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1 年 度 委 外 職 前 訓 練 採 購 期 程 公 開 說 明 會
訓練推廣科
一.委外職前訓練簡介
二.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
三.111年度預計辦理標案說明
本計畫係辦理失、待業者職業訓 練,以招收15歲以上之失、待業 民眾參訓。
對象 辦訓目的
委 辦 訓 練委 外 職 前 訓 練
政府補助個人訓練費用80%,
個人自行負擔20%。
符合特定對象身分之失業民眾,
費用負擔
彌補本分署自辦職類不足,擴大 運用民間訓練資源,增加失業者 參加職業訓練管道,培訓就業技 能,以促進其就業。
本分署以委外方式於轄區內委託 民間訓練單位辦理地方產業需求 職類,建立地點便利、時間彈性 且職類多樣化之優質職訓網絡。
委 外 辦 理 之 法 規 依 據
依據政府採購法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公開徵求),
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徵選優勝廠商辦理。
查詢 公告 招標 資訊
依規 定領 標
件及 計畫 建議 書 依規 定製 作投 標文
於期 限內 完成 投標
開標
、評 選作 業
辦理 議價 作業 優勝 後配 合本 分署
決標 後辦 理簽 約作 業
可至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或至本分署網站查詢
第一類 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
第二類 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第三類 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 有關,且有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者。
第四類 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訓練場地應與其經地方教育主管機 關核准設立短期補習班之班址相同。)
投標廠商應備資格
與本案培訓業務有關之下列八類廠商:
第五類 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
第六類 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
且其辦訓職類應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者。
第七類 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且負責人須 為原住民。(限原住民專班)
第八類 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機構,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限原住民專班)
投標廠商應備資格
與本案培訓業務有關之下列八類廠商: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應檢附證明文件:
1. 第一類廠商: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或大專院校立案證明、法人登記證書 (以上影本二擇一)。
2.第二類廠商: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影本),
辦理職類應與設立證書所登載之職類相符(關)。
3.第三類廠商:應同時檢附(影本)。
(1)法人登記證書。
(2)機構章程(其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業務有關)。
4.第四類廠商: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 投標文件準備(1/3)
5.第五類廠商:
(1)依公司法登記之證明(影本),營業項目應與人才培訓有關者。
(2)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
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 6.第六類廠商:應同時檢附(影本)
(1)工(公)會立案證書。
(2)機構章程(其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業務有關)。
7.第七類廠商:依法由地方政府發給之原住民團體證明文件(影本),
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附戶籍謄本影本)。
8.第八類廠商: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機構證明文件(影本),且 負 責人須為原住民(附戶籍謄本影本)。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 投標文件準備(2/3)
8
7.廠商納稅之證明:第二至第八類廠商應檢附(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 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 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 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8.投標廠商聲明書。(各類廠商均應檢附)
9.投標廠商授權書(非負責人出席者應檢附)。(各類廠商均應檢附)
10.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提供不實投標文件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各類廠商 均應檢附)
11.訓練計畫建議書一式6份。(各類廠商均應檢附)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 投標文件準備(3/3)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課程規劃 (1/3)
訓練期程及課程內容應切合就業市場供需狀況及職能需求,並以養成失業者訓 後立即就業所需技能為主;應不予辦理屬基礎教育、語文、活動、休憩益智、
性情陶冶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班次。
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與四小時之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等 課程,並得視需要納入勞動法令、生涯輔導、職業道德與職場工作倫理、人際 溝通等軟性課程或活動。
不得列入對人體或動物有侵入性、交付或使用藥品等醫療行為,或抵觸各類醫
事人員相關法規之內容。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課程規劃 (2/3)
屬創業職類者,得視需要於課程中納入通路行銷、財務控制、經營管理等創業所需之 知能技巧課程。
每日訓練時數以不逾八小時為原則,且訓練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
規劃辦理之訓練班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時數標準及需事前核備 等規定者,訓練單位應依其規定辦理。(如餐飲類相關課程應納入食安相關課程:食品法 規認識4小時、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至少6小時、食品中毒4小時、認識食品添加物4小時、
認識食材4小時。另加入穆斯林清真料理精神及程序介紹之課程單元至少4小時。)
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若課程內容包含資訊軟體操作,應使用合法版權軟體。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課程規劃 (3/3)
訓練日期:請於訓練計畫說明書開班計畫表
(附表5)
與訓練職類分析表
(附表6)分別規劃上半年度(1-6月)及 下半年度(7-12月)兩個順位的 開班時間。
ex:第一順位如果是規劃上半年度,
第二順位則需規劃下半年度的開班時間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師資 (1/5)
各班次之師資(含術科助教)條件,應符合計畫規定之最低基本要求,
本分署得視需要提高師資標準。
授課師資條件
(一)符合相關教師資格
(二)符合相關技術專業技能 (三)產業界專業人士
術科助教條件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師資 (2/5)
授課師資條件
(一)符合相關教師資格
1.具教育部審定與授課課程相關之合格教(講)師證書影本或各分署所核發 職業訓練師、助理研究員聘書者。
2.具有與授課課程相關之博士學歷畢業者。
3.具碩士學歷畢業,曾任相關課程專任教師累計達1年或兼任教師2年以上者。
4.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學系畢業,曾任相關課程專任教師累計達2年或兼任 教師4年以上者。
5.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曾任相關課程專任教師累計達3年或兼任教 師5年以上者。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師資 (3/5)
授課師資條件
(二)符合相關技術專業技能
1.具與授課課程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照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
2.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與授課課程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3.專科學歷以上畢業,曾任與授課課程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2年,並取得 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4.高中(職)學校畢業,曾任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4年,並取得與授課課目相 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師資 (4/5)
授課師資條件
(三)產業界專業人士
1.在技術上有特殊造詣(師傅),具與應聘職類相關之教學工作或專業或 技術工作累計達5年以上者。
2.大專學歷以上畢業,任職事業單位2年以上,其專業技能足以擔任授課 講師者。
3.未符合上述規定者,請檢具其他足以擔任授課師資之相關證明文件,經 評選核可者。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師資 (5/5)
術科助教條件
• (一)大專學歷以上畢業,持有與該班次職類群相關之證照、或擔任相關技術 工作累計達2年以上者。
• (二)大專學歷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任職與課程相關之專業領域行業1年以上 者。
• (三)高中職畢業,持有與該班次職類群相關之證照、或擔任相關技術工作累計 達3年以上者。
• (四)具特殊專業技藝者(師傅),並從事該行業累積達3年以上。
• (五)未符合上述規定者,請檢具其他足以擔任術科助教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經評選核可者。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場地 (1/2)
各班次訓練場地之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等 設施,均須符合安檢規定及投保公共責任意外險,訓練單位於投標時,
應於訓練計畫說明書內敘明其合法性。
如該訓練場地非屬自有場地者,須再檢附 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 用同意書(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並應 於得標後,簽約前完成訓練場地合法取得或租賃作業,並提供證明文件 納入契約書文件)。
鼓勵單位先行取得合法場地,並呈現於計畫建議書中。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場地 (2/2)
訓練單位於決(得)標後,應檢附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之相關資格文件,
報經本分署同意後,始得辦理招生。
但訓練場地如設置於公、私立學校內部建物、公有之機關、活動中心或 其他公共集會場所者,得免檢附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之證明文件。
各班次辦理訓練之場地若有符合「 無障礙設施」,請於計畫書中敘明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本分署得將其納為評選(審)之加分項目。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就業輔導
訓練單位應於訓練計畫提報具體就業輔導計畫,敘明預定、可提供就業機會之各廠商、
企業、團體、機構等單位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等具體做法。
至少應提供下列三項就業輔導措施:
(一)訓練總時數1/2起至結訓日內,應邀請三家以上廠商辦理就業說明會或徵才活動。
(二)訓練總時數1/2起至結訓後30日內,應向結訓學員人數二倍以上之相關企業家數,
寄發推薦信或介紹信。
(三)訓練總時數1/2起至結訓後90日內,應每月以郵寄、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方式,
傳送最新與訓練內容相關之就業職缺資訊予未就業學員。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特殊班別 (1/2)
依優先參訓對象區分:
(一)新住民專班:主要培訓對象為新住民失(待)業者。
(二)原住民專班:主要培訓對象為原住民失(待)業者。
(三)融合式專班:主要培訓對象為身心障礙失(待)業者。
(四)青年專班:以29歲以下之失(待)業青年為優先招訓對象。
(五)高齡者專班:主要培訓對象為逾65歲之失(待)業者。
參加委外職前訓練重要準備事項-特殊班別 (2/2)
依課程執行方式區分:
(一)產訓專班:
開訓前即由合作用人單位提供職缺,職缺工作內容需與訓練職類相關,並承諾僱 用結訓學員,由訓練單位與合作用人單位共同研擬訓練與招募計畫。
(二)iCAP職能發展專班 :
必須引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iCAP職能發展應用平台網站
(https://icap.wda.gov.tw/)公告之職能基準或職能單元,發展職能基準課程或 職能基準單元課程。
擬提案之訓練課程,倘已通過發展署iCAP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者,請將相關佐 證公函、證書影本等檢附於訓練計畫建議書中供評選審查。
1.
商 業 管 理 暨 行 銷 類
2.
工 業 技 術 類
3.
電 腦 多 媒 體 設 計 類
4.
個 人 專 業 技 術 暨 服 務 類
5.
資 訊 軟 體 應 用 類
6.
餐 飲 服 務 類
7.
高 齡 者 專 班
8.
特 定 對 象 專 班
| 融 合 式 專 班
9.
新 住 民 專 班
10.
原 住 民 專 班
11.
青 年 專 班
111年度預計辦理標案說明
23
12.
營
造
業
缺
工
政
策
專
班
地區 標案
種類 暫估班數
臺南市 嘉義縣市 雲林縣 職類辦理
班數小計 商業管理暨行銷類 6 4 3 13
工業技術類 5 2 7
電腦多媒體設計類 5 3 8
個人專業技術暨服務類 4 3 3 10
資訊軟體應用類 5 4 9
餐飲服務類 5 5 4 14
高齡者專班 採不分區方式辦理 2
特定對象專班-融合式專班 2 2 1 5
新住民專班 2 2 4 8
1 1 1 年 度 預 計 辦 理 班 數 及 各 地 區 分 配 一 覽 表
( 本 分 署 保 留 彈 性 調 整 之 權 利 , 實 際 類 別 及 班 數 需 求 , 以 招 標 公 告 為 準 )
地區 標案
種類 暫估班數
臺南市 嘉義縣市 雲林縣 職類辦理
班數小計 原住民專班
採不分區方式辦理
3
青年專班 5
營造業缺工政策專班 2
合計 86
1 1 1 年 度 預 計 辦 理 班 數 及 各 地 區 分 配 一 覽 表
(本分署保留彈性調整之權利,實際類別及班數需求,以招標公告為準)
標案種類 課程規劃方向參考
電腦多媒體設計類 多媒體網頁設計、商業廣告視覺設計、VR與AR互動多媒體開發、多 媒體軟體應用、商業創意視覺設計、美編軟體繪圖……
資訊軟體應用類
ERP資訊應用、Access資料庫與文書應用、雲端運算Python與大數 據實務、資料庫設計與應用、互動網頁與物聯網APP應用、辦公室應 用軟體技術……
商業管理暨行銷類
電商行銷人員、批發及零售、商業經營、廣告行銷企劃、銷售人員、
連鎖加盟、活動會展企劃、 商業專業人員、商業設計人員、其他行政 助理專業、物業管理……
註:請投標廠商依各標案公告之「職業訓練計畫說明書之五、本計畫辦理項次」所列各項說明內容,
進行課程規劃。
1 1 1 年 度 預 計 辦 理 標 案 種 類 對 應 說 明
(本分署保留彈性調整之權利,實際課程規劃方向參考,以招標公告為準)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 本 分 署 保 留 彈 性 調 整 之 權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