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實地學習暨教育實踐課程經費補助原則
108.06.12 本校 107 學年度第 5 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配合教育部「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 準」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實地學習實施要點」第 七點規定辦理,提升本校師資生實地學習暨教學實踐課程專業知能,特訂定「國立 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實地學習暨教育實踐課程經費補助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開設師資培育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育專業課程(含教育基礎課程、
教育方法課程、教育實踐課程、教學實習課程與選修課程等,並以教育實踐課程為 優先)之專、兼任教師,授課內容包含實地學習相關活動,均可提出申請。
第三條 補助原則:依師資生參與人數及內含實地學習總時數多寡為審查依據,每門課至多 補助 2 萬元整。
第四條 申請期程:每學年度分兩學期辦理,第一學期受理時間為:每年 9 月 1 日起為期 3 週,第二學期受理時間為:每年 3 月 1 日起為期 3 週,並向本院師資培育課程組提 出申請。
第五條 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暨經費預算表。
二、註明實地學習、教育實踐相關活動資訊之課程綱要。
第六條 補助項目:包含諮詢費(含補充保費)、誤餐費、印刷費、教具製作費、租車費、團 體旅遊平安保險費等。
第七條 審查、結果公告及撥款:
一、受理時間截止後,由師資培育課程組將申請案件提送本院相關會議進行審查,
審查應於一周內完成,並於審查結束後一週內公布結果。
二、通過審查補助案件經費,將於審查後一周內完成撥款。
第八條 經費來源:由本院辦理實地學習暨補助各學院師資培育專款項下支應。
每年度之補助金額上限,依本校當年度校務基金相關經費額度可提供之資源訂定之。
第九條 經本院審定同意補助之案件,應於當年度主計室公告之關帳時限前,循本校會計程 序完成經費核銷,未核銷完畢之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統一收回不留用。
第十條 補助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周內,應繳交成果報告送本院師資培育課程組;如未如期繳 交成果報告者,則列入日後申請經費優先順序考量之依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師資培育學院院務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