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他協議執行原則 (草案)
一、 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41 條第三項,其他協議係由廠商提出並經藥物共同擬訂會議同 意後適用,爰此,若協議係由廠商於藥物共同擬訂會議前主動提 出者,則列為其他協議,若經專家諮詢會議建議或藥物共同擬訂 會議決議請廠商提出者亦視為其他協議。
二、 其他協議若由廠商主動提出者,依本標準第 41 條第三項,應告 知廠商須於藥物共同擬訂會議提出方案名稱。
三、 提出其他協議者,若達簽訂價量協議之標準,應併行簽訂價量協 議;若未達簽訂價量協議之標準,亦將一併簽訂價量協議,惟俟 達標準後始生效,以避免未達標準者達標準時,需重新簽訂協議 書,造成爭議,影響協議檢討時效及檢討時間不一致之情事。
四、 依本標準第 42 條第一項規定,其他協議法規訂定為以 5 個觀察 年為上限,執行時應考量藥價管控,故以簽訂 2 年為原則,5 年 為上限。
五、 依本標準第 43 條第一項規定,列為其他協議者,必須在協議期 限內,檢討是否有另收載二種以上同成分不同廠牌藥品或二種以 上第 2B 類新藥。因此,於每年度檢討時,同時檢討是否有收載 二種以上同成分不同廠牌藥品或二種以上第 2B 類新藥。
六、 依本標準第 43 條第二項規定,其他協議終止時,應重新檢討藥 品支付價格及其給付規定,必要時得重新簽約。支付價格之檢討 方式,依新藥核價方式擇一調整支付價格,或一定比率調降支付 價格,其他同成分藥品之支付價格併同檢討,並提藥物共同擬訂 會議討論。因此,其他協議終止前之前ㄧ次檢討後,開始進行支 付價格檢討,或檢討重新簽約,於其他協議終止時,完成所有檢 討程序。
七、 依本標準第 44-1 條第二項規定,其他協議納入給付後,本署得 要求廠商於一定期限內提供藥品使用療效之實證評估資料。因此,
以其他協議納入給付者,應評估要求廠商提供藥品使用療效之實 證評估資料。
附件:
(一) 其他協議之流程。
(二) 其他協議之範本。
2
附件(一):其他協議(以下以 MEA 表示)之流程
是 否
於共擬會議提出方案名稱 (依 107 年 4 月 19 日共同擬訂會
議報告設定返還比例)
是否有提出 MEA
是否需執行 PVA 是
簽核執行 PVA 檢討 5 年是否需簽 PVA 或降價
否
合併簽訂 MEA+PVA,並要求廠商提 供藥品使用療效之實證評估資料
備註:
1. MEA 原則簽 2 年,每年檢討時需一併檢討是否有收載二種以上同成分不同廠 牌藥品或二種以上第 2B 類新藥。
2. 終止前的最後ㄧ次檢討後,必須提出支付價格檢討,必要時須重新簽約。
3. 提出其他協議者,若達簽訂價量協議之標準,應併行簽訂價量協議;若未達簽 訂價量協議之標準,亦將一併簽訂價量協議,惟俟達標準後始生效。
廠商提案
3
附件(二):其他協議之範本
全民健康保險含 OOO 成分藥品給付協議書(草案)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甲方)與 OOO 公司(以下簡 稱乙方)就乙方銷售之含 OOO 成分藥品(以下簡稱本協議藥品)之 藥品給付事宜,簽訂本協議書,內容如下:
壹、 甲方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於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 支付標準(以下簡稱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收載乙方銷售之 本協議藥品,乙方同意依本協議書所載事項償還甲方金額。
貳、 償還金額:
一、 其它協議部分:
(一) 乙方同意採固定折扣方案,返還由甲方之健保特約醫事 服務機構於各觀察期申報本協議藥品之醫令申報金額之
OO%。【註:此部分需依廠商提案修改,返還比例依 107 年 4 月 19 日共同擬訂會議報告內容設定】
(二) 乙方同意每年提供甲方藥品使用療效之實證評估資料。
【註:此部分需依實際簽核狀況評估是否列入】
二、 價量協議部分:雙方同意自〇年〇月 1 日起至〇年〇月〇日 止,設定 5 個觀察年,由甲方統計甲方之健保特約醫事服務 機構於各觀察年申報本協議藥品之醫令申報金額,扣除前項 償還金額後,設定各觀察年之限量額度。【註:此部分需依 其它協議提案修改】
(一) 各觀察年之期間及限量額度設定如下:
1. 第 1 個觀察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
月___日止,限量額度為______元。
附件
4
2. 第 2 個觀察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
月___日止,限量額度為______元。
3. 第 3 個觀察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
月___日止,限量額度為______元。
4. 第 4 個觀察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
月___日止,限量額度為______元。
5. 第 5 個觀察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
月___日止,限量額度為______元。
(二) 乙方於各觀察期間,醫令申報金額如超過限量額度之還 款比例如下:
級距 該級距部分之償還比例
≦1X 0%
1X﹤〜≦1.5X 30%
﹥1.5X 40%
X:限量額度
參、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發出之付款通知後,於一個月內支付應償還金 額予甲方,若有非可歸責甲方因素所致延緩償還金額時,乙方應 按民法所定利息加計後一併償還甲方。另甲方應同時出具法律效 力之收據文件。
肆、 甲、乙雙方同意於本協議觀察期間,若本協議書所載藥品於本保 險給付範圍變更時,應重新檢討該藥品支付價格,必要時得重新 簽約。
伍、 甲、乙雙方同意協議終止時,重新檢討藥品支付價格及其給付規
定,必要時得重新簽約。支付價格之檢討方式,依全民健康保險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新藥核價方式擇一調整支付價格,或一
定比率調降支付價格,其他同成分藥品之支付價格併同檢討,並
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