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採驗注意事項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採驗注意事項"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附件三

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採驗注意事項

一、前置作業階段:

(一)編組:以生教(輔)組長為主要成員,並依學校實際情形編組相關人員,必 要時得協請直轄市、縣(市)校外會人員支援,編組人數得依實際採驗狀況 適時調整。。

(二)動線規劃:應指定適當、隱密性高之男、女廁所實施尿液採集檢驗。

(三)器材整備:

1、學校應自備免洗杯、封籤、標籤紙、簽字筆、藍色清潔劑(或其他替代染 劑,如藍、黑色墨水)及飲用水。

2、集尿瓶、快速檢驗試劑及標籤紙得向縣(市)校外會提出申請;或自行採 購快速檢驗試劑。

3、監管紀錄表及學生尿液採驗名冊請逕自各縣(市)教育局(處)或校外會網 頁下載。

(四)為防止尿液檢體於盥洗室被稀釋,盥洗室馬桶水槽應加入藍色清潔劑或有 色液體。

二、實施尿篩階段:

(一)對受檢學生實施尿篩之合法性(法規)說明,監管人員應與受檢人同一性別,

並應儘量顧及受檢人之隱私,採單獨方式並恪遵保密原則。

(二)講解收集尿液方法:

1、將尿液檢體排於免洗杯內,尿量約杯子 5 至 8 分滿。

2、學生若如無尿意,可提供飲水(每半小時 250ml),可提供 3 次,提供總 水量以 750ml 為限。

(三)監管人員於採集尿液前應請受檢學生將身上足以夾藏、攙假之物品取出 放置在外,但可保留個人隨身之錢包,並全程監管採集過程,確保程序 正常運作。

(四) 尿液檢體採集後,監管人員應立即檢視尿液檢體之溫度、顏色及是否有 浮懸物存在,發現有任何不尋常時,應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之重要特

(2)

殊跡象欄內。必要時,採集之尿液可立即量測溫度(4 分鐘內),若超出 攝氏 32 度至 38 度範圍,即有攙假之可能,受檢者應於同性別監管人員 監看下,於同地點儘快重新採尿,兩瓶尿液檢體應同時送驗。

(五)實施快速檢驗試劑時,應於受檢學生面前實施,受檢學生及學輔人員共 同檢視結果,若判定為陽性反應,則須將受檢尿液送交檢驗機構進行確 認檢驗。

(六)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檢驗時,主管機關得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為必要 之措施;學輔人員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通知學生法 定代理人、校外會、警察機關協助執行尿液篩檢,惟強制採驗不得逾必要 之程度,並應注意受檢人之名譽及身體(避免肢體接觸、吼叫、言詞威脅、

恫嚇等);但有正當理由,並經監管人員同意者,得另定日期採驗。

(七)送驗之尿液檢體,學校採尿人員應檢視檢體編號與特定人員名冊編號是 否一致;如無法即時送達校外會,應先冰存冷藏(低於攝氏 6 度)或冷 凍處理,並儘速於 2 天內送檢驗機構。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各項應備文件以外文作 成者,均得予以節譯,惟 節譯之範圍應包含法規 明訂之資格相關必要內 容(例如聘僱契約書應 包含雇主名稱、受聘僱

否有浮懸物存在,發現有任何不尋常時,應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 之重要特殊跡象欄內。必要時,採集之尿液可立即量測溫度(4 分鐘 內) ,若超出攝氏 32

第二十四條 學、術科測 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有 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 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監 場人員:. 一、

能依化學品 健康危害及 暴露評估結 果,評定風險 等級並分級 採取對應之 控制或管理 措施。. 能正確訂定 空氣中有害 物之採樣策

二、 監造服務採總包價法計算者,如監造範圍內之部分工程未發包

、機構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服 務之學校、機構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復職報到;其未申請提前復

第十八條 受補助單位應於 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遇 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 終了後五日內,檢附下列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聯合甄選,緊 急救護科題本,題本採雙面印刷,共 100 題,測驗時間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