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7:本公司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8: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9: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10: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E 欄,

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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