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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函
地址:10017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聯絡人:林鈺聆
聯絡電話:02-23565602 傳真:02-2356518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內團字第107006511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合作社之法定會議能否以視訊方式召開疑義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107 年度合作行政聯繫會報提案三決議辦理。
二、依合作社法第45條規定,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社 務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理事會及監事會每3個月至少召 開1次。因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之召開頻率相對低,
且合作社之業務計畫、報告、年度預決算及其他重大事項 等,皆需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議決,爰不宜以視訊 方式辦理。
三、至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除涉及選舉或罷免外,以視 訊會議方式召開,同步即時而達到溝通協調及合議之目的
,尚屬可行;惟請將視訊會議相關配套規定納入合作社章 程規範,並提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四、另有關視訊會議簽到方式,可資佐證出席人員出席即可,
得由合作社自行決定。視訊會議之辦理,仍應製作會議紀 錄,並載明該次會議係以視訊方式辦理及出席理、監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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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 1070921
*107056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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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五、貴府如採分業管理,請協助轉知。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 2018-09-20
16: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