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
第 號
茲證明雇主:
統一編號 :
引進外國人入國日期: 年 月 日
國籍: 護照號碼: 姓名: 等 名
(名冊如附),業於 年 月 日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之規定,檢附外國 人入國通報單、外國人名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及外國 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報本府。
注意事項:
一、雇主經許可引進外國人,所附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應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 驗證。
二、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 15 日內,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許可,逾期不予許可。
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雇主檢 附之文件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核發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並辦理第十九 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 6 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前項檢查。
註記
外國人住宿地點:
1.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編號 A-13 1
□親送
□郵寄
(本府 年 月 日收到)證明書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