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探討電視節目模版之法律保護
Legal Protection of 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
廖培穎 Pei-Ying Liao
指導教授:謝銘洋 博士 Advisor: Ming-Yang Shieh, Ph.D.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Octobor, 2012
謝辭
自從大一開始踏入法律這條路來,已經整整七年了,經過兩千五百多個日子,
終於也來到了這個時刻。論文完成的那一刻起,代表著將離開校園,邁向人生的 另一個階段,感覺既是如釋重負,又是依依不捨。論文撰寫的過程,意外地比想 像中還要順利,在此必須答謝那些帶給我幫助或鼓勵的人們:
首先感謝指導教授謝銘洋老師,研究所這三年來,老師不僅僅在課堂上傾囊 相授,於判決評析座談會的工作內容上,亦是不厭其煩地細心指點,而論文寫作 上雖給予學生相當的空間自我發揮,仍不忘從旁鼓勵並提供建議,閒暇時多與學 生分享求學、運動、旅遊等人生經歷,跟在老師身邊學習,著實獲益良多。
感謝兩位口試委員張懿云教授與陳曉惠教授憑藉著豐厚的學養,不吝給予本 論文珍貴的建議和親切的鼓勵。
在論文尚處於雛形階段時,幸好有橋本愛同學、方道樞學妹協助找尋資料和 討論;容萱學妹則是在論文快完成時,熱心地提醒了我遺漏的資訊;還有同門好 夥伴奕華在整個論文寫作過程的大大小小幫助及引領,使我不致慌亂失措,順利 地挺了過來。
R98 經濟法組同學們,育欣、千娟、秋蓮、孟蕙、容慈、曉恩、奕華、品嫺、
李潮、趙胖和憲哥,深深覺得能和可愛的你們共渡研究所時光真的很幸運,雖然 大夥日漸忙碌,無法常聚在一起,但能和你們一同為彼此加油打氣、一同玩耍,
是最棒的回憶。
最最親愛的 1811 室友們,盈如、淑芳、曉恩、姵萱、宇涵、大叔、聖凱、
小郭、白白和阮阮,數不盡的打混在研究室的日子裡,你們就像我的家人,一起 放聲大笑,一起崩潰大喊,一起乾杯,然後也一起伴著喜努哀樂而成長著,這段 歲月會永遠留在我的腦海裡,成為我生命裡不可缺少的篇章。
當然還有春滿、公主,兩位七年來的重量級好姊妹,不必再多說什麼我們彼 此都瞭解,我們會一直這樣還有說不完的話,還要再當好幾十年的好姊妹。
最後,也是最需要感謝的老爸和老媽,不論我多麼的任性妄為,仍舊為我構 築著最溫暖的避風港和最堅強的後盾。
心中滿滿的感恩,獻給最重要的你們。
2012.10.9 於霖澤館 1811
摘要
在今天,歐美各國的製作公司研發成熟的「電視節目模版(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做為交易授權的客體已行之有年。近年來隨著以此為商機的產業版圖 逐年壯大,無法避免地產生越來越多的相關議題與爭訟,進而引起學界廣泛的注 意及思辯。
依據智慧財產權的法理,電視節目模版做為節目製作的藍圖框架,是否構成 著作權法上所謂的「創作」?或單純僅為一般的創意、構想?節目之間的模仿是 否將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或甚至是公平交易法上所謂不公平競爭行為?節目原 創者是否有方法可阻止惡意抄襲?
電視節目模版背後皆內含著原創團隊的智慧結晶,以及所投入的大量人力、
資金、時間。本文經由國內外文獻、實務判決等研究整理後認為,當製作團隊運 用創意巧思,經過詳細策畫,將各種素材如節目流程、遊戲規則、對白口號、美 術佈景、節奏氛圍…等等予以選擇並加以串連編排,形成獨特的節目架構可供辨 識並可重複再現時,應已具備足夠的表達與原創性,而可進入著作權法所保護的
「創作」範圍內。
至於節目製作之前階段,尚未發展成為具體成熟節目模版的構想、概念及相 關資訊等,雖未必能夠符合創作之要件,但在節目透過電視撥出之前,由於尚未 喪失其秘密性,並因該秘密性而存在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再搭配適當的保密 措施,應認其具備營業秘密之構成要件。
另外,電視節目作為電視台或製作公司提供視聽娛樂之服務,其節目模版藉 由節目相當時間之播出,或經由廣告媒體及網路之強力傳播,呈現給視聽大眾之 具體印象或形象足以使閱聽大眾認知並將之與節目來源產生聯想,而與其他節目 相區別,形成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表徵」,則模版原創者面臨抄襲時,亦可藉 由仿冒行為或搾取他人努力成果等不公平競爭行為做為主張。
關鍵字:電視節目模版、抄襲、著作權、保密義務、不公平競爭
Abstract
Today, 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s (TV formats) have been researched and developed as authorized objects for transaction by production companies in Europe and USA for decades. Recently, as the territory of TV format industry grows, unavoidably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related issues and disputes, which bring up the attention and debates of scholars.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incipal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 a TV format, which is known as the frame and blueprint of TV program production, in line with the definition of “work” under copyright law? Or merely an general idea or conception?
Will it b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when it comes to the imitation between different TV shows? Or will it be unfair competition? Is there any way for creators to prevent their TV formats from plagiarism?
A TV format is a combination of intelligence, creativity, labors, money, and time put in by original creators. After researching the documents and legal decisions from local and many other countries, this article consider that when creators use their ideas and ingenuity for careful planning; select and arrange every kinds of material such as process of the show, plots, game rules, slogans, setting, rhythm, tone and so on, therefore compose an unique structure which can be identified by audiences and will repeat in the same way in every future episode, these achievement have enough expression and creativity to be in the protection under copyright law.
At the previous process of TV program production, though ideas and conceptions that haven’t been specific yet to become a TV format may not have the requirements of “work”, due to their confidentiality before TV Show’s premiere, the actual or potential economic value because of the confidentiality, and the proper security measures which added in by holders, they may have the requirements of becoming
trade secrets.
Also, if TV shows, known as entertainment services offered by TV stations and production companies, have been broadcasted for a long time, or widely spread throughout commercial media and Internet, the specific images and impression that their TV formats express to the audiences are recognizable to be associated with the source of the shows, and identifiable from any other TV shows. Thus it will be in definition of “marks” under competition law, and the original creators who face the plagiarism may take the conduct of piracy or squeeze other’s achievement as unfair competition to be their claim in the legal procedures.
Key words: TV program format, plagiarism, copyright, breach of confidence, unfair competition.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及限制... 2
第三節 論文架構... 3
第二章 電視節目模版之概述... 5
第一節 電視節目製作流程... 5
第一項 電視節目製作... 5
第二項 企劃製作流程... 6
第二節 電視節目模版之定義及特性... 12
第一項 定義的困難... 12
第二項 節目模版之定義... 13
第三項 節目模版之特色... 15
第三節 節目模版之分類... 16
第四節 節目模版之原創性與節目品質... 19
第五節 小結--節目模版保護之必要性及困境 ... 20
第三章 電視節目模版保護之國際現狀... 23
第一節 英國... 23
第一項 實務案例介紹 ... 23
第一款 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 of New Zealand﹝1989﹞ ... 23
第二款 Miles v. ITV Network Limited﹝2003﹞ ... 26
第三款 Simon Fuller’s 19TV v. Simon Cowell’s Syco & Fremantle Media ﹝2005﹞ ... 28
第四款 Meakin v. 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2010﹞ ... 29
第二項 發展脈絡與評析... 31
第一款 著作權... 31
第二款 不公平競爭... 34
第二節 美國... 35
第一項 實務案例介紹... 35
第一款 Sheehan v. MTV Networks ﹝1992﹞ ... 35
第二款 Endemol Entm't, B.V. v. Twentieth Television Inc. ﹝1998﹞ ... 38
第三款 Survivor Productions LLC. v. FOX Broadcasting Company ﹝2001﹞... 41
第四款 Metcalf v. Bochco﹝2002﹞ ... 42
第五款 CBS Broadcasting Inc. v. ABC Inc.﹝2003﹞ ... 45
第二項 發展脈絡與評析... 47
第一款 著作權... 47
第二款 契約法... 50
第三款 不公平競爭... 55
第三節 其他國家... 57
第一項 澳州... 57
第一款 Talbot v. General Television Corp Pty Ltd﹝1980﹞ ... 57
第二款 Nine Films & Television Pty Ltd v. Ninox Television Ltd ﹝2005﹞... 60
第二項 德國... 62
第一款 Quizmaster﹝1981﹞ ... 62
第二款 Sendeformat﹝2003﹞ ... 64
第三項 法國... 66
第一款 TF1 SA v. Antenne 2 ﹝1993﹞ ... 66
第二款 Saranga Production v. Canal Plus ﹝2005﹞ ... 67
第四項 丹麥... 69
第一款 Celador Productions Ltd v. Danmarks Radio ﹝1999﹞ ... 69
第五項 荷蘭... 72
第一款 Castaway Television Productions Ltd v. Endemol Entertainment International ﹝2004﹞ ... 72
第六項 巴西... 73
第一款Endemol Entertainment International v. TV SBT of Brazil ﹝2004﹞... 73
第四節 小結-各國趨勢 ... 75
第一項 實務上所發展出之保護途徑... 77
第一款 著作權侵害(Copyright infringement) ... 77
第二款 違反明示或默示約定或違反保密義務(Breach of contract/Breach of confidence) ... 78
第三款 不公平競爭(Unfair competition) ... 79
第四款 關鍵資訊和技術(Know-how) ... 81
第二項 其他統計數據... 81
第四章 我國著作權法與電視節目模版... 85
第一節 創作的要件... 85
第一項 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86
第二項 原創性... 88
第三項 足以表達作者之個別性或獨特性... 89
第四項 其他... 91
第二節 著作之種類... 92
第三節 著作權侵害之認定... 95
第一項 著作抄襲的意義... 95
第二項 接觸... 96
第三項 實質近似... 98
第四項 節目模版之侵權判斷... 99
第四節 小結... 100
第五章 我國法下其他可能之保護途徑... 102
第一節 電視節目模版與營業秘密... 102
第一項 營業秘密之要件... 104
第一款 秘密性... 104
第二款 價值性... 105
第三款 合理保密措施... 105
第二項 營業秘密之侵害(違背信託或保密關係)... 106
第一款 保密義務之發生... 107
第二款 保密義務之違反... 110
第二節 電視節目模版與商標權... 111
第一項 營業標識(trade dress) ... 112
第二項 我國商標法之討論... 113
第三節 電視節目模版與不公平競爭... 115
第一項 仿冒行為... 116
第一款 表徵... 117
第二款 相同或類似的使用致他人混淆... 121
第二項 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123
第一款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123
第二款 欺罔或顯失公平─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124
第三項 公平法第 20 條與第 24 條之適用關係... 128
第四節 小結... 129
第六章 我國有關電視節目模版爭議之案例研析 ─挑戰101 案... 132
第一節 前言... 132
第一項 背景事實 ... 132
第二項 兩造主張 ... 135
第二節 本案爭點分析... 136
第一項 《1 vs. 100》之電視節目模版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 136
第二項 《挑戰 101》節目是否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 138
第一款 接觸 ... 138
第二款 實質近似 ... 139
第一目 節目流程 ... 139
第二目 遊戲規則 ... 140
第三目 場景設計 ... 140
第四目 主持風格 ... 141
第五目 成員組成 ... 141
第六目 節目調性與氣氛 ... 142
第七目 配樂、燈光 ... 142
第八目 對白口號 ... 142
第三項 節目主持人之責任 ... 143
第四項 系爭行為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 ... 144
第一款 仿冒行為 ... 144
第二款 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145
第三節 小結─本文見解... 146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148
第一節 結論... 148
第二節 建議... 151
參考文獻... 154
圖目錄
圖2-1 ... 6
圖2-2 ... 10
圖2-3………15
圖3-1 ... 52
圖3-2 ... 75
圖3-3 ... 82
圖3-4 ... 83
圖3-5………84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英國電器工程師約翰·洛吉·貝爾德於西元 1925 年所發明的電視機,被譽為是 二十世紀最偉大的發明之一,自從1950 年代電視普及至家家戶戶以來,電視成 為主控大眾資訊來源與休閒時間的重要來源,對於文化與社會有著無庸置疑的巨 大影響力。我國的電視台首建於1962 年,至今已滿半世紀1
,隨著
1987 年政府 解嚴的開放,台灣的電視產業結構脫離了過去無線三台寡占的年代,快速蛻變成 各頻道百家爭鳴的新型態。當普遍具有收視習慣的視聽大眾擁有各式各樣多元的 電視節目可供選擇收看時,代表著各家電視台面臨著越來越競爭的產業環境。為 了吸引觀眾的目光,提高市場上之收視率,在電視業界中占有一席之地,各家電 視台無不使出渾身解數,製播迎合市場需求的節目。當一檔全新型態、創意十足 的節目出現在市場上,並獲得觀眾青睞時,其他家電視台為了不錯失商機,紛紛 跟進期盼能分食大餅,是現前國內電視界的常態。於是,當我們手持搖控器、轉開電視頻道,不難發現最受歡迎的的電視節目 之間,如猜謎益智節目、歌唱選秀節目等等,不是具備著許多相似的特色,就是 擁有外國著名當紅節目的影子。眼尖的競爭對手或觀眾發現此類現象後,不時會 引發熱烈的討論或批評,甚至抨擊此現象為「抄襲」的惡質手法;而仿襲者多辯 稱純屬巧合,或僅屬靈感之參考借鑒。
回歸智慧財產權的法理,究竟電視節目的形式、內容、所使用的素材和編排 方式等等,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所謂的「創作」?或單純僅為一般的創意、構想?
節目之間的模仿是否將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或甚至是公平交易法上所謂不公平 競爭行為?節目原創者是否有方法可阻止惡意抄襲?這些都是至今困擾著電視 節目原創者、電視製作公司、電視台、以及視聽大眾多時的問題,本論文即基於
1 台灣電視資料庫http://tv.nccu.edu.tw/intro.htm。(最後瀏覽日:2012/10/9)
此而興起寫作動機。
在今天,歐美各國的製作公司研發成熟的「電視節目模版(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做為交易授權的客體已行之有年,因此世界各國最早於 1970 年代便 出現關於電視節目模版之權利探討2。近年來隨著以此為商機的產業版圖逐年壯 大,更是無法避免地產生越來越多的相關議題與爭訟,進而引起學界廣泛的注意 及思辯。我國早期雖然也不乏電視節目仿襲的現象與糾紛(例如,1997 年至 1998 年間,由華視播出的台灣本土節目《紅白勝利》,當中〈火焰追緝令〉單元,與 日本朝日電視台超人氣綜藝節目《火焰挑戰者》中〈電流急急棒〉單元,不論節 目進行方式、遊戲規則、場景佈置等等皆極為相似,而引發爭論3等等),卻少 見相關的法學論究。直到2010 年,荷商與美商製作公司 Endemol 集團跨海至我 國控告《挑戰101》節目之製作群,主張請求著作權侵害之損害賠償,成為我國 於此議題上史無前例的第一樁司法爭訟事件4。
本論文以此為契機,盼能藉由外國文獻及個案判決,吸取各國的經驗及處理 方式,於我國現行法體制下,探究「電視節目模版」的法律保護,嘗試在個人財 產利益與產業發展利益的衡平之間,找尋解決上述紛爭的方針。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及限制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於電視節目模版所涉及相關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保護規 範之檢討上,採取傳統法律適用之「邏輯三段論法」,首先說明權利或規範的保 護要件,其次討論本論文之研究客體─「電視節目模版」是否符合該保護要件,
最後導出一定之法律效果。在解釋或討論的過程中,由於可能產生疑慮或錯誤,
故本文擬參考國內外學者及實務之見解加以比較、檢討,而以歷來文獻研究與個 案分析為主。
2 Robin Meadow, Television formats─The search for protection, 58 CALIF. L. REV. 1169 (1970).
3 Mr. Friday,沒抄襲過,別說你是媒體人,網路部落格 Mr./Ms. Days (MMDays) – 網路, 資訊, 觀 察, 生活http://mmdays.com/2009/03/08/taiwan_copycat_media/。(最後瀏覽日:2012/10/9)
4 NOWnews 網路新聞http://www.nownews.com/2011/03/20/11490-2698174.htm。(最後瀏覽日:
2012/10/9)
文獻研究的部分包括國內外書籍著述、學位論文、研究計畫、期刊、網路資 訊等,將之逐一閱讀研析並擇以整理介紹,惟有關於電視節目模版爭議的國內文 獻,為數甚少,較難予以參考比較,故切合該爭議主題之文獻將以外國文獻為大 宗,而國內文獻之閱讀則集中於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商標法、公平交易法等 法學論究與爭議比較。
個案分析的部分,我國雖已有發生關於節目模版抄襲的爭訟糾紛,然由於截 至本論文完成為止,尚未有任何法院之終局判決產生,故國內個案研究尚缺乏司 法判決做為分析實務見解之依據;國外有關此爭議的司法實務判決則是較為豐富,
本文從中選擇對於本議題較關鍵、較具影響力的個案判決予以整理介紹,盼望能 藉由各國所採行之見解,歸納比較出可供國內參考依循之途徑。
另外由於語言能力的隔閡限制,外文文獻與外國判決之閱讀,除了英文與日 文資料係直接藉由原文研究之外,其它語言如德文、法文、葡萄牙文、丹麥文等 文獻與判決,大部分係透過英美語系之其他研究學者翻譯或整理過之資料,在此 核先敘明。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之架構共分做七個章節,茲分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
首先闡述本論文之研究動機並提出問題,其次說明研究方法及其範圍與限制,
最後介紹本論文之架構。
第二章 電視節目模版之概述
本章從電視節目的製作流程出發,找出電視節目模版的誕生時點,進而探討 電視節目模版之定義及特性,並討論是否有法律保護之必要及所面臨的難 題。
第三章 電視節目模版保護之國際現況
本章以英國和美國的司法實務案例為主軸,並輔以其它國家的案例,透過個
案觀察及學者見解,介紹並討論當前國際上針對此議題的發展脈絡與趨勢。
第四章 我國法下電視節目模版與著作權
在介紹過國際間針對電視節目模版抄襲之爭議處理之後,本章將以我國著作 權法為中心,判斷電視節目模版之權利人在我國是否可以著作權法為權利之 主張。
第五章 我國法下其他可能之保護途徑
本章探討在我國法底下除了著作權法之外,是否亦可以違反保密義務、商標 仿冒、不公平競爭行為等權利主張,為電視節目模版找出更有效率之保護道 路。
第六章 我國有關電視節目模版爭議之案例研析─挑戰 101 案
本章基於前述我國法之討論,嘗試分析Endemol 集團跨海控告我國益智遊戲 節目《挑戰101》一案之爭議法律問題,以做為往後研究之參考。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將簡短回顧本文各章節之研究結果,最後做出結論並就產業現況提出建 議。
第二章 電視節目模版之概述
為了探討電視節目模版的法律保護,本章將藉由電視節目製作的概略介紹,
來探究到底何謂「電視節目模版」及其特性,並進一步討論是否有法律保護之必 要及所面臨的難題。
第一節 電視節目製作流程
第一項 電視節目製作
欲瞭解電視節目模版,首先應針對電視節目製作有初步概略的認識。有關典 型的電視節目製作過程,分別整理敘述如下5:
節目製作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前製作期(Pre-Production Period)
前製作期的工作內容為節目製作前的準備工作,如企劃、編劇、服裝、道具、
布景、勘景、決定演出人員、排演以及各種拍攝設備的安排、設定等。
二、製作期(Production Period)
製作期乃指節目的進行拍攝、錄製階段,如打光使用攝影機拍攝、以麥克風 收音、演員演戲等。
三、後製作期 (Post-Production Period)
後製作期是製作後的各種整理工作,通常包括剪輯加入特殊效果以及對所拍 攝的結果做修正等。現場直播的節目則較少後製作,多採取前製作的方式。
5 蔡念中、劉立行、陳清河,「電視節目製作」,五南圖書,1996 年初版,頁 20。
下圖2-1 為以中華電視公司為例之節目製作流程圖6:
1. 前製作期:
總經理室交辦企劃案→節目部分送有關各組研議→企劃案審查會議
┌─────────────────────────┘
└→總經理核可→節目部編寫腳本→製作人編列預算→製播會議 │ 了 解
節 目 狀 況
派 定 美 術 指 導
預 擬 廠 棚 進 度
派 定 導 播 人 員
詳 述 節 目 內 容
說 明 製 播 方 式
詳 述 企 劃 細 節
派 定 編 審 人 員
擬 定 推 廣 計 畫
派 定 宣 傳 人 員
┌─────────────────────────┘
└→演員會議→製作人完成製作進度表→製作會議 │
宣傳人員 推廣人員 導播 美術指導 戲劇指導 企劃師
┌───────────────────┘
└→導播會議 ↓
2. 製作期:
美術指導 製作 戲劇指導 編劇 音效 工程人員
┌───────────────────┘
└→排練→錄影 ↓ 3. 後製作期:
後製作業-剪接、配音、過帶、字幕→檢視/主管單位審查→播出
第二項 企劃製作流程
由上述說明可知,電視節目模版的成形,始於節目正式開始拍攝、錄製之前 的前製作期,而其中與節目模版息息相關的非「企劃」莫屬(國際上習稱 paper format 或 format proposal)。電視節目的製作過程中,企劃是首要階段。一個節目 從構想到播出,必須經過甚多人力、設備與資金的配合,始有可成。而企劃階段 必須運用大量的智慧或創意,才能夠製作出具有獨特性,符合觀眾口味的節目。
6 整理自關尚仁,「電視事業節目品質管理研究報告」,電視文化研究委員會,1994 年 6 月,頁 43-44。
如事前無周延的規劃,不但節目的風格難以辨認,節目的執行也會產生多種困擾
7。
任何電視節目在企劃之時,一定會經過幾個必經的流程,分述如下8: 一、以節目內容為出發點:
此為現行一般的節目製作方式。製作人或編劇決定了主要的節目製作方式及 其之主要內容與構想後,再根據節目的內容去構思、去設計節目的製作方式、程 序;此時可能會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當電視台或節目製作人,要求節目的主 要訴求或主題意識之後,去加以編劇或設計節目的製作方式。另一種則是,根據 既有的劇本、故事、或對國外的一些頗受好評的節目類型,製作人再加以改編,
創造出能用電視語言拍攝出來的電視劇本。總之,此構思階段是發揮創意最好的 時刻。
二、資料的蒐集與調查:
當節目製作人構思好,大概要做甚麼樣的節目之後,接下來十分重要的工作,
就是資料的蒐集與調查。若資料蒐集地完備,製作出來的節目自然會新鮮、豐富,
而且能夠吸引道大多數的觀眾。以下簡單介紹幾種資料蒐集的方法:
1. 找尋電視台過去類似的節目存檔;
2. 到各大圖書館閱讀相關資訊;
3. 參照國外的節目製作方式;
4. 參看電腦網路和報章雜誌或使用問卷調查的方式;
5. 憑空想像,自己創造,隨時記錄等等。
三、企劃書的撰寫:
在企劃書撰寫這個階段,製作團隊會對節目的內容應放何種素材,應如何表 現,做好幾次的討論(籌備會議)。在幾次的動腦會議結束之後,製作人會依照 所得到的結論和所蒐集的資料,著手撰寫企劃書。
7 蔡念中、劉立行、陳清河,同前註 5,頁 31。
8 蔡念中、劉立行、陳清河,同前註 5,頁 53-61。
企劃書的內容,包含有節目的劇本、製作節目的執行方式、對於人員的調配 控制、器材的支援與添購、預算的開支、節目的機會點與利益點,內容的表現方 式、主要的訴求對象等等,都有詳細的說明。以下為一般節目企劃書的內容,一 一說明以供參考:
1. 節目名稱:
即所企劃製作之節目的名稱。電視節目的名稱,誠如新聞報導中之新 聞標題一樣,能夠吸引觀眾的注意力,且又能使人易於瞭解節目類型。
2. 主旨:
主旨是節目製作的主要目的。除了爭取廣告收入之外,製作節目的目 的尚包含此節目對社會有甚麼樣的影響。譬如,戲劇性節目的主旨除了帶 領觀眾進入劇情與之同喜同悲之外,也可以是換起觀眾對某種觀念或現象 的重視。
3. 節目類型:
電視節目可以表現型態來區分成各種類型(詳見候述)。由於各種類型 節目的製作方式、訴求均不盡相同,所以於企劃書的前面先將節目類型列 出,一目瞭然。
4. 訴求對象:
在節目企劃之初,企劃節目的工作人員會先設定該節目主要的觀眾群 是哪些,或該節目的觀眾為某一種特定對象設計。而企劃書內會針對該觀 眾群或特定對象規劃出節目的製作方式及節目走向。
5. 訴求方式:
針對訴求對象來評估、規化訴求方式。而訴求對象的特質可能會因為 其年齡層、種族、性別、宗教、黨派等等,而不相同。
6. 表現方式:
企劃人員會依據電視節目的類型,參考以往的製作方式來製作節目,
或是自創出新型態的節目。即使拍攝舊型態的節目,其節目的內容、故事、
製作手法,也可以巧妙地加入製作群的創意。
7. 預期效果:
即描述該節目的播出,預期會造成甚麼樣的效果。如某旅遊節目,希 望透過旅遊資訊的介紹,使觀眾對於各地的旅遊更深一層的認識。
8. 內容的安排:
在擬定的節目時間內,將節目內容做適當的安排以及段落的設計。綜 藝節目可以設計開場、主持人訪問、歌手趣味表演等等;新聞雜誌型節目 可設計由主播開場白,安排數個不同的新聞深度報導,並由主播串場等等。
9. 節目的長度與播出時段:
節目的長度是指該節目製作出來的結果時間有多久。播出時段則為該 節目在何時撥出。節目型態、訴求對象與播出時段通常存在著關連性。
10. 經費預算:
包含器材使用、人員薪資、其他雜支及保留預算、和製作之外的預算。
11. 節目的攝製進度規劃:
即該節目預定於何時開拍、何時結束、節目中的某一部分拍攝的程序 是如何,何時拍攝等。
12. 節目特色:
每個節目所發展出自己與其他節目不同的特色,本項在企劃書中的功 能在於表現自己節目的賣點,而易於被採納。
13. 其它:
附註資料和附件等等。
下圖2-2 為以《型人潮甚麼夢》節目為例的電視節目企劃書9內容:
電視節目企劃書
一、節目名稱:型人潮什麼夢
二、節目型態:介紹各行各業小人物的心酸奮鬥歷程及 一步步之築夢計劃,並提供鼓勵有夢最美的"型人"們,
一個圓夢、實踐夢想舞台的勵志節目 三、播出頻道:衛視中文台
四、節目長度:每集90 分鐘
五、節目時段:每週五晚上10:30~12:00 六、節目集數:每週一集,預播4 季,共 56 集 七、節目主旨:
日本電視節目常有幫助完成夢想與任務的節目,而在台灣,由於經濟環境及工作條件不斷惡化 的情況下,迫使許多人失去夢想的的勇氣,不得不向現實低頭投降。不管是誰,都會有屬於自 己的夢想,姑且不論這些夢想,是否不切實際,但還是很多人努力的去實踐屬於自己的夢。而 那些不論年紀長或幼的各行各業之小人物們,我們稱之為"型人",每一個
人都是獨一無二的"型人",也擁有自己最美的築夢計劃。本節目的主旨,希望借由分享各行各 業小人物的築夢奮鬥過程,喚起每個人心中那沉睡已久的"夢",更提供一個舞台,讓大家有機 會去實踐夢想,因為去做、去執行,才有可能會成功,夢想也才會越來越近。
八、節目特色:
不以大明星或成功企業家為實例,而是以一般小市民、小人物為主角之圓夢計劃,如此一來,
更能貼近觀眾們的需求,觀眾可從小人物的成功築夢中,找到學習模仿的靈感,附教育及勵志 功能,適合闔家觀賞的電視節目。
九、訴求對象:
本節目訴求對象相當廣泛,只要是喜歡追尋夢想或喜歡看見別人追求夢想,不論年紀長幼,都 是本節目之主要訴求對象。
十、訴求方式:
邀請來賓現身說法,實地拍攝,真實情節來進行,以溫馨感人又不失風趣的方式,附教育勵志 意義,提供給收看節目之觀眾。
十一、時段分析:
星期五晚上是週休放假的開始,下完班後,吃個飯逛個街,剛好 10 點多回家休息,就可以準
時收看本節目,放鬆一下心情。
十二、預期效果:
近程目標:讓觀眾了解各行各業的真正性質。
中程目標:讓觀眾了解這些工作的辛苦所在,及小人物們如何奮鬥及成功的小秘訣,盡而從中 學習成長。
9 happy 電視人,pchome 個人新聞台,http://mypaper.pchome.com.tw/cool19821014/post/131076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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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程目標:帶動整個社會所有"型人",都能尋找失去已久的夢想。
十三、參加節目來賓設定:
分為來賓成功案例分享和素人圓夢計劃兩部分。
以滿18 歲之各行各業或學生為報名資格。
十四、預定主持人人選:利菁。
新一代主持天后,也是收視率保証,加上利菁主持風格相當風趣且感情豐富,相當符合本節目 感人之路線,但又不會枯燥乏味。
十五、配套措施:
電視媒體廣告:電視CF。
平面媒體:加強與各平面媒體的合作。
網路媒體:加強與各大入口網站的合作。
十六、節目進度表:
名稱 內容 時間 ---
片頭 片頭字幕、音樂、動畫 30 秒 ---
主持人串場 介紹今日主題 10 分 簡略介紹節目內容 介紹專家學者 --- 廣告時間---5 分鐘 --- 第一段節目內容
訪問小人物之甘苦談及成功的秘訣所在,
分享經驗給觀眾朋友知道,並請專家學者從中分析說明。 30 分鐘 ---
廣告時間---5 分鐘 --- 第二段節目內容
小人物圓夢計劃,讓素人出說他的夢想,
而讓我們給他機會幫助他完成夢想。 30 分鐘 ---
廣告時間---5 分鐘 ---
總結 主持人及專家學者做心得分享 4 分 30 秒 十七、製作預算表
第二節 電視節目模版之定義及特性
第一項 定義的困難
簡單認識電視節目製作過程後,本節將釐清「電視節目模版(TV program format)」的意義及特性。「Format」這個字源自於拉丁文「formatus」,原意指一 本書以甚麼樣的形式發行,多用於出版或書籍交易時,討論書本的形狀和大小10。 在現今的商業或娛樂市場上,「format」是個非常普遍、使用頻率非常高的詞彙,
主要被理解為「包含什麼與不包含什麼,以及其所隱含特定產業的設置11」,有 其特定意義、特質、和價值。國內多翻譯為「版式」、「模式」、或「形式」等等,
本文考量其原意並綜合前人之翻譯,嘗試將之翻譯為「模版」,以作為以下討論 之用語。
相對而言,在法學領域中,欲對「模版」下定義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至今 各國法院提及節目模版時,仍呈現出混亂且任意的標準,並無存在一個固定、通 用的定義。英國在1990 年曾經嘗試在「英國廣播電視法案(British Broadcasting Bill)」中,賦予其法律上的定義。該定義包含了「企劃(paper proposal)」─針 對節目模版所紀錄的計劃,和「節目模版(format program)」─可以重複操作,
能被理解成一系列,且蘊含相當程度原創性的電視節目12。然而,這樣立法上的 定義最終並沒有被採納,主要的批評在於,該定義難以理解且涵蓋過廣,幾乎達 到無法提供作為分析基礎之程度。
節目模版難以被定義的主要原因在於法院缺乏對電視節目製作的認識,誤將 節目模版理解為單一特定的物品,事實上在電視產業成為交易產品的並非企劃書
10 ALBERT MORAN & JUSTIN MALBON, UNDERSTANDING THE GLOBAL TV FORMAT 19 (2006).
11 ” Format is a common, everyday term, a frequently used working phrase understood in terms of what it does or does not include and the“particular industrial set of implications”it carries.”ALBERT
MORAN,COPYCAT TV: GLOBALIZATION, PROGRAM FORMATS, AND CULTURAL IDENTITY
13–18(1998).
12 Neta‐li E. Gottlieb, Free to Air? Legal Protection for TV Program Formats, Chicago Law &
Economics Working Papers #513 4(2010).
(format proposal)本身,亦非經製作終了之節目成品(TV program),而是整體 節目套裝的「模版(TV format)」,故應區別以待13。然而到底甚麼是「節目模版」
呢?如此抽象的概念,欲以文字語言傳達是個艱難的任務,然為了探究本文第一 章緒論所提出的問題,仍有將之加以定義的必要。
第二項 節目模版之定義
關於節目模版的定義,國內外學者皆多有著墨,早期有美國學者14認為:「節 目模版是經過撰寫的呈現,其為一系列或單元劇的節目設定架構,核心角色可以 據以操作,而使該架構可在各集中重複再現,包含節目設定、主題、主要或常用 故事情節、和具有詳盡特質而可供區別辨認的核心角色,以及各角色間的互動。」; 近期英國學者15提及:「電視模版意味著,電視節目的核心思想以骨架結構的方 式呈現出來,搭配故事情節、一連串事件或要素、具體角色、名字、特殊設計及 道具、口號、或其他可重複再現的元素。」;中國大陸有學者16提出:「節目模式 是對節目的具體樣式,即節目形式和內容的各種基本組成元素的組合設計版式所 進行的標準化提煉。」;我國亦有認為1718:「節目版式是指節目的內容鋪陳已經 過詳細推敲,包括故事的情節、角色的描述、主角的選取、布景、音樂、遊戲規 則、圖像的呈現、對白的處理、製作的流程等都已經完整規劃,這些元素的排序 以及選擇成為製作節目的藍圖。」或「凡將節目元素(包含抽象節目概念及具體 場景、音樂、圖像、劇本等)加以創作性的選擇編排而使演出的結構、順序、組 織、流程及風格具備特殊性,並可使觀眾明顯識別其為同一系列電視節目。」
由於上述各種對節目模版的定義皆或多或少有所偏廢或缺漏,故本文根據對
13 Id. at5-6.
14 Writers Guild of America, 1960 Television Film Basic Agreement. See Robin Meadow, supra note2, at 1170.
15 Lisa Logan, The emperor's new clothes? The way forward: TV format protection under unfair competition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United Kingdom and France: Part 1, 20(2) Ent. L.R. 37(2009).
16 中國知識產權報,如何保護電視節目模式?,2011 年 1 月 15 日 10 版。
17 李沛宸,「電視節目模版抄襲問題之法律研究」,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6 月,頁 5。
18 張瑞星,論電視節目版式之著作權保護,科技法學評論第 8 卷第 2 期,2011 年 12 月,頁 115。
文獻資料的綜合觀察,嘗試重新定義如下:「節目模版係製作團隊運用創意巧思,
經過詳細策畫,將各種素材如節目流程、主題、故事情節、角色特質、人物互動、
遊戲規則、對白口號、美術佈景、音樂、攝影、主持風格、節奏氛圍…等等予以 選擇並加以串連編排,形成獨特的節目架構可供辨識並可重複再現。」
綜上所述,節目模版的意義不單僅止於企劃,而是在企劃書出爐之後,加入 其他製作的專業知識和元素,才會成為節目模版。若以前述圖2-1 為例,節目模 版應誕生於前製作期─企劃完成後至腳本(script)編寫、製作/製播會議之間,
也就是製作團隊依據企劃內容,運用智慧將節目細節如流程、角色、美術佈景、
配樂等等安排大致抵定,對該節目有著具體詳盡的計劃而言。
下圖2-3 電視節目模版製播流程及侵權態樣圖可供參考19:
第三項 節目模版之特色
從以上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電視節目模版具有以下的特色:
節目模版被視為是一個整體,由各式各樣的元素串連整合而成,且各元素間 無法切割看待。其可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創作,既不像書本供人閱讀,亦不若戲 劇供人演出。申言之,節目模版的價值並不在於特定選取的元素,而是這系列流
19 張瑞星,同前註,頁 89。
原創者粗略節目概念形成 原創者研究收集相關資料
原創者做成企劃/書面模板(paper format)
原創者參與創意提案(pitch)
未經製作人採用
1 2
經製作人採用3
製作人決定竊用公開製播為節目
製作人對節目製作材料的選取
製作人對行銷及製作概念的融入
製作人對製作的改編
形成具體節目模版
(program format)
前階段爭議類型:
原創者之創意構想或企劃被製作人竊 用而與製作人間產生訴訟。
後階段爭議類型:
未經授權的利用節目模版而與製作人間 產生訴訟。
程所蘊含的抽象概念在每個單元劇集播出時所呈現出給觀眾的具體形象20。 節目模版有可重複再現(repeated)的特性,亦可作為往後節目製作的藍圖。
引述Michel Rodrigue, 一名模版代理公司(Distraction Formats21)執行長的話:「節 目模版就像是一份食譜,可讓電視概念和創意雲遊四海而不受限於地理上或語言 上的限制,為此,這份食譜涵括了所有該領域的食材,使世界各地的製作人可以 憑藉著來自外國的模版,改編出具有地方性特色、可代表地方性文化的節目22。」 又節目模版被電視產業界作為交易的客體已行之有年,從 2002 年到 2004 年之間,全球的節目模版在市場上的生產總值已高達6.4 億歐元,每年的國際授 權金額超出 24 億英鎊以上23,不可否認其在全球已經成為一個具有商業價值與 經濟利益的新興產業。在英國,因為其電視節目模版屢屢成為全球的指標性節目 形式,當地的電視業甚至靠出售電視節目的模版來擴展他們的版圖,而出售電視 節目模版目前更成為英國電視界的一大財源24。總而言之,電視節目模版是一項 創意、商業、行銷的綜合體,因而發展出不可忽視的重要性。
第三節 節目模版之分類
由於電視的發展迅速,其中包含了多樣化的節目內容,使得閱聽大眾所看到 的節目類型,也愈趨多樣化。但是不論是何種類型的節目,其基本的電視製作方 式與流程都是相同的。以下將以節目內容做為區分,整理介紹幾種最普遍的電視 節目類型25:
一、 新聞性節目:
20 李沛宸,同前註 17,頁 5。
21 Distraction Formats 是一間 1996 年於倫敦由 Michel Rodrigue 創立的節目模版代理公司,並於 2009 年結束營業。http://realscreen.com/2009/06/24/distractionformats-20090624/。(最後瀏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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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It] is a recipe which allows television concepts and ideas to travel without being stopped by either geographical or linguistic boundaries. To achieve this, the recipe comes with a whole range of
ingredients making it possible for producers throughout the world to locally produce a television programme based on a foreign format, and to present it as a local television show perfectly adapted to their respective countries and cultures.” See ALBERT MORAN & JUSTIN MALBON, supra note 10, at 19.
23 FRAPA/Screen Digest Report The Global Trade in Television Formats(2005).
24 李沛宸,同前註 17,頁 6。
25 蔡念中、劉立行、陳清河,同前註 5,頁 35-41。
舉凡晨、午、晚間新聞,或是有關新聞雜誌、新聞評論特別報導、宣導政令 性質的節目均屬之。除了純粹報導型之外,其它節目型式仍與一般節目製作過程 一樣頗為耗費人力與財力。以美國1979 年開播的晚間新聞雜誌─《Nightline》為 例,每一集節目都會專門關注多個話題,廣泛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 技、和即時新聞等等,內容也比單純的新聞播報更深入,並搭配記者出身的主持 人,在每晚節目結束之前,發表對新聞事件的看法,被視為美國嚴肅權威電視新 聞的典範26。
二、 戲劇性節目:
以我國傳統三台而言,舉凡八點檔、中午、或週末,都會有固定的時段安排 播映戲劇性節目。戲劇性節目,將生活中的故事加以視覺化,常容易感動人心,
也往往是觀眾最感興趣、最著迷的,因此也最受廣告商的青睞,而電視節目製作 人也不惜耗費浩大工程,投入大量人力、時間及金錢,傾全力將黃金時段的節目 製作成功。
三、 談話性節目:
大多以國是談論、社教、公共政策為主題,由節目主持人邀請名人進行訪談,
或邀請專家、新聞人物圍繞一個主題展開現場討論。以美國於1986 年開始播出 的《歐普拉秀(The Oprah Winfrey Show)》為例,其由早期的八卦類脫口秀,轉 型成積極正面的勵志類訪談,談話主題包含女性議題、心理解析、健康生活指導 等,受歡迎的最主要原因在於歐普拉的主持風格,包含其所傳達的理念:不分種 族、性別皆享有獲得幸福的權利,以及在訪問來賓時顯得感同身受,使受訪者感 受到溫暖的氛圍27。
四、 教學性節目:
一般以語言教學、美食烹飪、家庭擺設設計、親子教室、及社會推教育等等 為主題。在國內最為大眾所熟稔的是《空中英語教室》、《型男大主廚》等節目。
26 闞乃慶、謝來,「最新歐美電視節目模式」,中國電視廣播出版社,2008 年初版,頁 26-31。
27 闞乃慶、謝來,同前註 26,頁 57-63。
五、 介紹性節目:
一般以各國旅遊、世界風土民情、地方文化等內容為主題,國際知名節目如
《勇闖天涯》、《寰宇地理》等等;國內如《瘋台灣》、《食尚玩家》等等皆屬之。
六、 綜藝節目:
在所有的節目類型當中,綜藝節目的製作,是最靈活且最能夠令製作人充分 發揮創意的節目。其功能主要在於使閱聽大眾收看之後,達到充分的娛樂效果。
這類節目的內容豐富,通常包含歌唱、舞蹈、短劇、雜耍、才藝表演等等。綜藝 節目大致上又可依節目取向細分為:綜藝搞笑、益智遊戲、真人實境比賽、脫口 秀等等,可說是近幾年全世界電視業發展最快、推陳出新最頻繁的節目類型。以 美國於1975 年開播的《週六夜現場(Saturday Night Live)》為例,其為以週末 娛樂為宗旨的夜間節目,結合喜劇小品、樂隊表演、爆笑短劇、明星談話、黑色 幽默、惡搞新聞等多種樣式,以時事諷刺、幽默表演、當紅明星參與為基本賣點,
長期受到廣大觀眾的歡迎,成為美國流行文化的名片28。
除此之外,尚有其它如音樂性節目、宗教性節目、兒少節目、成人節目、公 益節目等等。不同的節目類型,雖然製作方式與流程大同小異,但製作出來的節 目模版卻大不相同。製作團隊在決定製作何種節目類型之後,會因應不同的節目 類型,或針對節目主旨,或針對訴求對象,做審慎的思考與研究,創造出別出心 裁的節目模版,以吸引觀眾。在這之中,涉及本文的核心主旨最深,引發節目模 版抄襲的相關問題最多,爭論最熱烈的即是「綜藝性節目」。綜藝節目至今已成 為台灣電視節目的主要類型之一,更是電視黃金時段的重要支柱,它代表電視公 司的營收,也象徵電視的娛樂功能29。故以下本文將著重於綜藝性節目,探討電 視節目模版的法律保護。
28 闞乃慶、謝來,同前註 26,頁 91-98。
29 關尚仁,看優質綜藝休閒有品質,廣電人第 49 期,2009 年,頁 35-36。
第四節 節目模版之原創性與節目品質
電視節目是電視媒介的具體表徵,也是電視影響社會大眾的根源,節目品質 的良窳實際決定電視媒介的傳播功能,故電視節目品質的管理與提昇,為當代媒 介管理的重要課題30。其中,綜藝節目是電視媒體做為娛樂導向工具的典型代表。
由廣電基金於2000 年針對台灣地區綜藝節目收視者對節目之評鑑資料顯示,觀 者理想型的綜藝單元至少均須具備相當程度的水準(即假設以滿分10 分為標準,
需維持7.2 至 7.6 分),要言之,即「寓教於樂」的基本精神。細部品質要件則集 中於「共鳴感」、「娛樂效果」、「有教育性的資訊」、以及「原創性」等四項指標31。 在受訪節目產製者對綜藝節目品質的重要性評估中,「節目原創性與獨特性」也 被受訪者認為係重要項目之一32。由此可知,電視節目之原創性在節目品質裡所 扮演的角色,是相當重要而不容忽視的,其在觀眾決擇觀賞何種節目時,發揮影 響力,並促使電視娛樂界延伸創意空間,對社會大眾有著正面的啟發。
從 1998 年至 2001 年連續四年獲得金鐘獎最佳綜藝節目的《超級星期天》,
一直被公認為是優質節目,其各節目單元乍看下原創性不高,可以看出有日本綜 藝節目的影子,其中模仿單元〈模仿秀〉、〈最像誰〉、以及溫馨單元〈尋人特搜〉,
也多與國內其他節目之單元多所雷同。不過該節目所展現的創意並非針對節目單 元設計,而是在於「節目氛圍」的掌握,特別是能將溫暖、健康、活潑、有活力、
幽默、喜感等特質,融入各單元之中,無論是主持人、製作單位或來賓,都能將 上述這些特質自然流露,彰顯不矯情、不做作的自然原味33。
理想的節目產製流程,一定包括合理開發時間與研究經費投入的前置研發作 業期,並據此形成與節目內容素材呈現的創造性想像延伸34。然而,我國綜藝節
30 關尚仁,「電視事業節目品質管理研究報告」,電視文化研究委員會,2004 年 6 月,頁 9。
31 鐘起惠,「節目品質與優質電視─兼論當前電視節目產制的困境及出路」,廣電基金,2003 年,
頁255-256。
32 鐘起惠,同前註 31,頁 259-260。
33 鐘起惠,同前註 31,頁 269-271。
34 鐘起惠,同前註 31,頁 282。
目並非皆能如《超級星期天》一般,既能借鏡過往節目單元的優點,又能發展出 自己獨特的風格。台灣綜藝節目一直以來被詬病多時且抨擊最嚴重的弊端之一,
即是抄襲的跟風亂象,甚至在複製的過程當中偷工減料,造成節目品質的普遍低 落,根據以往學者35的調查指出,有相當比例的觀眾對於綜藝節目缺乏創意,抄 襲國內外節目或彼此互相模仿的情形感到厭煩。亦有論者36批評,我國的廣播電 視法未規定節目利用著作須取得授權,廣電法應對涉及著作權的部分,進行檢討 與修正。
造成抄襲跟風的主要原因,論者37有認為,從電視台的立場而言,商業競爭 與節目品質是無法兼顧的,特別是有線電視多頻道的競爭環境出現之後,各家共 逐廣告市場大餅,成為生存經營的最大前提考量,因此兼顧節目品質的做法似乎 離現實太遙遠。為了因應電視節目產製環境的瞬息萬變,觀眾成為製作團隊眼中 的白老鼠,製作團隊以試誤法則應對市場的時間風險與掌握觀眾,但源於嘗試錯 誤的單元內容,其實不足以擔負瞭解觀眾深度需求的開發與探索,當觀眾的新鮮 感消逝,掌握觀眾的理性工具與觀眾的實質背離,而使優質觀眾流失之後,製作 團隊對品質的維持就更力不從心了。
其中,抄襲模仿既有的電視節目模版,可以省去相當龐大物力心力的規畫,
滿足電視節目製作「投入最少的努力而希冀最大的回收」此一想望38。然而,此 一弊端一方面讓製作團隊的原創性無從發展與累積,另一方面也自然地排除了異 質、有前瞻性的創意者存在此產製環境中,形成惡性循環。
第五節 小結--節目模版保護之必要性及困境
綜上所述,製作出一個成功的電視節目並不如想像中的容易,呈現在電視上 的節目模版,皆需要經過製作團隊的摸索、拼湊、提煉昇華和研發創新打造成的,
其背後都內含著幕後創作人員的智慧結晶在內。其付出鉅額成本、投入大量的人
35 劉幼琍、蔡琰,電視節目品質與時段分配之研究,廣播與電視第 2 卷第 1 期,2005 年,頁 89-123。
36 關尚仁,同前註 30,頁 107。
37 鐘起惠,同前註 31,頁 261、279。
38 鐘起惠,同前註 31,頁 282。
力、物力、時間,無非是為了產製出能受到觀眾廣大的喜愛與肯定的節目。然如 前述,後續的跟進者,可能僅需付出些許的成本,依循先前既有的模版稍加改變,
不費吹灰之力,即可在市場上換取高回報39,從而抑制和消磨製作團隊創作的動 力,對於電視產業的品質與發展利少斃多。
也正因為電視節目模版帶來如此高的商業價值,伴隨而來的即是節目模版受 到抄襲的問題,漸漸引發爭論:電視節目模版是否應如同其它智慧財產,有受到 法律保護之必要?在國外,已不乏有相關的研究團體對此議題進行分析研究40, 世界各國法院亦已逐步地在處理類似的案例,在電視產業界中,甚至有主張在傳 統既有的智慧財產權之外,創立「模版權」(Right of Format)的呼聲41。 然而,一般認為,賦與電視節目模版法律保護的困境在於,若從各行各業發 展的客觀規律來說,後人的發展和創新都是立足於汲取前人的經驗基礎上,意即 所謂「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欲脫離前人所創造的一切成果,完全自主創新是不 可能的,適度的模仿可以在摸索過程中少走冤枉路,節省資源,促進電視業的競 爭與繁榮42。若冒然承認節目模版的獨占性,將有造成創意壟斷的憂慮,反而使 相關產業發展停滯。
尤其關於電視節目模版的定性,不論是在國際上或是國內,尚存在著重大爭 議:有認為,節目模版僅是一檔電視節目的基本框架和外在形式,從節目創意到 完整節目的誕生過程來看,節目模版是介於創意和作品的一種特殊型態,至多只 是一種半成品,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另有認為,節目模版本身已經是一種具 有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的完整作品,否則國際市場上為什麼有那麼多關於節目模 版的交易買賣呢43?由此可知,僅管電視節目模版的原創者,一直以來都積極在 尋求節目模版受保護的可能性,但目前面臨到最主要的法律難題是,一般普遍認
39 李沛宸,同前註 17,頁 6。
40 英國柏恩茅斯大學商學院,Exploitation of Television Formats 研究計畫網頁 http://tvformats.bournemouth.ac.uk/. (最後瀏覽日:2012/10/9)
41 李沛宸,同前註 17,頁 2。
42 石月平,論電視節目模版的知識產權保護,現代視聽,2009 年第 2 期,頁 49-50。
43 石月平,同前註 42,頁 50。
為,節目模版是否能呈現足夠的具體內容及原創性44,是有疑慮的。目前在許多 國家的實務案例中,主張節目模版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亦未必被採納,關於此 點,本文將在第三章中做詳細介紹。
節目模版保護的另一難題在於,節目模版是一種近幾十年才進入市場上被作 為交易標的之新興產品,並具有高度之商業價值。相對於其快速之發展,對立法 者而言,還來不及找尋及建立保護他們的方法及管道45。換句話說,修法或立法 皆需要學術單位的研究、利益團體的奔走、朝野協商…等等,在付出相當的成本,
經過繁瑣之立法程序過後,往往趕不及相關產業在市場上擴展及變化之速度。
最後,退步言之,即使承認電視節目模版可獲得法律的保護,以著作權法來 說,在有關節目模版的實際個案爭執中,如何準確區分「參考、借鑑」和「抄襲、
複製」,抑是執法者將會面臨的法律難題,最終易有可能導致實質上無法保護節 目模版的結果。直言之,利用者在模仿同業者的電視節目模版時,大多不會照單 全收、照搬照抄,而是有選擇地將之改頭換面,甚至添加上自己的新創意。最常 見的做法是:選取幾檔同類型節目的精華綜合運用,或者是參考其他節目模版的 創意,選取其中一些元素,在結合本土或本台的特點,加以改造成全新的節目46。 如此一來,欲判斷哪些是抄襲來的,哪些是引進予以改編的,哪些又是出自於自 身原創的,其實是相當複雜且困難的。即使屬於抄襲,究竟「抄」了多少元素,
「抄」到甚麼程度,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也是相當難以界定。
如何解決以上所提及的種種困境,其如何與電視節目模版受法律保護之必要 性間達成平衡,化解產業現實與法律操作的矛盾,在其中找尋出各方皆能接受的 走向,正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44 李沛宸,同前註 17,頁 16。
45 李沛宸,同前註 17,頁 16。
46 石月平,同前註 42,頁 50。
第三章 電視節目模版保護之國際現狀
關於電視節目模版,目前在國際上尚無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明文表示其可 受到相關權利的保護,即使是在節目模版交易興盛的先進國家如英國、美國等等,
至今仍無一套法律規定係專門處理節目模版授權所引發的相關問題,因此在面臨 節目模版的爭訟案件時,尚未能夠達成統一之見解與定論。雖然目前在我國,有 關節目模版的抄襲爭訟屈指可數,但世界各國早在大約三十年前,就陸續產生相 關的案例,近年來此類案件更是愈發頻繁地出現。本章將以英國和美國的司法實 務案例為主軸,並輔以其它國家的案例,介紹並討論當前國際上針對此議題的發 展趨勢。
如本文第二章圖 2-3 所示,關於節目製作抄襲的爭議,不僅僅會發生在原創 節目撥出後,他人未經授權而使用其節目模版之情形;在節目製作的前階段,尚 未發展成具體的節目模版前,原創者/提案人的創意構想、專業資訊、以及所撰 寫的企劃書等,亦有可能被節目製作人不當竊用,此二者所涉及的侵權態樣與法 律問題皆不盡相同。故以下探討各國案例時,除了按年代編排,另將區分為前階 段類型案件─創意構想或企劃書等節目製作資訊之不當竊用;與後階段類型案件
─於原創節目公開撥出後,未經授權利用其節目模版,以便利後文之討論。
第一節 英國
第一項 實務案例介紹
第一款 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 of New Zealand﹝1989﹞47
( 後階段類型 )
本案原告 Green Hughie(下簡稱 Green),是英國知名的作家、製作人及節目
47 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 [1989] RPC 469.
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 [1989] RPC 700.
主持人,其原創的才藝競賽節目《Opportunity Knocks》於 1960 年代至 1978 年 在英國播出。在1975 年至 1978 年間,紐西蘭廣播公司(Broadcasting Corp of New Zealand)製作並撥出一檔同樣名為《Opportunity Knocks》的才藝節目。Green 於1979 年像紐西蘭法院起訴,控告紐西蘭廣播公司抄襲其電視節目,指出紐西 蘭版的該節目複製多項原版節目的特徵,包括節目名稱、節目中慣用之對白口號、
以「Sponsors(贊助人)」來介紹參賽者、以及使用一種稱做「clapometer」的裝 置儀器來測量觀眾對參賽者表現的反應,並請求損害賠償。
Green 提出二項聲明,其一,主張其原創之節目名稱、腳本和節目模版在 1962 年紐西蘭著作權法(Copyright Act 1962)的定義下,符合文學著作(literary work)
及戲劇著作(dramatic work)的要件,從而享有著作權48,紐西蘭廣播公司製作 並撥出使用了相同節目名稱及相似模版的才藝節目,侵害原告的著作財產權。其 二,則主張紐西蘭廣播公司仿冒(passing off)其原創節目,使觀眾誤認該節目 係經由Green 製作或授權同意改編而成的。
針對著作權的聲明,初審法院和紐西蘭上訴法院皆不採納原告的主張。初審 法院認為,文學著作必須存在書面或其它記錄49,然而本案原告卻無法提出足夠 證據證明有足以稱之為「腳本(script)」的書面文件存在,其在節目中呈現的口 號如「For So-and So, Opportunity Knocks.」、「This is your show, folks, and I do mean you.」和介紹參賽者所使用的詞語,皆無法被證明是從腳本內容表達出來而可成 為文學著作。上訴法院在這部分雖然認為原告確實有提出一些零散的書面文件,
但該文件內容(包括以sponsors 稱呼參賽者和特殊儀器的使用)僅僅只是一般才 藝競賽節目的構想或概念50,根據著作權法「思想與表達二分原則」,該文件無 法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48 根據紐西蘭政府頒布的 The Copyright Order 1964,於英國第一次發表的著作,視同於紐西蘭 第一次發表,故依Copyright Act 1962 §7(2),在紐西蘭享有著作權。
49 此部分原文為” It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the existence of copyright that something should exist in writing or other notation.”
50 此部分原文為” …that the scripts, such as they were inferred to be from the evidence, did not themselves do more than express a general idea or concept for a talent quest and hence were not the subject of copyright.”
初審法院並認為,模版作為節目概念因太過模糊亦無法成為戲劇著作,除非 將之具體化為書面或其他形式。上訴法院進一步指出,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腳本只 是做為節目企劃的一般方案,無法如戲劇般被演出(be acted or performed),故 不承認模版可以做為戲劇著作而享有排他權。
另外針對仿冒行為(passing off)的控訴,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一致認為,
Green 所製作的英國版《Opportunity Knocks》在紐西蘭當地電視台並沒有播出,
因而在紐西蘭收視群中不享有商譽(goodwill),故不符合仿冒行為的構成要件。
法院並詢問收看過兩造節目的受測者,受測結果表示觀看紐西蘭版的節目並不會 聯想到英國的原創版本,其對於在異時異地觀賞此二節目的一般平均觀眾而言,
不致產生錯誤,故亦不成立混淆誤認(misrepresentation)。
Green 於 1989 年再次上訴至英國樞密院51,樞密院維持原審見解並重申,賦 予著作獨占性的保護必須具備一定的確定性(certainty),否則將對其他人造成不 公52,而原告的節目模版缺乏此確定性。英國樞密院承審法官Lord Bridge 強調:
「戲劇著作必須擁有充足的整合性(
sufficient unity
)可被表演,而本案聲稱可建 構節目模版的那些特徵間,除了基本要素之外並不像其他戲劇作品的特徵那般彼 此相關連,從而缺乏該必要條件53。」最終本案亦遭英國樞密院駁回。觀察本案不難發現,英國法院似乎對文學和戲劇著作的記錄形式採取相當嚴 格的態度,即使辯方律師主張依據紐西蘭著作權法54,透過錄影的方式也符合條 文要求文學和戲劇著作必須被記錄(reduced to writing or some other material form)
的意旨,法院對此仍持保留態度。尤其對於戲劇著作,除了與其他著作相同需具 備原創性和足夠的確定性(sufficiently certainty)之外,還加上特殊條件─「充足
51 紐西蘭司法體系在 2004 年以前,部分地區的最高審級由英國樞密院管轄。
52 此部分原文為”The protection which copyright gave created a monopoly and there had to be certainty in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at monopoly in order to avoid injustice to the rest of the world.”
53 此部分原文為” Moreover, a dramatic work had to have sufficient unity to be capable of performance, and the features claimed as constituting the 'format' of a television show, being unrelated to each other except as accessories to be used in the presentation of some other dramatic or musical performance, lacked that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
54 NZ Copyright Act 1962 §.3(8) References in this Act to the time at which, or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a literary, dramatic, or musical work was made are references to the time or period at or during which it was first reduced to writing or some other material 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