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學生申請文件)
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
身分 資格 認定
□設籍本市4 個月以上。
□具原住民籍身分。(學生需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具有正式學籍者且現就讀該校之應屆學生。
符合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認證級別:(應擇一勾選):
□ 初級 □ 中級 □ 中高級 □ 高級 □ 優級
檢附 資料
□學生申請書(附件一)
□申請日前四個月內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行 政人員職章」)
□族語認證證書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行政人員職章」)
□切結書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附件二)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活期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附件三)
□領據(附件三)
□申請學生名冊紙本核章
□電郵寄送學生名冊 excel 檔(10092548@mail.tycg.gov.tw) 1. 領據金額請用國字大寫繕寫,不得有任何塗改。
2. 請依附表查核並依各組所列附件,於處逐一打勾(✓)確認。
3. 請確實依申請項目類別,逐一初審申請人(學生)所送資料,每一申請件裝訂成 1 份,
並依學校所造學生申請清冊,依次排序。
4. 送件方式,須函送(紙本發文)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本局辦理複審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排放方式:學校公文(紙本)→學生清冊→學生申請書(依清冊排序)。
5. 已領取與本獎勵金同等性質獎勵者,不得重複申領。
請校方承辦人依查核單初審申請人表件,並檢視是否填寫完竣並確
認無誤,本表無須繳回,僅供承辦人查核用。
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一般民眾申請文件)
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
身分 資格 認定
□設籍本市4 個月以上。
□具原住民籍身分。
符合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認證級別:(應擇一勾選):
□ 初級 □ 中級 □ 中高級 □ 高級 □ 優級
繳驗 證件
□一般民眾申請書(附件四)
□申請日前四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行 政人員職章」)
□族語認證證書影本
□切結書及身分證影本(附件五)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活期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附件六)
(如提供非申請人之帳戶,須檢具資料證明關係)
□領據(附件六)
□
申請學生名冊紙本核章□電郵寄送學生名冊 excel 檔(10092548@mail.tycg.gov.tw) 1. 領據金額請用國字大寫繕寫,不得有任何塗改。
2. 請依附表查核並依各組所列附件,於處逐一打勾(✓)確認。
3. 請確實依申請項目類別,逐一初審申請人(民眾)所送資料,每一申請件裝訂成 1 份,
並依區公所所造民眾申請清冊,依次排序。
4. 送件方式,須函送(紙本發文)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本局辦理複審(受文 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5. ※排放方式:區公所公文(紙本)→民眾清冊→民眾申請書(依清冊排序)。
6. 已領取與本獎勵金同等性質獎勵者,不得重複申領。
請區公所承辦人依查核單初審申請人表件,並檢視是否填寫完竣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