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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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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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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對職業訓練之挑戰及其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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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結論

以知識經濟為主導之社會在 21 世紀,已經成為經社發展及國家競爭力不可 或缺的主導要素。而知識經濟除了代表著現今社會所依賴的是人的知識和技能之 外,亦代表著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因為運用知識技能所創造出來的財富,遠超過 以往工業時代的資本積累。知識經濟帶給勞動市場的衝擊,亦將直接或間接的影 響到職業訓練之發展。

因此,本文之目的即從知識經濟時代的角度出發,研究職業訓練有哪些重要 發展、國際組織就此所做出相關之規範措施有哪些、我國現行職業訓練制度是否 能因應知識經濟所帶來之挑戰等,並進一步以宏觀的角度,將職業訓練制度分成

「組織架構」、「政策規劃」、「財務經費」、「成效評估」等四方面,檢視我國職訓 制度之問題所在並提出相關建議,以期對國家未來職訓建構方向有所助益。茲就 本文研究目的之主要結論摘要說明如下:

一、 在知識經濟時代下,職業訓練之重要發展及所面臨的挑戰

知識經濟之下,知識被視為最珍貴的資源,而個人欲獲得知識技能,則 需透過教育及訓練之管道。知識經濟之特徵包括資訊及通訊科技的普遍應 用、人力素質與技能的提升等;在勞動市場中的呈現則包含了學習的重要性 提高、更廣泛的跨業工作技能、彈性且多元化之訓練等。

以知識經濟為核心之社會,知識的生產快速且壽命快速縮短,為了能趕 上知識發展的速度,職業訓練之重要發展則更加注重教育及訓練的投資,並 且發展個人具備核心技能以及使用資訊通信科技(ICT)之技能,使其能處 理知識社會中不斷增加且大量的新資訊。此外,尚有認證個人從正式或非正 式管道所習得之技能;以終身學習文化來因應知識經濟造成的技術變革;以 及提供社會對話機制,促使企業的訓練需求、勞動者職業生涯及國家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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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發展,能預先並圓融地處理。

由於過去所注重資本積累的經濟,已轉為仰賴個人的知識技能,而要發 展個人的知識技能,需透過教育及訓練。然而單一的教育及訓練政策並無法 因應知識經濟時代所帶來的變動。例如,技術變革加速個人原有知識技能之 折舊,而個人獲得知識技能之途徑已不侷限正規的形式。因此,職業訓練制 度正面臨到如何發展個人適合勞動市場所需的知識技能、教育及訓練政策如 何整合至經社發展及勞動市場等政策之中、如何確保人人皆有終身學習之機 會、以及如何認證個人從非正式管道所習得之技能等各種挑戰。

二、 國際組織等對於知識經濟所做出因應之相關規範措施及文件

就此,如 ILO、OECD、EU、G-8 等國際組織均做出相關之規範措施及 文件。ILO 第 195 號建議書所規範之內容包括:教育與訓練政策的發展及實 施、工作能力的發展、技能檢定之架構、訓練提供者等等,提供了制度發展 之建構方向;OECD 針對教育及訓練之聯合宣言,提出必須及時教育下一代 如何操作並了解新科技,同時應注意勞動者的品質與經濟發展間之關聯性;

EU 在邁向學習型社會白皮書中,建議教育和職業訓練政策應以拓展知識基 礎為目標,除了賦予每個人學習廣博知識的機會,亦須建立適應就業和經濟 生活之能力;G-8 在科隆憲章中所強調之基本原則即為:公部門應投資以加 強各單位之教育及輔導、私部門應負責訓練在職或未來的勞動者、個人應發 展自我的知識及能力。此外,EU 之達文西計畫以及 EU 下設 Cedefop 之中 程發展計畫,均為規劃歐洲整體職業訓練發展,提供技術支援及制度發展之 方向。

三、 我國現行職業訓練法制已無法因應知識經濟所帶來之衝擊

我國職業訓練制度之發展,在尚未研擬職業訓練法之前,是從國家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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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計畫中有關職業訓練之政策措施所見長。過程中有政府主導訓練的發 展,亦有企業自辦訓練盛極一時之風氣。隨著 1980 年代職業訓練相關法制 之建立,我國職業訓練制度始有較完整之規範。近年由於經貿全球化、知識 經濟時代對於勞動市場所造成之衝擊,致使我國職業訓練制度之發展,逐漸 從政府主導之角色,轉為由民間主辦訓練、政府提供民間訓練資源之方向。

然而政策方向的轉變,並未同時反應在職業訓練法制及制度架構的規範上 面。

職訓法制與現況訓練之實施產生落差。例如就職訓機構之設立主體與所 直屬主管機關之權責重疊部分,易產生管理權責不一;在實際訓練的實施劃 分為公共訓練及企業訓練,然法制上卻未就此有明確定義;職訓法就轉業訓 練亦未根據轉業所需之工作技能層次不同,而規範不同層次之訓練方式;職 訓法制中有關強制提撥做為職業訓練基金之規範,迄今尚未有配套之規範措 施實際施行;職訓師在面臨職類調減時之轉型及編制減少等狀況,就現行職 訓師相關法制規範中,職訓師之待遇規範僅侷限在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 附設職訓機構之職訓師,而職訓師之相關遴聘辦法也無法針對產業需求與科 技更新彈性因應;技能檢定及發證雖有相關辦法及規則來補充職訓法之不 足,然而就現況證照的使用對象、功能及內容上,卻是以技職學校之學生居 多、持有之證照未能普遍獲得肯定、及檢定內容與企業所需有所落差。

然而在知識經濟之下,隨著全球化、新科技、組織變革及人口變遷等影 響,使得人們要具備取得知識、運用知識以及更新各種技術之能力。為培養 高技能的勞動力,則應持續不斷地投資教育及訓練、注重社會夥伴的訓練責 任、認可從各種學習管道獲得之技術能力,以及強化會影響訓練品質之職訓 師資。因此,我國現行職業訓練法制仍偏重過去工業時代培養基層技術人力 之規範,對於知識經濟所需之規範及相關配套措施仍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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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國家職訓願景之建構方向

(一) 組織架構方面:參考第 195 號建議書之制度架構原則,在訓練法制以及 相關議題的研擬上,增加社會夥伴對話的機制;在促進訓練提供者多元 化之下,應制訂對於訓練提供者之資格認證;為提供所有人終身學習的 機會,應強調學會學習之技能(learning-to-learn skills)、確保所有社會 參與者之協同合作、制訂政策時確保所有人(特別是弱勢團體)有接受 終身學習之機會、發展認可所有形式教育及訓練之政策及機制等;以及 提供正確且即時之勞動市場資訊。

(二) 政策規劃方面:強調以「就業」為目的,在規劃職訓政策時應與就業政 策相互配合,並尋求與企業之間的合作;政府的角色應從著眼於整體社 會及經濟之發展,並統籌規劃企業無意願辦理且具有公正公平性之措 施。

(三) 財務經費方面:為激勵民間參與投資訓練,採用共同分擔經費機制。以 投入經費比例而言,政府與企業、或政府與勞動者應各占一半,並隨著 訓練目的不同有彈性調整之空間。此外,為鼓勵中小企業辦理訓練,應 調減租稅抵減標準之門檻。

(四) 成效評估方面:就個人技術能力之評估,應多加重視白領階級勞動者之 技能檢定,以及個人能力成長意識之提升;檢定範圍應包含非正式管道 所習得之工作技能;建立核心職業能力標準,使課程及之類的劃分有所 依據;制訂由各行各業所公認之國家資格認證制度,以及能在國際間流 通之證照制度。而就訓練提供者之評估,應考慮擴大評鑑實施之對象;

評鑑之機制短期而言,可考慮引進瑞士 ISO10015 以及英國 IIP 制度之系 統,然而中長期仍須建立一套適合國情之訓練績效評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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