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管理及運用要點
中華民國104 年 1 月 13 日保訓會公評字第 1042260003 號 令
訂定發布全文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執行 高階公 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至 第十八條規定,規範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 料庫)之管理及運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期滿 並經評鑑合格者,由保訓會納入本資料庫。
曾參加中華民國九十九年至一百零三年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 訓練成績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三、本資料庫所包含之個人檔案資料如下:
(一)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歷、訓練年度、
班別、現職服務機關、官等職等、職稱及最近五年考績
(成)等。
(二)學習紀錄:職務見習報告、職務見習業師紀錄、導師生 活考評觀察報告及回流學習紀錄等。
(三)職能成績:職能行為展現報告及評鑑結果報告書等。
(四)人格測驗:人格特質報告(包含考評項目內容、考評項 目常模中位數及個人評量結果等)。
(五)職涯發展:專長、職務歷練、重大績優事蹟、重大獎懲 紀錄及訓練成效追蹤報告等。
前項個人檔案資料,須經受訓人員之書面同意,始得蒐集、處 理及利用。
四、列入本資料庫之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七條保訓會或國家文官 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之回流學習活動,其服務機關
(構)、學校得核予公假。
前項人員應參加保訓會或文官學院辦理之專家諮詢或個人職涯 發展等訓練成效追蹤活動,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得給予必 要之協助。
各機關(構)、學校得優先選送第一項人員參加國內、國外培 訓課程,或進行職務歷練。
五、列入本資料庫人員,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事由 者,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應主動通知保訓會。
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應予以除名之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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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應以書面通知該人員,該人員得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內,
以書面向保訓會陳述意見。
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事由者,保訓會應參酌前項 陳述意見之內容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核,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本資料庫予以除名。
(二)不予除名。
保訓會應將前項處理結果,以書面函知受訓人員及其服務機關
(構)、學校。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資料之更正維護作業如下:
(一)保訓會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函請銓敘部提供最新銓審相 關資料。
(二)列入本資料庫之人員,如有資料異動之情形,服務機關
(構)、學校應主動通知保訓會更正或補充之。
(三)列入本資料庫之人員,如有資料異動之情形,得主動告知 服務機關(構)、學校通知保訓會更正或補充之。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回流學習紀錄,及第五款之訓練成效追蹤 報告等資料,保訓會或文官學院應於活動結束後即時予以登錄。
保訓會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資料庫之維護及管理。
七、各機關(構)、學校如有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用人需 求時,得以書面(免備文)向保訓會提出查詢申請。
本資料庫查詢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一)各機關(構)、學校得依職務需求條件填具第一階段申請 表(如附表一),由保訓會提供符合條件人員之資料。
(二)各機關(構)、學校為應實際需要,得自第一階段名冊中,
擇定至多五名人員,並填具第二階段申請表(如附表二)
進行進階查詢,由保訓會提供上開人員之學習紀錄及職能 成績等資料。
保訓會收到各機關(構)、學校查詢申請後,應於五日內以密件 查復之;如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但以十 日為限,並通知申請機關(構)、學校。
各機關(構)、學校所填具之申請表有內容錯誤、缺漏者,保訓 會應請其補正。
各機關(構)、學校查詢申請不符合本要點規定,經請其補正未 予補正,或不符合本資料庫之使用目的者,保訓會得不予提供。
八、各機關(構)、學校依據本資料庫提供之資料,遴用高階公務 人員,應將其核派情形通知保訓會。
行政責任。
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查詢申請
歡迎使用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查詢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公務人員資 料,查詢申請分為二階段辦理,請依下列說明進行查詢:
一、第一階段請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申請機關)依所需人員之條件填列第一階段 申請表,本會將提供符合條件之人員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 歷、訓練年度、班別、現職服務機關、官等職等、職稱、最近五年考績(成)、
專長、職務歷練、重大績優事蹟、重大獎懲紀錄等,提供遴用之參考。
二、申請機關為應實際需要,得自本會提供之第一階段人員中擇定至多 5 名 ,並填列 第二階段申請表,以取得上開人員之學習紀錄及職能成績等檔案資料。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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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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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查詢申請第一階段申請表
壹、申請機關職缺(以下資料必填)
一、機關名稱:
二、職系:
三、官等職等:簡任第 職等 四、職稱:
貳、該職缺所需之人員條件:
一、現職職等:簡任第 職等【必填】(如:第十一職 等;第十二職等)
二、職缺所需條件(以下資料請依職務需要選填,如無特殊需求,可免勾選或 填具,本會將依據您勾選及填具條件進行人員篩選,並提供符合條件之人 員):
□ 曾任機關屬性 (如:中央;地方)
□ 職組職系
□ 學歷
□ 年齡: 歲(如:45~55 歲;50 歲以下)
□ 特定職能表現(本訓練評鑑成績為優秀以上) 【可複選】
()策略分析 ()全球視野 ()問題解決 ()決斷力
()政策行銷 ()溝通協調 ()創新能力 ( ) 外( 英 ) 語 能 力
()發展人才 ()團隊建立 ()績效管理 ( ) 建 立 協 力 關 係
()領導變革 ()跨域治理 ()型塑願景 ()危機管理
()談判能力
( ) 情 緒 穩 定
性 () 友善性 () 創新學習
□ 其他: (如:模範公務人員或傑出貢獻獎 等重大績優事蹟、重大獎勵紀錄)
聯絡人姓名: 電話:
人事單位承辦人 (請蓋職名章)
人事單位主管 (請蓋職名章)
機關(構)學校首長 (請蓋職名章)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請務必填寫)
填表說明:
一、特定職能表現:本訓練之評鑑成績採五等級制,依序分為傑出、優秀、良好、
普通及不佳,列入本資料庫人員之各項職能評鑑成績均達良好等級以上。為 篩選本資料庫中特定職能表現績優之人員,爰以「優秀」等級以上為篩選條 件。
二、特定人格特質樣態:依據本會研究結果建立六大構面人格特質及各構面常模,
藉由PR 值的概念,以呈現「個人分數」在「常模分數」中每百人之相對位 置。為篩選本資料庫中特定人格特質樣態之人員,爰以「測驗得分達常模中 位數以上」為篩選條件。
三、申請機關運用本資料庫之資料,請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如 有違法、不當使用或洩漏者,應依法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四、本表格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首頁「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 展性訓練」下載填妥,依行政程序陳核後,正本留存機關(構)、學校,另 以電子郵件(a21@csptc.gov.tw)或傳真(02-82366969)傳送至本會辦理。
五、填寫本申請表時,如有任何疑義,請洽連絡電話:02-82366973 或 02- 82366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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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查詢申請第二階段申請表
壹、申請機關職缺(以下資料必填)
一、機關名稱:
二、職系:
三、官等職等:簡任第 職等 四、職稱:
貳、所需人員姓名:(請依第一階段人員名冊中選出至多 5 名 人員)
一、
二、
三、
四、
附表二
聯絡人姓名: 電話:
人事單位承辦人 (請蓋職名章)
人事單位主管 (請蓋職名章)
機關(構)學校首長 (請蓋職名章)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請務必填寫)
填表說明:
一、申請機關運用本資料庫之資料,請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如 有違法、不當使用或洩漏者,應依法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二、本表格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首頁「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 展性訓練」下載填妥,依行政程序陳核後,正本留存機關(構)、學校,另 以電子郵件(a21@csptc.gov.tw)或傳真(02-82366969)傳送至本會辦理。
三、填寫本申請表時,如有任何疑義,請洽連絡電話:02-82366973 或 02- 82366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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