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第二屆第三次臨時理事會紀錄(節錄)
時 間:101 年 12 月 08 日(星期六,下午 13:30 至 17:00)
地 點:新北市政府 401 會議室 主 席:劉欽旭理事長
出席人員:(略) 一、 報告出席人數 二、 宣布開會
三、 確認議程:提案編號 9 移至編號 4 後討論,餘提案依序調整順序。
四、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決議:通過。
五、 提案討論 編 號:3
提案人:秘書處(政策部)
案 由:請審查修正本會對教育部因應工會法修正之「教師法修正條文草案」所 擬之因應條文草案(如夾頁) 。
說 明:(略)
辦 法:依通過條文向立委提出說明。
決 議:
一、通過修正如附件。
二、教師評鑑參與機制依下列順序,授權辦公室視狀況決定:1.全國教師公會 2.
全國教師工會 3.比照大學法由校務會議通過。
附件 (節錄)
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
條文 教育部說明 20121208 全教總臨理會決議及理由
第十七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應接受教師評 鑑;其評鑑項目、
內容、指標、方式、
程序、評鑑結果之 運用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教育 部訂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 教學品質,增進學 生學習成效,爰於 前段明定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 應接受教師評鑑。
三、教師評鑑涉及 教師權利義務,依 據法律授權明確
第17條之1
大學教師之評鑑,依大學法之規定;專 科學校教師之評鑑,準用大學法之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評鑑為專業發 展評鑑:係以促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 教學品質及增進學生學習成果為目標,
對於教師就其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 營與輔導、敬業精神與進修等項目所為 之評鑑,不作為教師成績考核及續聘之 依據。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
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
原則,有關授權的 內容、範圍須具體 明確,爰於後段就 其評鑑項目、內 容、指標、方式、
程序、評鑑結果之 運用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授權 由教育部定之,以 資明確,並依據修 正條文第三十七 條規定,本法授權 訂定之各項辦 法,教育部應邀請 相關團體代表參 與訂定。
之辦法,由教育部與全國教師公會共同 訂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制度之實施 方式如下:
一、由學校校長、承辦主任、及教師公 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 表等組成之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校 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承辦主任擔任執 行秘書,每三年為一週期,辦理教師自 我評鑑、校內同儕評鑑。
二、 評鑑報告及結果應予保密,其正本 由學校及教師各執一份,。教師對評鑑 結果得加註意見,與評鑑報告各正本併 同保存。
三、 教師不服評鑑結果得進行申訴。校 方及主管機關應依評鑑報告內容及評鑑 結果進行答辯,不得採用其他未經評鑑 報告確認之資料。
四、教師經評鑑後未達專業基準者,應 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評鑑推動小組 安排適當人員與其共同規劃專業成長計 畫,並於進行專業成長後,再次安排校 內評鑑。但評鑑結果若經教師提起申 訴,則暫停執行,俟申訴評議確定後再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