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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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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部分工時工作:平衡工作與家庭∕生活?

Hakim 的偏好理論對女性勞動力的分類,以工作-家庭兩種傾向作為區分 標準;其所引發的爭論中,也都反映出工作-家庭兩極化的特質。更進一步,

從融合工作-家庭的觀點出發,應檢討部分工時工作是否能真正調和「工作- 家庭」的衝突?部分工時制度對女性的工作及生活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彈性的部分工時工作制度,在友善家庭的目標下,被視為能夠平衡勞工 工作與家庭需求、降低工作-家庭衝突、增加時間管控能力以及促進勞工的生 活滿足感;但近來除了提倡此一制度的優點外,許多學者也開始關心這些制 度在實際執行上的效果及對勞工產生的影響(Higgins, et al.,2000;Hill, et al.,

2004;Warren,2004;Kelly & Kalve,2006;Liechty & Anderson,2007)。在 政府以部份工時制度作為促進就業措施的同時,學者也提出了部份工時制度 可能造成低度就業的隱憂(BOLLÉ,2001)。以下三節分別探討部分工時就業 對女性在社會、家庭與個人層次所造成的影響。

第一節 婦女部分工時勞工的社會地位:邊緣化的危機

一、部分工時工作的勞動條件保障

在許多國家中,勞動條件保障或社會保險的涵蓋範圍,通常排除工作時 數低於某一標準的勞工,或是某些工作型態的適用(張天開,1988:5-16;

Tam,1997:118;Bolger & Kimber,2000:136)。部分工時勞工與一般典型 勞工相較下,較不易達到法律保障的最低標準(Hein,2005:139),使得社 會安全制度排除或降低許多部分工時勞工獲得傷病、失能或退休等給付的資 格或額度(Gergory & Connolly,2008:F1)。由於部分工時勞工大多為女性,

因此政策的進入限制造成了對女性的間接歧視(Bolger & Kimber,2000:141;

Markey, et al.,2002:177),部分工時工作低劣的勞動條件,也成為女性為了 調和工作與家庭所付出的代價(Gergory & Connolly,2008:F7)。

我國勞基法的適用範圍是以行業別區分,法律上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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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適用(黃越欽,2006:323)。但一般部分工時勞工較少的工作時間,使其 在法律適用上可能會產生問題。行政院勞委會針對部分工時勞動規範,於民 國 81 年公布「僱用部份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並於民國 92 年發佈《僱用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取代之。但該手冊中關於部分工時勞工僱用、

勞動基準、職工福利、勞工保險與安全衛生等相關規範,多沿襲勞基法的規 定,並將模糊地帶建議由勞雙方議訂。實際上我國勞資協商議訂勞動條件的 情形並不普遍,使部分工時勞工無法獲得與全時勞工同等待遇;且該手冊的 法律效力仍有疑義16(黃越欽,2006:322)。

我國勞動法令的訂定,是以保障典型的全時勞工為主(劉錦樹、陳秀,

2003:99),我國部分工時勞工在法律適用的模糊不清,使得法律規範與雇主 實際給予的勞動條件,仍與全時勞工有所差異(林炫秋 2008:68-96;邱駿彥,

2005:300;李誠等,2000:147;郭玲惠,1999:195)。

(一)薪資

我國部分工時就業者薪資的計算方式,以「時薪制」占 71.0%最多;具 家庭主婦身分的部分工時就業者,同樣以「時薪制」計算者占 54.7%最多,

其次為「月薪制」占 32%。我國法律規定勞工的最低時薪不得低於 95 元,大 多合法雇主,並不違反部分工時勞工工資不得低於按比例計算的基本工資的 規定17

若以月薪觀察,2007 年 8 月我國部分工時就業者,月平均薪資為 13,346 元。在兩性薪資方面,男性部分工時勞工的月平均薪資為 14,393 元,女性為 12,660 元。由於部分工時工作的工作時間較短,致其平均薪資均低於基本工

16 就法律性質而言,「僱用部份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中所規範的事項,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行 使,在法律位階上屬於行政命令。但該要點並無法律授權依據,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屬無效,

因此勞委會將其廢止。並於民國 92 年發佈《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取代原有要點,

性質上屬於行政指導(不具法律強制力),位階低於行政命令,在規範形式上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工時勞動在法制適用上,有學者建議修訂專法或於勞基法中增修相關條文(陳玲俐,2004:

101-103;焦興鎧,1997:298;盛惠煜,2004:256),使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條件與權益,能夠 確實受到法律保障。

17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 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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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兩性薪資呈現男性高於女性的差異,可能與兩性集中的行職業與工作內 容的差異有關,以及就業市場中性別歧視與職業隔離所造成。

家庭主婦部分工時勞工方面,其月平均薪資為 12,349 元,皆低於所有部 分工時就業者,及女性部分工時就業者的月平均薪資。在與其他部分工時身 分的勞工相較下18,其薪資也是所有身分中最低的,顯示我國婦女部分工時勞 工,其薪資所得不但無法支援家庭的基本需求,也會有個人所得安全上的疑 慮。

若排除工作時間長短的差異,改以全時工作的比例計算,有些研究仍發 現,同職位的女性部分工時勞工,其薪資仍低於女性全時勞工的薪資(Burchel,

et al.,1997:217;Manning & Petrongolo,2008)

。低階女性部分工時勞工的 薪資,不但與男性勞工(全時∕部分工時)的薪資存有差距,與低階女性全 時勞工間薪資差距也逐漸增加(Gergory & Connolly,2008)。在普遍的歧視 下,女性部分工時勞工的收入,可能會低於國家社會保險適用的最低收入標 準(Beechey & Perkins,1987:150)。有些國家會透過法律來改善此一現象,

將部分工時勞工納入社會安全相關給付的範圍(張天開,1988:17)。

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者,多為青年、女性與退休勞動力,其薪資與福利即 使在控制了年齡、性別、種族、教育程度與行職業等影響因素下,仍較同工 作場所的全時勞工低(Morris & Vekker,2001:387),顯示部分工時勞工在 勞動市場中仍受到歧視與不平等的待遇(BOLLÉ,2001:223;Bardasi &

Gornick,2008)。

由於部分工時工作通常屬於較低階層的工作,多被排除於組織的福利、

休假、訓練及年資加薪的制度外(Tam,1997:119)。從事低階部分工時工 作的經驗,對女性的薪資收入也有負面影響;研究指出,從事部分工時工作

18 部分工時統計中,從事部分工時以外的身分其月平均薪資如下:在學者為 12,412 元;準備升 學為 13,445 元;等待服役中為 14,347 元;退休後再工作者為 16,372 元;其他身分者為 15,167 元。家庭主婦之 12,349 元不但低於基本薪資,也低於其他身分的部分工時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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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愈廣泛,女性的薪資層級愈低(Tam,1997:167)。幾乎大部分的部 分工時勞工,為家中次要的賺取收入者,無法負擔家庭主要收入(Hakim,

1996a:65;尹秀麗,2003:65)。

我國有偶婦女的就業中,部分工時與全時工作間也存在著差異(黃台心,

1993b:99)。研究指出,造成全時與部分工時婦女工資率差異的主要因素包 括,婦女的婚姻狀態、年齡、過去工作經驗及從事的職業別(王幸君,1998:

75)。顯示我國已婚婦女為了家庭選擇部分工時工作的代價,是使自己陷入於 更低劣的勞動環境中。

(二)福利

我國的實證研究發現,非典型僱用勞工在勞健保、資遣費、福利金、年 終獎金、婚喪生育補助、退撫制度、交通食宿津貼、訓練補助與職災補償等 方面,並未與一般勞工享有同等待遇(李誠等,2000:147)。我國部分工時 勞工享有的福利措施中,以「年節及年終獎金」為最多,占 61.7%,其次為

「工作、績效獎金」占 46.4%、「休閒活動、旅遊」占 46.3%、及「勞工福利 金」占 38.2%。其中,有 60.4%的婦女部分工時勞工無工作與績效獎金。

部分工時勞工往往被排除於全時勞工可獲得的相關福利措施,例如:員 工訓練與發展以及特別休假等。Beechey 與 Perkins(1987:152)所訪談的雇 主,大多並未給予女性部分工時勞工津貼或紅利等補助;這些雇主認為,其 所提供的部分工時工作本身就是一項「福利」,已經協助了女性配合其家庭生 活的需求。

(三)加班費

部分工時勞工通常被期待具有彈性的工作時間,其時間安排具有不穩定 的特質,可能需處於隨時待命加班的狀態(Hein,2005:141);但若工作時 間超過預定的排班時間,大多無法獲得加班費(Beechey & Perkins,1987:

152)。我國規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若超過與雇主約定的工時,但未達勞基 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的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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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依據勞基法第 24 條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規定辦理。但實際上我國勞工在薪資 方面多不具有議價能力,加班費的意義即在於超過通常工作時間即需以加成 的工資率給付,應採用只要超過「約定工作時間」即需給付加班費較為合理

(吳宛芸,2007:94)。

(四)休息休假

部分工時勞工通常沒有特別休假等休假機會,根據我國統計調查,部分 工時勞工工作七日,事業單位有給予一日作為例假日者僅占 60.6%;有特別 休假者占 18.8%;有育嬰假占 4.1%;有家庭照顧假者僅占 2.5%(許金龍,2008:

85-86)。

勞基法中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同一事業單位中,繼續工作滿一年以 上,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但部分工時勞工較不穩定的工作期間,可能使其 難以達到特別休假的標準。再者,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特別休假因 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部分 工時勞工已難以達到特別休假的標準,更遑論雇主給予未休假之工資。有學 者建議,特別休假應以比例方式推算較為妥當(郭玲惠,1999:226)。

在國際勞工公約中,皆明白揭示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的「均等待遇 原則」;此亦為我國勞動法令中,對於部分工時勞動條件保障所缺乏的概念。

原則上勞基法規範的勞動條件對部分工時勞工同等適用,但有些法院的判 決,甚至忽視部分工時勞工的特性而有差別待遇(林炫秋,2008:54)。

ILO 強調,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應受到平等待遇,需達到「絕對平 等」;也應針對部分工時與全時勞工在工作時間上的差異,透過比例計算相關 勞動條件保障,以達到「比例平等」。學者間多認為「均等待遇原則」可做為 我國部分工時勞動條件的適用,雇主對部分工時勞工所為的差別待遇行為,

若欠缺正當理由,則應認為無效(楊通軒,1999;林炫秋,2008:64-65)。

我國政府所訂定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不但規範形式 不具有法律效果,內容並未針對部分工時工作的特性做出特別規範,僅沿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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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的相關規定。雖然我國在法律上並未對部分工時勞工採取差別待遇,

但實際上,我國不少部分工時勞工的工作內容與工作時間,與全時勞工差異 不大,但其勞動條件與福利仍與全時勞工有所落差(邱駿彥,2001)。

在我國欲透過部分工時制度吸納婦女投入勞動市場,但法律保障上的不 足,並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一個均等待遇的工作環境。現今部分工時的勞動 條件與法律保障,與積極促進婦女就業的目標上,仍存有差距(郭玲惠,1999:

246)。若政府透過加強保障部分工時工作的勞動條件,能夠避免雇主在降低 勞動成本的考量下降低勞動條件,使兩性職業隔離擴大。並避免勞工在彈性 工作安排的過程中,受到市場剝削與社會排除,保障其工作安全(Liechty &

Anderson,2007:313)。特別是對於低階部分工時工作而言,良好的勞動條 件能夠避免女性寧願選擇成為全職的家庭主婦,而不願陷入低劣的勞動環境 當中(Webber & Williams,2008:773-774)。

二、次級勞動市場的圈套

政府提倡部分工時制度,是認為該制度具有改善就業的性別不平等,及 提昇婦女社會地位的作用(林泰安,1996:31)。但觀察部分工時就業的特性,

讓人質疑部分工時就業是否真的能夠改善性別不平等,或是反而成為一個社 會排除的「圈套」。

若將「部分工時工作」作為一項解決問題的工具來看,依據其運用的目 的不同,部分工時工作對婦女產生的影響(包括正面與負面)也會不同。McRae

(1998)將組織的運用目的分為兩類,第一類為「公司需求取向」,指依據公 司經營需求所安排的彈性工作時間,由勞工來配合雇主的勞動需求;第二類 為「個人需求取向」,依據員工彈性工時需求,公司願意讓全時勞工減少工作 時間。大多數的工作場所屬於第一種情形,通常其部分工時員工占公司總員 工人數的比例較大。

在「個人需求取向」的工作場所中,部分工時工作多具有為婦女帶來工 作機會、符合不同生命階段的彈性工作需求的益處。但部分工時工作通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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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收入較少、薪資較低、缺乏訓練與晉升機會等缺點。通常在「個人需 求取向」的工作場所中,其部分工時與全時勞工在勞動條件上的差距會較小

(McRae,1998:105,109)。

許多組織所提供的彈性工作安排,主要是為了增加人力運用的彈性與降 低勞動成本,以達到組織的生產需求;而非將勞工的家庭需求列入首要考量

(Glezer & Wolcott,2000:49;Sheridan & Conway,2001;盛惠煜,2004:

243)。這類管理者多認為,有子女的婦女不適合部分工時工作,而偏好僱用 無家庭負擔的勞工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McRae,1998:104)。有研究指出 這樣的取向無法使員工發揮最大的工作潛力,反而限制了員工與組織的發展

(Sheridan & Conway,2001)。

部分工時工作具有高度不穩定的特質,雇主多於季節性、臨時性工作或 調整組織結構時採用部分工時工作(Meulders, et al.,1993:82)。大量僱用 部分工時勞工的企業組織,多集中於批發零售及服務業,其工作職位多具有 低技術的特質(Tam,1997:83;吳博欽,1996;張恒裕,1998:14)。大多 企業並不透過部分工時工作來獲得專業技術人員,使得部分工時工作的內容 大多集中於低技術層次的非核心工作(李誠等,2000:134;陳錦慧,2002;

李毓祥,2002)。

以不安定的就業型態做為吸引已婚婦女進入勞動市場的方法,是對女性 造成不公平待遇的來源(羅奉文,2001:19)。部分工時工作可能會導致性別 職業隔離的擴張,使得婦女部分工時勞工產生邊緣化的現象(Drew &

Emerek,1998:99)。婦女為了家庭因素從事部分工時、短期契約等非典型工 作,提高了其往後持續從事此類工作的機率及失業的危機(Giesecke & Grob,

2003)。

(一)訓練與晉升機會

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相較下,其較少接受在職訓練(Beechey &

Perkins,1987:166;Markey, et al.,2002:176-177)。我國部分工時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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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約有 47.8%沒有參與進修訓練;男性有接受進修訓練者,占 47.3%,女性 則以沒有進修訓練者較多,占 48.8%,58.8%的婦女部分工時就業者沒有參與 進修訓練。

由於較短的工作時間,使雇主在人力資本上的投資報酬率較低,因此多 不願將訓練成本花費在部分工時勞工身上。缺乏職業訓練與對組織業務的知 識不足,對其工作內容的安排可能會產生負面影響(Walsh,2007:165,172);

且較不容易提高工作技能,使部分工時工作經驗的累積對未來就業的幫助較 小(Burchel, et al.,1997:217)。

在女性需要負擔家庭照顧責任的認知下,雇主多認為若工作出現加班、

緊急狀況或出差的需求,大多女性無法配合,則以此作為不提供女性職業訓 練或晉升機會的理由(張晉芬,1995:159)。且管理者會認為,部分工時勞 工可能無法負擔晉升後所加重的工作量,因此失去拔擢部分工時勞工的誘因

(McRae, 1998:109)。女性投入了部分工時工作不但減少了收入及職涯發展 機會(Bolger & Kimber,2000:137),可能會增加社會對婦女部分工時勞工 的歧視(Arun, et al.,2004)。

(二)工會態度與組織中的社會關係

現今工會組織普遍缺乏對於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情形的關注,使得部分工 時勞工難以被整合至工會中(Beechey & Perkins,1987:161)。部分工時勞工 通常沒有參與工會或員工代表的機會;但學者提出,部分工時勞工條件的惡 化,可能會對同一組織全時勞工的勞動條件也產生不良影響(BOLLÉ,2001:

224)。

工會對部分工時勞工的態度與作為,以及部分工時勞工對工會的看法,

是影響部分工時勞工加入工會的因素。鑒於現今工會大多並未將女性部分工 時勞工納入會員,Walters(2002)探討女性部分工時勞工對工會的態度,發 現女性部分工時勞工未加入工會的原因,主要是其認為工會缺乏效率或工會 並未徵詢其加入的意願;在無工會組織中的女性部分工時勞工,有些並不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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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工會的功能。工會對會員提供的勞動權益保護,會使女性部分工時勞工同 樣展現對工會的偏好,此與 Hakim 認為其缺乏工作投入熱忱的觀點不同。

在政府與雇主皆不願透過法律來保障部分工時的勞動權益,以避免政策 造成「勞動市場僵化」的現象下,有時工會所製造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社會 壓力,甚至會大於法律的影響力;但部分工時勞工參與工會組織的機率遠低 於全時勞工,且在工會內也反映了組織中的權力差距(Beechey & Perkins,

1987:159-160)。我國工會組織與集體協商並不發達,部分工時勞工本身在 組織工會上也有一定程度的困難。

與全時勞工相較下,組織於決定工作的相關重要事項或組織變革時,較 少會徵詢部分工時勞工的意見,組織也較不易授權讓部分工時勞工參與決定 相關事項;甚至認為這反而會阻礙組織改革的過程(Markey, et al.,2002:

177)。部分工時勞工通常無法享有與全時勞工平等的資訊管道,僅能被動的 接受由上而下所傳遞的工作訊息;而全時勞工通常能夠直接與中高階管理者 或工會接觸,與參加公司會議(Markey, et al.,2002:177)。

有些從事低階工作的女性部分工時勞工認為,她們在組織中被視為是次 級階層,被安排從事「次級」工作;公司的會議與訓練課程有時會安排在其 工作時間之外,使得部分工時勞工較不易融入組織當中(Walsh,2007:173)。

部分工時勞工較短的工作時間,以及其他同事的差異對待,會影響他們融入 組織的程度,以及工作場所中的社會關係(Walsh,2007:159-159)。

(三)職業階層的向下流動與隔離 1.職業階層向下流動

Connolly 與 Gergory(2008)發現約有 1/4 的英國女性轉換至部分工時工 作時,經歷了職業階層向下流動的過程。其中,缺乏勞動市場經驗,是造成 職業階層向下流動的核心因素(Morris & Vekker,2001:387;徐美,2004);

個人與家庭狀況的特質(例如:教育程度與子女)的影響僅占一部份。

女性為了婚育而離開原有的全時工作後,很少有機會能夠回復原來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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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O’Reilly & Bothfeld,2002);若再就業時選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則通 常會流動至較低層級的工作,並失去原有的就業保障(Beechey & Perkins,

1987:166)。在國家提升教育水準與加強技能訓練的制度下,女性職業的向 下流動,使其所擁有的技能未完全發揮最大的效用,是國家人力資本與經濟 效用的損失。要遏止職業向下流動的情形,部分工時工作的產生,應採取直 接縮短現有工作的工時(Connolly & Gergory,2008:F73)。

2.勞動市場的隔離與邊緣化

Hakim 認為偏好理論中女性勞動力的分類,解釋了女性滿足於低階層工 作的矛盾現象與職業隔離持續的原因。女性因婚育離職或從事部分工時工 作,使得雇主所投入的招募、教育訓練等成本提高,因此女性勞動力被視為 具有較高的離職率,與較低的就業穩定性(Hakim,1995:442)。Hakim 認為 職業隔離的持續,是女性本身就業偏好與選擇的結果,兩性薪資的不平等證 實了女性的經濟依賴(Hakim,1995:448;1991:115)。

非典型僱用常與女性就業相連結,由兩性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人數比例 觀察,多數國家有部分工時女性化的情形,並多集中於女性領域的工作(Fagan

& Rubery,1996:240;Hein,2005:140)。Markey 等人(2002)探討澳洲 從事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間的差異,發現部分工時勞工在就業相關的機 會與活動上,其參與的層級與全時勞工間有極大差異。且女性多集中於部分 工時工作的情形,使女性平均所獲得的機會與條件皆較男性差。從事非典型 僱用的男性,通常集中於較需耗費體力與較高危險性的工作;女性則多集中 於傳統上女性高度集中的服務業或照護產業(Drew & Emerek,1998:95、98)。

觀察我國 2007 年部分工時就業者的男女人數比率,男性占 41.9%,女性 占 58.1%,女性較男性為多,但人數差異並不大。我國部分工時勞工以學生

(49.0%)及家庭主婦身分(18.1%)為主;在女性部分工時勞工中,具有家 庭主婦身分者占 29.9%。以行職業觀察,我國女性部分工時就業者以從事批 發零售業及住宿餐飲業者最多,均分別占 20.4%;男性則以營造業最多(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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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具有家庭主婦身分者,則主要集中於農、林、漁、牧業(50%)與 公共行政業(37.3%)。工作內容中,女性以服務業的低技術人員為主,男性 則以技術工為主19

透過上述觀察,我國雖然無類似其他國家的「部分工時工作女性化」現 象,但女性部分工時勞工所從事的工作,大多屬於低薪、低技術、替代性高 的服務產業。可能會導致其受到較差勞動條件的對待,及職業隔離(魯文雯,

2000:130;成之約,2005:9)。

部分工時工作被部分學者認為是屬於邊緣勞動力專屬的工作(Beechey &

Perkins,1987:121),邊緣勞動力通常指已婚婦女、退休者或學生。Hakim 的偏好理論中,認為工作對這些邊緣勞動力而言並不重要,他們只是暫時的 投入勞動市場。若將次級勞動市場中的工作,進一步區分為全時與部分工時 工作,低階部分工時工作的勞動條件與保障又更低於低階的全時工作

(Beechey & Perkins,1987:142-144)。人為所建構的勞動市場隔離結構,將 勞動條件低劣、非核心技術的工作交由已婚婦女等市場所認定的邊緣勞動 力。在此一結構下,部分工時工作並不會強化女性的就業地位,反而會對其 產生限制(Perry,1990:1137;Keizer,2008)。

學者的研究中,並未證實部分工時勞工相較於全時勞工是否更容易被裁 員。但其發現,雇主在進行「勞動力結構重整」時,部分工時勞工的工作時 間往往先被縮減。在「勞動彈性化」的合法理由下,雇主對部分工時勞工進 行變相的裁員方式,被視為是另一種歧視與隔離的形式(Beechey & Perkins,

1987:155),並使部分工時勞工成為組織中「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邊際 勞動力。

19 2007 年我國女性部分工時就業以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為最多,占 40.8%,其次為技術員及 助理專業人員(15%),以及非技術工及體力工(13.6%)。男性以技術工及有關工作人員為最 多,占 22.6%,其次為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占 20.8%,以及非技術工及體力工的 13.2%。家庭 主婦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工作內容以作業員最多,占 17.8%,其次事務工作人員占 16.7﹪,以及 清潔工占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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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衡工作與家庭的目標下,若政府欲在較差的勞動條件下鼓勵勞工參 與部分工時工作,則其效果可能無法彰顯。鄒昆達(2004)針對我國全時勞 工對部分工時工作的看法進行研究,發現若部分工時工作難以在工作上有成 就,及容易受到社會觀感的輕視時,其會降低參與部分工時工作的機率;若 部分工時工作的薪資收入較全時工作高,則會增加其參與部分工時工作的機 率。可見,低劣的勞動條件與工作品質,不但無法提升婦女就業水準,更會 造成婦女人力資源的扭曲與損失(徐美、林聖勛,2001:299)。

3.邊緣化狀態的滯留

觀察我國部分工時就業者過去的工作經驗,約有 51.1%過去一直都從事 部分工時工作;以性別觀察,女性部分工時勞工中,過去皆從事部分工時勞 工占 48.9%,曾經擔任全時正職員工者占 43.3%。以部分工時就業的年資觀 察,我國具家庭主婦身分的部分工時就業者,其平均年資為 3.3 年,大多年 資集中於 2 年至 5 年間(占 35.2%)。我國女性部分工時就業者的平均工作 年資多於男性(2.2 與 1.8 年),且婦女部分工時勞工的年資高於兩性的平均 工作年資。

整體而言,我國部分工時就業者未來就業動向以擔任全時勞工居多,占 30.2%;繼續擔任部分工時勞工者占 28.8%。女性希望未來能擔任全時勞工的 比率為 32.4%,希望繼續擔任部分工時勞工比率為 31.6%,均較男性之 26.9%

及 24.4%高。值得注意的是,有近半數(49.2%)的婦女部分工時勞工打算未來 將繼續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有 27.4%希望擔任全時勞工,1.2%不想工作。我 國婦女部分工時就業者,未來想繼續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比例,遠高於整體 與女性部分工時就業者的比例。顯示大多婦女可能面臨了無法轉換至全時工 作的情形,因此將滯留於「次級勞動市場」的工作地位與勞動條件當中。

觀察 1990 年代英國與德國女性部分工時勞工的就業情形,發現極為少數 的女性能夠由部分工時工作回復至全時工作(O’Reilly & Bothfeld,2002)。

大多數的女性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後皆退出勞動市場,而能夠由部分工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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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至全時工作的女性,多是由於先前有全時的工作經驗。

從事低階部分工時工作或不就業的工作經驗,被雇主視為無法提高就業 技能,成為女性未來應徵工作時的不利條件。女性一旦為了家庭犧牲而從事 部分工時工作,則難以再回復至全時工作,並會增加繼續從事部分工時工作 的可能性,持續處於較差的勞動條件中(Tam,1997:210-211;Burchel, et al.,

1997:242;Gash & McGinnity,2007)。由於滯留於較低的職業階層或教育程 度,加上缺乏社會的支持,使女性容易落入工作貧窮(Working poor)的情況;

特別是對於單親女性家戶長而言,工作與家庭生活的雙重負擔,使其可能僅 能依賴社會福利救助生存(Brannen,2000:35)。

部分工時就業會形成女性職涯發展的障礙,且隔離現象具有高度的持續 性,因此女性難以脫離次級的工作環境(OECD,2008:103-104)。極少的女 性能夠藉由部份工時工作的經驗流動至全時工作,部分工時的工作經驗對女 性而言,儼然是一個隱性的社會排除過程(O’Reilly & Bothfeld,2002:409)。

第二節 難以跨越的性別界線:女性家務角色的強化

一、「女性的」家庭責任

時間作為一項資源,分配與控制的權力具有性別差異。女性的時間配置,

在生育功能的時間性與家庭角色的規範下,呈現不自主或有限的狀態(何琇 伊,2003:102)。社會結構規範支持男性的工作角色及女性的家庭角色,使 男性在工作之餘也可以享用時間,女性則必須負擔家庭責任,使男性在事業 發展上具有優先性(徐宗國,1993:196)。女性失去對自我時間控制的主導,

在男性所規劃的時間制度下生存。

工作與家庭的衝突中,「家庭」向來被視為是調整衝突的主要領域。社會 對家庭的價值觀,通常貶抑家庭的價值,將家庭視為女性領域,並將工作-家 庭角色衝突的罪惡感加諸於女性身上。受限於不友善的社會規範與工作環 境,「家庭責任」反而被視為是一個困擾勞工的「問題」(Googins,199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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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工作-家庭角色的衝突被歸類是「女性」應該解決的事。「工作」被視 為是男性的保留區,是生活中的第一順位;「家庭」則是生活的後備區,由女 性來負責這個次級領域,使男性能夠擁有一個放鬆與調適工作壓力的地方。

照常理而言,女性接受了全時且完整的教育,應該從事符合其教育期望 的全時工作;僅於短期休假生育子女,而後重返全時或彈性工作。但此一理 想模式的前提為,兩性皆可獲得適當的子女照顧機制,且男性與雇主需改變 對於就業與提供照顧子女的彈性措施的態度(Bolger & Kimber,2000:137)。

在傳統的性別觀念與社會文化下,部分工時工作可能會增加性別與社會 階級的差異化(Liechty & Anderson,2007:314)。部分工時工作常做為家庭 友善的策略之一,若企業中存有較強烈的性別差異文化,則家庭友善措施可 能會強化兩性傳統的性別角色(Hojgaard,1998:145)。在女性肩負主要家庭 照顧責任的觀念下,為平衡家庭需求選擇彈性工作的女性始終大於男性,使 得組織所提供的部分工時工作措施,仍是屬於「女性」的措施(Hill, et al.,

2004:290),並增加工作中性別不平等的差距(Bailyn,1993:69-70)。

女性受限於參與部分工時等非典型工作型態的情形,實際上會強化女性 在工作與家庭中的次等地位。大多數的婦女部分工時勞工,多有一個從事全 時工作賺取家庭所需的配偶。部分工時的工作所得,僅具彌補或補充性質(林 泰安,1996:35;馬慧君、張世雄,2007:105),對女性而言,從事部分工 時工作增加了對配偶的經濟依賴(Burchel, et al.,1997:223)。當勞動市場中 的多數女性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時,會增加兩性的薪資差距,並強化男性賺 取主要收入的角色;女性則會因此被視為是次級的勞動力(Burchel, et al.,

1997:220-221;Mahon,1998:155;Hein,2005:138)。

部分工時工作在勞工的生命週期中,所出現的時間點具有性別差異。女 性多於結婚生育之時,此時期為其參與勞動市場的黃金時期;而男性大多在 職涯發展的開始或結束期參與部分工時工作。女性被賦予家庭責任,因此需 離開職場或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男性則需增進與提升工作職位,晉升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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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層,使得兩性在就業地位上的差距逐漸增加(Burchel, et al.,1997:221)。

部分國家採取家庭給付的措施,補助家中負擔照顧責任而從事低薪的非 典型工作者。但研究發現此項措施不但並未減少勞動市場中的性別隔離,反 而強化了女性的家庭照顧責任;並減少女性從事全時工作的機率(Bieback &

Hochschule,1993)。透過從事全時工作,女性能夠擁有協商家務分工的資源,

進而改變傳統的性別角色分工(Stier & Lewin-Epstein,2000)。相對的,女性 為了工作與家庭生活的平衡,捨棄全時工作而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這項行 為,不但並未提升其就業地位,反而使得家庭責任依然被視為是「女性的」

責任(Perry,1990:1137;Warren,2001;馬慧君、張世雄,2007:105)。

二、男性的家務參與

性別角色的深植與內化,使得男性傾向展現擁有主張工作的權利,而女 性傾向意識自己對於家庭照顧的責任感(Veenis, 1998:188)。「工作-家庭平 衡」不但不是女性議題,「男性的家庭責任分擔」更是這項議題的核心。個人 認知中「理想的」女性與男性角色,是個人、組織與社會在改變性別角色分 工的一大障礙。部分組織注意到了女性的家庭需求,而有家庭友善政策措施 的實行;但大多仍是在傳統的性別認知中執行,忽略了男性的家庭需求

(Gambles, et al.,2006:76-80),將家庭友善政策視為是對女性的福利措施,

更強化了女性的家務角色。

雙薪家庭裡,不論是由工作影響家庭,或家庭影響工作,多由女性承擔 兩者的衝突,對男性工作與家庭角色的影響不大(徐宗國,1993:196)。即 使男性透過其父職角色參與家庭照護責任,仍具有「選擇性」的特質,男性 僅利用自己閒餘時間從事間歇性的育兒工作,例如:陪小孩玩樂、看電視等 非主要照護內容(王舒芸、余漢儀,1997:138;王舒芸,1996:23)。男性 親職角色的參與,多與原生家庭的父親提供的「父親角色」的認知有關,但 妻子的工作型態結構、角色衝突壓力同樣會影響男性的家務參與(游鴻裕,

2001;黃怡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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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薪家庭中,女性參與就業,使得男性必須分擔親職工作,而男性也會 在參與中學習而改變。一項針對我國妻子就業對已婚男性參與家務情形的研 究指出,妻子就業家庭的男性,對於家務工作的參與高於妻子未就業家庭的 男性,顯示出男性參與家務工作程度與妻子就業與否相關(賴爾柔、黃馨慧,

1996:15)。可惜的是,上述研究並未深入探討女性不同的工作型態是否會產 生不同的影響。

另一項研究評估性別角色論、時間可利用論與相對資源論,對我國已婚 者在家務參與比率上的解釋力。研究結果指出,上列三種理論對於我國已婚 者在家務參與的比率上皆具有解釋力。其中,時間可利用論指夫妻相對工時,

即以當事人的工時減去配偶的工時。但時間可利用論只對已婚女性參與家務 程度上具有解釋力,若妻子工作時間較丈夫長,妻子從事家務的時間比例就 會降低,但卻不影響丈夫的家務參與程度。而減輕婦女從事家務的來源,則 是透過社會網絡(父母、親屬)及居家產業(外食、洗衣店、清潔公司)等 服務(蕭英玲,2005:115-145)。上述研究顯示出,婦女工作時間越短,其 參與家務時間將會增加;但即使增加工作時間,家庭內家務分擔不平等的情 形仍然存在,女性的家庭照護角色仍然深植於家庭中。

以部分工時工作的性質而言,參與部分工時工作更容易使「家庭責任」

角色加諸於婦女身上,甚至婦女本身會內化此一角色,認為部分工時工作是 一位「好母親」的最佳選擇。女性外出工作可能會影響男女角色的改變(徐 宗國,1993:197),進而影響男女在工作與家庭責任負擔上的平等。但女性 的工作參與需建立在全時工作(有品質的工作)的基礎上,部分工時工作僅 會將家庭責任角色加重在女性身上,加深傳統男性為主要從事薪資勞動、負 擔主要家計的模式(Warren,2001:99),並進一步使女性在勞動市場中產生 邊緣化現象,鞏固婦女在父權體制下的下屬地位(何琇伊,2003:103)。

參與就業雖然會使女性增加自尊感及生活的滿足感(Glezer & Wolcott,

2000:47-48);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是否會增加對親職角色的正向影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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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部分工時工作的品質與周遭社會環境是否給予足夠支持。真正平等的選 擇,是基於兩性在選擇時所受到工作場所、家庭與社會期待的限制相同

(Bailyn,1993:120)。工作與家庭長期來仍被「性別」的界線截然劃分(Bolger

& Kimber,2000:166),應使工作與家庭責任「去性別化」(degendering),

讓每位勞工都有照顧家庭的權利,且每位照顧者皆擁有工作的權利(Veenis, 1998:189)。

第三節 部分工時工作:勞工生活的平衡?

一、部分工時工作的「不彈性」

工作的彈性化與組織的限制,同樣也會影響兩性調和工作-家庭的行為能 力(Glezer & Wolcott,2000:46)。勞動市場與政策透過建立進入障礙,來隔 離有家庭責任的人,特別是已婚育有子女的女性。女性不但難以進入男性領 域或高階專業的工作,在負擔家庭責任下,也較難配合由男性所掌管的工作 時間。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婦女選擇了工作責任輕鬆的部分工時工作,可以依 據本身的意願與空閒時間安排工作時間(Hakim,1995:434)。但實際上,許 多部分工時工作不見得能夠配合家庭需求的時間(Beechey & Perkins,1987:

153;OECD,2002:186)。一般正常一天八小時的工作時間,主要是由男性 的上下班時間所組成,女性則必須在男性所規劃的工作時間裡生存。不同性 質的部分工時工作,工作時間也會不相同,例如:清潔工通常在清晨或傍晚 工作,護士或工廠員工可能需全時待命。由於婦女大多負責具時間依賴性的 工作(time dependent tasks),在時間安排上可能會受限於賣場營業時間,或 需配合子女學校上下課時間,導致婦女在時間運用上並不自由(Drew &

Emerek,1998:97;Walsh,2007:165)。部分女性仍會選擇距離子女學校較 近的工作場所,以便在緊急狀況時就近照顧子女(Walsh,2007:166),使其 工作場所的選擇也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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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工作零散的工作時間,使女性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雇主所 交辦的事項,甚至必須在工作時間之外或透過同事的協助完成工作。面對組 織臨時的加班要求,增加了工作的緊張情緒,使女性難以自由掌控時間

(Walsh,2007:165,172)。

非正式及輪班的部分工時工作,不但具有低薪、低工作安全保障與危害 健康的特質,通常工作時間並非真正符合勞工的彈性需求,而被學者稱為「強 迫彈性(forced flexibility)」(Liechty & Anderson,2007:313)。彈性工作時 間政策的施行,必須要能夠鼓勵雇主提供彈性工時機會,同時也賦予勞工有 權提出工時安排的需求。但令人擔憂的是,通常勞工與雇主的協商地位差距 太大,雇主多握有工時安排的主控權(Liechty & Anderson,2007:313)。

Kelly 與 Kalve(2006)透過訪談 41 位美國企業的人力資源主管,瞭解組 織施行彈性工作安排的現況。研究發現即使彈性工作安排措施在組織是成文 且正式的規定,這些措施的實行多是建立在組織的管理權上(而非員工的請 求權上)。彈性工作安排措施,多是管理者給予對組織有功勞的員工的福利。

學者認為此一「形式化的權利」使得勞工無法平等的請求彈性工作安排。真 正的家庭友善政策,應賦予勞工能夠依據個別需求自我控制時間,而非將組 織為了營利目的,所安排的制式化時間框架套用在勞工身上。

二、對生活平衡的影響

工作-家庭的衝突中,對以就業為重心的男性而言,較易經歷工作影響家 庭的負面效果;女性則容易感到對生活失去控制的能力(Glezer & Wolcott,

2000:49)。除了檢視部分工時工作是否真正促進「工作-家庭」的平衡之外,

更應跳脫女性負擔家庭責任的意識型態中,檢視部分工時工作對女性「工作- 生活」的平衡產生何種影響(Warren,2004)。

女性的休閒、財務狀況與社會生活同樣占其生活中的重要部分,是在評 估對女性的影響中容易被忽略的「非家庭」因素。婦女部分工時勞工,在工 作時間與非工作時間皆須從事「工作」,工作與家庭的時間相互擷取,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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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與非工作時間的模糊界線,使婦女部分工時勞工在尋求工作-家庭∕生活 平衡的同時,也面臨了生活中的實際衝突(Walsh,2007:173-174)。

Warren(2004:118)探討低階女性部分工時勞工的生活滿足,發現其在 休閒滿足上,與全時勞工並無顯著差異;但在財務狀況則呈現差距,且女性 部分工時勞工對於社會生活普遍呈現不滿足。整體而言,部分工時工作對女 性財務狀況的負面影響最大。

Webber 與 Williams(2008)透過訪談從事專業性與低階的女性部分工時 勞工,發現部分工時工作對不同階層的女性有不同的影響。

對高階女性而言,部分工時工作僅是解決托兒問題的暫時策略。其將部 分工時工作視為是雇主的恩惠及對其在組織中價值的肯定,並調整自己的選 擇以配合「母親」的職責,將此一階段視為短暫的犧牲過程。由於她們瞭解 部分工時工作會為職涯發展帶來負面影響,在工作上更專注於每分每秒的運 用,這些女性期待能夠回復到全時工作以達成職涯目標(Webber & Williams,

2008:758-764)。

低階的女性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家庭發展,認 為部分工時工作是當一位「好母親」的過程。其薪資大多較全時勞工低,並 無法負擔托兒的支出,也缺乏與雇主協議薪資的地位。這些女性一邊感激擁 有部分工時工作的同時,也會表達無法獲得高階工作的挫折感。她們將低劣 的勞動條件視為是次級勞動市場當然存在的現象,使得這一類別的女性大多 想要成為全職的家庭主婦(Webber & Williams,2008:764-771)。

Higgins 等人(2000)認為,由於高階工作的勞動條件與環境,使勞工能 夠在工作中獲得較大的激勵與滿足;且其多以工作為生活重心,並認為部分 工時工作會對職涯發展造成威脅。因此,儘管部分工時工作能夠協助女性降 低工作對家庭的干擾,從事高階部分工時工作的婦女,與從事低階工作的婦 女相較下,其表現出較高的角色負擔壓力與家庭對工作的干擾。

Hill 等人(2004)針對美國 IBM 中採取部分工時工作措施照顧子女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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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專業女性20,研究發現參與此項措施的女性,平均一週減少 20 小時的工作 時間,且會使女性減少 41%的個人收入或 11%的家庭收入。並且發現參與這 項措施的女性,其丈夫大多從事高收入的專業職位,但在該組織中也有許多 女性是單親身分或丈夫的收入較低者。使該學者懷疑,收入或職位層級較低 的多數勞工,在無政府或組織的補助下,並無法參與彈性的工時措施(Hill, et

al.,2004:290)

在女性背負母職的選擇下,無論是從事高階或低階工作的女性,皆將部 分工時工作中所遭遇的不平等待遇與生活壓力,視為是自己「選擇」的結果,

自己理應承擔這些負面影響;在這些負面影響下,她們仍認為部分工時工作 是成為「好母親」最好的就業選擇(Webber & Williams,2008:771-773)。

在社會與媒體間,多傳達工作對女性的不良影響,例如:個人身心健康 與情緒壓力問題、家庭會缺乏照顧等,並認為透過女性離開勞動市場或從事 部分工時工作,來減少這些問題的產生。但實際上,促使女性從事部分工時 工作或放棄工作,反而會傷害(而非促進)她們的健康(Barnett & Rivers,

1996:25,38)。不彈性的工作環境、受限制的升遷機會與不足的財務資源,

會使從事低階部分工時工作的女性,對生活感受到較大的挫折感(Higgins, et

al.,2000:29)

工作與家庭雙重角色的負荷,以及子女照顧與教育問題,仍是已婚職業 婦女生活中最大的壓力來源(Higgins, et al.,2000:29),對其身心健康也產 生不利影響(鄭忍嬌、陳皎眉,1994:59)。親職角色中,母親角色對女性的 憂鬱症狀出現不利影響,父親角色對男性反而出現正向功能(胡幼慧,1991:

14)。Broom 等人(2006)的研究指出,不好的工作品質對於勞工身心健康所 造成的影響,並不小於失業所造成的壓力。雖然透過部分工時工作能夠促進

20 IBM 的組織文化是以支持工作家庭平衡著稱,且該組織中的勞工大多屬於高教育程度與高薪 的族群,同一情形在其他組織、產業或不同族群中可能會不相同;但該學者仍發現,在 IBM 中 參與此項措施者多為女性。

(21)

短暫的就業,但低劣的工作環境,卻會對勞工的身心壓力造成長久的負擔

(Zeytinogla, et al.,2005;Kim, et al.,2006)。

第四節 小結:部分工時工作「促進」女性就業的反思

在瞭解勞工的需求下,組織所提供的「彈性」部分工時工作措施,的確 有助於減少勞工工作與家庭的衝突;但本章所要強調的是「彈性」與「平等 待遇」。

部分工時工作在大多數的工業國家中,多集中在低技術與低品質的就 業,使得部分工時工作變成一個就業「陷阱」,一旦進入即難以晉升或轉換至 全時工作;由於大多女性投入此一陷阱中,而成為損害性別平等的措施。但 在部份國家中,部分工時勞工所獲得的各項就業待遇,與全時勞工相去不遠

(焦興鎧,1997:289-297)。「部分工時工作」作為一項促進工作-家庭平衡的 措施,可能會強化傳統的性別分工,亦可能會促進兩性就業的平等(Fagan,

2004)。關鍵在於國家與社會普遍秉持的性別規範,以及部分工時工作的勞動 條件。政府在推動婦女參與部分工時就業時,應考量我國現今部分工時工作 的就業品質是否能夠「促進」女性就業(劉梅君,1994;2008,57-59);或 是在女性就業率提升同時,讓女性更陷入「邊緣化」的陷阱?

傳統的性別角色,賦予兩性不同的責任枷鎖。家庭責任被視為是女性的 天職;男性則必須以工作和事業為優先,負擔起家中主要的經濟責任。如何 調和工作與家庭照護的需求,則被視為是每個家庭或個人的選擇與責任,員 工必須將家庭責任對企業造成的影響降到最低。然而,現今大多企業仍未正 視每位員工都有家庭照護需求的事實(Veenis, 1998:188),進而創造更友善 的職場環境。若政府在社會政策上鼓勵男性實踐親職,則能夠鬆動深植於社 會文化的性別意識,促進性別分工的平等。

政府應針對束縛和限制婦女參與經濟活動的家庭責任提供協助,確保婦 女得以「自願」的從事「具有生產性的」、「提供良好工作條件及報酬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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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陳正良,2001:31)。在促進性別平等與工作-家庭平衡的目標下,應減 少勞動參與的工時障礙,以增加女性的就業率。應移除女性進入專業管理職 位與男性領域工作的障礙,減少職業隔離的現象;在工作-家庭(或生活)的 需求上,增加對工時安排的彈性。政策上強化男性的父職責任,重新調整傳 統的性別角色分工模式(Fagan,2004:137)。

ILO 在部分工時工作與負擔家庭責任勞工公約中,強調使部分工時勞工 回復至全時工作的重要性。真正能促進婦女就業的部分工時工作,應建立於 平等待遇及非剝削的勞動條件上。賦予「個人」能夠自由選擇彈性工作時間 安排,使勞工能夠依據不同生命階段的需求,轉換全時或部分工時工作。托 兒與托老設施的拓展在國家促進勞工工作-家庭平衡的政策上,同樣是不可或 缺的要素(Googins,1991:193,215;Fagan,2004:144),其可降低勞工就 業的機會成本(Booth & Ours,2008:F95;Gergory & Connolly,2008:F7)。

政府所推行的就業促進措施,不應使女性僅能在全時就業、低度就業與 不就業間做選擇(BOLLÉ,2001:237)。政府若僅將部分工時工作視為暫時提 供想工作的已婚婦女的工作機會,則這僅是將已婚婦女推向邊緣化勞動力的 過程。在普遍不友善的社會與職場環境下,並不會減輕勞工工作-家庭的衝 突,反而將此一角色衝突的壓力讓女性單獨承擔。應將工作與家庭視為同等 重要的地位,並且排除領域區分的性別意涵,以平等的賦予兩性完整的生活

(Googins,1991:192)。

在將「部分工時工作」作為一項促進就業措施之前,必須考慮前述的隱 憂,使社會環境及組織能夠共同支持「有品質」的部分工時工作,始能符合 ILO 所稱的「尊嚴勞動(Decent Work)」,以發揮部分工時制度的真正效果。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4.促進部分工時勞工受到公平對待:日本在 2008 年共有 1407 萬人從事部分 工時,約占全體勞工的 26.1%。而這些部分工時勞工不僅是補充角色,更承擔職 務責任,其付出卻未被等量對待。因此,2008

(一) 工資按月給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為新台幣 24926 元(依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規定之薪資為准,調整時亦同)。.

一、學雜費:28 小時* 21 元=588 元 (依本中心工藝文創產業人才培 育訓練、研習課程學雜費收費標準規定,每人每日以 8 小時新臺幣 168 元/每小時新台幣 21

中學中國文學課程分為必修和選修兩部分。必修部分的學習材料

圖說明初學者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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