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組成架構,區分為數個不同機構及群體,而唯有瞭解期貨市場整個基本架構,才能進一步認識其組織概況。
一、 主管機關
我國期貨交易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行政督導期貨市場交易。
二、 期貨市場自律機構——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我國期貨市場之自律組織為「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目前為「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設 立之目的為:發揮自律之功能及配合期貨市場之發展。
三、 期貨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以促進公共利益及確保期貨市場交易之公正為宗旨。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分為會員制及公 司制。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組成股東有二百餘位法人股東,由期貨業、證券業、銀行業、證券暨期貨相關機 構四大行業出資二十億元所組成,係具會員制精神之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四、 期貨結算機構
在期貨交易中,期貨結算機構居中扮演交易雙方的相對方(對買方而言為賣方,對賣方而言為買方),承擔履 行契約的義務。
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期貨交易後之結算交割工作,其業務含:訂定與調整保證金金額、訂定結算與交割程序、辦 理結算與到期交割作業、管理結算保證金與交割結算基金、結算會員風險管理等。期貨交易的結算是由結算會 員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
目前期貨結算機構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兼營,其營業、財務與會計依法獨立。
五、 結算會員
結算會員為代表期貨商進行期貨結算業務之法人。
結算會員除特別結算會員外,應具期貨商資格,結算會員之種類分
(一)個別結算會員: 僅能為自己期貨經紀或自營業務之交易辦理結算交割。
(二)一般結算會員: 除為自己期貨經紀或自營業務之交易辦理結算交割外,並可受託為其他期貨商辦理 結算交割業務。
(三)特別結算會員: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金融機構,其僅能受託為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六、 期貨商
期貨商分為經紀商及自營商,其設立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 期貨經紀商: 係指得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期貨、選擇權契約並接受客戶委託開設期貨交易帳戶之公 司。
(二) 期貨自營商: 係自行買賣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期貨商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期貨經紀商專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億元,而對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 , 指撥營運資金依其經紀業務範圍有不同之規範(詳「期貨業設置條件一覽表」) ,增設一家分支機構為新台幣一 千五百萬元 ,期貨自營商為新台幣四億元。
七、 期貨交易輔助人
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係協助期貨經紀商招攬客戶,並接受客戶下單,再轉單給期貨經紀商,惟不得經手保證金 業務。目前僅證券經紀商得申請成為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輔助人之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二)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三)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八、 期貨業務員:
必須經我國期貨業務員測試合格 期貨經紀商之業務人員主要業務範圍有:
(一)招期貨交易之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
(二)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
(三)期貨交易之買賣分析或內部稽核。
(四)期貨交易之全權委託。
九、 期貨交易人
係指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之人。
在期貨市場中,期貨交易人之交易動機可區分為:
(一)避險動機: 指持有現貨部位,暴露於現貨價格波動風險之交易人,這些人為規避所握有資產之風 險,則採用期貨交易來避險。
(二)投機動機: 指為獲取高額報酬率而願意承擔風險,因此利用期貨交易契約投機獲利之交易人。
(三)套利動機: 在市場上,一旦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失衡,交易人會立刻進行買低賣高的套利行為,而 由於套利的存在,市場的價格可以透過其套利的行為獲得均衡。
結算制度
期貨結算機構係以負責期貨交易成交契約之結算、交割工作及擔保期貨契約之履約義務,結算機構的介入使期貨 契約履行獲得可靠保障。每個期貨交易所皆有其負責的結算機構,惟各交易所結算機構之組織不盡相同,有些為獨立 組織,有些則隸屬於交易所。我國期貨結算機構目前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兼營。(以下簡稱期交所)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第三章第四十六條規定,期貨交易之結算,應由期貨結算會員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之。而依期 交所業務規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參加期交所市場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者,應與本公司簽訂結算交割契約,取得結 算會員資格。依業務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結算會員應遵守期交所業務規則、結算交割契約、其他章則及公告之規定,
並對期交所負有履約交割之義務及其有關責任等。此外,依業務規則第七十八條規定,結算會員受託從事期貨結算交 割業務,應與委託期貨商訂立受託辦理結算交割契約。
期交所為達成前述有關契約結算、交割工作及擔保履約義務,特訂定相關措施如下,詳細內容分述如後:
1. 結算會員資格標準之訂定 2. 市場財務安全機制之訂定 3. 交易商品保證金之訂定 4. 市場部位監視管理之訂定 5. 結算及交割作業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