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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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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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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006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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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2頁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02-23977022 聯絡人:林昌明

電 話:02-7736-5926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05006923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0069233A00_

ATTCH2.pdf)

主旨:貴府函為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追繳公立中小學違法溢 發教師薪給案件之請求權及範圍有所準據,建請本部研訂 相關處理規範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4年4月14日府人任字第1040056349號函。

二、公立中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之追繳期間,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得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9月5日總處給字 第10300456431號函送「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 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一、(二)之規定,審 酌個案情節之不同,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 處理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事宜。

三、另,本部99年8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90114292號函說 明三所敘係有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誤(高)核教師薪級,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得行使之始點應如何起算,與公立中 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之追繳期間尚無涉,併敘。

四、檢附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 參考處理原則1份。

1

(2)

33

第2頁, 共2頁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除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本部法制處、人事處(均含附件) 2016-07-01

11:09:09

(3)

1

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

一、對公務人員違法支給法定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部分:

(一) 行政程序法相關法條:

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 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 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 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 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 118 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 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 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 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 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第 127 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 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 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 付……。」

(二)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對於違法支給加給 或其他金錢給付處分,如無依法不得撤銷之情形,違法處 分撤銷後,原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並追繳因該處分所受領 之給付。但各機關本於職權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另 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裁量判斷時,得衡量給付原因、法安

(4)

2

定性及受益人之財產損失等因素,並得以受益人信賴是否 值得保護,參考下列原則處理:

1. 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前段有關公法上之請求權 時效消滅之規定,以追繳不超過 5 年之給付為原則。

2. 受益人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參酌民法第 125 條有關一般請求權時效消滅之規定,以追 繳不超過 15 年之給付為原則。

二、對約聘僱人員溢領報酬部分:

(一) 各機關與約聘僱人員間所締結之聘僱契約屬行政契約,如 有溢發報酬之情事,於契約存續期間,宜由各機關與該約 聘僱人員合意調整契約內容後,再據以請求返還所溢領數 額;如未能合意調整契約內容,或合意調整契約內容但不 同意返還所溢領數額,則宜由各機關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給 付訴訟請求返還。

(二) 為使約聘僱人員返還溢領報酬有據,避免滋生爭議,各機 關可考量於聘僱契約中明定誤發報酬之處理方式(例如:

本契約所約定之報酬如有違反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 人員注意事項附表二「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 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附件二「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 準表」,及行政院所定約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之規定,而致 乙方﹝按:即約聘僱人員﹞有溢領報酬之情事,乙方應無 條件返還所溢領之數額)。又該處理方式宜避免違反法律強 制禁止規定或悖於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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