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106 年度變賣奉准報廢財物投標須知
1、 案名:標售本中心106 年度變賣奉准報廢財物一批。
2、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 點第 1 項第 1 款辦理、「物品管理手冊
」第31 點第 1 項暨「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等規 定辦理。
3、 本標售之標的物為報廢財物一批,標售底價為新臺幣 8100 元整,保 證金金額為新臺幣 810 元整。
4、 本件標售資訊已於106 年 9 月 5 日在本中心網站公告(網址:
http://www.wdasec.gov.tw-訊息公告-採購資訊),另刊登政府電子採 購網(網址:https://web.pcc.gov.tw),並訂於同年 9 月 19 日上午 10 時 在 601 會議室會場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 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 個工作天上午 10 時在 601 會議室開標。
5、 本標售之標的物狀況以現場為準,投標者得於開標前洽本中心秘書室 紀小姐安排參觀(電話:04-22595700 分機 665),倘不看標的物現狀 者,決標後不得異議。
6、 投標資格及應檢附具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者以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之回收處理業者,且非政 府採購法第103 條或施行細則第 38 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或 分包廠商者為限。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 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 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上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 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 業登記證,自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爰投標 廠商應另行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以外之登記證明文件。
4. 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 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 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 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 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三)納稅之證明文件:
1.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 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 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 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6. 無須納稅者,須出具稅捐機關免納稅之證明文件。
7、 投標單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毛筆、自來水筆、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投標金額及保證金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並不得低於標售底價。
(三)填妥投標者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投標日期,並註明收 件代理人姓名、地址。
(四)二者以上共同投標時,應指定一方為代表,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 填之第一者為代表方,投標者不得異議。
8、 投標者應繳之保證金,限以下列票據繳納:
(一)現金方式繳納:請於投標截止日前(上班日)至本中心秘書室(出 納)繳款(地址: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 號 6 樓),本中心 於收取保證金後將開立收據。
(二)其他方式繳納:金融機構簽發指定本中心為受款人之本票或支票、
保付支票、郵政匯票。
9、 投標者應將填妥之投標單連同應繳保證金之票據(或以現金方式繳納 之收據)妥予密封,信封外應標示標售名稱(106 年度變賣奉准報廢財 物一批)、投標者名稱、地址、電話、聯絡人及統一編號,於開標前一日 下午5 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中心(地址: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二段501 號 6 樓秘書室),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10、 投標者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會場,以利決標後辦理 後續事宜。
11、 開標決標:
(1) 開標:
1. 依公告開標時間為之,由本中心主辦單位派員會同監標人員 於開標時當眾點明拆封審查。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 投標單、保證金票據(收據)及廠商資格文件,缺其一者。
(2) 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足、或票據不符本須知第七點規定、或票據 之受款人非本中心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者。
(3) 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
或低於標售底價者、或標價未以中文大寫者。
(4) 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者名稱,經主持人及監標人認定為無 法辨識者。
(5) 投標單之格式與本中心規定之格式不符者。
(2) 決標:本案訂有底價,以有效投標單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者,次 高
標價者為次得標者。如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由主 持人當場宣布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者及次得標者,次高標 價
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12、 未得標者之保證金,應由未得標者憑據無息領回。二者以上共同投標 時,得由共同投標者出具委託書(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委託其 中一位代表領回。
13、 投標者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在106 年 9 月 26 日(開標之次日 起七日內)以前至本中心秘書室一次繳清(所繳保證金抵繳價款)。
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款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逾期 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沒收所繳之全部保證金:
(1) 投標者放棄得標者。
(2) 得標者逾期未繳清價款者。
14、 停止標售一部或全部標的物時,由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布,投標 者不得異議。
15、 得標者繳清全部價款後,由本中心於3 日內按現狀交付標的物,
得標者應繳清全部價款後10 日內將標的物清運完畢,如未清運本 中心不負保管之責,得標者清運標的物前應先通知本中心,確認 清運日期後方得清運,清運時間以本中心所訂時間為準。
16、 標的物交付及得標者清運處理注意事項:
(1) 本中心對於本標的物不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縱有內含零 件數量缺少,足使其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同。得標者均不得主 張本中心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2) 本標的物搬運及吊車成本均由得標者自行負責,得標者於搬運 時應事先作好防範措施,並依照相關法令辦理,如有發生意外時由得標
者負相關法律責任,本中心或第三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 本標的物,由本中心按現狀交付之,得標者於處理該標的物時,
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另得標者應無償清運及處理無殘值之報廢 品,不得 任意丟棄。
(4) 本標的物經售出後,日後若有影響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 規章等情事發生,概由得標者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七、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106 年度變賣奉准報廢財物投標單
標 號 106A001
投標者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 聯絡
電話 地 址
收件代理人 姓 名
地址
標 的 物 106 年度變賣奉准報廢財物一批
投 標 金 額 新臺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承 諾 事 項 本人願出上開金額承購上列標的物,一切手續悉願依照標售公告及投標 須知辦理。
附 件
附保證金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之票據乙 紙(發票人: 票號: )
投 標 日 期
年 月 日 領回投標保證金 票據簽章
註:投標承購數量、投標金額及保證金金額請以中文大寫:零、壹、貳、參、肆、伍、陸、
柒、捌、玖等字書寫,如有塗改,請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