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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初期尚處在殖民地臺灣法制摸 索過程中,兵馬倥傯之際,殖民政府藉 由直接統治的空間形式構成手段,力圖 扭轉臺灣多源暨多元社會經驗中的裁判 空間。由暫駐既有清領房宅從事法制初 步組織、逐步性都市開路與建物預定地 規畫,至近代式司法建築廳舍的耗資興 築等階段,以支持逐漸龐大完備的法制 體系運作。
現今留存的舊臺南地方法院與司法 大廈,為臺灣碩果僅存的兩棟日治 時期的法院建築,其空間特質為臺 灣半世紀法制時空變遷的見證者。
臺南地方法院廳舍
臺南地方法院最初以臺南廳 內的「斐亭」充作廳舍執務;1897 年轉移至臺南城內東門街,暫用
「臺南縣學」做為辦公廳舍,為第 一代廳舍;至1912年遷移到市區南
舊臺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
文.圖片提供/吳嘉真(建築師)
法院建築
出,提供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及臺北地 方法院興建新廈。
新院舍新築工程全稱「臺灣總督府
『高等法院』同『檢查局』竝臺北『地 方法院』同『檢查局』廳舍新築」,由 總督府官房營繕課設計暨監督,課長 井手薰,現場主任技師為八板志賀助。
1934年10月30日舉行落成式。
在法院機制上,集再審(上訴)層 級的高等法院上告部、覆審部,初審(起 訴)層級的臺北地方法院合議部、單獨 部,以及獨立於審查單位的高等法院檢 查局、地方法院檢查局等。換言之,係以
「樓層」為二、三階相異審訴層級的區別 單位:一階平面屬設備與應外的服務性 樓層;以日字形一體並置闡述空間內涵 機制的均勢,且複合相異審訴層級於一 體的法院廳舍。建築本身可說是足具二 級四部三審裁判模式的有機體。
▲舊臺南地方法院預平面圖。(資料來源:底圖 -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1932 年)
▲臺南地方法院。(資料來源:《臺灣寫真帖第一集》,
1915 年)
部馬兵營遺址,興建第二代臺南地方法 院廳舍建築群。
第 二 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廳 舍 由 臺 灣 總督府營繕課負責設計,主要設計者為 森山松之助,臺灣建物負責施工。建築 群坐南朝北,採磚造,建坪共886坪;
長軸量體北面主體前半為「法務辦公 區」;T狀量體「法庭區」簇群置後。
主體空間組織與動線置換自軸線,以廊 道聯繫;前後兩區西側以強體厚度約4B 磚造倉庫為空間轉換節點,東側則是圓 頂下的大廳。東西兩個入口分別提供法 院工作人員、外來民眾使用。
在法院機制面上新增了以下考量:
一、便民考量;庶務、會計、民事、
刑事、執行,登記、公證各室的諮詢處
(受付),統一於一長形櫃檯處理。
二、便利且安全;登記、公證辦公室 緊鄰登記公證書類倉庫,收藏各種紀錄
判 決 、 公 證 紀 錄 之 書 類,牆面以大面防火壁 材處理。
三、辯護士控室位 於法院廳舍一樓。
工 程 分 三 年 計 畫
進行,經費129,800圓,於1914年3月移 轉。從整體觀之,廳舍建築宏偉壯觀,
拔地而起的高塔、華麗的圓頂與東西雙 門廊,豐富了天際線,也扭轉一般民眾 的視覺經驗,與臺灣總督府與臺灣總督 府博物館並列為日治時期三大建築。
高等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廳舍
日治時期,臺灣首批正式新興的獨 棟覆審法院和獨棟臺北地方法院廳舍先 後於1899與1901年竣成。以磚(煉瓦)
與土塊建造地的一層樓(平家)覆審法 院廳舍,於落成後運作三年多後,兩坡 懸山屋頂(切妻造)法庭(訴廷)解體
(取毀);1908年,此一區域成為全棟 法院之服務諮詢區(受付);1915年,
覆審法院警衛室(門衛所)自原有門廊 前端移轉至與臺北地方法院廳舍中間位 置,並以長廊相連。臺北地方法院則分 別於1906、1907、1908年陸續新增一非 訟性質之登記公證事務室、人民等候休 息室(人民控所)、外廊道等。
隨著法院業務日益龐雜,原兩棟廳 舍擔負的機能對應於統治象徵之意義,
漸不敷使用,從當時報導「於朽廢窮狀 內執務延宕處理之虞有影響法的威信」
可見一斑,總督府遂於1930年度決算 報告中以高達531,000圓的法院特別支
▲高等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合同廳舍(今司法大廈 ) 外觀。
(資料來源:《臺灣建築會誌》,1935 年)
▲臺北地方法院。(圖片來源:《臺 灣寫真帖第一集》,1915 年)
▲覆審法院。(圖片來源:《臺灣土產寫真帖 第一集》,190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