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防疫管理指引
110 年 8 月 17 日 110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壹、前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 情,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 年度開學後,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確保師生健康,爰訂 定本指引,以供學校及幼兒園遵循。
貳、名詞解釋
一、學校工作人員:學校教職員工及入校工作人員(如外聘師資、
社團教師、課後照顧人員、廚工、志工及外包清潔人員等)。
二、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者:係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 員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通知 書等相關通知之人員。
三、具有 COVID-19 疑似病例:學校工作人員或學生「『SARS-CoV2 快速抗原檢驗測試』,含家用快篩試劑」(以下稱抗原快篩)
結果為陽性者。
參、服務及入校條件
一、學校工作人員進入校園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 14 日。
(二) 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 14 日或未接種者,首次進入校園 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抗原快篩或 PCR 檢測陰性證明,
之後每 7 日進行 1 次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為原則。
二、家長及訪客原則不入校(園),但經學校及幼兒園認定有入校 必要者除外。
三、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者,不可入校(園)。
四、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之人 員,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 蹤管理機制」規定及衛生福利部 110 年 3 月 1 日「自主健康
2
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公告辦理;無症狀者,可正常 生活、上班上課,惟應落實本機制之配合事項。
五、禁止額溫≧37.5℃、耳溫≧38℃者或急性呼吸道感染者入 校,並應確實落實「生病不上班、不入校(園)」。
六、曾確診個案,依本指引「柒、出現確診者之應變措施」第五 點規定辦理。
肆、校園防疫措施 一、個人衛生
(一)請家長主動關心子女/學生身體健康,上學前先量測體 溫,如出現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在家休息避免外 出。
(二)落實入校(園)前師生體溫量測(額溫<37.5℃;耳溫
<38℃)、手部清消及監測健康狀況,宣導個人應保持良 好衛生習慣,勤洗手、遵守咳嗽禮節。
(三)全校(園)師生除用餐、飲水、室外運動及音樂課之歌 唱或吹奏樂器類課程等活動外,應全程佩戴口罩並維 持社交距離。
二、環境及空間清消管理
(一)每日定期針對教室、各學習場域及相關盥洗等常用空 間進行衛生清潔及消毒,並視使用情形增加清潔消毒 頻率,其重點包含校(園)內廁所、洗手檯、電梯、樓梯 扶手、遊戲器材、休憩椅座等,並加強經常接觸之門把、
桌(椅)面、電燈開關、麥克風、教(玩)具、電腦鍵盤、
滑鼠等教學設備消毒工作,並落實教室及各學習場域 定期清潔消毒注意事項。
(二)學校學生交通車與幼童專用車應依「教育部因應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防疫 學生交通車及幼兒園幼童專用車防疫措施」規定外,並 於每批學生上車前、下車後加強車內清消,且應造冊並 落實固定座位。
3
(三)維持各學習場域及用餐環境通風,開冷氣時應於對角 處各開啟一扇窗,每扇至少開啟 15 公分,並依「教室 及各學習場域環境通風及定期消毒注意事項」,加強通 風及清消。
(四)游泳池場域依「游泳池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 有條件開放淋浴設施及部分附屬設施;並應定時清潔 消毒場域及相關設施設備及器材,落實各項清潔消毒 等衛生管理規定。
三、教學活動
(一)學校及幼兒園推動之課程及活動,採「固定座位」、「固 定成員」實施,並落實課堂點名,以作為日後疫調之參 考。
(二)學校以跑班方式實施教學活動,如社團活動及課後照 顧等,請依不同班別、不同教室採「固定座位」、「固定 成員」實施,並落實課堂點名,以作為日後疫調之參考。
(三)體育課程:
1.於學校校園戶外空間進行體育課時,師生本身無呼 吸道相關症狀,得不佩戴口罩。
2.於校外戶外空間進行體育課時,師生如無呼吸道相 關症狀且與不特定對象均能保持社交距離,得不佩 戴口罩(不特定對象係指校內學生與學校工作人員 等以外之人員)。
3.師生應隨身攜帶口罩,於課程期間無運動行為或運 動結束後,仍需佩戴口罩。
(四)學生練習時使用之設備器材,應避免共用;如有輪替使 用設備、器材之需要,班級輪替前應先澈底清潔消毒。
(五)有關學校游泳課程實施,請依「游泳池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規定之入場人數限制,所有人員除游泳 時,應全程佩戴口罩。
(六)音樂課程之吹奏類樂器應使用專屬樂器(吹嘴),不得
4
共用,並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七)上述歌唱、音樂吹奏類課程之師生,應隨身攜帶口罩,
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課程結束後,仍應戴口罩。其餘請 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 COVID-19 防疫注意事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 能(含資賦優異)班 110 學年度專長領域課程教學活 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肺炎防疫注意事項」辦理。
(八)戶外教學活動:
1. 辦理校外教學及戶外教育等活動,應維持社交距離、
佩戴口罩、遵守空間容留人數限制,並留意景點、住 宿地點規劃,應採實聯制,確實執行人流管制;惟於 山林或海濱之活動,依指揮中心最新公告辦理。
2. 進行戶外教學活動搭乘交通工具,應依交通部「遊覽 車客運業防疫管理措施」,以車輛核定座位數乘坐,
並應造冊及落實固定座位。
3. 另依活動行程規劃,提醒師生遵循教育部「公私立社 教機構防疫管理指引」、交通部「國家風景區、觀光 遊樂業、旅行業及旅宿業提供工作人員及旅客參考 指引」、教育部「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 COVID- 19 防疫管理指引」等相關防疫管理措施及指揮中心 公告辦理。
4. 戶外教學活動倘為旅行業承攬,請依交通部觀光局 規範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管理措施之住宿規定,以 安排 2 人 1 室、1 人 1 床之房型或單人房為原則,同 班級學生則以不超過 4 人 1 室為限。
5. 相關餐飲事項,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餐飲 業防疫管理措施」辦理。
(九)實習實作與實驗
1. 學校進行實驗課程或實習實作課程,應採固定分組,
學生練習時使用之設備、器材,應避免共用;如有輪
5
替使用設備、器材之需要,班級輪替前應先澈底消 毒。
2. 技術型高中各專業群科應依群科屬性,自行訂定防 疫補充規定,據以落實辦理,並備各教育主管機關查 檢。
(十)大型集會活動
1. 如 採 實 體 方 式 , 請 依 中 央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之
「『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及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修 正 之 「 嚴 重 特 殊 傳 染 性 肺 炎
(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 規定」辦理。
2. 學校辦理集會活動 (含校內研習、學生社團表演)人 數上限為室內 80 人,或室內超過 80 人,但容留人 數應符合室內空間至少 1.5 米/人(2.25 平方米/
人)、室外 300 人。
3. 集會活動應採實聯制、體溫量測、全程佩戴口罩、人 流(總量)控管,並於活動前執行風險評估。
4. 集會活動若超過人數上限,應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 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5. 上述規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進行滾動式 修正。
(十一)有關跨校際之交流、活動,得於落實校園防疫規定及 參與人員防疫措施下開放辦理。
四、餐飲防疫措施
(一)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清潔消毒飲水機,並加註標示僅 供裝水用不得以口就飲;如無法定期清潔消毒飲水機,
應暫時封閉使用。
(二)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審視餐食製作、供應相關衛生安 全管理及防疫措施。
1. 廚務人員:應符合學校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
6
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 生管理辦法規定,並加強手部清潔、落實量測體溫及環 境清潔消毒工作;另應佩戴個人專用及完整之防護具 (包括帽子、口罩等),並視情形加強相關防疫措施。
2. 配膳人員:配膳前落實手部清潔、量測體溫、戴口罩等 防護;配膳桌面清潔消毒;配膳過程不說話、不嬉戲等 措施。
(三)落實學生用餐正確洗手,用餐期間,應維持用餐環境通 風良好,不限隔板或 1.5 公尺間距;並禁止交談;用餐 完畢落實桌面清潔及消毒。
(四)校內餐廳、美食街及商店應遵守「餐飲業防疫管理措 施」,落實用餐實聯制、環境定期清潔/消毒,從業人員 佩戴口罩、勤洗手,並協助顧客量測體溫、手部消毒,
並放寬桌菜、自助式餐廳取菜方式。
(五)前項餐飲內用原則應依照衛生福利部「餐飲業防疫管 理措施」及「餐飲業防疫指引」規定辦理外,並請配合 所在地地方政府防疫規定。
(六)第二級疫情警戒未解除前,應加強外訂餐食送餐人員 實聯制等管理及防疫措施。
五、校園開放規定
(一)為兼顧民眾生活品質活動空間需求,於整體防疫措施 規範下,適度開放學校戶外操場。或依各地方政府防疫 措施有條件開放校園。
(二)設置於學校內之社區大學、樂齡中心學員入校上課,請 續依「社區大學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及「樂 齡學習中心因應 COVID-19 開課防疫管理指引」辦理。
伍、校內體育運動賽會及活動
一、事前掌握參加運動賽會及活動學生健康狀況:參賽學生需事 先造冊,無呼吸道症狀者,得於上場時不佩戴口罩,惟上場 前及下場後仍需全程佩戴口罩;選手、裁判比賽時可不佩戴
7
口罩,完賽後仍須全程佩戴。
二、室內外運動賽會及活動人數限制
(一)室內:進場人數符合場所容留人數(以實際場地面積 扣除競賽場地面積後,除以 2.25 平方米/人),得不 受限室內 80 人上限,以實際座位數入座,且不限梅 花座/間隔座。
(二)室外:以 300 人為上限。
(三)倘無法符合前述限制,應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 機關核准後實施。
三、加強防疫宣導及強化個人衛生防護
(一)所有參加者與工作人員全面佩戴口罩,惟符合前述條 件之選手及裁判上場時可不佩戴口罩。
(二)應落實實聯制及量測體溫、手部清消、戴口罩等防疫 措施。
四、維持活動環境衛生、供應清潔防護用品及器材消毒
(一)室內活動應保持空氣流通及環境整潔。
(二)針對活動現場人員經常接觸之表面、比賽器材,應有 專責人員定期清潔消毒。
(三)個人清潔及防護用品(如洗手用品、擦手紙)應足量 提供人員使用,並應有專責人員協助確認供應狀態,
確保供應無虞。
陸、出現疑似感染風險者之應變措施
一、人員抗原快篩結果為陽性者,即屬於 COVID-19 疑似病例。
二、監測通報
(一)人員如有肺炎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 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感染症狀,應安排儘速 就 醫; 就醫 時,務 必主 動告 知醫師 相關 旅遊 史 (Travel) , 職 業 別 (Occupation) , 接 觸 史 (Contact),及群聚史(Cluster),以提供醫師及時 診斷通報。
8
(二)學校及幼兒園知悉或發現有抗原快篩結果陽性者,
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進行教育部 校安通報。
(三)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現 通報個案、疑似個案或確診個案處理流程辦理通報 (附件 1)。
四、疑似病例轉送就醫
(一)請聯繫衛生局或撥打 1922,依指示至指定社區採檢 院所就醫或返家等候,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 往。
(二)疑似病例依指示送醫或返家前,學校及幼兒園應協 助暫時安排於場域內指定之獨立隔離空間。
(三)前項獨立隔離空間於疑似病例送醫後,應進行清潔 消毒,負責環境清潔消毒的人員需經過適當的訓 練,且作業時應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
(四)若需使用救護車,救護車運送人員及轉入的醫院必 須被提前被告知疑似病例症狀及旅遊史等狀況,以 利安排處置措施及個人防護裝備。
(五)疑似病例不可返回學校及幼兒園;若經衛生主管機 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自主健康管理 通知書,請遵照相關規定辦理。
(六)學校及幼兒園若啟動預防性停課進行遠距線上教 學,應通報主管機關備查。
(七)教育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訂定預防性停課相關規定。
柒、出現確診者之應變措施
學校及幼兒園平時應加強日常管理,當人員出現 COVID-19 確診病例時,應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配合主管機 關之疫情調查,並落實執行以下防治措施:
一、確診者為校(園)內人員時之處置
(一)應將所有相關人員造冊,主動送交衛生主管機關,並向
9
相關人員及學(幼)生家長宣導配合疫情調查。另應立即 就現有已知之資訊(如確定病例之教學或出席情形、時 間等),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暫勿 外出 (與此類人員聯繫時,仍應注意確定病例之隱私),
在家等待衛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禁止自行搭乘大眾運 輸前往醫院或篩檢站。
(二)當學校及幼兒園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定病例足 跡時,應即時進行全校(園)清潔消毒,包括各教學區域 之窗簾、圍簾等均應拆卸清洗,並針對該確診者曾接觸 過之空間,加強清潔消毒,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方 可重新上課。
(三)被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人員應進行居家隔離及採檢。
二、於確診病例可傳染期內,與確診病例於校園活動之教職員工 及相關人員(非密切接觸者),應依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與 安排,每 3 至 7 日進行 1 次 SARS-CoV-2 抗原快篩或核酸 檢測(家用型快篩或實驗室機型),至最後 1 名確診病例離 開學校及幼兒園後次日起 14 日止。
三、增加學習場域環境清潔消毒作業頻率,至最後 1 名確定病例 離開學校及幼兒園後次日起 14 日止。
四、學校及幼兒園仍應加強提醒非密切接觸者之造冊列管人員進 行健康監測;如知悉列管人員出現疑似相關症狀時,應主動 通知衛生及教育主管機關。
五、曾確診個案如需進入校園者,應符合指揮中心「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所訂解除隔離 治療條件。
六、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現通報個案、
疑似個案或確診個案處理流程辦理通報(附件 1)。
七、停課依據:
(一)學校及幼兒園出現確診個案時,請依教育部「校園因應『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附件 2)
10
及衛生主管機關疫情調查結果辦理。
(二)停課情形,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
(三)學校及幼兒園若啟動預防性停課進行遠距線上教學,應通 報主管機關備查。
八、其他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應配合事項。
捌、其他行政作為:因應一、三、五、七、十年級等不同年段及各教 育階段別新學期的學(幼)生調整或變動,請老師提早建立學(幼)
生及家長之連絡管道,並進行連結,加強防疫配合事項宣導與提 醒,以及為相關課務實施預作準備。
玖、各校及教育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另本部將配合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最新防疫措施適時滾動式修正。
拾、查核機制
一、各該學校主管機關應加強查核學校及幼兒園執行情形,查核頻率 自訂。
二、本部將不定期進行抽查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之執行情形。
附件1 11
12
13
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
109 年 2 月 19 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肺中指字第 1090030066 號函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在校園擴散,以 維護學生及教職員校園安全健康,本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建議,訂定以 下停課標準,停課期間為14 天: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1 班有 1 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診病例,該班 停課。
(二)1 校有 2 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診病例,
該校停課。
(三)1 鄉鎮市區有 3 分之 1 學校全校停課,該鄉鎮市區停課。
(四)前述(一)至(三)之停課情形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
(五)各直轄市或縣市、各區或全國之停課,將依國內疫情狀況及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措施為實施依據。
(六)高級中等學校如有選修或跑班之課程,得比照第2 點第 1 款大 專校院停課標準辦理。
二、大專校院
學校停課標準除報經教育部專案核准外,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有 1 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師生所 授/修課課程均停課。
(二)有 2 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診病例,該校 (區)停課。
(三)前述(一)至(二)之停課情形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
附件 2
14
(四)醫事類專業科系依「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 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則」
(教育部 109 年 2 月 10 日臺教高(五)字第 1090016538 號函)
辦理。其他校外實習課依教育部 109 年 2 月 11 日臺教技通字 第 1090019309 號函辦理。
(五)學校遇停課情形,得縮減上課週數,採 1 學分 18 小時彈性修 課,於週間或線上課程等補課方式辦理,惟仍應兼顧教學品質 及學習效果。
當校園出現確診病例而實施停課時,得視疫情調查結果,
評估決定實際停課措施(如停課天數、對象)。
學校應依上述原則,訂定學校停課補課及復課措施,併同 應變計畫報教育部審查。
三、 當學校有教職員工生或工作人員為確診病例時,應暫停各項大型 活動,如班際活動、社團活動、運動會等,並取消以跑班方式授 課。
四、 學校停課決定,應立即通報教育主管機關及教育部校園安全中 心。
五、 短期補習班及幼兒園等,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辦理。
六、 本停課標準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隨時調整及發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