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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563
承辦人:鄭麗芳 電話:02-82366551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發文字號:部銓四字第105412343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發文附件(修正條文、總說明、修正對照表)(105Z02D118143_ABR_105D2027619-0 1.pdf)
主旨:檢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05年7月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 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 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行政院本(105)年7月5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5 00045571號、院授人培字第10500453382號令副本辦理。
二、隨著社會日益變遷,各國近年來開始重視少子女化議題,
而我國亦將少子女化問題列為國安層級,又為配合性別工 作平等法之修正,爰重新檢討本辦法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 相關事項。此外,本辦法已逾10年未修正,爰參考過去各 界所提建議意見,以及實務運作上產生疑義予以明確規範
。本辦法修正後,明定留職停薪人員於期間屆滿或原因消 失後,得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分 條規定「應予」及「得申請」留職停薪事由、放寬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子女滿3足歲止、
增訂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辭職或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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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105000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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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0450_人力科■■■■■■■105/07/12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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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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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不受應先申請復職之限制、明定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 屆滿逾期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之生效日期,以及為與各機關 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一致,修正薦任以下非主管人 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依所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 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等相關規定。
三、前開本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部 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附件) 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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