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前言
第一項 背景事實
《1 vs. 100》是由 Endemol 國際娛樂公司所製作的益智猜謎節目,2000 年在 荷蘭首播,隨後並授權在全球多個國家製作播出。該節目模板大致為:節目開始,
一名參賽者被遴選為挑戰者(The One),與另外 100 位群眾(The Mob)進行對 抗。挑戰者可以隨機從群眾裡選出,或是獨自邀請其他來賓來擔任。挑戰者必須 正確答題以淘汰所有100 名的群眾來獲得遊戲勝利。首先,挑戰者有機會選擇題 目難度或類別,隨後一道附隨三個選項的選擇題將依據所選擇的難度或類別被揭 示(在美國及澳洲的版本,挑戰者無從選擇題目難度和類別)。接下來,100 名 群眾會被給予短暫的時間作答(美國版本15 秒;巴西版本 10 秒;其他國家版本 則是 6 秒),在輪到挑戰者作答之前,100 名群眾將確定不得更改答案。若挑戰 者回答正確,答錯的群眾將被淘汰,由剩餘的群眾繼續作答,獎金的計算將依據
被淘汰的人數逐漸累積,若挑戰者淘汰所有100 名群眾,他將可以獲得全部累積 的獎金,或是節目所設定的固定高額獎金(美國版本是100 萬元美金);若挑戰 者答錯,其將不會獲得任何獎金,該累積獎金將由剩餘的群眾共同獲得。依據各 國版本的不同,挑戰者可以選擇次數有限的「求救(helps)」或「閃躲(dodges)」,
挑戰者使用「閃躲」可迴避問題,但累積獎金將會減少;而使用「求救」,將可 從群眾獲得答題之提示。在多數國家的版本中,挑戰者可以中途選擇獲得累積獎 金中的一定比例而離開遊戲。《1 vs. 100》的節目模板目前已授權銷售至將近四 十個國家327。
以美國版本為例,挑戰者並沒有「閃躲」的機會而只有三種「求救」方式,
分別為「群眾投票(Poll The Mob)」:由挑戰者指定其中一個選項,選擇該選項 的群眾人數將會被揭示,而挑戰者便可詢問其中一位群眾的答題想法;「詢問群 眾(Ask The Mob)」:兩名群眾被隨機選出,其中一位群眾所答正確,而另一位 所答錯誤(此時將自動刪除剩餘的第三選項),挑戰者將聽取該兩位群眾之答題 理由,並從中選擇正確解答;「信任群眾(Trust The Mob)」:挑戰者將被迫選擇 被最多群眾選擇的那個選項328。
《挑戰 101》則是由全能製作公司製作、中國電視公司於 2009 年播出的益智 綜藝節目,號稱「全台灣最大型的室內益智節目」,由101 位現場觀眾擔任「把 關者」,與特別來賓做互動答題遊戲。其節目模版大致為,主持人在簡短的介紹 把關參賽者後,接著進行兩個單元。其一是〈名人挑戰賽〉,另外一個則是〈挑 戰101〉。製作單位每次邀請兩或三位特別來賓進行〈名人挑戰賽〉,每位來賓都 有七題的答題機會(第八集之後改為五題)。由31 位把關者把關,主持人會詢問 相關題目。參賽者答對,再將答錯題目之把關者淘汰,淘汰人數則為該名參賽者 的分數。而參賽者的其中一位淘汰把關者人數最多者,可獲得製作單位精選的禮 物一份,其他落敗者則無獎品,本單元於第九集之後被取消。〈挑戰 101〉單元
327 http://en.wikipedia.org/wiki/1_vs._100. (最後瀏覽日:2012/)
328 同前註。
則係邀請來賓,與101 位把關者進行淘汰賽。該單元的計算獎金方式,則是以「淘 汰人數」為基數,參賽來賓若是想要中途離開不繼續作答,可以獲得「搖錢樹」
所列獎金之一半,否則答錯者,其餘未被淘汰之把關者可均分該累計獎金。當參 賽來賓持續答對題目至101 位把關者全數被淘汰時,可獲得新台幣 10 萬元獎金。
從第十四集之後,獎金計算方式改為「每淘汰一位把關者,可獲得新台幣 600 元的獎金」,且「淘汰第101 位,則可獲得新台幣 10 萬元的獎金」329。
參賽來賓有三個「錦囊」可以使用:「真的假不了」、「一翻兩瞪眼」(第七集 之後停用)、以及「出外靠朋友」。「真的假不了」是製作單位隨機抽選一位作答 正確與一位作答錯誤的把關者,由這兩位把關者說明他們選擇該答案的原因,作 為參賽來賓答題的依據;「一翻兩瞪眼」是將目前還存活的把關者當中,選擇該 題選項內最多的把關者作為回答答案,參賽來賓只能遵從多數的選擇,不得更改;
「出外靠朋友」是參賽來賓可以隨意指定一位存活的把關者,詢問他的作答答案,
作為參賽來賓的參考意見330。
另外,〈圓夢計劃〉是從第十四集新增的單元。由製作單位精選需要幫助的 人,讓他們贏得獎金以實現願望。製作單位會交給每一位把關者一個題目,而參 賽來賓則是以按鈕方式,由電腦亂數選擇由1 號把關者至 101 號把關者,選定把 關者後,該位把關者就取出座位前的信封,開啟後讀題。參賽者答對可取得獎金,
答錯則不能取得任何獎金。獎金計算方式,僅有七階段搖錢樹,取得前四階段搖 錢樹者,可以中途退賽,累計獎金不會折半;若參賽者繼續挑戰第五階段至第七 階段搖錢樹者,則不可中途退賽,必須完全答至第七題,或者答題失敗為止。七 題全數答對之獎金高達新台幣30 萬元。該單元的參賽者,僅有一個「誰是我朋 友」錦囊可用,選擇在座101 位把關者的任意一位,詢問他的意見。參賽來賓可 以選擇相信,或者是不相信該把關者的意見,作為自己答題的依據331。
Endemol 國際公司認為,《挑戰 101》之節目模版係抄襲自《1 VS 100》,因
329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8C%91%E6%88%B0101。(最後瀏覽日:2012/)
330 同前註。
331 同前註。
而跨海來台委託律師到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訴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涉節目製 作人王鈞、焦志方、主持人胡瓜等侵害著作權,請求新台幣3060 萬之損害賠償 金。
第二項 兩造主張
原告 Endemol 集團主張,《1 vs. 100》係在全球各地都有播放的國際知名節 目,《挑戰101》與該節目的相似處包括節目流程、舞台設計,以及主持風格332。 而《挑戰101》之製作團隊之行為,已經嚴重影響節目模版授權金之收入333。 《挑戰 101》之製作人王鈞、焦志方則抗辯,現今類似的益智節目型態內搶 答、求救等橋段,都是從眾多類似節目如《Who wants to be a millionaire?》等演 變而成,對方宣稱被抄襲的作品《1 vs. 100》也不見得是原創內容334。又《挑戰 101》的靈感其實是源自製作人於 2006 年在中國廣州所製作的《解碼珠三角》節 目335,其於製作節目前並沒有看過《1 vs. 100》336,《挑戰101》從舞台設計、攝 影機取景等均由台灣公司設計。況且益智節目製作元素,本來就相去不遠,會相 像純屬巧合337。另外同樣被列為被告的主持人胡瓜則是抗辯,自己是主持人不是 製作人,其工作內容是依照製作團隊安排的腳本來表演,並沒有涉及抄襲行為
338。
依據上述雙方之主張,本案之爭點可整理如下:
一、系爭《1 vs. 100》之電視節目模版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二、被告製作之《挑戰101》節目是否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三、若被告系爭行為確實構成侵權,則節目主持人之責任為何?
332 聯合追星網http://stars.udn.com/newstars/collect/CollectPage.do?cid=8979。(最後瀏覽日:2012/)
333 NOWnews 網路新聞http://www.nownews.com/2011/03/20/11490-2698174.htm。(最後瀏覽日:
2012/)
334 同前註。
335 同前註 332。
336 易八達網路新聞http://www.yibada.com/news/view/21315726。(最後瀏覽日:2012/)
337 TVBS 網路新聞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nunumt198720120117082428。
(最後瀏覽日:2012/10/9)
338 同前註 333。
四、除上述三個爭點之外,本案尚可討論的是,系爭行為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或第 24 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以上問題將於本章第二節予以討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