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小結--節目模版保護之必要性及困境
綜上所述,製作出一個成功的電視節目並不如想像中的容易,呈現在電視上 的節目模版,皆需要經過製作團隊的摸索、拼湊、提煉昇華和研發創新打造成的,
其背後都內含著幕後創作人員的智慧結晶在內。其付出鉅額成本、投入大量的人
35 劉幼琍、蔡琰,電視節目品質與時段分配之研究,廣播與電視第 2 卷第 1 期,2005 年,頁 89-123。
36 關尚仁,同前註 30,頁 107。
37 鐘起惠,同前註 31,頁 261、279。
38 鐘起惠,同前註 31,頁 282。
力、物力、時間,無非是為了產製出能受到觀眾廣大的喜愛與肯定的節目。然如 前述,後續的跟進者,可能僅需付出些許的成本,依循先前既有的模版稍加改變,
不費吹灰之力,即可在市場上換取高回報39,從而抑制和消磨製作團隊創作的動 力,對於電視產業的品質與發展利少斃多。
也正因為電視節目模版帶來如此高的商業價值,伴隨而來的即是節目模版受 到抄襲的問題,漸漸引發爭論:電視節目模版是否應如同其它智慧財產,有受到 法律保護之必要?在國外,已不乏有相關的研究團體對此議題進行分析研究40, 世界各國法院亦已逐步地在處理類似的案例,在電視產業界中,甚至有主張在傳 統既有的智慧財產權之外,創立「模版權」(Right of Format)的呼聲41。 然而,一般認為,賦與電視節目模版法律保護的困境在於,若從各行各業發 展的客觀規律來說,後人的發展和創新都是立足於汲取前人的經驗基礎上,意即 所謂「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欲脫離前人所創造的一切成果,完全自主創新是不 可能的,適度的模仿可以在摸索過程中少走冤枉路,節省資源,促進電視業的競 爭與繁榮42。若冒然承認節目模版的獨占性,將有造成創意壟斷的憂慮,反而使 相關產業發展停滯。
尤其關於電視節目模版的定性,不論是在國際上或是國內,尚存在著重大爭 議:有認為,節目模版僅是一檔電視節目的基本框架和外在形式,從節目創意到 完整節目的誕生過程來看,節目模版是介於創意和作品的一種特殊型態,至多只 是一種半成品,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另有認為,節目模版本身已經是一種具 有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的完整作品,否則國際市場上為什麼有那麼多關於節目模 版的交易買賣呢43?由此可知,僅管電視節目模版的原創者,一直以來都積極在 尋求節目模版受保護的可能性,但目前面臨到最主要的法律難題是,一般普遍認
39 李沛宸,同前註 17,頁 6。
40 英國柏恩茅斯大學商學院,Exploitation of Television Formats 研究計畫網頁 http://tvformats.bournemouth.ac.uk/. (最後瀏覽日:2012/10/9)
41 李沛宸,同前註 17,頁 2。
42 石月平,論電視節目模版的知識產權保護,現代視聽,2009 年第 2 期,頁 49-50。
43 石月平,同前註 42,頁 50。
為,節目模版是否能呈現足夠的具體內容及原創性44,是有疑慮的。目前在許多 國家的實務案例中,主張節目模版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亦未必被採納,關於此 點,本文將在第三章中做詳細介紹。
節目模版保護的另一難題在於,節目模版是一種近幾十年才進入市場上被作 為交易標的之新興產品,並具有高度之商業價值。相對於其快速之發展,對立法 者而言,還來不及找尋及建立保護他們的方法及管道45。換句話說,修法或立法 皆需要學術單位的研究、利益團體的奔走、朝野協商…等等,在付出相當的成本,
經過繁瑣之立法程序過後,往往趕不及相關產業在市場上擴展及變化之速度。
最後,退步言之,即使承認電視節目模版可獲得法律的保護,以著作權法來 說,在有關節目模版的實際個案爭執中,如何準確區分「參考、借鑑」和「抄襲、
複製」,抑是執法者將會面臨的法律難題,最終易有可能導致實質上無法保護節 目模版的結果。直言之,利用者在模仿同業者的電視節目模版時,大多不會照單 全收、照搬照抄,而是有選擇地將之改頭換面,甚至添加上自己的新創意。最常 見的做法是:選取幾檔同類型節目的精華綜合運用,或者是參考其他節目模版的 創意,選取其中一些元素,在結合本土或本台的特點,加以改造成全新的節目46。 如此一來,欲判斷哪些是抄襲來的,哪些是引進予以改編的,哪些又是出自於自 身原創的,其實是相當複雜且困難的。即使屬於抄襲,究竟「抄」了多少元素,
「抄」到甚麼程度,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也是相當難以界定。
如何解決以上所提及的種種困境,其如何與電視節目模版受法律保護之必要 性間達成平衡,化解產業現實與法律操作的矛盾,在其中找尋出各方皆能接受的 走向,正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44 李沛宸,同前註 17,頁 16。
45 李沛宸,同前註 17,頁 16。
46 石月平,同前註 42,頁 50。
第三章 電視節目模版保護之國際現狀
關於電視節目模版,目前在國際上尚無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明文表示其可 受到相關權利的保護,即使是在節目模版交易興盛的先進國家如英國、美國等等,
至今仍無一套法律規定係專門處理節目模版授權所引發的相關問題,因此在面臨 節目模版的爭訟案件時,尚未能夠達成統一之見解與定論。雖然目前在我國,有 關節目模版的抄襲爭訟屈指可數,但世界各國早在大約三十年前,就陸續產生相 關的案例,近年來此類案件更是愈發頻繁地出現。本章將以英國和美國的司法實 務案例為主軸,並輔以其它國家的案例,介紹並討論當前國際上針對此議題的發 展趨勢。
如本文第二章圖 2-3 所示,關於節目製作抄襲的爭議,不僅僅會發生在原創 節目撥出後,他人未經授權而使用其節目模版之情形;在節目製作的前階段,尚 未發展成具體的節目模版前,原創者/提案人的創意構想、專業資訊、以及所撰 寫的企劃書等,亦有可能被節目製作人不當竊用,此二者所涉及的侵權態樣與法 律問題皆不盡相同。故以下探討各國案例時,除了按年代編排,另將區分為前階 段類型案件─創意構想或企劃書等節目製作資訊之不當竊用;與後階段類型案件
─於原創節目公開撥出後,未經授權利用其節目模版,以便利後文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