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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農業金融法規與信用業務實務 類別:七職等晉升六職等
一、 問答題:
(一)請概述農會信用部授信評估 5 項原則為何?
答:1.借款戶(PEOPLE):A.責任感 B.經營能力 C.銀行往來情形,以作為判斷之參考。
2.資金用途(PURPOSE):必須瞭解借款之確實用途,瞭解其用途後,才能掌握還款 來源。資金用途大致可分 A.購置資產 B.替代股權 C.償還既存債務三種。
3.償還來源(PAYMENT):金融機構辦理授信其債權確保有兩道防線:償還來源及債 權保障。
4.債權保障(PROTECTION):可分為內部保障與外部保障。
5.借戶展望(PERSPECTIVE):注意借戶所經營事業的展望,即就借戶行業別之前途 及借戶本身將來的發展性,作一分析,再據以預估授信案件基本風險與預期利益,
作為貸款與否的決定。
(二)請試舉出 10 種不得收受存入票據之情形者?
答:1.金額文字不清。
2.發票年月日不全或不明。
3.支票未到發票日,本票及匯票未到到期日(可代收)。 4.支票發行滿一年。
5.記名票據未經受款人背書或受款人背書不全、不符。
6.背書不連續。
7.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經轉讓。
8.票據破損致法定要項不全。
9.票據塗壞。
10.字經擦改。
11.更改處未經發票人照原留印鑑簽章。
12.字跡模糊。
13.使用易擦拭或易褪色之筆填寫。
14.保付後字經塗改。
15.畫線支票未由金融業者提示。
16.特別平行線支票未由特定金融業者提示。
17.只可代收之外埠付款票據。
18.非參加交換之金融業者或法定機關印發之票據。
19.未經發票人簽章。
(三)請說明農會信用部對其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 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辦理授信應有之規範為何?
答:1.不可承作無擔保放款。但消費性貸款除外,消費性貸款之範圍及額度依銀行法主 管機關之規定。
2.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
所稱條件包括:利率及手續費、擔保品及其估價、保證人、貸款期限、本息償還 方式。
所稱同類放款對象,係指同一信用部、同一放款利率期間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 一會計科目下之放款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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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筆或累計金額(不含受託代放款及存單質借)達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 比率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之金額半數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 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辦理。
4.擔保放款總額(不含受託代放款及存單質借放款)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該農會、漁 會決算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四)農會信用部經營不善時,依據農業金融法規定,其退場時機為何呢?退場時的處理方式 為何呢?
答:
退場時機 退場時的處理方式
1.經營不善信用部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 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 逾放比率超 過百分之十五者,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 庫設置輔導小組,以三年為期整頓之;期 滿未達所訂改善目標,或輔導期間經主管 機關認定無輔導績效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農委會)
命 令 信用部經營不善所屬之 農、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 用部之農、漁會。
2.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
3.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 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 時。
先 由 行 政 院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 RTC)彌 補 經 營 不 善 信 用 部 資 金 缺 口 後 , 再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農委會) 命 令 信 用部經營不善所屬之農、漁 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 農、漁會。
(五)某農會信用部第一類資本為新台幣 225,000,000 元,第二類資本為新台幣 350,000,000 元,該信用部持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票之帳 列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25,000,000 元、3,000,000 元、12,000,000 元,而其風險性資產 總額為新台幣 8,500,000,000 元,請計算其資本適足率為何呢?主管機關依法應如何處 理呢?
答:1.資本適足率:(225,000,000+225,000,000-25,000,000-3,000,000-
12,000,000)/8,500,000,000=4.82%
2.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方式:
(1) 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
(2) 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
(3)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
(4)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