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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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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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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法 之規定,實施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及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之精神與內涵,並加強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課程及教學,以落 實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弐、實施原則:

(一) 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要。

(二) 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

(三) 以使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

(四) 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

参、實施要項:

(一) 編班正常化:學校學生之編班及導師編派,除特殊教育法、藝術教 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 分組學習準則之規定辦理。

(二) 課程規劃及實施正常化:學校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實施及學習節數等,

應依課綱之規定辦理。如辦理正式課程外之課後輔導、寒暑假學藝活 動及留校自習、社團活動等,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 教學活動正常化:學校教師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依課綱規定及課 表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四) 評量正常化: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 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四、實施策略:

(一) 地方政府為達成教學正常化之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 施、訂定計畫及設置聯絡窗口,於各該政府教育局(處)網站首頁公 布,並辦理下列事項:

1. 督導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妥善分配教育視導人員之督導責任區,並成立專案小組,定期抽訪 學校,督導學校正常教學。另應將正常教學之內涵納入校務評鑑項 目,督導學校之辦學情形並加以考核。

(2)落實課程計畫審查,針對實施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訂定全縣

(2)

(市)妥適之規定及收費標準,並督導學校組織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

依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評量。

(3)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及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加強輔導專 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或領域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 達該地方政府所定基本授課節數以上)之教師缺額管控,優先進用 該科目或領域之專長師資。

2. 協助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協助學校改善師資不足問題,在控管之教師員額內,建立跨校共聘、

支援之教師制度,或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第二專長增能或進修研習。

(2)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並落實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機制,由教 育局(處)定期召開團務會議,探討課程實施問題,俾整合地方政府 資源加以解決或改善。

(3)協助學校教務行政人員之進修,提升其配課與排課能力,以及帶動 教學研究會、編製教學進度表、進行課程評鑑與學生成績評量等實務 知能。

(二) 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訂定 計畫,於學校網站首頁適度公布相關資料,並落實校本督導與查核 機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編班正常化: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 落實常態編班。

2. 課程規劃與實施正常化:

(1)依課綱規定安排課程,並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及課表等規定授課,

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2)定期召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領域教學研究會,落實課程規劃及 研討等功能,並應要求配課教師參加配課領域(科目)之教學研究會。

(3)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課程內容以復習 為主,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課後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5 時 30 分,

且不得於週末或節日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 理。

(4)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收費,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

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

(5)應積極開辦各類自由參加之社團活動,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驗,

(3)

並擬訂相關辦法,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 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3. 教學活動正常化:

(1)應訂定各領域(科目)之教師員額編制表,依教師持有之領域(科目) 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並優先聘用配課節數較多的 領域(科目)之專業師資。

(2)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意願與備課負擔(如有配課需要,同一 位教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且每位教師之配課以不超過二 門為原則),且應避免同班考科任課教師配課藝能及活動課程。

(3)建立學校本位進修機制,鼓勵教師在職進修,對於未具專長之教師,

並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優先進修之機會,透過教學研究會、自 辦研習或應用國民教育輔導團等校外資源協助其增能。

(4)督導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或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 習。

(5)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 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4. 評量正常化:

(1)應組織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訂定學校實施評量之規範,並依國民 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 理原則等規定辦理學生之評量。

(2)督導教師依據課程計畫之進度與目標命題,不得採用廠商出版之試 卷,若參考其他命題(含習作),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3)督導教師實施多元評量、定期評量等應落實審題機制與迴避原則,

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

(4)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課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

伍、獎懲措施:

(一) 地方政府及學校之辦理情形,列入本署對地方政府教育統合視導項 目,及本署增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

(二) 地方政府應訂定相關獎懲規定,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 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應從優敘獎;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據 以落實教學正常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經限期改善而屆期 仍未改善者,應依規定議處。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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