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文獻探討欲從以下三部分綜述相關研究之發現:第一節為幼兒欺 騙,首先就欺騙定義加以分析,其次進行有關幼兒欺騙能力之相關探討;
第二節將幼兒欺騙策略類型與欺騙策略的層次加以區分,進一步討論影響 幼兒欺騙策略的因素;第三節主要論述心智理論研究領域中的主要指標作 業—錯誤相信作業與欺騙作業,有關兩者能力發展的爭議。
第一節 幼兒欺騙
欺騙在自然界中屬於普遍發生的行為。舉凡動植物的偽裝、昆蟲身上 的保護色、鳥類偽裝受傷以誘騙敵人遠離巢穴,甚至是黑猩猩 Brandy 為引 開 Apollo 以取得食物所使用的策略(Woodruff & Premack, 1978)都可說 是種欺騙行為的表現;在人類社會互動的競爭情境之中,欺騙更是為達目 的而經常採用的策略,保心怡(2003)認為在兒童的行為庫中最先出現的 競爭策略之一便是「欺騙」。動植物、昆蟲為了生存的目的而欺騙,那麼 幼兒的欺騙又代表著什麼意義?以下分別從欺騙的定義與幼兒欺騙能力 進行深入探討。
壹、欺騙的定義
由於欺騙的主要目的便是在製造他人的錯誤相信,在心智上若仍處於 自我中心階段的個體便無法達成欺騙。只有當一個人(欺騙者)瞭解他人
(被騙者)不知道自己所知道的事,並且企圖隱瞞訊息或誤導他人,欺騙 才會具有其合理性(Bjorklund, 2000;保心怡,2003)。要瞭解幼兒欺騙對 其社會認知發展具有何種意義,首先必須釐清有關欺騙的定義。
就廣泛的欺騙定義而言,蔡佩珊(2003)依循 Bok 在 1989 年的概念 認為欺騙即是個體企圖誤導他人,以不實的陳述、隱瞞、作為或不作為等 方式來達成其目的(蔡佩珊,2003)。然而,對一般人而言,簡單的欺騙 定義就是發出不實的訊息(例如:說謊、孔明的空城計),但只要稍加深 思即可發現,發出不實訊息並不一定就是欺騙,還必須考量欺騙行為背後 的企圖(intention),也就是必須從心理層面來檢視欺騙行為的內涵,以 決定欺騙是否成立;如果欺騙者本身也不知道自己發出的訊息是不正確 的,就不能算是欺騙,只能說他是「誠實的犯錯」(張欣戊,1997)。
有意圖的欺騙可歸因於相信,包含影響聽者對事實狀態的相信,企圖 讓聽者對真實狀態不知情或引導他人產生錯誤相信皆屬於有意圖的欺騙 作為(Leekam, 1992),如此看來,內在心理層面的「意圖」(或說「企 圖」),可以說是欺騙成立的條件之一,也是欺騙定義中不可或缺的重要 部分。
除此之外,在談論欺騙定義的同時,還必須考慮「說謊」與「欺騙」
兩者定義的區別,因為它們經常被混為一談。Bok 在 1978 年提出他的看 法,認為當「說者」想要「聽者」相信某件他自己並不相信的事情時,即 是有意圖的欺騙,並認為謊言乃是欺騙的口頭訊息,是傳達欺騙的形式之 一(Leekam, 1992),蔡佩珊(2003)亦將謊言認定為個體若同時具有欺 騙的內在企圖與口語表達的外顯行為表現,則構成說謊行為。
基本上,欺騙包含說謊,謊言只是表現欺騙的形式之一,若欺騙者本 身並無意識到自己所傳遞的訊息是錯誤的,此種「誠實的犯錯」自然不構 成欺騙,或者是自知傳遞不實訊息,但其心理並無欺騙意圖,亦不能算是 有意圖的欺騙。
舉例來說,「白色謊言」(white lies)這一類屬於為維持社會關係的 假裝性回應,有研究者宣稱這種善意的謊言只需理解第一層的心智狀態,
也就是知道自己的行為結果會影響到另外一個人的情緒,便能表現出對他 人的假意回應,由於這樣的行為可從社會經驗中習得,因此並不屬於社會 認知的理解發展(Broomfield, Robinson, & Robinson, 2001),該研究者針對 四到九歲兒童進行研究的結果發現,若能給予兒童一個利社會的理由說出 白色謊言(例如:保護送禮者內心感受),即使是尚未理解他人對自己心 中所想的事情抱持何種想法的兒童,也能假裝地回應他人。
有時候人們為了表現出禮貌,在收到並不喜歡的禮物時,仍會告訴送 禮者自己喜歡這個禮物,以避免他人失望,同時也可能教導幼兒要表現出 這樣的行為,或至少說聲「謝謝」,但實際上幼兒可能並不理解他人的心 理狀態,更談不上蓄意欺騙,這樣的行為被教導而來,並不屬於幼兒在真 實世界裡的自發性欺騙。總而言之,謊言或許是錯誤的訊息傳達,但說謊 者的心理意圖,才是構成欺騙的關鍵。
在釐清欺騙的定義與其他類似欺騙表達的行為定義之後,可以發現欺 騙與心理因素的密切關連。若幼兒要能夠成功的欺騙,至少必須要能知覺 到聽者的想法(Leekam, 1992),意即必須具有理解他人心智的能力。
Chandler 與 Hala(1996)研究發現,當幼兒主動參與欺騙的選擇擺放位置,
比起旁觀幼兒,在理解他人錯誤相信的能力上具有較為顯著的良好表現;
此外,當實驗設計為不需參與幼兒具備欺騙意圖(櫃子濕了,所以要把物 品換位置)的重新擺放位置時,對幼兒的表現則無促進的效果,足見欺騙 意圖對心智理解之影響。
國內研究者在定義欺騙時,同樣認為內在心理狀態的理解是構成有意 圖欺騙的必要條件。王晴瑩(2002)將幼兒欺騙區分為「欺騙能力」與「欺
騙行為」,並假設兒童出現欺騙行為但並未考慮對方心態,則表示其無法 表徵他人心智活動,僅屬於行為層面,不可視為能力;而其所謂的欺騙能 力則必須要能在欺騙時考慮對方心態,且須隨對方反應立刻改變欺騙策 略,才屬於能力的獲得,表示具有表徵他人心智的能力。該研究者將欺騙
「行為」與「能力」加以區分的依據即是隱藏在欺騙背後的「心理狀態」—
身為欺騙者的幼兒是否能夠表徵他人心智。
幼兒執行欺騙的能力亦是基於對心智的瞭解,此種欺騙是能力的獲 得,也表示具有表徵他人心智活動之能力(王晴瑩,2002;蔡豐如,2005);
蔡豐如(2005)將欺騙的過程描述為:幼兒需要理解對手乃是處於未知狀 態,以傳達自己知道(對手不知道)的非真實錯誤訊息給對方,並考慮到 被騙者心態,有意的使被騙者相信欺騙者所說的話;而被騙者則因為接收 到該錯誤訊息以致對事件產生錯誤認知,並遵循該錯誤訊息而行動,最後 導致被欺騙。
上述兩位國內研究者對幼兒欺騙的定義均以幼兒的「心智理解能力」
為其「欺騙能力」之基礎,若無法表徵他人心智的欺騙,僅被其視為一種 行為;也就是說,幼兒雖有欺騙的行為,但並無心智理解的能力,就社會 認知的角度看來,可以說是一種表面的互動關係。有關欺騙能力之探討,
本節第二部分將繼續相關論述。
綜觀上述研究對於欺騙的定義雖略有其不同之處,但普遍均同意欺騙 與心智活動之緊密相關性。本研究所謂的欺騙定義乃是「個體透過各種方 式傳達錯誤訊息,企圖造成他人心中的錯誤相信」,此定義亦包含兩個部 分:「內在意圖」與「外在行為」,並排除其他無意圖欺騙的類似行為。
是否具有欺騙的意圖是決定欺騙成立與否的條件,幼兒欺騙能否以他人心 理狀態為行動之參考,則可以作為其心智理解能力之判斷。
貳、幼兒欺騙能力
根據前述有關心智理解部分所提及之欺騙定義,欺騙能力的展現有別 於單純的欺騙行為,具有表徵他人心智活動的能力之特徵。Ruffman、
Olson、Ash 與 Keenan(1993)描述成人欺騙的心理過程應包含三個元素:
成人(adults)、相信(beliefs)、意識(conscious)。他們認為「成人」在 表現欺騙的同時,能「意識」到這樣的行為會導致被騙者產生錯誤的「相 信」,同時並主張若要進行幼兒欺騙能力的研究,必須考量幼兒是否能夠 如同成人一般,有意識的知覺到自己的欺騙行為可以造成他人心中的錯誤 相信。
有關幼兒欺騙能力的相關研究之結果,大致上以四歲為能力萌發的分 水嶺,部分研究者認為即使是二、三歲的幼兒,也會以簡單的欺騙策略操 弄他人行為(Lewis, Stranger, & Sullivan, 1989;Chandler, Fritz, & Hala, 1989;Chandler, Fritz, & Hala, 1991);但也有研究者認為似乎要等幼兒四 歲(而非三歲)才能明白,欺騙是製造他人錯誤相信的一種方法(Sodian, 1991;Sodian, Taylor, Harris, & Perner, 1991;Russell, Mauthner, Sharp, &
Tidswell, 1991;Ruffman, Olson, Ash, & Keenan, 1993)。究竟幼兒何時能 夠展現具有表徵他人心智的欺騙能力?研究者對何時才是幼兒能力萌發 的關鍵年齡各有不同看法,而此亦為心智理論領域的研究者所關注的焦 點。
大致說來,學者對於幼兒欺騙能力萌發時間的可區分為兩派看法
(Chandler, Fritz, & Hala, 1989;1991),其一為「早發派」學者,其所秉 持的早發觀點(early-onset views)認為幼兒在二、三歲就已具備一些類似 理論(theory-like)可以了解他人心智的能力,幼兒早期發展出的欺騙能力 則主要可從日常生活的觀察發現與「藏找遊戲」的作業中得到證明,並常
引用二歲幼兒能成功分別真實與假裝(Leslie, 1987;1994)及有效的使用 具有心智狀態的語彙和概念(Wellman, 1988;1990)為證據。
從日常生活的觀察之中,早發派的學者發現幼兒在很小的年紀就能進 行欺騙,許多父母也都觀察到二或三歲的孩子會有欺騙行為,Sullivan 與 Winner(1991)以一個二歲幼兒成功欺騙成人的例子做為幼兒展現欺騙能 力的證明:
一位二歲的幼兒,在他姑媽說有事不能來陪他玩時,哭了起來,但結果 他卻告訴自己的媽媽:「我是騙她的,我讓姑媽以為我很傷心,這樣她就會來 陪我玩。」
從上述例證看來,幼兒似乎在很小的年紀就能夠理解他人心中想法,
並且能夠有意圖的操弄他人行為,具有表徵他人心智的欺騙能力。
儘管幼兒在欺騙行為的表現上,由於認知的限制或經驗的缺乏以致於 常出現失敗,例如:幼兒吃了點心卻拼命否認,但嘴邊仍留有餅乾的碎屑
(Lewis, Stranger, & Sullivan, 1989),企圖給予他人錯誤相信,卻因為無法 顧及所有線索於是留下把柄,成為失敗的欺騙者,但不可否認的是幼兒在 社會關係發展的初期就已經會使用最基本的策略(例如:否認)與他人進 行互動。
Lewis、Stranger 與 Sullivan(1989)的研究中即發現,非常年幼的兒 童就能夠在日常生活中表現欺騙,其針對 33 位三歲左右(2:9-3:1)的幼兒 進行研究,要求他們於研究者離開時不可以偷看玩具,然後透過單面鏡來 觀察幼兒的行為,研究者回房間之後再詢問幼兒有沒有偷看?結果發現大 部分的幼兒在偷看玩具以後,會加以否認或是在被詢問時不願回答問題。
而 Chandler、Fritz 與 Hala(1989)也宣稱,即使是小至二歲半的幼兒 也能以欺騙策略引導、給予他人心中錯誤相信。研究者針對 50 位二到四
歲幼兒進行研究,以「藏找遊戲」(hide-and-seek task)為其實驗方式,使 用一個可以在白色板子上留下腳印的木偶娃娃(Tony)作為製造線索的工 具,並在一旁放置可擦拭腳印的海綿,寶物則會被藏於五個有蓋罐子其中 之一。實驗一開始,研究者先介紹木偶娃娃出場,並且將娃娃在移動時會 留下腳印的特徵證明給幼兒看,當遊戲正式開始之前,研究者會對幼兒 說:「讓我們清理一下這板子,等會我們好開始進行」,然後用海綿把剛剛 留在板子上的腳印擦掉,但並沒有強調海綿的用處或暗示幼兒欺騙的方 法。該研究之藏找遊戲會一直進行到幼兒厭倦不玩為止,大約 3-8 次。
幼兒在藏找遊戲中展現欺騙策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對手(E2)找不 到寶物,結果顯示該研究中的二、三、四歲幼兒,確實能展現欺騙策略以 操弄對手行為,且使用的策略難度與其年齡並無關係,因為即使是最年幼 組別的幼兒也能使用困難度最高的欺騙策略來誤導對手。幼兒所使用的策 略計有「製造假線索」(留下錯誤腳印)引誘對手離開目標物到其他地方、
「消除真實線索」(擦去腳印)讓對手無線索可循、「說謊」使對手注意沒 有藏寶物的罐子、「保守秘密」不向對方透露訊息、或是同時使用「製造 假線索並消除真實線索」這兩種欺騙策略。
事實上,Chandler 等人(1989)認為就算將「擦去腳印」與「隱而不 說」這兩種較為低階的策略摒除在欺騙策略之外,如此保守的推論,結果 仍有 90%的二歲半到三歲幼兒能夠展現「主動給予假線索」的欺騙策略。
但該研究者也認為,此結果的發現並非宣稱年幼兒童具有與成人相當的
「相信-欲求」(belief-desire)推理能力,而是證明了幼兒在三歲之前就可 能具有剛開始萌發的心智理論(Chandler, Fritz, & Hala, 1989)。
總而言之,雖然三歲的幼兒對他人的心智了解有限,但在某些情況下
(特別是有關欺騙的情境),甚至二歲半的孩子也能知道他人心中的想
法,從心智理論的作業與日常生活觀察的結果發現,早發派學者支持幼兒 欺騙能力的發展早於四歲。
回到心智理論研究學者對於幼兒欺騙能力萌發時間的爭議派別之討 論,除前述早發派學者之外,另一方持對立看法則稱為「晚發派」學者
(Chandler, Fritz, & Hala, 1989;1991),該派學者所秉持的晚發觀點
(late-onset views)主張幼兒要到四、五歲以後,才可能具有瞭解錯誤相 信或違反事實的相信之能力。晚發派學者以較為嚴格的標準區分幼兒是否 具有心智理論,認為幼兒雖可以用簡單的語言表達心中的意圖,但大部分 皆與心智理論無關,除非幼兒能區分出第一層次真實世界狀態與第二層次 的他人知識狀態的不同表徵,方可被視為具有心智理論。
幼兒能在生活中展現欺騙他人的事實,但其是否真的具有欺騙的能力 則仍存在許多爭議。在許多情況下,欺騙可能只是單純的誤導對方以產生 某種結果,例如,幼兒會說:「不是我做的」以避免處罰,而大部分這樣 的欺騙行為,對於表徵他人心智活動並沒有特別的需求,儘管表徵的理解 是幼兒掌握欺騙點的關鍵,但即使幼兒能理解錯誤相信,也未必會直接應 用在欺騙上(Leekam, 1993);部分研究者甚至認為幼兒可能只是習得欺 騙策略,並不理解該行為對他人的影響(Sodian, Tayler, Harris, & Perner, 1991;Hala, Chandler, & Fritz, 1991),而對於 Chandler 等人(1989)的研 究結果,也有研究者質疑,幼兒留下錯誤線索的欺騙策略可能是單純的影 響對手行為,也可能是透過改變對手的相信來改變他的行為。幼兒的欺騙 策略究竟是影響對手行為,或是操弄對手的想法,有關這兩種層次的欺騙 尚難以區分(Bennet, 1990;Whiten & Byrne, 1988)。
即使如此,Leekam(1992)仍主張幼兒「意圖使人相信」與「理解他 人相信」還是有必要分別討論,其認為當幼兒只是故意的把某件事說錯以
避免某人拿到某物的行為,並不需要表徵他人相信或其對事實的評估,一 旦幼兒能夠理解錯誤相信之後,他們才會辨識自己所說的謊言在聽者心中 所產生的效果。幼兒所展現的欺騙策略,如果不是基於理解他人心智狀 態,只是操弄其行為,並不明白自己的欺騙行為對他人想法的影響,便不 能算是具有「欺騙能力」,只能說是操弄他人行為層次的「欺騙行為」,尚 不算具有完備的「心智理論」。
Sodian、Tayler、Harris 與 Perner(1991)所進行的研究即是為了釐清 幼兒留下錯誤線索的欺騙策略所操弄的究竟是行為本身或是牽涉到他人 相信,於是複製 Chandler 等人(1989)的研究,改以玩具卡車司機為藏匿 的物品,要求幼兒把卡車司機藏在 5 個杯子中的其中 1 個,並利用玩具卡 車駛過砂箱留下輪胎印的方法,給予幼兒移除真實痕跡並留下錯誤痕跡的 機會來欺騙對手,其試驗約進行 3 次。結果發現二到三歲的幼兒需要較多 的提示才能進行欺騙,而三到四歲幼兒則多為自發性欺騙;該研究中的二 及三歲幼兒雖然也能以「移除線索」、「製造假線索」的欺騙策略來誤導對 手,但研究者認為他們並不能理解此行為對對手的影響,意即無法理解他 人想法、表徵他人心智活動。
Sodian(1991)認為幼兒也可能是因為模仿研究者曾經示範過的行為,
而其製造錯誤線索的動機可能也只是因為好玩而已,不一定是為了欺騙他 人。於是在實驗情境裡除了原有的競爭者之外,另外增加一名合作者,以 檢視幼兒是否會視對象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欺騙策略,以確認其欺騙策略 並非因為模仿而來。結果發現,四歲以下的幼兒無法表現出欺騙競爭者的 行為,無法因應對象的改變採取不同的策略,研究者因此認為幼兒的欺騙 行為並非由於理解他人錯誤相信,其欺騙的動機則是為了得到物質上的報 酬。Sodian(1991)主張幼兒策略性的與他人互動的能力意味著他們會操 弄他人的行為,但要到四歲幼兒才能夠有意圖操弄他人相信;Perner,、
Leekam 與 Wimmer(1987)更宣稱三歲幼兒由於具有「認知缺失」(cognitive deficit)使得他們喪失擁有心智理論的資格。
上述學者支持晚發觀點,相信幼兒的欺騙能力發展較錯誤相信能力要 晚,大約要到四歲以後,並強調幼兒欺騙策略所操弄的是他人相信或只是 行為,必須被澄清,且重視欺騙策略展現背後的心理動機。此派研究者對 幼兒表現出欺騙能力的年齡多主張大約顯現於四歲以後,相當於錯誤相信 理解萌發的年齡,與前述研究者所認為幼兒在三歲(甚至更早)就能表現 出欺騙能力的觀點,產生明顯不一致的看法。
雖然有關幼兒欺騙能力萌發時間的爭議至今仍未得到解決,但可以確 定的是幼兒欺騙策略的展現確實與其心理動機息息相關,幼兒對他人的心 智理解狀況同樣也會影響他們的欺騙策略。生活中常見的幼兒欺騙行為雖 然具有日常生活脈絡,具有真實動機,但由於情境脈絡過於複雜,可能融 合了多種影響因素在其中,而難以釐析出真正所要探討的主題,其次,有 可能是憑印象描述的資料,受回憶的影響難免有所失真或流於片段,因此 無法直接引用作為幼兒確實擁有心智理論的印證;然而,若以通過心智理 論作業的標準,作為認定幼兒具有欺騙能力、能夠表徵他人想法的依據,
卻又不足以解釋幼兒在社會互動中認知發展的內涵。
早期針對黑猩猩欺騙能力的研究是為了證明其與人類具有同樣的心 智理論,幼兒的欺騙能力除了做為其心智理解能力的證明之外,在作業的 通過(pass)與不通過(fail)之間,絕對不僅僅只是「有」跟「無」的是 非問題而已,還必須分析幼兒在作業中的表現與欺騙策略運用所代表的意 義。
第二節 幼兒欺騙策略
幼兒必須要能夠瞭解他人的心理運作與自己的心理運作是不同的,始 能夠在欺騙過程中視狀況而改變其欺騙策略,進而達成其目的(黃秋華,
2005),所謂的欺騙策略即是指「用來欺騙他人的計謀」,是一種有計畫 的行為表現,而策略乃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方式,必須以他人想法為策劃的 基準,代表內在心理運作的思考結果。
幼兒欺騙策略可區分為哪些形式?策略的層次是否與心智理解能力 有關?影響幼兒欺騙策略的可能因素又有哪些?本節將分別加以探討。
壹、幼兒欺騙策略的分類
Newton、Reddy 與 Bull(2000)以「日記」方式記錄與描述三到四歲 幼兒日常生活的欺騙行為表現,主要記錄者則為幼兒的母親;另外還輔以
「訪談」母親的方式,得到未被即時記錄下的欺騙行為資料,該研究者將 兩種資料來源綜合的結果,共分析出十四種幼兒欺騙策略類型,並大致可 分為五種不同心理動機,茲分述如下:
表 2-1 幼兒日常生活欺騙的十四種類型
心理動機 欺騙策略/類型 範例說明
否認 「不是我做的!」
避免心理或
生理的不舒服 嫁禍他人 「是亞當做的!」
假裝沒有事情發生 「沒有啊!」
假藉口(為避免某種不想要的結果) 「我肚子痛。」
虛張聲勢(強裝鎮定) 「 不 痛 ! 一 點 都 不 痛!」
虛張聲勢(故做不在乎) 「反正那個東西我本 來就不想要!」
吹牛 「那個玩具我早就有
了!」
假裝不知情 「我不知道是誰把房
間弄亂的?」
物質的獲得 宣稱得到某人的允許 「爸爸說可以啊!」
宣稱被要求的事情已經完成 「我做完了!」
假藉口(為得到某種想要的東西) 「我生病了!」(因為 想喝甜甜的藥水假 裝咳嗽)
好玩 施詭計 「我要在地板上寫字
喔 … , 開 玩 笑 的 啦!」
「 爺 爺 的 車 子 在 這 裡。」
不明原因 編造故事 「當我在陸軍服役的
時候…」
「當我是個小男孩的 時候…」
其他 各式各樣無法歸類的謊言 被詢問褲子上的尿
漬,回答:「那是水 桶的水。」
資料來源:研究者譯自 Newton, Reddy & Bull, 2000, p.303.
上述幼兒欺騙策略的分類,主要以「明顯的造假」為其分析要點,幼 兒非口語的隱瞞(concealment)行為因為不符合該研究之分析要點,則不 被計算在其中。該研究者根據幼兒日常欺騙的紀錄分析結果認為幼兒欺騙 乃是一種普遍發生行為,因為在眾多欺騙策略當中, 24 位三到四歲幼兒 均使用過「否認」與「假藉口」以避免或得到某種結果;「施詭計」、「嫁 禍他人」、「宣稱得到允許」、「宣稱任務完成」也是多數幼兒會使用的方法,
約有七成以上的幼兒曾使用這四種欺騙策略;而約有一半的幼兒會「虛張 聲勢」,假裝不在意疼痛或對某件想要的物品表示不在乎;較不普遍的欺 騙策略則有「假裝不知情」、「吹牛」、「編造故事」。
從表 2-1 的結果看來,幼兒欺騙的主要目的仍可歸因於心理目標的滿 足,頗符合 Wellman 在 1995 年所提出的看法,認為四歲以前的幼兒仍是 以「心理欲求」作為行為考量的依據(Bjorklund, 2000),而 Sodian(1991)
也認為三歲的幼兒乃是純然的行為主義者,無法注意他人的心智狀態,幼 兒雖然可以瞭解人們對事物會有不同看法,且瞭解他人想法與其行動有 關,並能知道他人所想與自己所想並不相同,然而他們不瞭解的是某人所 想為真,而自己所想為假。三歲幼兒之所以常被視為不成功的欺騙者,原 因就在於其無法完全以他人相信為參考點,導致在策略的應用上常有掛一 漏萬的問題,或以為自己不知道的事別人也不會知道,此即 Perner 等人
(1987)所謂的「認知缺失」,在幼兒欺騙策略的運用上便可以窺見端倪。
Newton 等人(2000)之研究並未將三歲與四歲幼兒所使用的欺騙策略 分別說明,因此無法得知不同年齡層的幼兒在欺騙策略的使用上是否具有 年齡趨勢,實為可惜,本研究將針對上節所述早發派別與晚發派別學者對 幼兒欺騙能力萌發年齡之爭議,將不同年齡層的幼兒在欺騙作業中所展現 的欺騙策略加以記錄分析,以檢視年齡發展的趨勢。另外,前述 Chandler、
Fritz 與 Hala(1989)針對二、三、四歲幼兒能否使用欺騙策略的研究中,
也將幼兒在作業中表現出的欺騙策略區分為五種類型,雖然研究者同時宣 稱策略的使用並沒有固定的標準可評估其高下,但為了編碼方便仍將欺騙 策略分為 0-4,茲分述如下:
表 2-2 幼兒在作業中表現的五種欺騙策略類型 層級 欺騙策略
0 隱而不說(拒絕給予線索)
1 擦去腳印(湮滅線索)
2 說謊
3 不擦掉原腳印留下新腳印(製造假線索)
4 擦去原來腳印留下新腳印(湮滅原線索並製造假線索,合併層級 1 與 3)
資料來源:研究者譯自 Chandler, Fritz, & Hala, 1989, p.1273.
其研究結果發現,幼兒在欺騙策略的運用上並沒有年齡差異,最年幼 的組別也能展現層級 4 的欺騙策略,等於是將兩種欺騙策略合併使用(層 級 1 和 3)。同樣的,與 Newton 等人(2000)將非口語隱瞞摒除在欺騙策 略類型的分析之外,Chandler 等人(1989)也將層級 0 的「隱而不說」排 除在欺騙策略之外,因其可能會對推測幼兒欺騙意圖之有無產生爭議。另 外,為了降低欺騙策略可能的學習效應,只計算幼兒在前 3 次試驗中所採 取的欺騙策略。
Newton 等人(2000)以及 Chandler 等人(1989)透過研究幼兒在作 業中所展現的欺騙策略之方法,提供了幫助我們推知幼兒內在想法的良好 途徑,亦是本研究欲採取的研究方法。
貳、幼兒欺騙策略的層次
上述研究的結果雖令我們對幼兒的欺騙策略有清楚的瞭解,但欺騙策 略有無層次上的分別?不同層次代表何種意涵?Mitchell 在 1986 年以動物 欺騙行為為例,將欺騙策略分為四個層次(引自 Leekam, 1992):
層次一:動物的先天欺騙行為,本身無法選擇欺騙策略,其發出的欺騙訊 息乃是為維持生存,如蝴蝶翅膀上的保護色。
層次二:包含層次一的欺騙,亦屬無須學習的欺騙行為,牽涉到其他有機 體的行動,例如螢火蟲的欺騙亮光、鳥類假裝受傷等偽裝行為。
層次三:此等級的欺騙乃是學習的成果,且可透過訊息知覺修正先前行 動,此階段開始有欺騙策略以可操弄他人行為,例如動物引開其 他動物以便偷牠的蛋。
層次四:以表徵他人想法為其欺騙策略表現的依據,動物會以操弄他人想 法的方式達到某種想要的結果。
而 Leekam(1992)承續 Mitchell 在 1986 年的分類,進一步將謊言也 分為三種層次,並認為一旦幼兒理解不同層次的相信之後,會習得更高層 次的策略,其分類為:
層次一:屬於行為的操弄。其將幼兒早期的說謊歸於此一層次,例如幼兒 會否認自己的過錯怪罪他人、錯誤的宣稱自己做了某件事以逃避 處罰或得到獎勵,但並無任何意圖要影響聽者的相信,幼兒可能 會說:「沒有」、「不是我」、「是別人做的」。由於幼兒並無 考慮到聽者的心理狀態,因此可能會導致他們忽略某些種重要事 實,在錯誤的時間或錯誤的情況下說謊。
層次二:為相信的操弄。但事實上,層次一與層次二之間的差別是很難分 辨的,唯一檢測的方式只有透過確認欺騙的程度是否獨特,且不
能發生在已習得的行為當中,並且不是巧合的結果。處於此層次 的幼兒能藉由辨識被騙者是否相信自己的陳述並依據該相信而 行動,以確認自己的欺騙是否有用。
層次三:是有關意圖的相信操弄。幼兒不只能辨識聽者對陳述相信的程 度,還能依據自己的想法保有欺騙,也就是說,達到此一層次的 欺騙者會希望聽者認為自己有正當或誠懇的意圖;且一旦幼兒瞭 解具有真實意圖要比說實話來得重要(只要讓人覺得自己說的是 真話就可以了),他們便能操弄他人對自己意圖的知覺,說出更 可信的故事。這樣的欺騙策略層次在成人世界中十分常見,例如 言行得體不得罪人、贏得他人好感、說服的技巧、外交手腕等巧 妙的行為特徵。
除此之外,Leekam(1992)還將心智理論領域中有關幼兒欺騙的研究,
大致依此層次區分,發現符合層次一的研究包括:Lewis、Stranger 與 Sullivan
(1989)以觀察幼兒在研究者離開時是否偷看玩具然後對照幼兒回答,瞭 解三歲幼兒的欺騙行為表現;Chandler、Fritz 與 Hala(1989)以藏找遊戲 方式,讓幼兒在遊戲中展現欺騙策略以誤導對手;Sodian、Tylor、Harris 與 Perner(1991)同樣以藏找遊戲檢測幼兒欺騙能力,結果發現二到三歲 幼兒較少自發性欺騙,且在增加合作情境之後,其結果仍支持四歲幼兒才 會萌發錯誤相信;至於符合層次二的研究則有 Perner(1991)提出以聽者 相信作為檢視欺騙行為的研究;Russell、Mauthner 與 Tidswell(1991)針 對自閉症兒童及三歲、四到五歲幼兒進行欺騙策略的研究;在 Leekam
(1992)的分析中,他認為以幼兒為對象的研究目前並無符合層次三的研 究。
雖然操弄他人行為與操弄他人相信的欺騙策略難以區分,然而幼兒欺 騙策略的使用確實反映對他人相信的基本理解。四歲幼兒萌發中的錯誤相 信推理能力能幫助幼兒在謊言的運用結果,並能理解此錯誤訊息對聽者心 智的影響,辨識聽者對陳述的詮釋與評估(Leekam, 1992)。
Leekam(1992)提供了幾種可供確認的方式,若符合以下條件可與層 次一的欺騙區分並被歸為層次二的欺騙策略:
(一) 說者所說的錯誤事實是為了掩蓋事實,以避免被看見或得知某件 事。
(二) 說者會想確認自己的陳述是否被聽者相信,是否成功引導他人的錯 誤相信。
(三) 說者不只會辨識聽者的相信是否與自己的陳述一致,還會評估該陳 述是否被拒絕為假或是接受為真。
透過 Leekam(1992)對欺騙層次的層級區分,可以使人清楚的分別 欺騙策略操弄行為與心理意圖的不同,國內研究者王晴瑩(2002)綜合 Mitchell(1986)與 Leekam(1992)的分類,將幼兒欺騙難度區分出「初 級」、「高級」、「最高級」。其研究結果指出,以三歲六個月為區分,
大三歲(3:6-3:11)幼兒的欺騙難度層級高於小三歲(3:0-3:5)幼兒,但兩 組幼兒均無法表現出最高級欺騙(要求幼兒隨受騙者行為改變欺騙策略)。
該研究者以「猜位置」遊戲進行施測,將錢幣握在手裡,讓對方猜測 錢幣的位置;前 6 次由研究者「作莊」示範,提示錢幣位置,由幼兒來猜 測錢幣位置,後 6 次則換幼兒將錢幣握在手中,並提示位置讓研究者來猜,
第 7 次開始,研究者開始表現出不相信幼兒提示的位置,以觀察幼兒能否 隨著受騙者的反應改變策略,稱為「反騙」,視為最高級欺騙,遊戲最多
進行 12 次。該研究者試圖將幼兒欺騙策略以操弄他人行為或心理層次加 以區分,並以「反騙」的行為表現作為幼兒考量他人心態的認定標準。
王晴瑩(2002)引用上述的欺騙分級,認為幼兒會依情境的不同,考 慮受騙者對該事件的認知情形,隨之提高欺騙的難度,表現出思考上「質」
的轉變,其結果顯示三歲幼兒缺乏反騙能力,無法馬上隨對方反應進行欺 騙策略的變化,依照 Leekam(1992)所提供區分層次一、二的三項條件 來看,王晴瑩(2002)所指稱的最高級欺騙包括在 Leekam(1992)主張 的層次二欺騙之中,其反騙的考量是以「他人相信」為基準,而 Leekam 的層級三欺騙以他人「意圖的相信」為基準,就能力高低來說,王晴瑩
(2002)主張的最高級欺騙仍低於 Leekam(1992)的層次三之欺騙。
欺騙的等級區分與欺騙者操弄他人行為、想法、意圖的層次有關,從 幼兒表現的欺騙策略與其行為結果看來,若能符合 Leekam(1992)提供 的區辨條件,則可說明該幼兒所展現的欺騙策略與其心智理解相關的情 形。如此看來,幼兒欺騙策略不但可依心理動機與外在環境需求改變其施 展方式,且按照對他人想法的理解程度還能行層次上的區分,能隨他人反 應有彈性的運用欺騙策略是否為高度心智理解的能力表現,仍有待具體以 實證研究進行檢驗。
參、影響幼兒欺騙策略的因素
構成欺騙的主要條件是促動欺騙者的心理意圖,意指個體是否企圖製 造被騙者的錯誤相信;而要透過何種方式以達成欺騙目的則與個人能力有 關。欺騙有時可以只用肢體語言來執行,不一定要有口說的謊言來輔助,
對於幼小年紀的兒童來說,由於口語表達能力的限制,所展現的欺騙或許 不一定能夠完全付諸於語言,有時可能以身體阻擋,企圖不讓對方看見真 實狀態,有時可能會刻意表現忽略,企圖引開對方注意力,有時甚至直接 否認等等。
幼兒要能夠視外在環境改變其「欺騙策略」,必然經過一番思考的過 程,除了必須考量他人心理狀態,更需要因應本身內在動機以決定所要執 行的策略,而不同年齡、性別的幼兒,在欺騙策略的表現上亦可能存在差 異。以下分析幼兒欺騙策略的可能影響因素。
一、心理動機因素
在探究幼兒欺騙策略的展現與層次區分之後,我們還必須瞭解影響幼 兒欺騙的動機究竟有哪些?當幼兒欺騙行為出現時,從他們所使用的欺騙 策略並不一定能夠確知其心智理解狀態,除非我們有機會探究引發此欺騙 行為的背後動機。理解心理動機是很重要的,因為很可能欺騙的動機僅只 是為了得到某種好處,而不是因為理解錯誤相信(Russell, Mauthner, Sharpe,
& Tidswell, 1991),如此一來,這樣的欺騙便不能算是幼兒心智能力的展 現。
黃秋華(2005)認為動機是欺騙行為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因為 有動機不一定會出現欺騙行為,但出現欺騙行為必定會有動機的存在,然 而該研究者似將所謂的「動機」與「企圖」混為一談(p.16);事實上,
幼兒有意圖的欺騙與其欺騙行為所根據的心理動機並不相同。當我們說某
人企圖欺騙時,便可繼續探究其內在的心理動機為何,又是為了滿足何種 目的而欺騙;但若某人根本沒有欺騙的意圖,則欺騙的心理動機便不需要 考慮,因為就欺騙的定義看來,缺乏意圖(企圖)的欺騙行為並不成立。
Ceci 與 DeSimone(1992)將幼兒欺騙的動機分為以下五項:
(一)個人權勢:為了保全自己的面子。
(二)保護喜愛的人:為維護自己喜愛的人之權益。
(三)避免尷尬:避免發生會令自己不安的結果。
(四)參加遊戲:純粹是為了好玩。
(五)符合刻板印象:幼兒意識到自己的身份並儘可能使他人繼續保有這 種想法。
Ceci 等人並針對以上五項動機進行相關研究,結果發現只要給予適當 的動機,三到四歲的幼兒為達到某種目的會有意識、自願性的扭曲事實,
並且會根據不同問話對象給予不同答案。在其研究中,幼兒告訴老師他喜 愛的人沒有打破東西,但卻告訴他喜愛的人,自己已經向老師說出實話;
Ceci 等人分析,可能是因為在實驗過程中,幼兒喜愛的對象曾說出希望自 己不要因為打破東西被處罰,所以幼兒推斷如果自己向老師說出實情,則 他喜愛的人就會被處罰;而幼兒同時又知道說謊是不好的行為、對方也知 道自己知道誰打破東西,所以幼兒選擇在喜愛的人(打破東西的人)面前 說出實話,這樣的結果顯示幼兒會根據不同聽話者的觀點轉換想法,表現 出成熟的社會認知能力。
然而,這樣的分析也可能有失偏頗,因為幼兒很可能不是為了要保護 他喜愛的人而說謊,也並不一定是因為考量到不同聽話者的觀點而採取不 同的回答,所以若要確定這樣的推論為真,必須先確認幼兒的記憶狀況(或
許是幼兒並不瞭解狀況、或忘記他之前說過什麼?),並訪談幼兒真正想 法,方能做出最正確且貼近幼兒內在想法的結論。
國內研究者蔡佩珊(2003)進行研究的對象乃是針對犯罪少年與非犯 罪少年,主要進行說謊行為與動機的比較,雖其研究對象和本研究所設定 之對象並不相同,但影響策略表現的欺騙動機卻有其相近之處,對於瞭解 幼兒欺騙策略仍有可參考之價值,故在此仍加以摘述該研究者所整理的說 謊動機之分類。其綜合有關文獻將各方研究中重疊性極高的說謊動機分類 歸納為以下五點:
(一)遊戲,因為好玩、有趣而說謊,或是透過說謊方式,使他人得到懲 罰、責難、被嘲笑以得到樂趣。
(二)逃避懲罰,為了掩飾自己的過錯,逃避可能會發生的懲罰或責備因 而說謊。
(三)獲取利益,包含物質利益或是獎勵等好處。
(四)自我誇大,是一種形式也是一種動機,目的是為了吸引他人注意使 他人更重視自己。
(五)他人取向,保護他人不受傷害或避免尷尬,例如白色謊言。
黃秋華(2005)於回顧國內有關欺騙動機的文獻後,發現「避免受罰」
為幼兒欺騙研究中,幼兒所採取最一致的策略,此發現符合 Kohlberg 所主 張的道德發展階段論—學前幼兒此時正處於「避罰服從」階段,會以成人 的道德規範為依歸,為避免受到責罰而服從成人的約束(林翠湄等譯,
2002)。
保心怡(2003)針對幼兒心智理解能力所進行的幼兒欺騙作業提出只 有當欺騙者瞭解他人會不知道自己所知道的事情,欺騙才具有合理性,也 才能形成企圖去誤導或隱藏訊息的營造,而黃秋華(2005)在回顧了該研
究文獻之後,認為「幼兒有能力區辨真實與非真實」為「有能力以動機判 斷欺騙行為進而表現欺騙行為」的必要條件,在幼兒出現有動機的欺騙行 為前,需具備心智理論的運思基礎(p.14),該研究者所歸納的九項欺騙 動機依序為:
(一)避免受罰 (二)避免尷尬
(三)維護喜愛的人 (四)提昇自己的地位
(五)保護隱私 (六)展現權威
(七)獲取利益 (八)遊戲
(九)社會學習
Sullivan 與 Winner(1991)認為加入欺騙脈絡的作業之所以能夠促進 幼兒表現是因為欺騙使幼兒產生行為動機,而 Sodian(1991)則認為幼兒 有能力以策略性的互動方式與他人進行社會性的溝通,意味著他們會操弄 他人的行為。自從許多研究均以理解錯誤相信的能力作為判斷幼兒是否具 備心智理論的關鍵指標後,策略性欺騙的研究便成為提供我們了解幼兒是 如何獲得心智理論的方法(Hala & Russell, 2001),是故本研究會考量幼兒心 理狀態,給予合理動機,使其產生明顯之行為動力,設計可茲比較的作業 情境,蒐集幼兒欺騙策略的展現,據以分析其與心智理解能力之關係。
二、外在表現因素
欺騙策略的運用一般需要兩種認知技巧,其一為理解錯誤相信可以植 入他人心中,稱為「後設表徵」能力(Leslie, 1987;Perner, 1991),後設 表徵是形成心智理論的主要元素(Astington, Harris, & Olson, 1988)著重在 對欺騙事實的掌握與理解;其二為抑制「知道為真但所說為假」的執行能 力,需要控制自己的心理活動,著重在策略的執行(Russell, Jarrold, & Potel, 1994)。
幼兒要能成功欺騙,首先必須要掌握所要欺騙的事實為何,並要具有 理解他人表徵的能力,能夠在他人心中植入錯誤相信,這一連串的心理過 程,有賴行動的證明。Whiten 與 Perner(1991)在談及閱讀他人心智(read other’s mind)時,清楚的將「心智」定義為「一種以語言表達的心理狀態,
包含知道、思考、感覺、想要等等」,語言表現乃是內在想法的具體呈現,
且與心智理解能力息息相關。
在本節影響欺騙策略之因素曾提到,幼小兒童在執行欺騙策略的時 候,因其受限於語言技巧尚未完全成熟,並不完全依賴口語表達行為,且 可能有難以抑制本身所知的衝動,而選擇直接以「指」(pointing)的肢體 語言表達其內在想法,若心智作業具有較複雜的情節,幼兒必須專心「聽 懂」後方能透過「語言表達」讓研究者理解他的想法。
這樣的實驗方式需要具備一定程度的語言能力才能通過作業施測,而 不單純僅是反映出幼兒的心智理解能力,便產生了某種程度的限制,因 此,影響幼兒在作業中表現的語言能力需要加以控制,本研究將選取合宜 的語言能力檢測工具對幼兒的口語理解及表達能力進行篩選,同時降低作 業之語言需求,避免影響研究之結果。
Russell、Mauthner、Sharp 與 Tidswell(1991)認為三歲幼兒鮮少選擇 直接說謊的策略,幼兒在欺騙作業中可能遭遇到的困難即在於執行控制上 的限制,而非缺乏心智理解的能力,其研究結果顯示,三歲幼兒在向對手 指出空盒的欺騙上確實具有難以抑制衝動反應的困難。
Hala 與 Russell(2001)進一步將欺騙策略執行功能的需求簡化為—在 同時發生的事件中對真實狀態抑制的需要,及在工作記憶的運作中,決定 說或做什麼才能改變他人想法或行為。在決定欺騙並採取執行方式時,幼 兒要從現有的心理狀態抽離,並指出其他位置以誤導對手(Russell, Jarrold,
& Potel, 1994),包括從計畫到實踐、監控行動效果、抑制優勢的錯誤回 應、將作業要求存於工作記憶中,這些執行的功能均受大腦前額葉皮層
(prefrontal cortex)成熟的影響(Russell, Jarrold, & Potel, 1994)。
三、幼兒本身因素
對於年齡的關注,一直是心智理論研究者主要的課題,Astington、
Harris 與 Olson(1988)宣稱幼兒到四歲以後才發展出心智理論,相對來說,
這樣的看法也就表示幼兒在四歲之前並無表現出任何他們對自己或對他 人心理狀態外顯的理解(Russell, Mauthner, Sharp, & Tidswell, 1991)。
然而,幼兒的內心世界並不是空無的,幼兒對他人的想法也並非一無 所知,當幼兒開始了解第一層次的錯誤相信之後,便會以聽者的相信為欺 騙基礎,而到了七歲左右,兒童在了解了第二層次的錯誤相信之後,便能 考量聽者對自己誠實意圖的相信。
在心智理論領域的研究也發現一種發展的趨勢—操弄行為的欺騙比 操弄想法的欺騙出現時間為早,大約在三歲半到四歲之間(Leekam, 1992)。Stouthamer-Loeber 在 1986 年訪談父母親與教師對幼兒日常生活欺 騙的觀察,發現在三至三歲半之間,幼兒欺騙的比率只有 30%,但到了獲 得錯誤相信的年紀—四歲,幼兒欺騙的比率則超過 75%(引自 Newton, Reddy, & Bull, 2000),這樣的發現並不表示幼兒在四歲之前就不會或不能 欺騙,根據其他研究結果顯示,即使是二、三歲的幼兒,在實驗的情境之 中也會以簡單的欺騙策略操弄他人行為(Lewis, Stranger, & Sullivan, 1989;Chandler, Fritz, & Hala, 1989)。
前述早發派學者並不以錯誤相信的表徵為心智理論唯一的指標,
Hala、Chandler 與 Fritz(1991)於其研究報告中指出,該派學者主張凡是
之中、領會掌控知識習得的知覺狀態、能夠將個人心理狀態與外在世界做 出區分、在社會性的假扮活動當中參與”as if”的身份交換,以上各項特質,
均可做為幼兒擁有對於他人內在想法的心智理解能力之證據。
Charman、Ruffman 與 Clements(2002)以兩個針對幼兒錯誤相信發 展的研究為其資料庫進行事後分析,希望能利用大量樣本分析出性別對於 在心智理論發展的影響優勢。由於先前研究認為,社會環境對心智理論具 有相當的影響,在與手足、同儕、母親對於心理狀態情緒的談話與支持的 數量具有性別上的差異,且這方面的經驗可能促進女性的心智理解,平均 上些微早於男性。
只不過,這樣的女性優勢只是短暫的,男性到最後終究會獲得質與量 上足夠的社會經驗,因此,該研究指出,性別差異對於錯誤相信的瞭解在 年紀較大的兒童身上是看不到的。此外,亦有研究者解釋為女性在特定年 齡 上 具 有 錯 誤 相 信 優 勢 是 因 為 語 言 能力 的 中 介 , 然 而 這 樣 的 說 法 在 Charman 等人(2002)的研究中也發現,女孩字彙測驗的成績並沒有比較 好,其他潛在的可能影響因素,例如家庭環境、教養方式、手足、其他家 庭成員或同儕互動經驗等,在決定個別兒童獲得心理能力的等級與範圍,
可能較性別因素來得重要,可進一步探討。
心智理論的作業提供我們一扇可窺見幼兒內心世界的窗口,幼兒在作 業中能力的展現固然是我們關注的焦點,然而更重要的是特定年齡的幼 兒—”what develops?”從幼兒的欺騙策略運用中,我們還可以看見發展的 內涵。
我們必須要審慎的考量幼兒在作業中表現的結果,雖然能通過作業應 可被視為具有心智理解能力,然對於沒有通過作業的幼兒則要考慮其是否 受執行功能之影響,是否因為無法理解作業規則或是表達能力不足,本研
究將收集欺騙策略的質化資料,以補充通過作業之數據所無法表達的內 涵,包括幼兒欺騙策略的類型及在作業執行過程中的肢體語言與口語說 明。
第三節 幼兒欺騙策略與心智理解
如果幼兒透過操弄他人心理狀態、以欺騙舉動改變他人想法,則他們 可說是具有心智理論的雛型,若想要在他人心中植入錯誤相信本身也必須 先具備錯誤相信的概念(Hala & Russell, 2001),欺騙的目的即是為了製造 他人心中的錯誤相信,欺騙能力的表現同時反映了我們對他人心理的瞭 解,也是我們閱讀他人心智的一項指標(Bjorklund, 2000)。以下探討要 通過心智理論作業,所必須具備的錯誤相信理解能力與欺騙能力之間的關 係,並說明幼兒欺騙在心智理解上所具有的指標性意義。
壹、欺騙是心智理解的指標
Leekam(1993)將「心智理解」視為「理解他人的心理狀態」,包括:
相信、欲求、意圖—理解他人具有知道、思考、懷疑、記憶、想要、希望、
感覺、知覺、想像等等的心理狀態,保心怡(2003)進一步將「相信、欲 求、意圖」這三項在心智理論研究領域之中常談及的心理狀態基本元素獨 立出來,視其為影響人類社會行為(合作/競爭)各種關係運作的主要原因,
無論是在友誼關係、競賽或是戰爭的互動之中,都可以見到這三種元素的 作用,並且認為在兒童的行為庫中,最先出現的競爭策略之一,便是「欺 騙」,而其關鍵就是給予他人一個錯誤的相信或是對真實的錯誤表徵。
擁有心智理解能力對人類從事社會互動而言是相當重要的,而當提及 幼兒已經擁有「心智的理論」時,則意謂著幼兒能夠瞭解他人是具有想法 及相信的、且這些想法與相信可能不同於幼兒本身的想法與相信、並且也 很可能與真實不相符合(保心怡,2003)。幼兒欺騙策略的使用是否與其 考量他人心智的能力有關,並且在欺騙行為的展現上會否受到心智理解能 力的影響,我們還必須再加以深入探討,另外,在幼兒心智理解的發展上,
不同年齡之間又具有什麼樣的差異,其內涵為何?此亦為本研究關注的焦 點。
當個體計畫欺騙策略的同時,由於其必須要能夠將受騙者的錯誤相信
(false belief)加以概念化,因此針對幼兒表現欺騙的研究是證明其心智理 解確實存在的好方法(Wimmer & Perner, 1983)。除此之外,有彈性的運 用欺騙策略以達成特定目的,對發展的演進具有高度適應性的價值,欺騙 策略的使用不但可視為以他人想法為行動展現的依據,更是想法與行動之 間的連結,研究幼兒欺騙的策略不但可用做為了解錯誤相信的指標(Russell, Mauthner, Sharpe, & Tidswell, 1991),亦可進一步推測其心智理解能力。
心智理論演化的優勢來自於它能使既存行為(例如欺騙)變得更積 極、更有彈性(Povinelli & Giambrone, 2001),研究者假設早期人類祖先的 行為是受低層次的心理結構所控制,而不斷演化的心理結構則會提供原始 行為得以重新詮釋的機會。要理解社會互動中的道德意義,例如欺騙、誤 會、謊言、玩笑,個體需要發展對其他形式世界的表徵能力,並正確歸因 他人心理狀態,閱讀他人心智。
有許多研究者假定如果幼兒獲得心智理解,則應該在欺騙他人與理解 他 人 謊 言 欺 騙 的 能 力 上 表 現 的 更 好 ,研 究 證 據 似 乎 支 持 這 樣 的 假 設
(Leekam, 1992; Ruffman, Olson, Ash, & Keenan, 1993)。在幼兒心智理論 的研究領域中,欺騙作業(deception task)被視為是錯誤相信作業(false- belief task)以外,另一項理解幼兒心智發展的重要指標(Russell, Mauthner, Sharp, & Tidswell, 1991),就心智理論領域的不同型態作業而言,皆假定 幼兒若能通過該作業即表示具有心智理解能力,或至少具有正在萌發中的 心智理解能力。
Russell 等人(1991)將錯誤相信作業分成三種作業,並稱之為「不知 情作業」(ignorance task),其一為該作業的故事主角並不知道東西被移 位的事實—未預期移位作業(unexpected transfer task);其二是參與的幼 兒並不知道盒子裡裝有與原先不同的東西—未預期內容作業(unexpected contents task);其三為幼兒不知道外表所表徵的意義並非真實物體—表徵 改變作業(representational change task),並假設幼兒在不知情作業與欺騙 作業的理解表現,乃是基於同一種基本能力,由此推論三歲幼兒在欺騙作 業中的理解情形應該與其在不知情作業中表現得一樣差(Russell, Mauthner, Sharp, & Tidswell, 1991),但事實並不然,已有許多研究證實幼兒在被認 定尚無法通過不知情作業的年紀,已經可以通過欺騙作業(Sodian, 1991;
Sodian, Taylor, Harris, & Perner, 1991;Russell, Mauthner, Sharp, & Tidswell, 1991;Ruffman, Olson, Ash, & Keenan, 1993)。
自從以錯誤相信作業為心智理論的關鍵指標之後,策略性欺騙的研究 便提供我們了解心智理論是如何的獲得(Hala & Russell, 2001),當進行有 意圖的欺騙時,必須要能考慮到聽者的心理狀態,能使用欺騙策略的幼兒 應能夠辨識他們所給予的錯誤訊息對他人相信產生的效果(Leekam, 1992)。是故,我們可以透過檢視幼兒心智理論的發展過程分析欺騙能力 在認知發展中具有何種意義,而藉由研究幼兒的欺騙策略,也可以達到瞭 解幼兒心智理解發展的目的。
貳、欺騙與錯誤相信之關係
錯誤相信的理解為心智概念的關鍵,錯誤相信作業被許多研究者視為 獲得心智理論的指標(Russell, Mauthner, Sharp, & Tidswell, 1991; Wellman, Cross, & Watson, 2001; Scholl & Lesile, 2001),而欺騙作業如上所述,則 被視為另一種心智理解能力的代表性指標。兩種作業之間存在著什麼關 係?學者們有著並不一致的看法。
有研究主張四歲以下的兒童無法通過錯誤相信的測驗,即表示他們無 法同時以真實與表徵的形式立即瞭解他人的錯誤相信(Rice, Koinis, Sullivan, Tager-Flusberg, & Winner, 1997),近來亦有研究指出至少部分 36 個月大的幼兒能夠在三歲之前達到錯誤相信的理解(且已確認並非是碰巧 猜對),若以這樣的觀點來檢視幼兒欺騙能力,能否根據他人心理活動來 預測其想法,並且了解他人可能具有錯誤相信,便成為分析欺騙的主要依 據。
Wimmer、Gruber 與 Perner 於 1984 年認為四歲幼兒能夠理解錯誤相 信,並且可以基於說話者說實話的意圖判斷誤解與謊言的區別;Leekam 於 1991 年認為五歲幼兒能夠基於說話者心理第二層次的意圖來區分玩笑 和謊言,例如:John 不想要他的媽媽相信(玩笑),與 John 想要他的媽 媽相信(謊言);Winner 與 Leekam 於 1991 年則認為五到七歲幼兒則能 分辨白色謊言與諷刺(引自 Leekam, 1993)。而 Chandler、Fritz 與 Hala(1989)
挑戰錯誤相信能力要到四歲左右才會萌發的說法,認為幼兒在二到三歲之 間就可以理解他人錯誤相信,並以實際研究證實了他們的宣稱,在欺騙策 略中看見幼兒的對他人錯誤相信的理解能力。
在許多自然情境之下所發生的幼兒欺騙行為,並未被研究者以系統性 的方式與錯誤相信能力進行相關性的探討,因此在幼兒被認定已發展出完
全心智理論之前的欺騙行為,即被摒除在心智理解能力之外,僅視為一種 習得的反應(Newton, Reddy, & Bull, 2000),而以未通過錯誤相信作業的 標準來判定幼兒無法有意圖的欺騙他人。然而,Hala、Chandler 與 Fritz
(1991)將錯誤相信作業中的未預期移位作業與欺騙作業中的藏找作業,
對三、四、五歲幼兒同時進行施測並進行相關比較的結果發現,四歲以下 未通過錯誤相信作業的幼兒,有 75%能夠通過欺騙作業中的錯誤相信問題
(你想主角會去哪裡找寶物?),表示他們能夠合理的預測主角會去哪裡 找尋物品。
Hala 等人(1991)又針對大三歲(2:10-3:5)與小三歲(3:6-3:11)幼 兒,同時以錯誤相信作業與欺騙作業加以施測,結果顯示兩組幼兒在兩作 業中均表現成功且無顯著差異,支持三歲幼兒可以理解他人錯誤相信的假 設,即使修改錯誤相信問題的型式(由”look for”改為”think”)仍得到 90
%的通過率之結果。由於加入了錯誤相信問題來確認幼兒能夠理解錯誤相 信,且不管問題的型式為找(look for)或為想(think),皆不影響幼兒通 過作業的成功表現,因此,Hala 等人(1991)認為三歲幼兒之欺騙確實是 基於理解他人想法以運用策略來誤導對手。
欺騙乃是為了製造他人心中的錯誤相信,而錯誤相信能力又是通過心 智理論作業必要的能力,有研究宣稱錯誤相信作業本身是很困難的,因其 要求幼兒必須要推論某個想法是錯誤的(Bloom & German, 2000),且除 了錯誤相信的理解能力之外,要通過心智作業還需要語言技巧與理解他人 敘說內容的能力(Russell, Mauthner, Sharp, & Tidswell, 1991),因而主張 以較少口語與較少敘說的欺騙作業加以檢驗其心智理解能力。
Donaldson 於 1978 年認為欺騙作業之所以能夠增進幼兒理解錯誤相信 的表現,原因是它同時也提高了幼兒的動機與意圖,且具有”human sense”
(引自 Astington, 2001),也有學者認為一旦幼兒能歸因他人的錯誤相信,
便能夠成功的誤導他人,並且加以欺騙(Russell, Mauthner, Sharp, &
Tidswell, 1991; Sodian, 1991)。幼兒欺騙策略的使用確實能反映出對他人 相信的基本理解,四歲幼兒萌發中的錯誤相信推理能力也能幫助幼兒謊言 的運用,並能理解此錯誤訊息對聽者心智的影響,辨識聽者對該陳述的詮 釋與評估(Leekam, 1992)。總而言之,錯誤相信與欺騙能力之間有著相 當複雜的關係,我們必須進一步加以釐清。無論如何,本研究之目的即將 針對兩作業之間的相關進行研究,盼能透過實證的研究結果澄清兩者發展 之關係。
在研究方法上,Wellman、Cross 與 Watson(2001)蒐集有關心智理論 錯誤相信作業的 178 篇研究,針對心智理論相關研究中的 591 種作業情境 進行後設分析的研究結果發現,能夠促進幼兒的作業表現並且增加三歲幼 兒在錯誤相信問題上的正確回應之關鍵因素包括:加入欺騙情境(動機)、
幼兒主動參與、凸顯主角的心理狀態、由幼兒親自參與主要轉換的過程、
降低與真實世界的對比狀態。在改變作業操弄的方式中,若在詢問錯誤相 信問題時,加入「時間點」(temporal marker),例如:等 Maxi 回來以後,
會「先」去哪裡找巧克力?則能夠幫助較年長幼兒在作業上的表現;至於 改變錯誤相信的問題型式,例如:想(think)、找(look for)、說(say),
對幼兒表現則無顯著差異。
雖然作業上的部分操弄確實有助於幼兒的表現,但仍舊無法扭轉發展 的趨勢—隨著年齡的增長,幼兒的心智理解能力會逐漸提升仍是種普遍的 現象,大致說來,年長的幼兒會較常以他人的內在心理狀態作為回答錯誤 相信問題的依據,相對的,較年幼的幼兒則多以外在世界的真實狀態作為 參考依據,Wellman 等人(2001)的研究證明了幼兒理解他人心智的概念
根據以上後設分析結果,研究者將針對上述特點,設計合宜的作業方 式,呈現幼兒在主動參與具有欺騙脈絡的作業之中可能表現出的個人欺騙 策略,並試圖描繪出幼兒心智理解能力發展的趨勢圖和欺騙策略之間的關 係,作為幼兒早期極可能具有理解他人心智能力之證明,同時檢驗幼兒心 智理論萌發的年紀是否可能早於一般認定通過錯誤相信的年紀—四歲的 觀點,並試圖將各年齡階段中隱含的心智理解能力揭示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