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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垃圾與資源回收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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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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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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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主要依據廢清法對於廢棄物管制相關規定內,包括資源物 質 進 入 掩 埋 場 或 焚 化 爐 之 管 制 措 施 與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制 措 施 兩 方 面 探 討,首先於 2.1 節將廢棄物管理之母法-廢清法作簡略介紹,2.2 節 則針對監督資源物質進場管制措施法源與宜蘭縣垃圾清運進入掩埋場 現況提出說明,2.3 節則以宜蘭縣境內事業列管現況與相關事業廢棄 物管制法源提出說明,2.4 節則對資源回收的現況以資料統計說明,

2.5 節則說明 93 年度進場管制成果。

2.1 法源依據

環保署為加強廢棄物管理,於民國 63 年 7 月 26 日制定「廢棄物 清理法」,廢清法自公佈實施以來,前後歷經八次修正,近期為因應 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凡涉及人民權利、課以人民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 事 項 者 , 應 以 法 律 或 以 法 律 授 權 定 之 , 並 針 對 當 前 廢 棄 物 處 理 之 問 題,環保署於 90 年針對「廢棄物清理法」之條文及架構進行大幅修 正,將條文內容由原有 36 條增至為 77 條。其中有關資源回收相關法 規,主要增訂項目為母法(廢清法)第十六條中將子法有關登記、申 報、繳費方式及減免、抵扣等規定納入予以規範,及第二十條中增訂 查核人員之資格及查核內容,並修正配合查核之稅捐機關層級,新訂 頒之廢棄物清理法其架構如圖 2.1-1 所示,有關資源回收相關法令包 括第 15 至 23 條相關罰責第 51 條(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相關部分 條文)如表 2.1-1,新修訂內容有關資源回收項目包括:

一、為母法(廢清法)第十五條將販賣業者與責任業者應負責任更明 確化。

二、第十六條中將子法有關登記、申報、繳費方式、流程、期限、扣 抵、退費等規定納入母法予以規範,並明定資源回收費率考量之 因素。

三、第十七條訂定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使用用途。

四、第十八條訂定有關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 及設施標準等,並增訂稽核認證及回收、處理業之管理及補貼相

(2)

2-2

關規範之法源依據。

五、第十九條明訂回收標誌標示及資源回收設施規格相關管理規定之 母法法源依據。

六、第二十條中增訂查核人員之資格及查核內容,並修正配合查核之 稅捐機關層級。

七、第五十一條中明訂罰則。

(3)

廢棄物清理法

回收 清理 用地 之取 得(六 )

組 設區 堿性 聯合 清理 單 位(七)

緊 急清 理時 機及 運作 方 式(八)

主 管機 關強 制 檢查 規定(九)

扣留 清 理機 具,設 施發 還及 保 管 收費 規定(十 )

立 法目 的(一)

廢 棄物 定義 及種 類(二 )

清 理 地區 之指 定(三)

主管 機關 及執 權 責(四、 五)

事業廢棄物 一般廢棄物

執 行機 關 清 理之 規

民 眾清 除 責 任之 規 定 (十一 )

清 理費 用 之 定義 及 徵 收規 定 (二 十四~

二 十六)

應 回收 清 理 及繳 費 規定 (十 五

~二 十三)

清理 申報 方式 及政 府協 助貯 存、 處理 方式 (二 十八~三十

四)

公民營清理及檢

驗機構之管理 獎懲

再利 用 許 可之 規 定 (三 十九)

清 理許 可 證 及 應符 合 之 資格(四十

一、 四十 二 ))

檢驗 測定 機 構許 可證 及 應符 合之 資 格(四 十 三)

專業 技 術人 員 之規 定 (四十

四)

違 反義 務 之 刑 事罰 責 及 績 優獎 勵 規 定 (四 十五~

四十 八)

違反 義務 之行 政罰 則(五 十 ~ 六十 二)

罰 緩之 執 行(六 十 三~六 十 六

績 優獎 勵 規定 (六十 七~

六十 九)

附則

縣 市不 得限 制 跨 區 處理

(七 十)

許 可、 證照 審 查 及檢 驗收 費

標 準 (七 十三)

研 究、證照 審 查 檢驗 收費 標

(七 十三) 緊 急措 施及 處理

(四 十)

研 究 、訓 練管 理 及 檢驗 方法 管 理 規定(七十 四、七十 五)

檢 測及 施 行 日 期 (七十 六、七十

有害事業廢 七)

棄物

一般事業廢 棄物

政 府協 助 貯 存、清 理 之規 定 (三 十 五)

有 害事 業 廢 棄物 認 定 標 準 (三 十 五)

貯 存清 除 處 理方 法 及 設施 標 準 規定 (三 十六)

操 作、檢 測 記錄 申 報 規定 (三 十七)

輸入 輸 出 轉口 過 境 之許 可 證 (三 十八)

貯存 清 除 處理 方 法 及設 施 標 準之 規 定 (三 十六)

輸入 輸出 轉口 過境 之許 可證 (三 十八)

圖 2.1-1、廢棄物清理法(新修正公告)架構

(4)

表 2.1-1、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相關部分條文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 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 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 除、處理之: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前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 任之業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條之一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 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 器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前項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公告指定業者除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外,製造業者應按當期營業 量、輸入業者應按向關稅總局申報進口量、容器材質等資料,於每期 營業稅申報繳納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交回收清除處理 費用,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並應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運用;其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該基金用於支付實際回 收清除處理費用、補助獎勵回收系統、再生利用、執行機關代清理費 用、中央主管機關評選之公正團體執行稽核認證費用、及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同意核准之用途。

公告指定業者申報之營業量、回收量及處理量,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 查核,並索取相關資料,或委託適任人員為之;必要時得請當地稅 捐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第一項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標示及依販賣業者種類、規模公 告指定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回收清除處理費用費率依材質、容積、重量、回收再利用價值及 回收清除處理率等原則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費率有關事項,應訂 定辦法設置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 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

本法修正施行前,由業者組成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及依相關 法規成立之基金會賸餘回收清除相關費用,應於本法修正後一年內移 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依規定運用,並自本法公布日起,不得繼續從 事廢棄物回收業務之營利行為。

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修 正移列,現行條文第二項並 酌作文字修正,使其範圍更 為明確。

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第三 項至第八項移列至修正條文 第 十 六 條 至 第 十 八 條 中 規 範。

(5)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 依前條第二項公告之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 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 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關稅總局申報進口量,於每 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 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並應委 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前項輸入業於向關稅總局申報進口量時,應同時申報容 器材質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品或容器規格等資 料。

製造或輸入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 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責任業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扣抵營 業量、進口量或辦理退費。

第一項責任業者辦理登記、申報、繳費方式、流程、期 限、扣抵、退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資源回收費率審議 委員會依材質、容積、重量、對環境之影響、再利用價值、

回收清除處理成本、回收清除處理率、稽徵成本、基金財務 狀況、回收獎勵金數額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並送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公告;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之一第三項

公告指定業者除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外,製造業者應按當期營業量、

輸入業者應按向關稅總局申報進口量、容器材質等資料,於每期營業 稅申報繳納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並應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運用;其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該基金用於支付實際回收清 除處理費用、補助獎勵回收系統、再生利用、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評選之公正團體執行稽核認證費用、及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同意核准之用途。

第十條之一第六項

第三項回收清除處理費用費率依材質、容積、重量、回收再利用價值 及回收清除處理率等原則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費率有關事項,

應訂定辦法設置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

現行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三 項、第六項移列。

現行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三 項 移 列 至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項、第二項中規範並酌修 文字。

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將 子法中有關登記、申報、

繳費方式及減免、抵扣等 規定納入本法予以規範。

現行條文第十條之一第六 項 移 列 為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項,明定有關資源回收費 率考量之因素。

第十七條 前條第一項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應使用於下列用 途:

一、 支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二、 補助獎勵回收系統、再生利用。

三、 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

四、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選委託之公正稽核認證團體,其 執行稽核認證費用。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 處理有關之用途。

第十條之一第三項

公告指定業者除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外,製造業者應按當期營業 量、輸入業者應按向關稅總局申報進口量、容器材質等資料,於每期 營業稅申報繳納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交回收清除處理 費用,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並應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運用;其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該基金用於支付實際回 收清除處理費用、補助獎勵回收系統、再生利用、執行機關代清理費 用、中央主管機關評選之公正團體執行稽核認證費用、及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同意核准之用途。

現行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三項 後段移列。

酌修正相關文字。

(6)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 依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 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棄 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 之規定;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稽核認證團體應依稽核認證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應回 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其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 回收、處理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 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

前項回收、處理業之規模、登記、註銷、申報及其他相 關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 前條第一款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經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審 核符合第一項設施標準及第二項作業辦法之規定後,予以 補貼。

前項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之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之一第二項

前項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二 項後段移列至修正條文第 一項,並增列應回收廢棄 物輝收清除處理方法及設 施標準之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第二項將現行廢 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 辦法中有關從事回收處理 及資源化業務業者之管理 及 貯 存 方 法 、 設 施 標 準 等,納入本法規範。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項 至 第 六 項 , 增 訂 稽 核 認 證 、 回 收、處理業之管理及補貼 相關規範之法源依據。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 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其業者範圍、標誌 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 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

並執行回收工作;其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之一第五項

第一項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標示及依販賣業者種類、規模公 告指定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五 項移列。

明定回收標誌標示及資源 回收設施規格相關管理規 定之法源依據。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依 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者之場 所及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 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 包裝、容器之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 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 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第十條之一第四項

公告指定業者申報之營業量、回收量及處理量,主管機關得派員 前往查核,並索取相關資料,或委託適任人員為之;必要時得請當地 稅捐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現行條文第十條之一第四項 移列。

增訂查核人員之資格及查核 內容,並修正配合查核之稅 捐機關層級。

(7)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一條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 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第十條之一第七項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 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

現行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七項 移列。

為抑制高污染、不易分解等 物品之使用,修正條文第一 項 增 訂 有 關 限 制 使 用 之 規 定。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回收 應回收廢棄物之種類及其回收獎勵金數額。

販賣業應依公告之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 拒絕。

本條新增。

修正條文第一項明定應以回 收獎勵金方式回收之應回收 廢棄物種類及數額。

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販賣業 者,應配合回收獎勵金實施 回收。

第二十三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前,由責任業者組 成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及依相關法規成立之基金 會賸餘回收清除相關費用,應移撥資源回收管理基 金,依規定運用。

第十條之一第八項

本法修正施行前,由業者組成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及依相 關法規成立之基金會賸餘回收清除相關費用,應於本法修正後一年內 移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依規定運用,並自本法公布日起,不得繼續 從事廢棄物回收 業務之營利行為。

現行條文第十條之一第八 項移列。

明定剩餘回收相關費用移 撥之期日。

第五十一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

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處 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二倍之罰鍰;提供不實申報資料者,除 追繳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外,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 三倍之罰鍰,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

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條之查核或索取有關資料規 定。

前二項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 分,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未依第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者,

經限期催繳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 至二倍之罰鍰;提供不實申報資料者,除追繳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 理費,並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外,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三倍 之罰鍰,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即移送偵查;違反同條文他項規定 者,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 者,按日連續處罰。

前項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命其部分或 全部停工。

條次變更。

增列相關罰則規定。

(8)

2.2 宜蘭縣垃圾清理現況

截至 94 年 6 月 30 日,宜蘭縣人口總數共計 461,695 人,轄內 包 括 宜 蘭 市 、 羅 東 鎮 、 蘇 澳 鎮 、 頭 城 鎮 、 礁 溪 鄉 、 壯 圍 鄉 、 員 山 鄉、冬山鄉、五結鄉、三星鄉、大同鄉、南澳鄉等 12 個鄉鎮市,

94 年 2 月前共設置宜蘭市、冬山鄉、羅東鎮、蘇澳鎮、頭城鎮、

礁溪鄉、壯圍鄉、員山鄉、五結鄉、三星鄉、大同鄉嘉蘭等 11 座 掩埋場,其中頭城鎮百石湖山掩埋場已於 92 年底飽和,冬山鄉、

壯圍鄉、大同鄉等三個鄉鎮垃圾掩埋場也已飽和,故能可使用之垃 圾掩埋場共計 7 座;另外自 94 年 2 月利澤焚化廠開始進行試燒,

各鄉鎮之垃圾陸續送到至利澤焚化廠進行處理,宜蘭縣之垃圾清理 現況分述如後。

一、宜蘭縣各鄉鎮市垃圾清運量: 至 94 年 6 月底止,本縣各鄉鎮市 每 日 約 產 生 251 公 噸 垃 圾 ( 不 含 資 源 回 收 物 及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估計每人每日垃圾清運量為 0.543 公斤(如表 2.2-1)。

表 2.2-1、宜蘭縣各鄉鎮市垃圾清運量現況

項目別 總計 宜蘭市 羅東鎮 蘇澳

頭城

礁溪

壯圍

員山

冬山

五結

三星

大同

南澳 月底總人口

數(人)

(行政區戶 籍人數)

461,695 94,348 73,467 43,963 32,323 36,974 25,866 32,621 51,073 37,667 21,806 5,744 5,843

清運 總量

(不 含回 收資 源、

事業 廢棄 物)

總計 7,763 2,086 1,190 960 507 601 343 334 800 607 220 50 61

焚化 7,730 2,086 1,191 960 508 602 3435 334 800 607.28 187.29 49.80 61.37 衛生

掩埋 33.1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33.10 0.00 0.00 一般

掩埋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堆肥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堆置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其他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平均每日垃 圾清運量

(公噸)

259 70 40 32 17 20 11 11 27 20 7 2 2

資 料時間94 年 6 月 單位公噸

2-8

(9)

二、宜蘭縣各鄉鎮市垃圾場現況說明!

宜 蘭 縣 目 前 設 置 宜 蘭 市 、 冬 山 鄉 、 羅 東 鎮 、 蘇 澳 鎮 、 頭 城 鎮、礁溪鄉、壯圍鄉、員山鄉、五結鄉、三星鄉、大同鄉嘉蘭等 11 座掩埋場,其中頭城鎮百石湖山掩埋場已於 92 年底飽和,冬 山鄉、壯圍鄉、大同鄉等三個鄉鎮垃圾掩埋場目前也已飽和,另 為解決陸續各鄉鎮市掩埋場飽和問題,宜蘭縣政府環保局已於民 國 94 年 2 月開始利澤焚化爐進行試燒,目前宜蘭縣所有鄉鎮市之 垃圾皆清運至此焚化廠進行處理,故目前宜蘭縣已無一般垃圾進 入衛生掩埋場進行處理。各鄉鎮市之垃圾處理現況分述如下:

(一)利澤焚化廠

利 澤 焚 化 廠 位 於 五 結 鄉 成 功 段 利 澤 工 業 區 , 於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二月開始啟用,係採公有民營方式委託民間機構代操作,場區面 積 約 為 10 公 頃 , 工 程 經 費 約 為 新 臺 幣 二 十 二 億 七 仟 六 佰 萬 元 整,原設計處理量為 600 公噸/日,目前已開放使用,其他鄉鎮 市之垃圾皆載運至此進行最終處理。

(二)宜蘭市

宜 蘭 市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位 於 宜 蘭 市 建 蘭 段 , 面 積 為 4.5 公 頃,掩埋面積約 3.8 公頃,預估使用年限為 6 年,本場分為東、

西二區,東區 2.4 公頃自 88 年 2 月開始啟用,目前已達飽和狀 態,現正辦理場區封閉復育工程,西區面積 1.6 公頃,自 92 年 7 月啟用,已於 94 年 1 月底封閉,目前宜蘭市垃圾已轉運至利澤 焚化廠處理。

(三)羅東鎮

羅東鎮垃圾衛生掩埋場位於冬山鄉進利段,面積為 5.0788 公 頃,掩埋面積為 2.9 公頃,自 87 年 10 月開始啟用,該場已於 94 年 1 月底封閉,目前羅東鎮垃圾已轉運至利澤焚化廠處理。

(四)蘇澳鎮、南澳鄉

二 鄉 鎮 之 垃 圾 均 納 入 蘇 澳 區 域 性 衛 生 掩 埋 場 處 置 , 該 場 位 於 蘇澳鎮猴猴段頂寮小段,面積為 4 公頃,掩埋面積 3.5 公頃,自 85 年 6 月開始啟用,原預計於 90 年 12 月封場,為因應本縣焚化 廠延遲完工,蘇澳鎮公所於該場加高土堤以增加掩埋容量,該場

(10)

使用年限將因而延長,預計可使用至 94 年 12 月,目前上該二鄉 鎮垃圾已轉運至利澤焚化廠處理。

(五)三星鄉

新垃圾衛生掩埋場於 87 年 10 月開始啟用,位置在三星鄉紅 柴林段八王圍小段,場區面積為 3 公頃,掩埋面積為 1.5 公頃,

預估使用年限為 6 年,因公所實施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目前該場 尚有容量,該鄉垃圾亦至 94 年 6 月中旬起轉運至焚化廠處理。

(六)冬山鄉

新垃圾衛生掩埋場位於冬山鄉太和村太和段,場區面積 4.98 公頃,第一期面積約為 1.6 公頃,已於 89 年 2 月進場使用,預 計可使用 3 年,目前尚未達飽和狀態;第二期面積約 0.8 公頃,

已於 92 年 3 月 16 日完工,目前尚未使用。因場區附近居民抗 爭,致使該場目前暫停使用,冬山鄉之垃圾自 93 年 7 月 1 日起 暫時協調至五結鄉垃圾衛生掩埋場處理,並自 94 年 2 月 1 日起 轉運至利澤焚化廠處理。

(七)員山鄉

員山鄉衛生掩埋場於 75 年配合台灣省都市垃圾處理計劃於員 山鄉中華村粗坑路 46-1 號設置垃圾衛生掩埋場,總面積為 3.8 公 頃,掩埋面積為 2.5 公頃;該鄉垃圾已於 94 年 4 月開始轉運至 利澤焚化廠處理。

(八)礁溪鄉

目 前 垃 圾 場 位 置 設 在 礁 溪 鄉 二 結 村 二 結 段 , 面 積 為 2.64 公 頃,於 78 年 4 月設置,採傳統掩埋,新垃圾衛生掩埋場在原址 進行場區更新計畫,新場面積約 1.73 公頃, 已於 92 年 11 月進 場使用,因礁溪鄉垃圾已轉運至利澤焚化廠處理,垃圾場目前暫 停使用。

(九)五結鄉

新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位 於 五 結 鄉 下 清 水 段 埤 仔 尾 小 段 , 場 區 面 積 4.98 公頃,掩埋面積為 2.2 公頃,本場於 92 年 9 月 1 日開始 啟用,預計可使用 5 年,該場自 93 年 5 月 20 日起暫存頭城鎮、

2-10

(11)

壯圍鄉、大同鄉三鄉鎮垃圾以提供利澤焚化廠試燒所需,暫存之 垃圾已於 94 年 4 月起陸續運送至利澤焚化廠處理,而焚化處理 後之灰渣目前亦暫存於該場中。

三、宜蘭縣各鄉鎮市垃圾清運機具數量概況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宜 蘭 縣 垃 圾 清 運 機 具 以 密 封 壓 縮 車 120 台 最 多,一般資源回收車 83 台次之,各總類機具數量如表 2.2-3 所 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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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市鄉鎮 宜蘭市 羅東鎮 蘇澳鎮 頭城鎮 礁溪鄉 壯圍鄉 員山鄉 冬山鄉 五結鄉 三星鄉 南澳鄉 大同鄉 垃圾日清運

量(公噸) 67.6 38.5 29.1 16.8 19.34 10.1 11.9 25.8 21.4 6.4 2 1.8 垃圾日處理

量(公噸) 93.2 58.3 40.1 26.6 28.24 14.5 17.8 40.8 28.9 9.8 2.93 2.78 宜蘭市 冬山鄉 蘇澳鎮 頭城鎮 礁溪鄉 壯圍鄉 員山鄉 冬山鄉 五結鄉 三星鄉 南澳鄉 大同鄉嘉 場廠地點

南橋里 大進村 濱海路 百石湖山 二結村 公館村 中華村 太和村 下清水段 紅柴林段 濱海路 大同鄉四 方林

□衛生掩埋 □衛生掩埋 □衛生掩埋 □衛生掩埋 □衛生掩埋 □衛生掩埋 □衛生掩埋 □衛生掩埋 □衛生掩埋 □衛生掩埋 □衛生掩埋 □衛生掩埋

„焚化 „焚化 „焚化 „焚化 „焚化 „焚化 „焚化 „焚化 „焚化 „焚化 „焚化 „焚化

□掩埋 □掩埋 □掩埋 掩埋 □掩埋 掩埋 □掩埋 □掩埋 □掩埋 □掩埋 □掩埋 掩埋

□堆置 □堆置 □堆置 □堆置 □堆置 □堆置 □堆置 □堆置 □堆置 □堆置 □堆置 □堆置

處理方式

□委託清理 □委託清理 □委託清理 □委託清理 □委託清理 □委託清理 □委託清理 □委託清理 □委託清理 □委託清理 □委託清理 □委託清理

使用期限 94 年 2 月 94 年 2 月 94 年 2 月 92 年 12 月 97 年 11 月 93 年 12 月 94 年 2 月 95 年 2 月 97 年 9 月 94 年 2 月 94 年 2 月 93 年 12 月

3. 垃圾日處理量(公噸)=垃圾日清運量(公噸)+垃圾日資源回收量(公噸)+廚餘回收量(公噸)

表 2.2-2、宜蘭縣各鄉鎮市之垃圾處理現況

資料來源:1.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2.本團隊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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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3、宜蘭縣各鄉鎮市垃圾清運機具數量

清運機具種類

宜 蘭 市

羅 東 鎮

蘇 澳 鎮

頭 城 鎮

礁 溪 鄉

壯 圍 鄉

員 山 鄉

冬 山 鄉

五 結 鄉

三 星 鄉

大 同 鄉

南 澳 鄉

環 保 局

總計

垃圾母車 1 2 1 0 0 0 0 1 0 1 0 0 0 6 密封壓縮車 17 19 13 10 9 8 9 13 10 6 3 3 0 120 密封轉運車 2 1 0 1 1 1 1 0 0 1 0 0 0 8 密封車 3 3 0 1 0 0 0 0 0 1 0 0 0 8 普通卡車 1 1 4 0 0 0 0 1 1 0 0 0 0 8 機動車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溝泥車 1 0 1 0 0 0 0 0 1 0 0 0 0 3 掃街車 1 1 0 1 1 1 1 2 1 1 0 0 0 10 噴射沖溝吸泥車 2 2 0 1 1 0 0 1 0 0 0 0 0 7 資源回收車 11 14 7 7 8 6 5 6 7 6 3 3 0 83 手拉車及小型搬

運車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灑水洗街車 1 0 0 0 0 0 0 1 0 1 0 0 0 2 消毒車 2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3 壓實機 0 0 1 0 0 0 0 0 0 0 0 0 0 1 挖土機 2 2 2 1 2 0 1 1 1 0 0 0 4 16 推土機 2 1 1 0 0 0 0 0 0 1 0 0 2 7 鏟土機(車) 1 0 1 0 0 0 0 0 1 1 0 0 7 11 推挖兩用機 0 0 0 0 0 0 0 0 0 1 0 0 0 0 其他 1 1 0 0 0 0 0 1 2 0 0 0 0 5 總計 49 48 31 21 22 16 17 26 24 20 6 6 13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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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產生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單位

一、轄區事業機構家數及事業廢棄物總量

(一)本縣轄內登記有案工廠計 1145 家,列管工業區內廠商 68 家 及其他事業機構 170 家(包含石化、食品、塑膠、橡膠、水泥及 電池製造業等),其中經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以網際網路傳輸方 式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之事業機構 226 家(列管名單可至行 政 院 環 保 署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制 中 心 網 址 http://waste.epa.gov.tw指 定公告事業介面查詢)。

(二)本縣事業廢棄物總量平均每日約 620 公噸,其中有害事業廢 棄 物 ( 包 括 電 池 工 業 廢 水 處 理 後 產 生 之 污 泥 、 廢 渣 及 廢 蓄 電 池 等)平均約 1.99 公噸,約佔事業廢棄物總量之 0.32%;一般事 業廢棄物部分台化龍德廠、東南碱業、薛長興工業及宜蘭酒廠等 大型事業平均約佔 80%,其餘中小型企業之事業廢棄物產量約 佔 19.564%;醫療廢棄物部分,列管醫療院所 299 家(50 床以 上醫院 8 家,50 床以下醫院 5 家,一般診所 272 家及 12 鄉鎮市 衛生所、養護院等),產生之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每日約 0.70 至 0.72 公噸,約佔事業廢棄物總量之 0.116%。

二、轄內清除、處理機構(含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總家數及其處 理噸數:

本縣清除機構計 11 家,核准清除數量 19,768 噸/月。處理機 構 2 家 , 核 准 處 理 種 類 及 數 量 為 廢 紙 、 廢 塑 膠 、 廢 木 材 、 廢 纖 維 、 有 機 污 泥 、 無 機 污 泥 、 廢 木 屑 、 動 植 物 性 殘 渣 等 7,050 噸 / 月。清理機構 2 家,核准清除量 30,517 噸/月,處理量 38,190 噸/

月。

三、事業廢棄物妥善清除處理(含再利用)情形及管制:

(一)為加強事業廢棄物管理,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環境 保護計畫」及健全事業廢棄物清理體系暨設置管制中心中長程計 畫。配合「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加強事業廢棄物稽查、採樣及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追 蹤 監 督 事 業 廢 棄 物 流 向 , 及 健 全 登 錄 申 報 工 作,以加速事業廢棄物之妥善處理率。加強督促公告應以網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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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傳輸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貯存方式及清理流向之 事業 226 家,至 93 年完成上網申報家數 204 家,達 90.67%申 報率。並依「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督促 業者依公告指定期限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縣市主管機關 審 查 , 完 成 核 准 程 序 , 列 管 第 一 批 事 業 計 32 家 ( 檢 具 期 限 92.02.01 至 92.05.31),已完成送審率 100%;列管第二批事業 計 39 家(檢具期限 92.08.01 至 92.11.30),已完成送審率 97

% ; 列 管 第 三 批 事 業 計 193 家 ( 檢 具 期 限 93.02.01 至 93.05.31),輔導依法辦理。

(二)醫療院所計列管 299 家(包括 50 床以上醫院、50 床以下醫 院、12 鄉鎮市衛生所、一般診所即’養護院等),產生之感染性 醫療廢棄物每日約 0.70 至 0.72 公噸,均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 嘉德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除處理。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廢棄物清理法」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修正公布,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 定辦理。再利用方式可分:未經公告個案(或通案)申請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及經公告再利用之事 業 廢 棄 物 ( 目 前 經 濟 部 公 告 可 再 利 用 事 業 廢 棄 物 總 類 有 五 十 六 項 , 可 至 經 濟 部 工 業 局www.moeaidb.gov.tw, 其 他 各 中 央 目 的 事業主管機關如內政部、衛生署、農委會、交通部等均已分別公 告 再 利 用 總 類 及 管 理 方 式 , 可 至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www.epa.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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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垃圾與資源回收現況

宜蘭縣 93 年度垃圾平均清運量 8,601.1 公噸/月,廠(場)內 資 源 回 收 量 平 均 2,380.3 公 噸 / 月 , 相 關 統 計 成 果 如 表 2.4-1 所 示。

表 2.4-1、宜蘭縣每季垃圾清除量及資源回收情形

年度 垃圾清運

(公噸/月)

回收量

(公噸/月)

進廠(場)量

(公噸/月)

93 年第一季 9,237 2,184 9,148

93 年第二季 8,989 2,210 8,103

93 年第三季 8,911 2,372 8,911

93 年第四季 7,267 2,755 7,267

94 年第一季 7,313 3,206 7,313

94 年第二季 7,458 3,345 7,458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表 2.4-2 為宜蘭縣自 93 年度至目前之每月垃圾清運量及資源 回收情形,資料統計至 94 年 6 月底。

表 2.4-2、宜蘭縣每月垃圾清運量及資源回收情形

年度

垃圾清運

(公噸)

資源回收

(公噸)

廚餘回收

(公噸)

平均每人 每日垃圾 清運量

(公斤)

廚餘回收 再利用率

(%)

資源回收 率(%)

家戶垃圾 減量率

(%)

93 年 01 月 10,171.8 2,578.4 647 0.71 4.83 19.25 24.08 93 年 02 月 8,737.5 2,013.6 675 0.65 5.91 17.62 23.53 93 年 03 月 8,801.4 1,960.9 741 0.61 6.44 17.05 23.49 93 年 04 月 8,689.9 2,096.2 864 0.63 7.42 17.95 25.37 93 年 05 月 9,163.6 2,220.3 926 0.64 7.52 18.04 25.56 93 年 06 月 9,114.1 2,320.7 867 0.66 7.05 18.87 25.92 93 年 07 月 9,154.3 2,360.9 866 0.64 7.00 19.07 26.07 93 年 08 月 9,047.6 2,371.8 886 0.63 7.20 19.27 26.47 93 年 09 月 8,529.9 2,383.6 962 0.62 8.10 20.07 28.17 93 年 10 月 7,671.1 2,597.9 1,050 0.54 9.28 22.95 32.23 93 年 11 月 7,054.9 2,762.0 1,158 0.51 10.55 25.17 35.72 93 年 12 月 7,075.3 2,904.5 1,177 0.49 10.55 26.03 36.58 94 年 01 月 7,128.5 3,269.1 1,222 0.50 10.52 28.13 38.65 94 年 02 月 7,899.1 3,184.1 1,376 0.61 11.04 25.56 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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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垃圾清運

(公噸)

資源回收

(公噸)

廚餘回收

(公噸)

平均每人 每日垃圾 清運量

(公斤)

廚餘回收 再利用率

(%)

資源回收 率(%)

家戶垃圾 減量率

(%)

94 年 03 月 6,911.9 3,164.9 1,507 0.48 13.01 27.32 40.33 94 年 04 月 6,830.0 3,121.8 1,410 0.49 12.41 27.48 39.89 94 年 05 月 7,780.3 3,512.1 1,410 0.54 11.10 27.65 38.75 94 年 06 月 7,763.3 3,400.8 1,429 0.56 11.35 27.01 38.35

資料來源:環保署基管會

2.5 九十三年度宜蘭縣進場管制成果

目 前 宜 蘭 縣 環 保 局 正 加 強 資 源 物 質 進 焚 化 爐 或 掩 埋 場 之 管 制 工 作,並加強檢查並撿拾資源回收物質及其他不適宜焚化或掩埋物質,

93 年度平均宜蘭縣進場管制成果如表 2.5-1 至表 2.5-3 所示。

表 2.5-1、宜蘭縣進場管制成果(一)

每月工作項目(九十三年度平均) 工作成果

垃圾清運量(公噸/月) 8601.1

垃圾進場量(公噸/月) 8357.1

進場車數(車/月) 3683.8

查驗車數(車/月) 2807.5

不合格車數(車/月) 13.5

稽查告發處分件數(件數) 0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表 2.5-2、宜蘭縣進場管制成果(二)

工作項目 工作成果

進廠(場)單位所有家數(家/月) 86.3

清查進廠(場)單位管制資料家數(家/月) 84.6 進廠(場)單位管制資料總件數(件數/月) 140 清查進廠(場)單位管制資料件數(件/月) 138 清查進廠(場)處理者管制資料違規件數

(件/月)

0 PS:清查進廠(場)處理者管制資料,有無以清除處理廢棄物

名義夾帶資源回收物質,並進行現場稽查告發處分作業,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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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5-3、宜蘭縣進場管制成果(三)

工作項目 工作成果

掩埋場數 12 場 查察各焚化爐及掩埋場每月提報之廢棄物

清除、處理及回收量月報表廠(場)數

(數)

12 個公所每月均有 提報月報表

PS:查察各焚化爐或掩埋場每月提報之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回 收量月報表,以確認其是否確實做好資源回收物質不得進廠

(場)或應回收之管制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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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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