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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違反第五點所列情事之一予以扣考者,並函請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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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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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 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保訓會公評字第099000789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11014946C號令修正 發布,並自101年10月29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222601691號令修正 發布,並自102年5月2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222606461號令修 正發布,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32260083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103年2月2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保訓會公評字第1032260662號令修正發布

九、受訓人員違反第五點至第八點所列情事之一者,保訓會應將違規 之處分,以書面分別通知當事人及其主管機關、服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

受訓人員違反第五點所列情事之一予以扣考者,並函請其服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監場主任職責如下:

(一) 嚴格監督受訓人員遵守試務規定。

(二) 領取受訓人員名冊、試卷(卡)、試題、相關電子儲存媒體及 應用物品等,並當面查對點清。預備鈴聲響後,指導受訓人 員依編號就座,並保持肅靜。同時指導受訓人員將所帶書籍 及其他物品放置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三) 預備鈴聲響後,指導受訓人員依編號就座,並保持肅靜。同 時指導受訓人員將所帶書籍及其他物品放置試場前方或指定 場所。

(四) 測驗開始前五分鐘,應擇要向受訓人員宣讀試務相關規定。

(五) 按受訓人員總編號分發試卷(卡),確實核對,並提醒受訓 人員自行檢查其總編號、訓練名稱及班別等是否相符。

(六) 測驗鈴聲開始後,應即散發測驗試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 將測驗起迄時間、參加測驗及未參加測驗人數等分別寫於黑 板上。

(八) 如遇突發事項,應即報告巡場主任處理。

(2)

(九) 指導受訓人員依測驗作答規定作答。

(十) 於受訓人員繳卷時,應確實驗收其試卷(卡)及試題。

(十一)填具各項訓練測驗違規處理表(如附件一)。

二十一、監場人員發現受訓人員有違規情事,應立即制止,並依試務 規定處理。凡經扣考者,不准繼續參加測驗。對扣考或扣分 者,監場主任應填寫各項訓練測驗違規處理表,並經受訓 人員、監場員、監場主任及巡場主任簽名後,將當場查獲之 物證粘貼於該表背面或密封於違規證物袋,一併送試區督 導裁處。於測驗完畢後,送保訓會核備,以憑核計成績。

四十七、受訓人員所提試題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保訓 會逕行復知受訓人員外,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 將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於確認製作試題及答案作業 無誤後,送請命題委員及講義撰寫人於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二) 邀集命題委員、講義撰寫人或該領域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 商,由總督導擔任召集人,並依會議決議據以評閱試卷

(卡)及復知受訓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

(3)

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總說明

「升任官等(資位)訓練測驗試務規定」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三十日訂定發布,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 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 定」(以下簡稱本規定),復於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同年十月十 四日及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歷經三次修正發布。

為配合各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有關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 名冊之機關簡稱用語,修正本規定第九點。次為配合實務作業,避免 規定重複,修正本規定第十五點,附件一配合移至第十五點,並酌 作文字修正。另為確保行政程序公平,並及時處理各種違規情事,有 關各項訓練測驗受訓人員違規情事之裁處,擬增列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複核機制,爰參酌考試院訂定發布 之「監場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作法,增列送保訓會核備之文 字,修正本規定第二十一點。復為應召開試題疑義會議與會人員之實 務作業需要,修正本規定第四十七點。本規定共計修正四點,修正重 點說明如下:

一、 配合各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有關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 冊之機關簡稱用語,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九點)

二、 配合實務作業,受訓人員繳卷時,監場主任職責增加確實驗收 其試題及填具各項訓練測驗違規處理表之規定。另附件一各項 訓練測驗違規處理表配合移至本點,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 規定第十五點)

三、 為應各項訓練測驗受訓人員違規情事裁處增加複核機制,爰酌 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

四、 為應召開試題疑義會議與會人員之實務作業需要,酌作文字修

正。(修正規定第四十七點)

(4)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 訓練測驗試務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貳、試場規定 貳、試場規定 本章節名稱未修正

九、受訓人員違反第五點至 第 八 點 所 列 情 事 之 一 者,保訓會應將違規之 處分,以書面分別通知 當事人及其主管機關、

服 務 ( 訓 練 ) 機 關

(構)學校。

受訓人員違反第五點所 列 情 事 之 一 予 以 扣 考 者,並函請其服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依 相關規定辦理。

九、受訓人員違反第五點至 第 八 點 所 列 情 事 之 一 者,保訓會應將違規之 處分,於成績核定後,

以書面分別通知當事人 及 其 遴 選 機 關 、 服 務

(訓練)機關(構)學 校。

受訓人員違反第五點所 列 情 事 之 一 予 以 扣 考 者,並函請其服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依 相關規定辦理。

配合各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 有關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 人員名冊之機關簡稱用語,

酌作文字修正。另考量受訓 人員違規處分(如:扣考處 分)應及時予以通知,爰刪 除「於成績核定後」文字。

參、監場規定 參、監場規定 本章節名稱未修正

十五、監場主任職責如下:

(一)嚴格監督受訓 人員遵守試務 規定。

(二)領取受訓人員 名 冊 、 試 卷

( 卡 ) 、 試 題、相關電子 儲存媒體及應 用物品等,並 當 面 查 對 點 清。預備鈴聲 響後,指導受 訓人員依編號 就座,並保持

十五、監場主任職責如下:

(一)嚴格監督受訓 人員遵守試務 規定。

(二)領取受訓人員 名 冊 、 試 卷

( 卡 ) 、 試 題、相關電子 儲存媒體及應 用物品等,並 當 面 查 對 點 清。預備鈴聲 響後,指導受 訓人員依編號 就座,並保持

一、茲因本點第九款後段「

選擇 題試 題以2B鉛筆 作答」文字,與第三十 點規定重複,爰予以刪 除。

二、為符實需,本點第十款 增列「於」與「及試題」

等文字。

三、配合實務作業,新增第 十一款。另附件一各項 訓練測驗違規處理表配 合移至本點,並酌作文 字修正。

(5)

肅靜。同時指 導受訓人員將 所帶書籍及其 他物品放置試 場前方或指定 場所。 

( 三 ) 預 備 鈴 聲 響 後 , 指 導 受 訓 人 員 依 編 號 就 座 , 並 保 持 肅 靜。同時指導受 訓 人 員 將 所 帶 書 籍 及 其 他 物 品 放 置 試 場 前 方或指定場所。

(四)測驗開始前五 分 鐘 , 應 擇 要 向 受 訓 人 員 宣 讀 試 務 相 關 規 定。

(五)按受訓人員總 編 號 分 發 試 卷

( 卡 ) , 確 實 核 對 , 並 提 醒 受 訓 人 員 自 行 檢查其總編號、

訓 練 名 稱 及 班 別等是否相符。

(六)測驗鈴聲開始 後 , 應 即 散 發 測 驗 試 題 , 不 得提前或延後。

(七)將測驗起迄時 間、參加測驗及 未 參 加 測 驗 人 數 等 分 別 寫 於 黑板上。

肅靜。同時指 導受訓人員將 所帶書籍及其 他物品放置試 場前方或指定 場所。 

( 三 ) 預 備 鈴 聲 響 後 , 指 導 受 訓 人 員 依 編 號 就 座 , 並 保 持 肅 靜。同時指導受 訓 人 員 將 所 帶 書 籍 及 其 他 物 品 放 置 試 場 前 方或指定場所。

(四)測驗開始前五 分 鐘 , 應 擇 要 向 受 訓 人 員 宣 讀 試 務 相 關 規 定。

(五)按受訓人員總 編 號 分 發 試 卷

( 卡 ) , 確 實 核 對 , 並 提 醒 受 訓 人 員 自 行 檢查其總編號、

訓 練 名 稱 及 班 別等是否相符。

(六)測驗鈴聲開始 後 , 應 即 散 發 測 驗 試 題 , 不 得提前或延後。

(七)將測驗起迄時 間、參加測驗及 未 參 加 測 驗 人 數 等 分 別 寫 於 黑板上。

(6)

( 八 ) 如 遇 突 發 事 項 , 應 即 報 告 巡場主任處理。

(九)指導受訓人員 依 測 驗 作 答 規 定作答。

(十)於受訓人員繳 卷 時 , 應 確 實 驗 收 其 試 卷

(卡)及試題。

(十一)填具各項訓 練 測 驗 違 規 處 理 表 ( 如 附 件 一)。

( 八 ) 如 遇 突 發 事 項 , 應 即 報 告 巡場主任處理。

(九)指導受訓人員 依 測 驗 作 答 規 定 作 答 , 選 擇 題試題以 2B 鉛 筆作答。

(十)受訓人員繳卷時,

應 確 實 驗 收 其 試卷(卡)。

二十一、監場人員發現受訓 人員有違規情事,

應立即制止,並依 試務規定處理。凡 經扣考者,不准繼 續參加測驗。對扣 考或扣分者,監場 主任應填寫各項訓 練 測 驗 違 規 處 理 表 , 並 經 受 訓 人 員、監場員、監場 主任及巡場主任簽 名後,將當場查獲 之物證粘貼於該表 背面或密封於違規 證物袋,一併送試 區督導裁處。於測 驗完畢後,送保訓 會核備,以憑核計 成績。

二十一、監場人員發現受訓 人員有違規情事,

應立即制止,並依 試務規定處理。凡 經扣考者,不准繼 續參加測驗。對扣 考或扣分者,監場 人員應填寫違規處 理 表 ( 如 附 件 一),並經受訓人 員、監場員、監場 主任及巡場主任簽 名後,送試區督導 裁處。當場查獲之 物證應粘貼於該表 背面或密封於違規 證物袋,於測驗完 畢 後 交 保 訓 會 辦 理 , 以 憑 核 計 成 績。

為確保行政程序公平,並及 時處理各種違規情事,有關 各項訓練測驗受訓人員違規 情事之裁處,擬增列保訓會 複核機制,爰參酌考選部「

監場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 規定之作法,增列送保訓會 核備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 正。另附件一移至第十五點

四十七、受訓人員所提試題 疑義,除有非試題 實質內容疑義,由

四十七、受訓人員所提試題 疑義,除有非試題 實質內容疑義,由

配合實務作業需要,酌作文 字修正。

(7)

保訓會逕行復知受 訓人員外,依下列 程序處理:

(一)將所提疑義資料、

試題及答案,於確 認製作試題及答案 作業無誤後,送請 命題委員及講義撰 寫人於五日內提出 書面意見。

(二)邀集命題委員、講 義撰寫人或該領域 之學者專家召開會 議研商,由總督導 擔任召集人,並依 會議決議據以評閱 試卷(卡)及復知 受訓人員。

保訓會逕行復知受 訓人員外,依下列 程序處理:

(一)將所提疑義資料、

試題及答案,於確 認製作試題及答案 作業無誤後,送請 命題委員及講義撰 寫人於五日內提出 書面意見。

(二)邀集命題委員、講 義撰寫人及該領域 之學者專家至少二 人召開會議研商,

由總督導擔任召集 人,並依會議決議 據 以 評 閱 試 卷

(卡)及復知受訓 人員。

(8)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第十五點附件修正規定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附件一

各項訓練測驗違規處理表

民國 年 月 日 訓練名稱

試 場 別 試區

第 試場 總編號 姓 名

違 規 事 實

擬 處 理 意 見

依試務規定第__點第__款規定:

□ 扣除該測驗成績__分。

□ 予以扣考。

受 訓 人 員 陳 述 意 見

受訓人員: (簽名)

試 務 人 員 簽 章 欄

監場員: 巡場主任:

監場主任:

試區督導 裁處結果

□ 扣除 分。

□ 予以扣考。

(簽章)

一、本表由監場主任填具違規事實及擬處理意見,並經受訓人員、監場員、

監場主任及巡場主任簽名後,將當場查獲之物證粘貼於該表背面或密封 於違規證物袋,一併 送試區督導裁處。於測驗完畢後,送保訓會核備,

以憑核計成績。

二、上開違規處分,以書面通知受訓人員及其主管機關、服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

三、核定扣考者,即不得繼續參加測驗,其已考畢之成績不予計分。

四、違規人拒絕簽名時,應於陳述意見欄註明其事由。

附件一

各項訓練測驗違規處理表

民國 年 月 日 訓練名稱

試 場 別 試區

第 試場 總編號 姓 名

違 規 事 實

擬 處 理 意 見

依試務規定第__點第__款規定:

□ 扣除該測驗成績__分。

□ 予以扣考。

學 員

陳 述 意 見

受訓人員: (簽名)

試 務 人 員 簽 章 欄

監場員: 巡場主任:

監場主任:

試區督導 裁處結果

□ 扣除 分。

□ 予以扣考。

(簽章)

一、本表由監場人員填具違規事實及擬處理意見 後,經受訓人員、監場 員、監場主任及巡場主任簽章後,送試區督導裁處,並將處理結果函 知受訓人員及其服務機關(構)學校。

二、當場查獲之物證應粘貼於本表背面或密封於違規證物袋,於測驗完畢 後交保訓會辦理,以憑核計成績。

三、核定扣考者,即不得繼續參加測驗,其已考畢之成績不予計分。

四、違規人拒絕簽名時,應於陳述意見欄註明其事由。

配合實務作 業,將附件一 由第二十一點 移至第十五 點,並因應各 項訓練測驗受 訓人員違規情 事裁處增加核 備機制,酌作 文字修正。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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