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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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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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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一、 本計算方法依據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 票券金融公司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依本計算方法規定,本計算方法 未規定者,應依本會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 格」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票券金融公司持有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 事業所發行得列入合格資本之次順位債券及可轉換債券,於計算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資產時,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 本中各扣除百分之五十投資之帳列金額:

(一) 列屬銀行簿或母公司所發行之次順位債券及可轉換債券。

(二) 列屬交易簿之次順位債券及可轉換債券,且最近三個月內未從事買賣斷 或附條件交易者。

(三) 列屬交易簿之次順位債券及可轉換債券,外部信用評等在 BB(含)級或 twBBB(含)級以下者或已有債信不良情形者。

(四) 持有同一金融機構發行之次順位債券及可轉換債券之總額,超過該票券 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五之數額者。

(五) 列屬交易簿之次順位債券及可轉換債券之合計數額,減除已依上開 (二)、(三)及(四)之規定應自自有資本扣除之數額後,超過該票券金融 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之數額者。

四、 本計算方法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持有之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券,於適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金管銀法字第

○九八○○○五一一一○號令有關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

各扣除百分之五十「投資合格資本工具之約當帳列金額」規定時,得於本計

算方法施行日起二年內,以每季百分之十二點五之累計比率,乘以「投資合

格資本工具之約當帳列金額」之數額,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

(2)

轉換係數應適用百分之百

而風險權數應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 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所適用風險權數之二倍數額計算;計算資產負債表 表內之信用風險時,一律視為對關係企業之資金移轉,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 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百分之五十授信之帳列金額:

1. 對其母公司或子公司辦理之授信。

2. 徵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授信。

六、 本計算方法所稱母公司或子公司,指該公司與票券金融公司間具有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五號所稱之控制能力。

七、 採標準法計算權益證券投資之信用風險者:

(一) 持有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 之權益證券,除已納入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者外,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 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1

(二) 依「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者,如該投資具 公開交易市場者,其風險權數百分之三百;不具公開交易市場者,其風險 權數百分之四百。

(三) 依「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者 之權益證券,其屬交易簿者,依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規定處理,如對同一 證券同時持有明確有效之避險部位者,得以長短部位互抵後之淨部位計提 資本,淨短部位則取絕對值視為淨長部位處理;其屬銀行簿者,如具公開 交易市場,其適用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三百;不具公開交易市場者,其適 用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四百。

(四) 對單一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超過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百分之十五,

或對非金融相關事業投資總額超過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百分之六十 者,其超過部分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投資帳列 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八、 採基本指標法計算作業風險者,營業毛利之計算:

1有關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百分之五十規定,如合格第二類資本不足扣除時,則由第一類資本 扣除。本計算方法說明之資本扣除規定,均依此相同原則處理。另有關帳列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金融業投資扣除 方式,請參閱附表【表 2-F】及【表 3-D】。

(3)

營業毛利定義 GI 註記2 會計科目 說 明

利息淨收益 + 利息收入

- 利息費用

利 息 以 外 淨 收 益

+ 手續費淨收益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

負債損益

+ 交易簿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出

售損益

列屬銀行簿者不 納入

+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 其中投資處分損

益不納入 + 兌換損益

+ 其他非利息淨損益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出售 損益

不納入

說明:營業毛利之定義: 「利息淨收益」加上「利息以外淨收益」。

其中,1、不得扣除授信以外之其他業務損失準備(例如提列責任準備、買賣證 券損失準備、違約損失準備等所產生之費用)及處分固定資產之損益 等以及授信資產呆帳費用。

2、不得扣除營業費用及支付給委外服務提供者之費用,但包含票券金融 公司提供委外服務所收取之收入。

3、不計銀行簿已實現之有價證券出售損益。

4、不計特殊或異常項目之損益,及保險理賠收入等。

(4)

【表 1-B】

票券金融公司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金 額

第一類資本 普通股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7 預收股本

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累積盈虧(應扣除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認列之評價利益8)

少數股權

股東權益其他項目(重估增值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9除外)

減:商譽

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 資本扣除項目(表 1-B1)

第一類資本(A) 第二類資本:

永續累積特別股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重估增值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10

非永續特別股(發行期限五年以上者)11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超出第一類資本總額 15%者 減:資本扣除項目(表 1-B1)

第二類資本(B) 第三類資本:

非永續特別股(發行期限二年以上者)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 45%

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之 45%

第三類資本合計(C) 自有資本合計(D)=(A)+(B)+(C)

7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計入第一類資本之數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合計數之 15%:

(1)依本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之第一類資本金額。

(2)投資於其他事業自第一類資本扣除金額。

8 「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或損失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列入累積盈 虧中,爰自第一類資本累積盈虧扣除之評價利益應為稅後之金額,而列入第三類資本之評價利益,為各類金融資產(指股票、

債票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等各類資產)未扣除所得稅前之評價利益之 45%。

9列入第三類資本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 45%」,為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各類金融資產(指股票、債票券及其他有價證 券等各類資產)未扣除所得稅前之評價利益之 45%。

10 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備抵呆帳,係指票券金融公司所提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超過其所估計預期損失部分之金額。營業準 備及備抵呆帳計入數於信用風險採標準法者,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之 1.25%,採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者,不得超過信用 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之 0.6%。

11 發行期限 5 年以上非永續特別股計入第二類資本之金額,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之 50%,發行期限最後 5 年每年遞減 20%,遞 減之比率為(5-剩餘期限)×20%。

(5)

【表 2-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票券金融公司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額彙總表(標準法)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暴險類型 風險性資產額

主權國家(A)

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B)

銀行(含多邊開發銀行)(C)

企業(含證券及保險公司)(D)

零售債權(E)

權益證券投資(F)

對母公司或子公司辦理之授信及以徵取母公司或子公 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授信(註 1) (G)

其他資產(註 2)(H)

合計(I) 【表 1-C】

註 1:指資產負債表表外之授信;資產負債表表內之授信,應自資本中扣除。

註 2:非屬上述(A)-(G)合格暴險類型之資產,應歸其他資產。

(6)

【表 2-B】 __________________票券金融公司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額計算總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暴險類型 風險 權數

表內項目信用風險 加權風險性資產額

(1)

一般表外交易信用 風險加權風險性資

產額(2)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加權風險性資產額

(3)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 產額(4)=【(1)+(2)

+(3)】

主權國家 0%

1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2-A,(A)】

非中央政府公 共部門

0%

1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2-A,(B)】

銀行(含多邊開 發銀行)

0%

1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2-A,(C)】

企業(含證券及 保險公司)

0%

1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2-A,(D)】

零售債權(註 1) 0%

10%

20%

50%

75%

100%

150%

小計 【表 2-A,(E)】

權益證券投資 300%

400%

小計 【表 2-A,(F)】

對母公司或子 公司辦理之授 信及以徵取母 公司或子公司 發行之有價證 券為擔保之授 信(註 2)

%×2=

% %×2=

%

小計 【表 2-A,(G)】

其他資產 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2-A,(H)】

合計 【表 2-A,(I)】

註 1:除逾期之零售債權外,本列亦適用於交易對象為個人之非合格零售債權(例如個人借款金額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者)。

註 2:請自行填列原適用之風險權數及乘以 2 倍後適用之風險權數。

(7)

【表 2-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票券金融公司

表外項目—一般表外交易之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額計算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暴險 類型

風險 權數

(1)

信用相當額 (2)

無風險抵減 工具之暴險 額(3)(註 1)

具擔保品之暴險額

(註 2、3)

具信用保障之暴險

額(註 4)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 資產額(8)=【(3)

+(5)+(7)】×(1)

考慮擔保品 前暴險額(4)

考慮擔保 品後暴險 額(5)

考慮信用 保障前暴 險額(6)

考慮信用 保障前暴 險額(7)

主權國家 0%

10%

20%

50%

100%

150% 【表 2-B,(2)】

非 中 央 政 府 公 共 部 門

0%

10%

20%

50%

100%

150% 【表 2-B,(2)】

銀 行 ( 含 多 邊 開 發 銀行)

0%

10%

20%

50%

100%

150% 【表 2-B,(2)】

企業(含證 券 及 保 險 公司)

0%

10%

20%

50%

100%

150% 【表 2-B,(2)】

對 母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辦 理 之 授 信 及 以 徵 取 母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為 擔 保 之 授 信

%×2=

%

%×2=

%

【表 2-B,(2)】

其他資產 0%

20%

50%

100%

150% 【表 2-B,(2)】

總 計

註 1:本欄係填完全無使用風險抵減工具之暴險額,若授信的擔保性質是部份擔保或部份保證者,則應將原始暴險 金額填入(4)或(6)欄中。

註 2:採簡單法計算擔保品抵減效果之銀行,(4)數字應填入對應交易對象風險權數之列,(5)數字應填入對應擔保品 所屬風險權數之列。

註 3:採複雜法計算擔保品抵減效果之銀行,(4)、(5)數字皆填入對應原交易對象風險權數之列。

註 4:(6)數字應填入對應交易對手風險權數之列,(5)數字應填入對應信用保障提供人所屬風險權數之列。

(8)

【表 2-D1】 ______________________票券金融公司

表外項目—一般表外交易之信用風險信用相當額計算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暴險 類型

風險 權數

信用轉換係數(註 1)

信用相當額

(9)

=(1)×(2)+(3)×(4)+

(5)×(6)+(7)×(8) 0%(1) 20%(3) 50%(5) 100%(7)

帳面金額扣除 備抵呆帳(註 2)

(2)

帳面金額扣除 備抵呆帳(註 2)

(4)

帳面金額扣除 備抵呆帳(註 2)

(6)

帳面金額扣除 備抵呆帳(註 2)

(8)

主權國家 0%

20%

50%

100% 【表 2-D】

150%

非 中 央 政 府 公 共 部 門

0%

20%

50%

100%

150% 【表 2-D】

銀行(含多 邊 開 發 銀 行)

0%

20%

50%

100%

150% 【表 2-D】

企業 (含 證 券 及 保 險 公司)

20%

50%

100%

150% 【表 2-D】

對母公司或 子公司辦理 之授信及以 徵取母公司 或子公司發 行之有價證 券為擔保之 授信

%×2=

%

%×2=

%

【表 2-D】

其他資產 0%

20%

50%

100%

150% 【表 2-D】

總 計 註 1:

項 目 信用轉換係數

1.票券金融公司無需事先通知即得隨時無條件取消之承諾,或當借款人信用貶落時,可有效自動取消之承諾。 0%

2.契約原始期限一年(含)以內之承諾。 20%

3.與貨物貿易有關之短期自償性信用狀。 20%

4.開發與履約保證、押標金保證等特定交易有關之擔保信用狀或與其他特定交易有關之或有負債。 50%

5.票券發行融通(NIFs)或循環包銷融通(RUFs)。 50%

6.契約原始期限一年以上之承諾。 50%

7.票券金融公司借出有價證券或票券金融公司以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而列為表外資產者,如附買回/附賣回、證券借出/證

券借入交易等(如已列為表內資產,則無須再於表外重複計算)。 100%

8.附追索權資產出售,風險由票券金融公司承擔者。 100%

9.含開發融資性保證之擔保信用狀或票券金融公司承兌票據、承作信用衍生性商品等直接替代信用之或有負債。 100%

註 2:係指未超過預期損失部分之備抵呆帳。

(9)

【表 2-F】

___________________票券金融公司 信用風險標準法資本扣除項目彙總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應扣除項目 自第一類資本扣除 自第二類資本扣除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數26

金融相關事業發 行得列入合格資 本工具之債券27

列屬銀行簿者應全數扣除

列屬交易簿者

持有資產證券化商品之資 產池中,具有金融相關事 業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之 應扣除數27-1

權益證券應扣除 數28

投資金融相關事業29 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超限 部分30

非同步交割交易應扣除數31 違約支付門檻32

26 信用風險採標準法者,當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時,須由第一類資本中扣除。

27持有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之次順位及可 轉換債券,除已納入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者外,屬於本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三點所稱之情形者,應分 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 50%。

27-1本計算方法施行前持有之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如適用本會 98 年 8 月 31 日金管銀法 字第 09800051110 號令,得於本計算方法施行日起 2 年內,以每季 12.5%之累計比率,乘以「投資合格 資本工具之約當帳列金額」之數額,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 50%。

28權益證券投資之應扣除數,原則上依帳列數扣除,惟如係帳列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且有未實現利益者,

其應扣除數為成本與其未實現利益 45%之合計數;至於帳列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且有未實現損失者,則 仍應依帳列數扣除。

29持有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權益證券,除已納入合併資 本適足率計算者外,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 50%。

30 對單一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超過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 15%,或對非金融相關事業投資總額超過 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 60%者,超過部分應分別自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 之 50%。

(10)

10

對母公司或子公司辦理之授信及以徵取母公 司或子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授信32-1

合計 【表 1-B1,(1)】 【表 1-B1,(2)】

32-1已轉列資產負債表表內之授信。

(11)

【表 3-A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票券金融公司

固定風險權數採標準法部分之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額計算表(內部評等法)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暴險類型 風險 權數

表內項目信用風險 加權風險性資產額

(1)

一般表外交易信用 風險加權風險性資

產額(2)

交易對手信用風 險加權風險性資

產額(3)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 資產額(4)=【(1)

+(2)+(3)】

主權國家 0%

1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3-A】

非中央政府公 共部門

0%

1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3-A】

銀行(含多邊 開發銀行)

0%

1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3-A】

企業(含證券 及保險公司)

0%

1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3-A】

零售債權 0%

10%

20%

50%

75%

100%

150%

小計 【表 3-A】

對母公司或子 公司辦理之授 信及以徵取母 公司或子公司 發行之有價證 券為擔保之授 信

%×2=

% %×2=

%

小計 【表 3-A】

權益證券投資 300%

400%

小計 【表 3-A】

其他資產 0%

20%

50%

100%

150%

小計 【表 3-A】

合計 【表 3-A】

(12)

12

【表 3-D】

___________________票券金融公司 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資本扣除項目彙總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應扣除項目 自第一類資本扣除 自第二類資本扣除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數37

金融相關事業發 行得列入合格資 本工具之債券38

列屬銀行簿者應全數扣除

列屬交易簿者

持有資產證券化商品之資 產池中,具有金融相關事 業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之 應扣除數38-1

權益證券應扣除 數39

投資金融相關事業40 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超限 部分41

非同步交割交易應扣除數42 違約支付門檻43

37信用風險採內部評等法者,當預期損失高於票券金融公司所提存之總和損失準備(含營業準備、備抵呆 帳及部分沖銷呆帳)時,該超出之數額應分別自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各扣除 50%。

38 持有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之次順位及 可轉換債券,除已納入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者外,屬於本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三點所稱之情形者,應 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 50%。

38-1本計算方法施行前持有之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如適用本會 98 年 8 月 31 日金管銀法 字第 09800051110 號令,得於本計算方法施行日起 2 年內,以每季 12.5%之累計比率,乘以「投資合格 資本工具之約當帳列金額」之數額,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 50%。

39 權益證券投資之應扣除數,原則上依帳列數扣除,惟如係帳列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且有未實現利益者,

其應扣除數為成本與其未實現利益 45%之合計數;至於帳列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且有未實現損失者,則 仍應依帳列數扣除。

40 持有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權益證券,除已納入合併 資本適足率計算者外,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 50%。

41 對單一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超過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 15%,或對非金融相關事業投資總額超過 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 60%者,超過部分應分別自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 之 50%。

42 若在合約議定應收取款券之營業日後 5 個營業日,票券金融公司仍未取得應收款券,則票券金融公司 應將已支付之款券加計重置成本之合計數,自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各扣除 50%。

43 賠付之重大門檻即損失事件之應賠償額如低於此重大門檻時將不需給付,等同購買信用保障票券金融 公司本身保留之第一類損失部位,必須分別自該其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 50%。

(13)

對母公司或子公司辦理之授信及以徵取母公 司或子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授信43-1

合計 【表 1-B1,(1)】 【表 1-B1,(2)】

(14)

14

【表 5-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票券金融公司

作業風險之資本計提計算表(基本指標法)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會計科目 年度 年度 年度

利息收入(1) 利息費用(2)

利息淨收益(3)=(1)-(2) 手續費淨收益(4)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5) 交易簿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出售損益(6)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其中投資處分損益不納入)(7) 兌換損益(8)

其他非利息淨損益(9)

利息以外淨收益3 (10)=(4)+(5)+(6)+(7)+(8) +(9)

營業毛利4(11)=(3)+(10) (A) (B) (C)5

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6【表 1-C,(2)】,(12)=【[(A)+(B)+(C)] ×15%】/n

說明:營業毛利等於利息淨收益加上利息以外收益,其中(1)不得扣除授信以外之其他業務損失準備(例如提列責任準備、買賣證券損失準備、違約損失 準備等所產生之費用)、處分固定資產損益,以及授信呆帳費用等、(2)不得扣除營業費用及支付給委外服務提供者費用,但包含提供委外服務所收取之 收入、(3)不計銀行簿上已實現之有價證券買賣損益、及(4)不計特殊或異常項目之損益,及保險理賠收入。

3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不納入利息以外淨收益。

4 計算 93 年度及 94 年度之營業毛利時,請填寫【表 5-A1】。

5計算期中資本適足率時,對營業毛利之認定,原則上以前三年營業毛利之平均值為標準,惟票券金融公司亦可自行提高營業毛利來計提資本。

6 (A)、(B)、(C)中任一為負值或零時,於計算(12)時應剔除;n=(A)、(B)、(C)為正值之個數。

(15)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問題與解答

問一:票券金融公司之授信戶,同時於該票券金融公司辦理附條件賣回之方 式購買票、債券(即票券金融公司辦理附買回票、債券交易) ,得否 將票券金融公司屆時應付予該客戶賣回票、債券之款項視為該客戶之 存款,與該客戶於票券金融公司之借款合併,以淨額結算暴險額?另 客戶以與票券金融公司辦理附條件賣回之票、債券為擔保,辦理授信 者,得否視為該客戶以現金為擔保?

答一:票券金融公司雖與同一人辦理授信及附條件買回票、債券交易,惟其 屬 2 筆獨立之交易,擬以淨額結算者,仍應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 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第一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 評等法」之「三、風險抵減工具」下有關「訂有淨額結算合約之有價 證券融資交易」或「資產負債表表內淨額結算」之規定辦理。另票券 金融公司於附買回票、債券交易到期時,應付予交易對手之價款,不 得視為交易對手存放於票券金融公司之存款或現金。

問二:票券金融公司辦理資產基礎商業本票(ABCP)之承銷商,僅負責銷售 ABCP,並未擔任證券化交易之諮詢管理者,是否屬「銀行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有關「第二部分資產證券化」,

所稱之「創始機構」?(第 130 頁)

答二: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第二部分 資產證券化」 ,所稱之「資產證券化之創始機構」 ,指符合下列 2 條件 之一者,即屬創始機構:

1. 在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時,原持有資產證券化交易標的資產池,

並透過資產證券化交易移轉其信用風險之銀行。

2. 擔任資產基礎商業本票(ABCP)之導管(conduit)或此類發行計畫 之贊助機構(sponsor) ,而承擔標的資產池風險之銀行;如銀行實 質上擔任資產基礎商業本票導管或此類發行計畫之諮詢管理者、

將證券承銷至市場上,或有提供流動性、信用增強等情形,將視

(16)

16

券化之規劃,對於資產池之資產具決定權或管理權者,屬創始機構。

問三:可轉換公司債如何計算風險性資產?

答三:可轉換公司債,應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及表格」

之「第四部分市場風險」之「貳、標準法」 ,有關「二、權益證券風 險」之規定計算風險性資產。

問四:票券金融公司帳列之「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 產」應於銀行簿或交易簿計算風險性資產?

答四: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應依「銀行自有 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及表格」之「第四部分市場風險」之

「壹、前言」 ,有關「三、交易簿之定義及相關規定」之規定,區分

交易簿及銀行簿。票券金融公司以交易商身份取得之金融資產,應屬

交易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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