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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加強入出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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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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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為加強與增進兩岸之間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政府於 99 年 6 月 29 日與中國大陸簽訂了「兩岸經 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該協議目的是要促進 雙方經濟關係正常化,建立公平、便捷的投資及保 障機制,以擴大未來兩岸經濟合作領域。可以預見,

未來隨著經貿交流的熱絡,兩岸及國際旅客進出國 門,將會更加頻繁。

馬總統在 99 年 7 月 1 日舉行「臺灣新契機,亞 洲新時代-關鍵時刻,正確選擇」記者會上,曾就 兩岸經濟協議的重要性向國人說明,總統表示藉由 協議的簽訂,將可改變臺灣在亞太經濟舞臺的角色,

逐步實現「世界走進臺灣,臺灣走向世界」的願景。

其中人流管理部分,就是本署配合辦理的內容。

政府政策與本署職掌息息相關,在配合推動兩岸往來的進展上,本署除了 配合完成兩岸海、空運直航配套措施、實施金馬落地簽及澎湖「小三通」等人 流管理工作外;更針對兩岸文教社會交流、專業及商務人士、小三通等項目,

重新檢討兩岸相關法規並簡化作業流程,為兩岸互動之常態化與法制化,奠定 更深遠的基礎;另外,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適度放寬停留、居留及永久 居留之資格條件,並規劃「學術及商務旅行卡」、「就業 PASS 卡」、「永久居 留卡」等措施,以吸引世界優質的人才來臺灣工作及交流;在 99 年 6 月 14 日美 國國務院所公布的人口販運報告中,將我國評等提升為第一級國家,也顯示本 署對於防制人口販運、保障人權的積極作為,已獲得具體成效,並得到國際的 肯定。

在服務面向,除了加強各機場港口證照查驗通關的效率外,本署陸續推動「Z 字形等候線排隊措施」、「微笑禮貌問候運動」、「博愛查驗櫃檯」、「外僑 人士通關專檯」等服務措施,及遴選「最佳服務態度移民官」與辦理「旅客服 務出口民調」,以提振服務品質,讓進出國境的旅客,真實體驗本署的服務熱忱。

近年來全球化及兩岸交流日趨頻密,入出國境人流與外來移入人口遽增,

本署全體同仁仍將秉持「便民、包容、關懷、安全」的理念,以一貫的服務熱忱,

創新的服務思維,持續營造多元融和的生活環境。期盼各界先進繼續給予本署 指導和支持,使本署工作能匯集各方的力量,為國人及新移民提供更完善的服 務。       

署長      謹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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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入出國事務

前言

由於現代的交通、經濟及資訊科技日漸發達,人員、物品、資金等在國際 間穿梭流動頻繁,其中對於人員跨國境移動之人流,所採取的入出國管理政策,

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重視的課題。

為有效因應跨國境移動及外來移入臺灣人口日益增多之各項問題,移民署 除署本部外,在國內部分,於桃園機場、高雄機場及基隆港、臺中港、高雄港、

金門水頭、馬祖福澳港等設置查驗通關設施及人員,並於各縣市分別設立 25 個 服務站,受理民眾辦理入出國手續及管理外來人口入出境、停留、居留等相關 事項,另有 25 個專勤隊辦理訪查、面談及查緝非法外勞等工作,並設置 5 個收 容所收容安置非法停居留之外來人口。在海外部分,於國外 28 個駐外館處設有 移民秘書,負責無戶籍國民、外國人、港澳居民申請來之審查等相關事項。

第一節  加強入出國管理

鑑於換證期間紙本居留證與 IC 晶片同時流通於市面,種類格式繁多,造成 外界辨識不易,規劃將先前所發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紙卡及臺灣地區 居留證紙卡,推動於本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整併為 IC 晶片卡,並公告紙本居留 證件,自 99 年 2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為解決滯臺泰緬學生及藏族人士居留問題,研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修正案,並於 1 月 23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另於 3 月 25 日及 10 月 30 日 2 次修 正發布「入出國及移民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11 月 4 日修正發布「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12 月 10 日修正發布「內政部受理申請分 期繳納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令罰鍰案件處理要點」,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大 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及「入出國及移民 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壹、役男出國

簡化役男出國程序,本年 12 月 11 日起國內役男於 19 歲當年 2 月底前短期 出國旅遊,備有 2 個月內回程機票者,得由當事人填具切結書,經國境事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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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站辦理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許可案件

隊受理申請役男出國核准後,將相關資料傳真通報渠等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轉知所屬鄉(鎮、市、區)公所配合辦理後續事宜。

貳、公務員赴大陸

本年 1 月 1 日除政務、涉密人員及縣市長外,

鬆綁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赴大陸事由限制及 簡化申請流程。

整合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簡任 11 職等 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併同簡任 10 職 等以下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等 2 種表格,

於 8 月 4 日以內政部函頒各機關(內含公務員赴 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及返臺意見反映表)。

簡化金門、馬祖、澎湖地區公務員循小

三通赴大陸之審查程序,僅縣長、副縣長及政務人員(包括中央機關派駐金馬 澎人員)須經小三通審查會許可。

本年召開政務人員及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審查會議(109 至 128 會次)計 20 次。

參、妥善處理在臺藏族人士滯留問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於 1 月 23 日修正施行,本署會同蒙藏委員會受理 滯臺藏族人士申請無國籍外僑居留證及辦理自首作業共計 4 梯次,合計受理 134 人。其中經蒙藏委員會認定具藏族身分者 86 人,未經認定具藏族身分者 48 人,

其身分應認定為尼泊爾、印度人士,經查獲將依法予以收容、強制驅逐出國。

如渠等於收容期間能提供證明文件,並經蒙藏委員會認定身分者,則予以解除 收容,並發給無國籍外僑居留證。

肆、推動行政院「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措施」

在全球化、知識經濟發展趨勢下,較具競爭力的白領知識工作者,已成為 世界各國競相爭用的人力資本。而國際間人才移動已是全球技術與知識交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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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並可促進國際經濟活力與效率。面對上述情形,我國在移民政策方面,

除考慮給予「永久居留權」外,對於學術或商務往來之國際菁英,以及於我國 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限之外籍人士,規劃給予入國簽證及居留之禮遇及方便,建 立我國國際化環境,以及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工作及交流意願。其重要措施 分述如下:

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非以工作為主要入國目的」之國際重要 人士,核發 3 年效期之「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不限次數往返我國,由 1 號專 用通關道快速通關,每次停留期限可達 30 日。其停留期間在 30 日以下之入國簽 證視同工作許可,得從事履約、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等。在原有外籍商務人士 快速查驗通關作業要點的基礎上,3 月 13 日公告「外國人申請學術與商務旅行 卡送件須知」及「學術與商務旅行卡」樣式,並開始受理申請。

為簡化外籍人士來臺工作相關准證之申請作業,並縮短發證日數,對「以 工作為主要入國目的」之外籍白領專業人士,予以核發「就業 PASS」,將簽證、

就業許可函、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多種准證,採「四卡合一」方式核發,

以吸引來臺工作之意願。5 月 5 日訂定發布「外籍專業人士申請核發就業 PASS 卡作業要點」及送件須知,並開始受理申請。

對於「專技移民」、「投資移民」等對象,發給「永久居留卡」(梅花卡),

於 5 月 4 日訂定發布「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卡(梅花卡)送 件須知」,並開始受

理申請。

學術及商務旅行卡專用通關櫃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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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落實兩岸政策

為落實 97 年 11 月 4 日海基會與海協會第二次「江陳會談」共識,改善觀光 人數不符兩岸民眾期待現況,及簡化旅居國外、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觀光行政程序,於本年 1 月 17 日及 12 月 1 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 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規劃開放第一類及第三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具體 措施,以強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安全管理機制及提升觀光團旅遊品質,並 因應政府鬆綁兩岸政策,落實人道考量之立法原意,於 6 月 8 日及 8 月 12 日修 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另為配合兩岸開放政策,賡 續執行「兩岸海、空運直航」、開放金馬落地簽、澎湖「小三通」等相關配套 機制,及修正發布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相關法規。

壹、配合執行「開放第一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

政府自 91 年起即已陸續開放第三類(旅居或留學海外)、第二類(須中轉 第三地)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97 年 5 月 20 日馬總統上任以來,為促進兩岸 交流、活絡國內觀光產業及經濟發展,經兩岸正式協商,擴大開放大陸人民來 臺觀光政策,本署配合兩岸協商內容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決議方向,由內政部 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並於 97 年 7 月 18 日正式啟動,規劃初期每日開放 3,000 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即第一 類)。另為配合簡化及方便申請來臺觀 光, 於 97 年 10 月 1 日 修 正「 大 陸 地 區 人民來臺觀光送件須知」之相關資格證 明文件。

本署於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花蓮縣等 4 處服務站,受理經交通部核 准代辦陸客來臺觀光業務之旅行社申請大陸觀光團案件。依申請案次序核發,

以每日 3,000 人申請量總量控管,以符合兩岸旅遊協議內容。

為健全觀光管理機制,以現有運作機制為基礎,將相關安全管理規劃提報

配合大陸人民搭乘郵輪來臺觀光實施前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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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檢視,統籌建置安全機制網絡。賡續修正「受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觀光通報案件處理作業規定」、「大陸旅客脫團逾期停留遣返機制」及「大陸 旅客入出境證照查驗作業程序」。

迄 12 月底總計有 5 萬 9,194 團,95 萬 7,428 人次來臺觀光;其中第一類部分,

入境 2 萬 6,488 團,64 萬 6,783 人次,違規脫團逾期且行方不明者 140 人,已查 獲 111 人,尚未尋獲 29 人,其中第一類部分有 15 人尚未尋獲。

貳、配合政策放寬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規定

在社會交流方面,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親等:6 月 8 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探親、探病或奔喪之條件,藉由法規鬆綁與放寬社會交流,落實人道考量及彰 顯政府服務效能,其要點如下:

一、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之親等,由現行一親等內血親放寬為在臺          灣地區人民之二親等內血親。

二、放寬大陸配偶於依親階段或經許可來臺團聚,懷孕 7 個月以上或生產、

    流產後 2 個月未滿,其父母得申請來臺探親。

三、由現行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 1 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 1 次,期間不     得逾 1 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 2 個月。放寬為停留期間不得逾 2     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每年來臺不得逾 3 次,共計 6 個月。

四、原探病事由,增加以探親事由來臺之親屬亦適用延期照料規定。

五、配合內政部 97 年 9 月 9 日廢止「流動人口登記辦法」,刪除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辦理流動人口申報規定及申請延期停留須檢附流動人口登記     聯單之作業規定。

另為配合總統 7 月 1 日修正公布及立法院 6 月 9 日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配合研修「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 法」第 3 條、第 20 條、第 24 條,並經內政部於 8 月 12 日修正發布,其要點如下:

一、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除前婚姻未成年親生子     女外,放寬其大陸非婚生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亦得申請來臺探親、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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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大陸配偶在大陸之親生未成年子女,放寬年齡在 14 歲以下,或年     齡在 14 歲以上、18 歲以下,於年滿 14 歲以前曾申請來臺,在臺探親     之停留期間不得逾 6 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不得     逾 6 個月。

三、為便於實務上之管理,明定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必要     時得視情況予以縮短。

參、配合規劃「兩岸海、空運直航」相關配套機制

97 年 7 月 4 日開放兩岸週末包機,11 月 4 日第二次江陳會談,簽署包括「海、

空運直航」等 4 項協議,自 12 月 15 日起,客運包機班次雙方每週 7 天互飛不超 過 108 班次,我方仍為 8 個航點,大陸則從原本 5 個擴增至 21 個航點;貨運包 機部分雙方各同意開放 2 個航點,雙方每月互飛 60 個往返班次。「海運」部分,

我方開放 11 個港口,大陸開放 63 個港口,以從事兩岸海上直接運輸。

上述措施配合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8 條、28 條 之 1、28 條之 2、29 條及 29 條之 1,並訂定客、貨運包機機組員、機場維修人員、

先期人員、駐點人員,及非營利性商務(公務)包機之機組員、大陸地區船員 及大陸航運公司在臺駐點人員送件須知合計 11 種,於 97 年 12 月 15 日發布施行,

使從事兩岸客貨運輸之大陸地區航空器、船舶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得經申請 許可入出指定之機場、港口。

另為配合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因應定期航班之實施,雙方同意在平日包機 及貨運包機的基礎上,對於兩岸客運及貨運定期航班運作常態化安排,爰修訂 空運直航之大陸航空公司機組員、機場維修人員、先期人員、駐點人員申請入 出境許可等 4 種送件須知於本年 7 月 21 日發布施行,並自 8 月 31 日開始定期航 班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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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週末包機、平日包機至定期航班 3 階段,入出境旅客人數統計如下表:

      兩岸包機入出境旅客統計表

肆、實施金馬落地簽及澎湖「小三通」

97 年 9 月 30 日配合開放「小三通」人員往來政策,放寬大陸地區人民持憑 大陸地區核發有效旅行證照,以旅行事由入境者得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 單(即落地簽)持憑入境金門、馬祖,並於同年 10 月 15 日開放大陸地區人民持 憑大陸地區核發居民身分證及有效旅行證照,以旅行事由申請入境者得發給單 次、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持憑入境澎湖。另考量大陸地區人民組團赴澎湖旅行之 便利性,開設對大陸領隊或大陸地區人民再次赴澎湖地區旅行者,核發 1 年多 次入出境許可證,以利再次組團赴澎湖旅行,促進

小三通之實質交流。

此外,亦開設大陸專業人士、商務人士、跨國 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人士、大陸產業技術被引進人士 或第一類觀光人士,如經申請許可來臺灣本島從事 上開活動,得經由澎湖入出大陸地區;另大陸福建 地區申請由小三通赴澎湖商務、學術、宗教、文化、

體育專業交流活動者,亦得同時申請赴臺灣本島從 事同性質交流活動。

金門小三通辦理落地簽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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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小三通辦理落地簽證情形

迄本年 12 月 31 日止,大陸地區人民以旅行事由申請落地簽入境金門、馬祖 者計有 1 萬 9,226 人次,附表如下。

      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小三通臨時入境停留人數統計表

伍、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規定

為配合兩岸專業交流持續發展,對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或陸資來 臺設立辦事處或公司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開放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6 月 26 日發布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並 配合公告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 文件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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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無須透過邀     請單位,亦無須覓保證人,即得申請來臺;每次在臺停留期限及來臺     次數不限,且在臺停留期限不受團體活動之限制,惟每年在臺停留總     期限不得逾 4 個月。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於臺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得申請相關大陸地區專業人士     來臺從事設立登記前、後之經貿活動;其在臺停留期限為 1 年,在臺     活動期間不受團體活動之限制,且其配偶及子女得申請同行來臺,如     有未滿 18 歲之子女同行來臺,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在臺入學。

第三節  提升入出國服務品質

移民署於 25 個縣市設有服務站,主要就近服務民眾申辦入出國手續,且配 置移民輔導人員專責移民輔導業務,管理外來人口入出國、停留、居留定居等 相關事項。服務站人員定期參與各類法令講習及舉辦宣導活動,提供民眾便捷 的各項入出國諮詢服務。為精進各縣市服務站服務作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本年度辦理重要業務如下:

壹、疏解新制衝擊

各服務站於 3 月 2 日新增無配額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含歸化取得國 籍者)、香港澳門居民、僑生居留及 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業務。8 月 14 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與相關辦法施行後,大陸配偶設籍取 得身分證時間由 8 年縮短為 6 年,原 在臺團聚期間可以併計為新制依親居 留或長期居留天數,各服務站期前妥

為規劃宣導及調整措施,有效減緩人潮及電話壅塞現象。

為免大陸配偶舟車勞頓並舒緩服務站詢問人潮,本署網站新增大陸配偶「計

本署網站新增計算團聚併計期間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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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團聚併計期間專區」,大陸配偶可先利用該專區將相關資料及聯絡方式鍵入,

俟專人回覆結果後,再依規定備齊相關文件至各服務站申請。自 8 月 28 日至 12 月 31 日止,共服務 2,708 人次。

貳、勵行主動通知

9 月 4 日強化核發定居證流程,於受理定居申請案時,請求當事人填寫可聯 絡電話號碼,隨公文轉知戶政事務所,以利聯絡申請人,完成定居設籍手續。

9 月 29 日配合變更「居 / 停留效期將屆通知單」內容,加註「大陸配偶團 聚入境通過面談辦妥結婚登記即可申請在臺依親居留」,俾利主動列印通知單,

即時郵寄通知大陸配偶辦理依親居留,善盡移民輔導責任。

各服務站定期寄發延期通知單,提醒當事人依限辦理延期,通知單寄發 1 週後,尚未延期者,再以電話通知依限辦理延期,電話無法取得聯繫者,移由 專勤隊實地訪查,建立預警機制,有效降低外籍及大陸配偶在臺逾期停居留人 數。

參、強化服務機能

10 月 9 日 訂 頒「 服 務 站 櫃 檯 人 員 工 作 手則」,督飭各站主任確實宣達並要求同 仁 遵 行, 建 立 服 務 人 員 專 業、 親 切、 具 責 任感之優質形象,主動協助民眾申辦服務,

提升服務品質。

12 月 14 日 修 正「 志 工 召 募 及 輔 導 計 畫」,對績效優良志工頒發感謝狀。

12 月 24 日規劃民眾對服務站同仁服務態度及禮貌問卷調查實施計畫及中、

英、越南、印尼、泰國等五種語文調查表,各服務站依計畫辦理問卷調查。

第四節  落實入出國管制

本年所依以執行入出國管制之管制單位與法源依據均與 97 年相同,至 12 月 31 日止,總管制人數計 15 萬 6,087 人次,其中國人管制入出國有 6 萬 7,142 人次,

服務站移民輔導實地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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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管制 6 萬 6,101 人次,入國管制 1,041 人次。分類統計如下:

      98 年本國人入出國管制統計表

外國人管制入出國有 8 萬 8,945 人次,出國管制 1,471 人次,入國管制 8 萬 7,474 人次。分類統計如下:

      98 年外國人入出國管制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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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入出國管理乃是國家主權的表現,本署負責國境管理的第一線執法工作,

所擔當的任務特別重要。回顧我國入出國政策的變遷,從戒嚴時期採取嚴格的 入出國管制,而後隨著開放觀光、解除戒嚴而正式鬆綁,至今面對全球化的趨 勢,人員在國家間快速流動,為吸引國際旅客及人力資源,入出國管理將進而 朝向簡化通關流程,提升服務品質的目標邁進,讓每日入出境約 7 萬名旅客都 能感受親切有禮的服務態度,也讓所有踏上臺灣這片土地上的民眾,都能留下 最美好的印象。

此外,在美國 911 攻擊事件後,「國土安全」的新思維應運而生,入出國 管理更是國土安全的首要工作,本署將落實境外安全審查、國境線證照查驗、

防杜偷渡與入境犯罪,並與國際共同合作打擊恐怖主義,維護國家社會安全,

並提升便民服務及強化管理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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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隨著全球人口高度流動時代來臨,往來及長期移住我國的外來人口數也逐 年增加,移民人口對臺灣社會的貢獻與付出,已逐漸獲得肯定,如何積極推動 攸關新移民權益之各項措施,協助移民在臺灣安居生活,已是移民署不容懈怠 的責任與目標。

移民事務所管範圍廣泛,包含移民政策推動、移民輔導、防制人口販運、

非法移民收容、各項居留定居申請案件審查、移民業務機構及跨國境婚姻媒合 團體管理等業務,為使各項移民服務之內涵及相關措施能夠貼近民意,符合我 國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所需,移民署積極運用有限資源、預算及人力,透過 公私部門整合力量及合作機制,推動各項移民事務,諸如成立移民人權諮詢小 組、制定人口販運防制法、推動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平臺,及配合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修訂相關法規等,未來,移民事務將持續秉持「落 實人權保障」之理念,積極務實邁向安全與便民兼顧的優質服務目標。

第一節 推動移民政策

「移民政策」係我國人口政策之一環,為緩和人口結構因人口老化、少子 女化及移入人口所產生的急遽改變,維持我國在全球化社會的競爭優勢,行政 院於 97 年 3 月 10 日函頒「人口政策白皮書」其中移民部分規劃吸引專業及投資 移民、掌握移入發展趨

勢、深化移民輔導、建 構多元文化社會、強化 國境管理、防制非法移 民等 6 大對策 32 項具體 措施;為逐步落實「人 口政策白皮書」所定之 各項具體措施,配合內 政 部 定 期 追 蹤 管 考 作

國際移民日民眾觀賞舞臺表演活動

第二章  移民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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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並因應 97 年全年執行狀況及未來國 家發展趨勢,本年年中完成滾動式檢討,

提 出 各 項 措 施 具 體 指 標, 另 97-98 年 雙 年執行報告已彙整完成,並經內政部戶 政司提送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報告核 備。

為落實聯合國所倡導之保障人權與 尊重多元文化精神,讓移居臺灣的所有 外來人士能對政府所提供之各項服務有 更深入的認識,並能透過互動了解多元

文化的目的,本署於聯合國所定國際移民日(12 月 18 日)當月辦理「從心出發 千人健走」暨「多元文化總動員」活動,活動核心除聯合國所倡導之保障人權 與尊重多元文化精神外,並加入我國持續推動之營造友善國際環境為活動主題,

積極倡導「健康、友善、尊重、地球公民」之願景。

「從心出發千人健走」暨「多元文化總動員」活動包括健康的健走活動、

多元文化的創意展演、趣味十足的移民相關法令宣導及答謎宣導摸彩活動,並 結合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非營利、非政府組織、駐臺單位、外僑學校及航空 公司等,共同推動多元文化宣導並展現移民服務成果,鼓勵新移民家庭及所有 外籍朋友,融入臺灣這個大家庭,並希望在臺灣的居民,誠心接納來自不同國 家的移民,透過活動了解世界人權保障內涵以及多元文化尊重、關懷。本次活 動也讓國人對移民生活有所了解與體驗,新移民的加入,有助於增強臺灣在全 球之競爭力,亦使臺灣文化更加多元豐富,未來將會更用心關懷、接納新移民。

此外,人權保障為世界各國政府共同努力的目標,亦為我國施政的重點工 作,為與國際人權接軌,並強化移民人權保障工作,移民署於本年 3 月邀請專 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共同組成「移民人權諮詢小組」,協助落實移 民人權保障作為之擬議、施政之諮詢或對於特定議案提供專業之建言等,期透 過專家學者及民間實務工作者之建議,結合理論與實務,作為施政重要依據,

並提升移民人權保障工作,本年計召開 3 次會議。

署長謝立功於 2009 國際移民日活動會場與新住民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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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宣揚我國反歧視之立場,以及推廣、宣導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 訴辦法之精神與相關作業規定,本年 6 月 30 日至 7 月 1 日辦理反歧視及受歧視 申訴宣導講習,邀請廖元豪教授、夏曉鵑教授、黃旭田律師、賴芳玉律師、外 交部程其蘅處長及本署署長謝立功等學界及實務界專家,分別針對人權、移民 人權與我國人權保障現況、外國人在臺灣 - 法律生活的困境、女性新移民人權與 多元文化政策、我國推動落實人權保障與簽訂國際人權公約之歷程、本署移民 人權保障工作等議題進行研討,以持續落實平等與反歧視之理念,並提醒公務 部門同仁於執行公務時,宜避免因歧視而有侵害民眾權益之行動或作為。

第二節 落實移民輔導

我國外籍及大陸配偶已逾 43 萬人,本署對外籍配偶實施照顧輔導,係以「融 合新血,共建和諧多元新社會」作為政策主軸,並以「社會照護」的積極態度 與整體的視野,持續關注並因應新移民所衍生的問題。本年移民輔導業務,持 續整合民間力量建構合作機制,及積極建立外籍配偶服務體系,協助新移民維 持家庭功能,並加強推動通譯人才資料庫平臺,以促進社會安定,厚植我國人 力資源,提升國家形象及競爭力。

壹、推動外籍配偶輔導措施,保障在臺生活權益

為落實「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依生活適應輔導、醫療優生保健、

保障就業權益、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 及落實觀念宣導等 8 大重點工作,原訂定 56 項具體措施,於 97 年 8 月 20 日配 合現況修正為 40 項,本年 11 月 12 日再修正為 39 項措施,分由各相關機關及直 轄市、縣(市)政府積極辦理。並定期檢討各相關機關執行情形,業已召開 17 次檢討會議。

另為強化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措施,提升其在臺生活適應能力,使能順利適 應我國生活環境,共創多元文化社會,本年度補助 23 個地方政府(不含連江縣 及臺東縣)共計 983 萬 4,800 元,辦理生活適應輔導班、種籽研習班、推廣多元 文化活動、生活適應宣導等。

暢通外籍配偶照顧輔導諮詢管道方面,設置「0800-088885 外籍配偶諮詢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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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提供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身安全、子女教育、

居留及定居等有關照顧輔導法令諮詢,提供國語、越南、印尼、泰國、英語、

柬埔寨等 6 種語言之免付費諮詢服務,本年有效服務量為 1 萬 2,815 件。另設立 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 0800-024-111(Call  Center),提供中、英、日語 3 種語言 24 小時之簽證、居留、工作、教育、稅務、健保、交通等諮詢服務,

及有關失物協尋、租屋、保全、投資、商務、宗教、法律、家庭暴力案件報案 處理,本年服務件數為 5 萬 8,875 件。

辦理外籍、大陸與港澳配偶及無戶籍國民消費券發放,第一、二階段符合 領取資格人數合計為 16 萬 4,191 人,領券人數合計為 15 萬 8,572 人,領券率為 96.58%。

辦理「母親節感恩活動—新移民家庭多元 文化交流之旅」,於本年 5 月 9 日陪同新移民 家庭至臺灣順益原住民及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

計有 41 個新移民家庭及相關工作人員共 113 人 參與。

自本年 12 月起由署長率業務主管,逐一拜 訪各縣市首長,並邀集當地民間團體進行交流 座談,以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新移民照顧輔導 業務。

為強化移民輔導作為,結合各縣市政府及本署各縣市服務站、專勤隊、外 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民間團體等建構移民輔導關懷網絡。

另建置「外籍與大陸配偶關懷系統」,針對外籍配偶於入境後至服務站申請外 僑居留證,或大陸配偶辦理依親居留證時,由移民輔導人員與外籍(大陸)配 偶及家屬進行關懷訪談,提供法令與資源說明,並提供多語版之在臺生活資訊 簡冊及資源關懷袋。

本署 25 個服務站設置移民輔導人員,從事第一線移民輔導業務,提供外 籍配偶相關服務,成為移民資訊、諮詢、通報、轉介及整合政府與民間社會資 源之平臺。本年辦理諮詢服務 4 萬 5,435 人次、轉介服務 1,177 人次、宣導法令 215 場次、參與活動 276 場次、宣導單張放置 766 次、參與地方聯繫會報 216 場次。

新移民家庭多元文化交流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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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在臺新移民權益,提供適時語言翻譯,善用新移民語言專長,鼓勵 其參與公共事務,通譯人才資料庫於本年 4 月 7 日正式上線,至本年 12 月建置 之通譯人才計 479 名。

各縣市服務站成立志工及通譯服務,以協助服務站推動相關工作及活動,

並營造友善信任的服務環境。本年志工服務 15 萬 5,347 人次;通譯服務 12 萬 4,161 人次。

      98 年各縣市服務站移民輔導服務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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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提升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使用效益

為推動整體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服務,開發新 人力資源,共創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 民 間 資 源, 於 94 年 設 置「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分 10 年每年籌措 3 億元,加強執行外籍配 偶照顧輔導工作。

補助對象為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民間團體。補助用途分為「辦理醫療補助、社會

救助及法律服務計畫」、「辦理外籍配偶學習課程、宣導、鼓勵並提供其子女 托育及多元文化推廣計畫」、「辦理家庭服務中心及籌組社團計畫」、「辦理 輔導、服務或人才培訓及活化社區服務計畫」等 4 大類。

為提升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使用效益,於「98 年度新移民生活適應種子 網絡研習營」宣導基金業務。另於本年 6 月 18 日召開法規修正研商會議,研議 修正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相關法規。本年共核准補助 194 案,補助金額 1 億 8,647 萬 1,464 元。

第三節 非法移民管理

在全球化與國際化趨勢下,舉凡觀光、商務活動、工作、就學、結婚等日 益頻繁,形成龐大的跨國性人口移動現象,人流管理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重視 的議題。我國入出國境與外來移入人口逐年遞增,其所衍生偽造、變造旅行證 件、跨國犯罪、非法工作、逾期停居留,以及大陸偷渡犯、人口販運、難民庇 護等諸多問題,不僅凸顯移民事務日益多樣與複雜化,且對政治、社會、經濟、

公共衛生及對國境安全層面,造成極大之衝擊,是以,非法移民管理工作日形 重要。

我國為推動人口販運防制工作,於 95 年 11 月頒布「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 畫」,針對「查緝起訴」、「保護」、「預防」三大面向研訂具體措施,動員 各部會力量全力執行,並於 96 年 2 月成立「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作 為聯繫平臺,定期召開會議以確實追蹤管考政府部門對於防制人口販運各項具

服務站初入境關懷服務 - 提供法令及權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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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措施之辦理情形。另核定「防制人口販運執行計畫(97-99 年)」,以期達成 防制人口販運各項執行目標。

有關非法外來人士收容部分,因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及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各項規定情形而暫予收容,處分性質為行政處 分,其收容之目的係為確保順利遣送,有別於看守所或監獄內所羈押之被告或 刑事犯,本署對於收容工作,著重在受收容人於收容期間之生活照料及人權保 障,使其衣食無虞,安心等待遣送出境。茲將本年工作成果分述如下:

壹、人口販運防制法落實人權保障

為有效杜絕人口販運犯罪,本署制定「人口販運防制法」,本年 1 月 23 日 總統公布,同年 6 月 1 日施行,該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並配合於同日施行,

其定有人口販運定義、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措施,提供被害人臨時停留許 可及工作許可、沒收加害人財產補償被害人,及對加害人從重求刑之刑事處罰 規定,以遏阻人口販運犯罪之發生。

本年防制人口販運工作,在查緝起訴方面,司法警察機關共計查獲人口販 運案件 88 件,其中本署查獲 22 件,嫌犯 108 人,拯救被害人達 111 人。近 3 年 統計如下:

      近 3 年查獲人口販運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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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共計起訴人口販運相關案件 118 件,近 2 年統計如下: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人口販運相關案件情形

在保護面向,內政部和勞委會結合民間團體設置 19 處安置保護處所,本年 計新收安置被害人 329 名,並於安置期間提供被害人生活照顧、心理輔導、陪 同就醫、陪同偵訊、法律諮詢等服務;另於司法機關採證完備後協調相關單位,

安排 77 名被害人返回原籍國。

本署整合各部會及民間資源,透過多元管道加 強宣導國人對於人口販運議題之認識瞭解,並強化 外來人口對其權益之認知,並與財團法人勵馨社會 福利事業基金會與 MTV 歐洲基金會合作辦理「自由 重生─ MTV 出口反人口販運演唱會」,宣傳反人口 販運活動理念,喚起民眾的瞭解與支持,成功打響

「反人口販運」議題。

為提升實務人員專業知能及辦案能力,本年辦 理 2 場次防制人口販運通識教育訓練、防制人口販 運國際工作坊及研討會各 1 場次,另完成編修「防 制人口販運工作手冊」,並分送相關部會作為教育 訓練參考教材,而各部會則分別於專業領域訓練中 安排防制人口販運相關課程,以統一保護、查緝之 觀念與做法,強化第一線執法人員之專業判斷及敏 感度,並落實執法,以期有效遏止人口販運案件之 發生。

自由重生 ─ MTV 出口反人口販運演唱會

98 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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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收容所整建擴充及落實人性化管理

本年累計收容非法外籍人士 6,822 人,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含偷渡犯)

1,047 人。

執行非法入境大陸地區人民 遣返 5 次,遣返人數 236 人,其 中 男 168 人, 女 68 人。 近 3 年 平均收容天數,由 96 年 203 天、

97 年 160 天 至 98 年 大 幅 降 低 至 111 天,平均收容天數已呈逐年 降低趨勢,可有效減少收容管理 成本。

於本年 4 月 7 日成立南投收

容所,且著手規劃於高雄興建大型收容所,期增加收容空間,以提升收容環境 品質,並達到未來全國北、中、南、東區域平衡,受收容人就近解送收容目的。

另逐年編列預算,整建(修)改善收容所環境,強化阻絕監控設施(備),並 檢討拆除收容區內部分床位,作為受收容人活動、用餐及閱讀書報空間。

印製 4 國語言(中英、中越、中泰、中印)之受收容人入所須知,於受收 容人進入收容所時依國籍發放人手 1 份,以告知其權利義務,保障受收容人之 基本權益。

採取人性化及雙向溝通方式執行收容管理,辦理衛生教育宣導及各國民俗 節慶活動等,以關心、愛心及服務心關懷受收容人,並落實走動式管理,隨時 關懷收容狀況,適時提供受收容人協助,並定期舉行座談,藉由雙向溝通機會,

促進彼此瞭解,維持和諧氣氛,穩定收容秩序。

第四節 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

為積極推動跨國境婚姻媒合公益化及非營利化服務,並避免跨國境婚姻媒 合商品化,我國於 97 年 8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明定跨國境婚 姻媒合不得為公司商號之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及不得廣告等條文,

另訂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以

98 年 4 月 7 日南投收容所正式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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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管理依據。本年度除積極宣導,輔導原婚姻媒合業轉型外,並進行團體實地 輔導及查處違法案件,期保障受媒合當事人權益及提升我國人權保障形象。茲 將本年度推動成果分述如下:

壹、輔導原婚姻媒合公司商號轉型為非營利社會團體

積極輔導原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轉型為公益化團體,並向本署申請許可從 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截至本年 12 月底,已許可 23 家公益團體從事跨國境婚 姻媒合,其中 21 家為原婚姻仲介業轉型、2 家為社福團體申請。

貳、提升許可團體服務品質

為暸解經本署許可之跨國境婚姻媒合團體服務運作及法令規定事項之執行 情形,並藉由面對面雙向溝通,暸解跨國境婚姻媒合團體實務運作問題及需求。

本年除辦理 2 場次座談會,並至 15 家已許可之跨國境婚姻媒合團體進行實地輔 導,針對狀況個別指導,以落實政策及提升跨國境婚姻媒合團體服務品質。

參、宣導非營利化、公益化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

為使社會大眾及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瞭 解 公 益 化 政 策, 透 過 報 紙、 廣 播、 短 片、DM 摺頁及外展宣導等方式,加強宣導新制各項規 定,使民眾及現行業者知悉並配合辦理。本年 製作宣導短片 1 支,運用新聞局公益時段播出 35 次 及 電 視 臺 播 出 90 檔 次、 印 製 宣 導 摺 頁 1 萬 3,000 份分送各縣市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 及已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團體等、103 家 全 國 性 及 地 方 性 廣 播 電 臺 公 益 時 段 播 出 8,010

檔次、行政院各單位 75 處電子字幕機刊登訊息,並於 4 大報全國版刊登報紙廣 告。另主動結合地方政府機關及民間機構,運用新移民或社會大眾研習或集會 場合辦理宣導,計辦理 9 場次,宣導人數 820 人次。

至跨國境婚姻媒合團體進行實地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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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嚴加取締裁罰跨國境婚姻媒合違法行為

為強化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公益化並查察不法,本年訂定「跨國境婚姻媒 合違規行為查察須知」,函知外交部、本署國際事務組及專勤事務大隊轉知相 關人員知照。並於專勤事務大隊面談研習中,說明新制規定及查證注意事項,

透過面談、查察等機制加強取締非法。

本年度計召開「內政部婚姻媒合管理審查小組委員會議」4 次,針對違法跨 國境婚姻媒合案件進行審查並予裁罰。另受理檢舉案件 197 件,含違法從事跨 國境婚姻媒合廣告案 179 件、期約報酬 17 件、公司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1 件。共計裁罰 51 件、777 萬元。

第五節 移民業務機構管理及輔導

依業務統計分析,本年我國人民透過移民公司辦理移出人數約 1,600 餘人,

鑑於移民業務多變且繁雜,國人大多委託移民公司代辦,以協助蒐集移民資訊 及辦理申請程序,為確保移民公司具備一定專業能力,本年度除強化移民公司 之管理外,並積極查處違法案件,以確保移民消費者權益。茲將本年業務推動 情形分述如下:

壹、管理移民業務機構

審查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撤銷許可、核發註冊登記證及變更事項,本 年計申請設立移民業務機構 9 件,核發註冊登記證 10 件,廢止註冊登記證 3 件,

變更註冊登記許可 21 件,換發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12 件,截至本年 12 月 底止合法立案之移民業務機構 104 家。

一、許可移民業務機構諮詢、仲介國外移民基金

為保障國人於辦理國外投資移民時有充足正確之國外移民基金資訊,入出 國及移民法規定移民業務機構諮詢、仲介國外移民基金前,應逐案送本署許可。

本年計許可 25 家移民業務機構諮詢、仲介加拿大聯邦投資移民計畫及魁北克省 投資移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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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移民從業人員專業知能工作坊 為提升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及本署 相關人員對國人主要移居國,如美國、加 拿大、澳洲、新加坡等國相關移民法令、

條件、申請流程,及我國移民相關規定之 專業知能,辦理 6 場次移民從業人員專業 知能工作坊,計 494 人次參加。

貳、加強宣導確保移民消費者權益

為宣導移民業務機構管理法令及正確 消費觀念,本年編印「移民業務機構相關

管理法令彙編」及「移民之路─我國主要移居國環境及移民資訊介紹」2 書,提 供多元資訊,2 書電子檔並同步上傳於本署網站「移民業務機構管理專區」,以 供民眾瀏覽及宣導之用。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本年 11 月 7 日假臺中市 豐樂雕塑公園舉辦安全消費心主張消保嘉年華會,本署以「移民停看聽 ... 權益 不能忘」主題參加,藉宣導提高消費者意識,減少可能衍生之消費糾紛。

參、查處違法經營移民業務

為落實導正移民業務機構違規營業和 查處未依法許可而違法經營移民業務案件,

維護消費者及合法移民業務機構權益,本 年度計召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管理 經營移民業務審查小組」會議 3 次,審理 提案共 10 案,會議決議裁罰處分 5 案,裁 罰金額為新臺幣 66 萬元整。

移民從業人員專業知能工作坊

管理經營移民業務審查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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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移入人口居留、定居管理

近年因全球化使我國移入人口增加,對國內經濟、社會等各層面亦有相當 程度之影響。為管理外來人口在臺灣地區之居留及定居能符合國家利益,並兼 顧當事人權益,本年度衡酌各種實際情況,適時修正相關法規,期以符合時代 變遷趨勢,強化移入人口居留、定居管理。茲將本年度推動成效分述如下:

壹、修正居留定居相關法規

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公布施行,於本年 8 月 12 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及「大 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並自同年月 14 日起 施行,以縮短大陸配偶設籍流程、取消申請定居時應檢附財力證明及修正合理 之居留定居數額等規定,符合現制。

本年 7 月 31 日修正「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或定居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 則」,11 月 12 日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 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6 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 第 28 條第 1 項之解釋令,12 月 15 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 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經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不得再申請期間處理原則」

之規定,以建立公平合理之裁量標準。

配合法規修正,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申請居留及定居送件須知、

標準作業流程及相關申請表格等。

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6 條、第 12 條、第 17 條條文、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配額表」、研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修正草案」、

修訂外國人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申請標準作業流程、送件須知及相 關申請表格等。

貳、申請案之審查與許可

本年計召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專案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審查會 17 次,召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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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 可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依 親 居 留 申 請 案 1 萬 6,206 件, 長 期 居 留 申 請 案 1 萬 7,314 件,定居申請案 2 萬 3,778 件;港澳居民居留申請案 3,137 件,定居申請案 564 件。許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申請案 3,237 件,定居申請案 2 萬 1,200 件,

輔導各縣市服務站辦理許可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案 1,169 件及無國籍人民居留申 請案 361 件。

參、處理在臺泰緬學生滯留問題

為解決滯臺泰緬學生居留問題,專案研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修 正案,業於本年 1 月 23 日經總統公布;另訂定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 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已於本年 6 月 8 日發布施行,作為該等學生申請居留之 依據。至本年 12 月 31 日止,共受理滯臺泰緬學生申請居留案件計 1,065 件 ( 無 戶籍國民 860 件、無國籍人民 205 件 ),核准發證計 1,031 件 ( 無戶籍國民 826 件、

無國籍人民 205 件 )。

肆、加強溝通提升服務品質

建置居留定居收件檢核清單作業及居留定居意見交流專區,輔導各縣市服 務站提升申請案件收件審核品質,以提供民眾更優質之服務;並辦理本年居留 定居業務研習計 3 梯次,加強對服務站人員辦理居留及定居之專業知能,受訓 人員計 184 人。

結語

在全球化及國際化衝擊下,跨國之人口遷移已成為普遍現象,新移民自外 地移居國內,所面對的是截然不同之生活環境與政經制度,政府積極提供相關 保障與服務,並大力推動建置友善國際生活環境,以吸引全球優秀人才,來臺 落地生根。攸關人流移動及移民權益之入出國及移民法,自 97 年修正施行迄今 已逾一年半,各項政策已逐步落實推展執行,包括配合國家發展進行移民政策 滾動式檢討、持續推動新移民照顧輔導等多元服務、加強人口販運防制工作及 保護被害人權益、積極輔導跨國境婚姻媒合非營利化服務、落實新移民人權保 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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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事務將持續期以積極務實的精神,以人為本的理念,積極維護其合法 基本權益,並期待國人抱持著「和諧共存、文化學習」的態度,以及「尊重接納」

的胸襟,共同幫助新移民們順利在臺灣落腳生根,創造一個和諧多元的新社會 與新家園。

新家鄉新生活─貼心相待幸福滿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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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基於服務旅居海外國人、僑民及實際業務需要,本署於國外 27 個駐外館處 派有移民秘書 28 名推動相關移民業務,駐外移民秘書職司國外入出國申請案審 理、面談、海外移民輔導、跨國司法合作、協緝外逃罪犯及協辦急難救助等重 點工作,由於我國與駐在國多無正式外交關係,執行各項業務需經由本署移民 秘書與駐在國當地警政、移民、海關、海巡、司法、緝毒、機場港口及陸路關 口等當地政府機關、民間機構相關人員培養長期密切合作關係,建立互助互信 友情與私誼,方能達成任務,經由兩國移民單位合作所建立之實際外交關係,

更可協助開拓我國國際活動空間,增進國際關係。

第一節  促進國際合作

國際間人流之移出或移入,均對國家或地區之經濟、治安及政治各方面帶 來顯著之影響。是故各國政府機構均有義務及責任取締移民犯罪,為其國民維 護應有之權益,而國際間人流之移動,必須依賴各國政府相關機構密切交流及 合作,並積極交換相關資訊,俾利打擊國際人蛇活動及其他衍生之重大犯罪。

本署本年與各國政府相關機構交流合作之情形如下:

1 月 7 日由國際事務組組長黃晁明率員接見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領務組 副組長 Mr.Richard  Adams、科長 Mr.Scott  A  Sternberg,美方提供美國永久居留證 及簽證樣本並討論「移民諮詢計畫」及查緝偷渡非法入境等議題。

1 月 15 日由主任秘書胡景富率員接見 加拿大移民暨多元文化部長國會事務代理 人眾議員黃陳小萍,討論我國核發簽證、

電子護照現況及兩岸直航對臺灣之影響。

2 月 4 日 署 長 謝 立 功 率 員 接 見 加 拿 大 駐 臺 北 貿 易 辦 事 處 代 表 Mr.Ron  MacIntosh、 簽 證 主 任 Mr.Rick  Schramn 及 專員曾佳瑩,討論臺、加之間司法互助、

臺灣對兩岸直航之管制作為及其可能影響

第三章  國際事務

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代表 Mr. Ron MacIntosh 及簽證組 主任 Mr. Rick Schramm 等 2 人來署拜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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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議題。

2 月 10 日 主 任 秘 書 胡 景 富 率 員 接 見 英 國 國 境 管 理 局 駐 香 港 亞 洲 區 經 理 Mr.David  Holgate、聯絡官 Mr.Peter  Talarico 等人,討論共同打擊跨國境犯罪及兩 岸直航後對臺灣之衝擊等議題。

3 月 11 日署長謝立功率員接見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代表 Ms.Alice  Cawte、

簽證服務處長 Mr.Ian  Hudson、簽證副處長 Ms.Stephanie  Forrester 及調查官黃俊 彥, 雙 方 討 論「 旅 客 航 前 審 查 系 統 」(Advance  Passenger  Processing  System:

APPS)、「區域移動警示系統」(Regional  Movement  Alert  System:RMAS)及 兩岸直航對國境管理的影響。

3 月 18 日主任秘書胡景富率員接見國家安全局訓練中心中南美洲學員等 16 名,訪團參訪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並深入了解我國國境管理作法。

3 月 19 日 署 長 謝 立 功 率 員 接 見 美 國 國 土 安 全 部 國 際 事 務 處 亞 太 事 務 處 長 Mr.  Douglas  Palmeri、 美 國 在 臺 協 會 政 治 官 Mr.  Jeffrey  Martin、 領 事 組 組 長 Mr.  James  Levy、 領 事 組副組長 Mr.  Richard  H. 

Adams、 領 事 組 防 偽 科

長 Mr.  Scott  Sternberg 等人,雙方討論「移民諮詢計畫」(Immigration  Advisory  Program:IAP)、臺北聽奧及高雄世運維安等議題。

3 月 24 日署長謝立功率員接見美國雷神(Raytheon)情報資訊公司主任 Mr. 

Brooke Griffith、工程師 Mr. Charles Li、臺北分公司總經理戈志力 Mr. Bradley D. 

Huang,雙方就旅客航前審查系統、電子邊境、移民控制與身分管理及生物辨識 等國境管理系統進行議題討論。

5 月 1 日署長謝立功率員接見美國國務院東亞太事務局臺灣事務協調辦公室 副處長 Ms.Deena J. Parker 與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政治組 Ms.Deanna Kim,洽

署長謝立功率員接見美國國土安全部國際事務處亞太事務處長 Mr. Douglas Palme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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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人口販運防制相關議題。

6 月 5 日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領事暨行政處長 Mr.Tony  Ambrosino、簽證服 務處長 Ian Hudson、簽證調查官黃俊彥與領事暨護照專員李鍾敏等 4 人來署拜會,

提供澳大利亞最新電子護照樣本,供本署入出境查驗與辨識,雙方並就高雄世 運之安全查核交換意見。

7 月 24 日國際事務組組長黃晁明率員與駐臺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安全 領務暨行政處薛處長 Mr.Ami  Sharon 等 4 人,於本署 8 樓會議室舉行座談會,討 論該處協助本署辦理「和運專案」之相關事宜。

8 月 12 日 加 拿 大 駐 臺 北 貿 易 辦 事 處 代 表 Mr.Ron  MacIntosh、 簽 證 處 處 長 Mr.Sean McLuckie 與移民管制專員曾佳瑩來署拜會,由署長謝立功率員接見,感 謝即將離任之孟代表任內對本署之協助與支持,並歡迎新任簽證處馬處長。

8 月 17 日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新任領事組組長 Ms.  Julie  L.  Kavanagh、

美僑科科長 Mr.Gregore  R.  Marcus 及美國公民服務組劉燕小姐來署拜會,由國際 事務組組長黃晁明率員接見,討論人口販運等相關議題。

8 月 27 日 國 際 事 務 組 組 長 黃 晁 明 率 員 與 印 度 臺 北 協 會 代 理 會 長 Mr.Amit  Narang 與領事官 Mr.Rakesh  K.  Sharma 等 2 人,於本署 8 樓會議室舉行座談會,

感謝該會協助本署辦理「2009 年臺北聽障奧運會」之安全查核事宜。

10 月 6 日美國在臺協會政治組官員 Mr.Denis  Rajic、法律顧問 Ms.Amy  Le  e 及 Ms.Deanna  Kim,來本署臺北收容所就本署執行防治人口販運查緝作業及偵查 起訴程序,實地參訪並舉行座談。

10 月 21 日 貝 里 斯 國 家 安 全 部 部 長 Mr.Carlos  Perdomo、 國 安 會 秘 書 處 副 協 調人 Mr.Oliver del Cid 來署拜會,由署長 謝立功率員接見,雙方就人口販運等議 題交換意見。

10 月 22 日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證 照 查 驗 官 Mr.Thomas  Pelz 赴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第 2 航廈參加本署國境事務大隊舉辦之

「2009 年國境管理研討會」,並對本署 署長謝立功接見貝里斯國家安全部部長 Mr.Carlos Perd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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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事務大隊人員實施證照鑑識講習。

10 月 23 日德國在臺協會證照查驗官 Mr.Thomas  Pelz  率條約法律事務副主任 Mr.Hubbe  Heinrich、行政組組長 Mr.Joachim  Meyer 及簽證組副組長 Ms.  Ruby  Lin 來署拜會,由國際事務組副組長張琬宜率員接見,討論以下議題:1. 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觀光;2. 大陸配偶居留、定居、面談事宜;3. 如何從護照資料分辨臺 灣無戶籍國民及有戶籍國民;4. 德國外籍配偶取得德國國籍之年限。

11 月 4 日 哥 斯 大 黎 加 移 民 警 察 局 分 局 長 Ms.Maria  del  Milagro  Redondo 及 警 官 Mr.Jose  Rafael  Bravo 赴 國 境 事務大隊拜會,就遣送罪犯 及偽變造護照查緝交換雙方 意見。

11 月 12 日美國在臺協會 副處長 Mr.Eric  H.  Madison 及

領事組組長 Ms.Julie Kavanagh 來署拜會,署長謝立功率員接見,討論以下議題:

1. 雙方就國境安全及人口販運等工作持續合作 ;2. 確保美國公民在臺遭受逮捕時 及時獲得通告;3. 本署資訊系統現代化的後續進展;4. 兩岸擴大交流對本署政 策及執行面的影響;5. 臺灣國民尚未獲美國同意以免簽證入境美國之原因。

11 月 13 日本署舉辦國際移民日活動,邀請外國駐臺館處:澳大利亞商工 辦事處代表 Mrs.Alice  Cawte 及簽證處長  Mr.Ian  Hudson、歐洲商務協會執行理事 Mr.Nathan  Kaiser、日本交流協會領事長松村敏夫及主任馬場課樹、馬來西亞友 誼及貿易中心簽證處處長 Mr.Saravana  Kumar、韓國觀光公社科長朴範錫、甘比 亞大使館秘書  Mr.Lamin  B.  Bo  Jang 等出席開幕典禮;其中韓國觀光公社設立 2 個攤位及日本交流協會架設鯉魚展覽;另德國在臺協會提供德國音樂 CD 片、宏 都拉斯大使館提供咖啡禮盒及 6 件 T 恤、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提供泰國傳統五 色陶瓷作為摸彩品,日本交流協會主任馬場課樹特別上場演唱日本歌曲。

11 月 24 日 紐 西 蘭 商 工 辦 事 處 經 濟 組 組 長 Mr.Tony  Clark 及 簽 證 處 處 長 Ms.Sophie  Lo 來本署國境事務大隊拜會,討論紐國開放國人赴紐免簽證待遇、洽

國際事務組組長黃晁明率員接見哥斯大黎加移民警察局分局 長 Ms. Maria del Milagro Redondo 及警官 Mr. Jose Rafael Bra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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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建置 24 小時熱線聯繫事宜等議題,以加強合作打擊人蛇集團不法活動。

11 月 24 日 南 非 聯 絡 辦 事 處 聯 絡 官 Mr.A.N.Peter 及 領 事 專 員 Ms.Olive  Chen 等 2 人來本署南投收容所關懷南非籍女受收容人,協助確認身分及辦理相關證 件。

第二節  加強海外服務

為加強對旅居海外臺僑提供入出國各方面服務、妥適審核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澳門居民與無戶籍國民之來臺申請案、全力打擊跨國人口販運等各項犯罪 查緝業務,本署於海外各國派有移民秘書 28 名,除執行上揭各項業務外,並全 力支援駐外館處辦理如中華民國護照之安全審查、僑生審查、旅居海外臺僑急 難救助等案件,另與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合作,共同打擊 國人海外犯罪及緝捕外逃通緝犯,俾維護我國境安全及司法正義。

本年度辦理海外移民秘書輪調作業,計有美國舊金山、夏威夷、洛杉磯、

芝加哥、香港機場、奧克蘭及南非斐京市等 7 地。各駐外秘書未來將繼續強化 對旅居海外臺僑之各項服務,表達我政府對海外僑民照顧之美意。

      移民署駐外移民秘書工作成果統計表

駐外移民秘書業務繁重,為服務我旅外僑民,在海外係 24 小時待命,尤其 是國人急難救助方面,國人在國外遇有搶劫、車禍、遺失護照或騷擾索賄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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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移民秘書接獲通報後,皆能於第一時間趕往案發現場予以必要協助,並即 協調駐在國警政、移民、海關等執法機關給予支持,多能迅速解決我僑民急難 問題,深獲我僑民好評。

移 民 秘 書 於 入 出 境 審 理 方 面 亦 嚴 密 審 查, 對 國 境 安 全 之 維 護 有 重 大 助 益, 對 僑 民 之 服 務 亦 盡 心 盡 力, 海 外 常 遇 有 臺 僑 外 出 遺 失 證 件, 無 法 返 臺, 在 當 地 國 亦 無 證 件 可 供 證 明 身 分,

遭 遇 進 退 兩 難 情 形,

移民秘書為服務僑民,均以最快速度補辦證件,協調當地國移民機關出函證明 該僑民身分,並協助補辦旅居國簽證,俾使僑民安心於旅居國工作、就學,並 能順利出境返臺。

第三節  建立難民法制

居住在地球的我們應該確立地球是一個整體的「地球村」的理念,基此,

難民問題是屬於全球性與國際性的問題,任何立足於國際舞臺的國家都應該參 與難民問題的解決。本署曾於本年 12 月 8 日委託國立臺北大學辦理「我國制定 難民法電話民意調查」,其結果有超過 7 成 5 的受訪者同意我國制定難民法,

以善盡國際責任,顯示居住在臺灣這塊土地上的人民是有情有義,而且富有同 情心。

1948 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951 年「難民地位公約」、1967 年「難 民地位議定書」及聯合國「領域庇護宣言」規定,個人為避免迫害,享有在他 國尋求庇護之權利,各國應尊重他國給予難民之庇護。因此諸多聯合國會員國 依據前開宣言及原則制訂難民法等相關法令並建立庇護制度。

我國雖然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曾於 1975 年及 1976 年接納越南、高棉、

駐香港工作組辦理香港地區居民來臺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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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國及中南半島難民約 1 萬 1 千人,並提供保護與協助,在實務上已有施行難民 庇護的措施,惟至今尚未制訂「難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致對於難民之處 理缺乏法制依據。為提升我國人權水準,與世界人權接軌、落實人權治國理念 與善盡國際成員的責任,內政部已參酌前述公約、宣言以及世界各國包括美國、

英國、法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家的制度及法規,擬具我國的「難民法」

(草案),並於本年 12 月 31 日通過行政院第 3177 次會議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我國「難民法」草案主要重點包括:一、明訂申請我國難民認定的條件,

除因政治因素遭到迫害之外,也納入因戰爭和大規模自然災害發生的難民;二、

主管機關在受理難民認定的審查期間,得給予申請人在臺停留許可並享有法律 諮詢、醫療照顧及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三、主管機關得擬訂接納難民的數額,

以維護本國利益,同時也可以用專案方式受理大量難民的移入;四、取得難民 身分者,由主管機關發給難民證明文件,並得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難民旅行文件,

依法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

第四節  持續辦理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網

臺灣在 2002 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為第 144 個會員國,是全球第 16 大貿易國及第 18 大經濟體,為使臺灣與國際接軌,行政院從民國 91 年 10 月 開始陸續訂頒「營造英語生活環境行動方案」、「營造國際生活環境建設計畫」,

並於民國 97 年 8 月成立了「營造國際生活環境推動小組」,希望整合政府與民 間的資源和力量,達到建構臺灣生活環境國際化和多元化的目標。

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網(http://iff.immigration.gov.tw)即在上述背景下,

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 94 年 7 月 1 日指示內政部警政署建置中、英雙 語網站,96 年 1 月 2 日移由本署辦理。由於本網站偏重於靜態資訊,本署為利 雙向互動,另行建置「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0800-024-111),提供 24 小時、全年無休之中、英、日語免費諮詢服務,期以完整的服務網絡,協助 在臺外國人解決生活上所遭遇的困難和語言溝通上的障礙。

本網站以彙整政府各部會有關外國人在臺生活的資訊,以中、英雙語的方 式呈現,首頁將服務對象區分為觀光旅客、居留者、留學生及外籍眷屬等 4 類,

針對不同對象提供相關法規與申請表格,以滿足在臺外籍人士申請居、停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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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及諮詢之所需。此外、本網站 亦提供網路即時新聞、郵件、電 子地圖、會話教室與雙語詞彙等 多項服務,對在臺生活的外國人 而言可謂是相當實用,有利外籍 人 士 及 早 融 入 臺 灣 的 社 會 與 生 活。

截 至 本 年 12 月 31 日 止, 點 閱 本 網 站 的 訪 客 已 累 積 至 136 萬

餘人次,已成為我國政府與在臺外籍人士之間的重要雙向溝通平臺,對有意來 臺或已在臺投資、就業、留學或觀光的外國法人、公司或個人,提供具體、實 質的協助和服務,顯著地提升我國政府便民服務的國際形象。

第五節  建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

馬總統上任以來,陸續開放及擴大兩岸交流相關措施,海峽兩岸人民往來 日益頻繁,交流互利之餘,同時亦衍生許多犯罪問題。不法分子利用兩岸關係 之特殊性,進行跨境犯罪,影響國內治安甚鉅。本年 4 月 26 日兩岸第三次江陳 會談在南京圓滿落幕,其中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議題,在我方持 續推動下獲得重要進展,雙方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

藉由協議之執行,有效追訴查緝犯罪,交換犯罪情資及遣返犯罪對象,共同解 決跨境犯罪問題,為維護兩岸交流秩序、社會安定及人民福祉奠下基石。

本署落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精神,深化及拓展與 大陸地區相關單位之業務交流,本署前聯絡人國際事務組組長黃晁明與大陸地 區聯絡人北京公安部港澳臺事務辦公室副主任王鋼及處長宮艷萍聯繫,雙方咸 認確實有就共同打擊犯罪相關議題進行研討並建立聯繫管道及資訊交換機制之 必要,應逐步擴展交往密度及深度,以期發揮以下效益:一、建立兩岸治安人 員聯繫管道與信任基礎,提升互訪層級與次數,爾後在現有基礎上將擴展至全 陸區域(中央與地方)之交流互訪,每年持續派遣人員前往大陸地區從事交流 活動及邀請大陸相關官員等來訪,藉由實際接觸與參觀逐步建置兩岸移民資訊

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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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窗口,共同解決兩岸人民入出境問題。二、雙方建立共同打擊兩岸人蛇集 團與跨境犯罪緊密關係,有效遏阻人口販運事件發生,提升我國際形象。三、

汲取大陸治安單位查緝兩岸跨境犯罪之經驗,藉由相互學習查緝技巧,建立常 態性文件查核機制及交換人口販運預警情資,有效遏止國際人口販運集團藉我 國為中轉站之不法意圖。四、透過雙方經驗交流與心得互換的方式,消弭彼此 執法之隔閡,有效建立合作共識,創造兩岸人民雙贏福祉。兩岸實質交流合作 情形如下:

9 月 26 日本署指派國際事務組偵防科科長楊文凱率員赴金門水頭與陸方福 建邊防總隊參謀長王冰,遣返大陸武警張某,與陸方建立合作聯繫機制。

11 月 23 日至 27 日由署長謝立功親自率團前往北京及港澳等地,與中國公 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邊防管理局、香港入境事務處、澳門出入境事務廳等相關 單位進行座談與交流,獲得大陸官方高度重視,謝署長一行拜會公安部首席副 部長楊煥寧,雙方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事項進行充分溝通與了解,會晤氣 氛良好,有助建立合作基礎。

11 月 25 至 30 日國際事務組前組長黃晁明率團前往上海市、福建省等地,

拜會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福建省公安廳、臺港澳事務辦公室、公安部 邊防總隊及廈門市公安局等單位,雙方並就兩岸打擊犯罪交換工作心得,有效 強化打擊不法之合作決心。

署長謝立功一行拜會大陸公安部首席副部長楊煥 寧

署長謝立功拜會大陸公安部首席副部長楊煥寧,

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議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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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協助維護國際活動安全

本署職司人流管理任務,為確保國境安全,秉持阻絕不法於境外之原則,

對來臺從事國際活動之外籍人士,均嚴格執行安全查核機制,本年 7 月 6 日至 16 日「高雄世界運動會」及 9 月 5 日至 15 日「臺北聽障奧運會」期間,協助外 國選手、貴賓及裁判等安全查核,以及入出境安全維護及管制。對在臺停留外 籍人士加強清查過濾,尤其針對逾期居留、逃逸外勞加強查緝,淨化內部環境。

上述「高雄世界運動會」(KOC)受理第1批至第 5 批安全查核人數總計 6,937 人次。查核結果通過 5,995 人、重複報名 920 人、查獲危安管制對象 7 人 及東突恐怖組織分子 15 人(合計 22 人)並予以管制入境。「臺北聽障奧林匹 克運動會」(TDOC)受理安全查核人數總計 10 批共計 4,942 人次。查核結果通 過查核 4,781 人、出生日期明顯錯誤 4 人、重複報名 136 人、護照過期 2 人、管 制對象 19 人(含 TDOC 函請撤管 2 人、入境告址對象 1 人及 16 人予以管制)。

二大賽事總計查核參賽人員 15 批,合計 1 萬 1,879 人次,管制入境 41 人。

結語

面對全球化趨勢演變,美、加、紐、澳等各先進國家皆設有專責移民機關 辦理具有國家主權象徵意義之人流管理事宜,國際社會亦設有國際移民組織,

提供各國協商、解決跨國移民事務之對話機制。鑑於我國國際處境特殊,透過 本署駐外移民秘書與駐在國建立各項實質工作關係,以積極爭取加入相關國際 移民組織,除可確保我國際安全、社會安定、奠立國家永續發展外,對拓展我 國與當地國家雙邊或多邊全面性合作關係具一定助益,更可提升我國於國際社 會、國際組織、跨國企業之能見度,本署移民秘書將秉持既有職掌持續推動各 項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藉由合作達到兩國交流之目的,以期發揮我國外交最大 整體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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