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 常備藥品申請進用作業要點
92 年 11 月 06 日第二十八次藥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3 年 06 月 10 日第二十九次藥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3 年 08 月 05 日八月五日臨時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5 年 12 月 21 日第四十次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7 年 07 月 08 日第四十六次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7 年 11 月 10 日第四十八次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8 年 06 月 16 日第五十一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0 年 01 月 10 日修訂
100 年 11 月 02 日第六十二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2 年 12 月 17 日第七十三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3 年 06 月 23 日第七十六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4 年 03 月 19 日第七十九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5 年 03 月 23 日第八十三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5 年 07 月 06 日第八十四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5 年 12 月 21 日第八十六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6 年 08 月 30 日第八十九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6 年 12 月 27 日第九十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一、臺中榮民總醫院及其分 院 (以下稱本院)為明定進用常備藥品之申請 規範,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所謂常備藥品,係指經本院藥事管理會(以下稱管理會)同意進用,
可常規用於醫療並需完成採購程序之藥品。
三、前點藥品之申請,應由醫療部科主要使用單位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提出;
惟主治醫師申請時,須先報經直屬醫療科部主管核定後為之。專科用 藥應由各相關專科之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審慎評估後提出申請;專科用 藥若由其他科之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提出申請亦需要先送該藥之專科 EBM 檢討評估後,再提出申請。管理會現任委員不得申請進藥。
四、每位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每年度申請進用新藥以一項為限,依進一藥剔 除一藥為原則,但是特殊藥品例外。若遇有特殊情況,可列席管理會 說明後專案處理之。
五、常備藥品之申請,若未獲管理會通過審查或被停用者,則該藥一年後 始可再提出申請。若遇有特殊情況,可列席管理會說明後專案處理之。
六、本院常備藥品之申請進用共分下列六大類,凡符合下列六項中任一項 者,可由醫療部科主要使用單位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提出申請,其進用 流程、辦法及應檢附文件資料分別參見各附件:
進用辦法一:本院人體試驗藥品申請案
-已上市藥品應於取得本院核可之結案證明並於一年內 提出申請。
-未上市藥品應於上市後一年內提出申請。(詳見附件一)
進用辦法二:經衛生福利部(以下稱衛福部)核准通過完成查驗登記 臨床試驗之新藥(詳見附件一)
進用辦法三:經國內任一公立醫學中心或二所(含)以上醫學中心通 過採用一年以上仍在使用中之新藥(詳見附件一)
進用辦法四:衛福部核准免臨床試驗之新藥,查驗登記時衛生福利部 未要求執行國內臨床試驗或銜接性試驗者,應出具可證 實其療效與安全性之臨床試驗資料。(詳見附件一)
進用辦法五:經衛福部核准通過完成查驗登記臨床試驗之生物相似性 藥品(詳見附件一)。原開發生物製劑藥品(參考藥品) 若尚未進用,生物相似性藥品不可優先進用。
進用辦法六:專利過期學名藥(詳見附件二)
七、常備藥品之申請進用,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連同相關資料,向管理會 秘書單位(總院藥學部)提出申請;截止收件日前所附資料不全者,
不受理申請。
八、不符合進用辦法一至六申請條件之特殊藥品,需專案簽核後檢附專簽 影本及附件一新藥進用申請資料,依新藥進用流程提藥。
九、管理會每季末定期開會,請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底前分別 依各適用辦法提出申請,至收件截止日期前檢附資料不全者,不列入
管理會議程。如查有不實填具申請資料者一律退件,並提報管理會備 查。
十、受理申請後之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審:
1. 申請案奉核定成案後,通知廠商繳交行政管理費新臺幣參萬元,並 由秘書單位送相關藥物管理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初審,並做成書面審查 意見,送秘書單位進行彙整。2. 初審作業時程原則為四週。
(二)複審:
1. 完成初審案件,秘書單位原則上每季彙整簽報管理會召集人核定召 開管理會議進行複審。
2. 複審前置作業時程原則亦為四週。
十一、若藥品屬臨床治療不可或缺,但無使用單位申請進用者,秘書單位 得逕蒐集公立醫學中心使用中之同成份、同劑型、同劑量藥品資料,
會相關臨床使用單位提供意見後,送管理會進行審議。
十二、常備藥品之申請進用,若同成分同劑型已有健保給付品項,申請案 須為健保給付品項方可收件。
十三、申請進用及審查期間,本院得視需要將該項藥品送交其他公證檢驗 單位進行檢驗,所需樣品及檢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十四、申請進用藥品與本院現使用中常備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會 應併案檢討,擇優進用之:
(一)成份、劑型、劑量相同。
(二)藥理分類或臨床使用目的相同。
(三)外觀特徵相似,易生混淆或錯誤。
十五、經管理會決議進用之藥品,廠商應自會議紀錄發文日起一年內辦理 進用採購(決議於聯標列標者,俟決標後依契約規定辦理),逾期 者將提管理會重新審議進用資格。
十六、新進之常備藥品若有附加條件(例如:需進行基因檢測、無償贈藥、
需填寫同意書、風險管理等),需於申請進用時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並提出適當作法,供管理會審議討論,否則得取消進用資格。
十七、藥品包裝外紙箱、中包裝及小包裝需含國際條碼(可限期改善),
不符規定者,即使通過進用,在未改善前不予採購。
十八、本要點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簽陳 總院院長,並陳報 輔導會核定 後生效;其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臺中榮民總醫院及其分 院 新藥進用辦法與流程
93年06 月 10 日第二十九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3 年 08 月 05 日臨時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5 年 12 月 21 日第四十次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8 年 06 月 16 日第五十一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2 年 12 月 17 日第七十三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4 年 03 月 19 日第七十九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5 年 03 月 23 日第八十三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5 年 07 月 06日第八十四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6 年 08 月 30 日第八十九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6 年 12 月 27 日第九十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藥事管理會會議紀錄陳報輔導會備查 藥事管理會會議紀錄陳 總院院長批示
藥事管理會審議與決議
整理新藥資料與藥物管理小組審查意見 整理新藥相關資料送相關藥物管理小組審查
藥商繳交新藥行政管理費
申請單位以 EBM 方式開會評估新藥進用案 並檢附會議記錄
依據衛福部 新藥安全監視 公告規定辦理
之新藥
國內任一公立醫學 中心或二所(含)以
上醫學中心通過採 用一年以上仍在使
用中之新藥
衛福部核准免 臨床試驗之藥
品
辦法二 辦法三 辦法四
新藥申請案 呈 藥事管理會召集人批示
依規定提出新藥進用申請並檢附相關資料(如附件一-1)
國內醫學中心已進 用且連續使用滿 1 年以上證明之新藥 符合衛福部
新藥安全監視 公告之新藥
衛福部核准 免臨床試驗
之新藥 於本院進行
人體試驗 之新藥 辦法一 曾於本院進 行人體試驗 之新藥品項
衛福部核准通過 完成查驗登記臨
床試驗之 生物相似性藥品
辦法五
符合衛福部完成 查驗登記之 生物相似性藥品
附件一-1
新藥進用申請應檢附資料
一、新藥申請合約書(請申請醫師由總院藥學部藥事管理會新藥申請網頁自行下載表單)
二、使用單位召集相關醫師或召開跨部科 EBM 檢討評估會議紀錄(申請單位 EBM 檢討 評估會議紀錄表請自行下載使用)
三、新藥申請進用理由綜合意見表(請申請醫師自行下載表格,闡述新藥申請進用之理 由及其他綜合意見)
四、新藥進用評估總表(請申請醫師自行下載表格填寫內容,針對該新藥與本院類似藥 品之各項優劣點比較,依據各評估標準給該新藥評分,並附相關文獻資料)
五、藥品許可證
六、藥品中(英)文仿單 七、PIC/S GMP 廠證明
八、請依該新藥適用之辦法檢附下列資料
(一)於本院進行人體試驗之新藥(依辦法一進用之新藥)
檢附 1. 本院 IRB 同意函
2. 國際認可之臨床試驗網站登錄證明(如:ClinicalTrials.gov)
3. 本院 IRB 結案同意函及臨床試驗結果報告
(二)符合衛福部新藥安全監視公告規定之新藥(依辦法二進用之新藥)
檢附衛福部核准新藥查驗登記之臨床試驗報告
(三)國內醫學中心已進用且連續使用滿 1 年以上證明之新藥(依辦法三進用之新藥)
-一家公立醫學中心進用且連續使用滿 1 年以上仍在使用中之新藥 檢附該公立醫學中心購藥證明(足以證明使用一年以上且仍使用中)
-二家醫學中心進用且連續使用滿 1 年以上仍在使用中之新藥 檢附二家醫學中心購藥證明(足以證明使用一年以上且仍使用中)
(四)衛福部核准免臨床試驗之藥品(依辦法四進用之新藥)
檢附衛福部核准免臨床試驗之證明,若為衛福部未要求執行國內臨床試驗或銜 接性試驗者,應出具可證實其療效與安全性之臨床試驗資料。
(五)符合衛福部完成查驗登記之生物相似性藥品(依辦法五進用之新藥)
檢附衛福部核准臨床試驗之證明及藥物安全監測計畫。
九、MICROMEDEX CCIS System - DRUGDEX (R) System: 該新藥資料 十、新藥健保資料(藥品健保價及健保碼)
十一、廠商價格資料表(請註明是否屬於輔導會聯標品項,若是,請註明項次與價格;
自費藥品請檢附「進用自費藥品病人售價調查表」) 十二、檢附主成分原料及成品之檢驗規格及化驗報告
十三、主成分原料之許可證明(依衛福部公告 DMF 實施品項須檢附 DMF 證明,其餘則 檢附 GMP 或 PIC/S GMP 證明)
十四、藥品外觀、包裝外紙箱、中包裝及小包裝彩色圖檔(包裝外紙箱、中包裝及小包 裝需含國際條碼)
十五、藥品建檔資料 十六、其他
註:上列十六項資料填妥備齊,請先送交管理會執行秘書審查無誤後,請備妥正本壹份、副本 貳份,以利新藥進用審議作業之進行,謝謝您的合作!
1. 上列第 1~16 項資料(正本)備齊裝訂,共壹份(陳 藥事管理會召集人批示並存查)
2. 上列第 2~16 項資料(副本)備齊裝訂,共貳份(會前審查作業)
附件二
臺中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
專利期過期藥品品質優良學名藥進用辦法與流程
93 年 06 月 10 日第二十九次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4 年 09 月 08 日第三十六次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5 年 12 月 21 日第四十次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6 年 12 月 27 日第四十四次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8 年 06 月 16 日第五十一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2 年 12 月 17 日第七十三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3 年 06 月 23 日第七十六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4 年 03 月 19 日第七十九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5 年 03 月 23 日第八十三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5 年 07 月 06 日第八十四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6 年 12 月 27 日第九十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藥事管理會會議紀錄陳報輔導會核備 藥事管理會會議紀錄陳 總院院長批示
提藥事管理會會議審議
整理學名藥新藥藥物管理小組審查意見 整理學名藥新藥相關資料
送相關藥物管理小組審查
新藥申請案陳 藥事管理會召集人批示 藥商繳交新藥行政管理費
依規定檢附學名藥新藥相關資料
(如附件二-1)
使用單位召集相關醫師或視需要 召開跨部科會議共同討論評估決議 一般學名藥須符合下列條件:
1. PIC/S GMP 藥廠產品,且符合 2 或 3 2. 乙家醫學中心進用且連續使用滿 1
年以上證明之藥品。
3. 獲衛福部核准通過 BA/BE 試驗之藥 品。(本院無相同學名藥者適用之)
抗微生物製劑學名藥須符合下列條件:
1. PIC/S GMP 藥廠產品及獲衛福部核准通過 BA/BE 試驗之藥品,且同時符合 2 或 3 2. 乙家醫學中心進用連續使用滿 1 年以上證
明,且有臨床試驗報告證明有明顯療效之 藥品。
3. 至少有兩家醫學中心進用且連續使用滿 1 年以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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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1
臺中榮民總醫院及其分 院
專利期過期藥品學名藥新藥進用應檢附資料
一、新藥申請合約書(請申請醫師由總院藥學部藥事管理會新藥申請網頁 自行下載表單)
二、使用單位召集相關醫師或召開跨部科 EBM 檢討評估會議記錄
(申請單位 EBM 檢討評估會議記錄表請自行下載使用)
三、專利期過期學名藥進用評估表
(申請醫師自行下載表單,闡述新藥進用之理由及其他綜合意見)
四、藥品許可證
五、藥品中(英)文仿單 六、PIC/S GMP 廠證明
七、乙家醫學中心進用連續使用滿 1 年以上之購藥證明(抗微生物製劑請 另附證明有明顯療效之臨床試驗報告或第二家醫學中心進用連續使用 滿 1 年以上之購藥證明)或衛福部核准通過之 BA/BE 試驗證明(依藥品 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第八條規定,得免除生體相等性試 驗者,免附衛福部核准通過之 BA/BE 試驗證明)
八、新藥健保資料(藥品健保價及健保碼)
九、廠商價格資料表(請註明是否屬於輔導會聯標品項,若是,請註明項 次與價格;自費藥品請檢附「進用自費藥品病人售價調查表」)
十、檢附主成分原料及成品之檢驗規格及化驗報告
十一、主成分原料之許可證明(依衛福部公告 DMF 實施品項須檢附 DMF 證明,其餘則檢附 GMP 或 PIC/S GMP 證明)
十二、藥品外觀、包裝外紙箱、中包裝及小包裝彩色圖檔(包裝外紙箱、中 包裝及小包裝需含國際條碼)
十三、藥品建檔資料 十四、其他
註:上列十四項資料填妥備齊,請先送交管理會執行秘書審查無誤後,請備妥下列資料,
以利新藥進用審議作業之進行,謝謝您的合作!
1. 上列第 1~14 項資料(正本)備齊裝訂,共壹份(陳 藥事管理會召集人批示並存查)
2. 上列第 2~14 項資料(副本)備齊裝訂,共貳份(會前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