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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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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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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 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 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

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 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 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

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未修正。

二、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 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 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二、申請期限: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 機關或學校申請。

為配合各相關部會進行重複請領政府 助學措施勾稽比對之作業時程,爰將

「註冊日起三個月內」修正為「當學年上 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 十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以資明 確。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 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 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 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 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 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 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 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 位外,無須繳驗。

(三) 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 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 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 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 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 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 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 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 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 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 位外,無須繳驗。

(三) 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 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 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

酌作文字修正。

(2)

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 名 。 又 未 能 繳 驗 收 費 單 據 者 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 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 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 名,以示負責。又未能繳驗收費 單據者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 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 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四、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 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 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 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 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 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 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 申請補助。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 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 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 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 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 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 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 請補助。

考量現行各級學校開學日較註冊日明 確易認定,且配合本表係以公教人員 為適用對象,爰將「註冊之日」修正為

「開學日」,並於本項規定前增列「公教 人員」文字。

五、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 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 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 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 ( 減 免 ) 學 雜 費 或 政 府 提 供 獎 助 者:

( 一 )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 含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 。 ( 二 )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 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 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 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 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 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 學 金 及 民 間 團 體 所 舉 辦 之 獎 學 金,不在此限。

為期明確,本項規定改條列式規範並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部分說明如下:

一、序言之但書規定:查原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九 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局給字第0 九八00六一五六三號函規定略 以,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國 民中、小學未獲有特殊身分之獎 助、或未因特殊身分而全免或減 免學雜費者,均得請領子女教育

(3)

學生。

( 三 )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 選讀生。

( 四 ) 就讀 無 特 定修 業年 限之 學 校。

( 五 )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 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 雜費之優待。

( 六 ) 已 領 取 其 他 政 府 提 供 之 獎 ( 補 ) 助。

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 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 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 納數額。

補助。是以,國民中小學學生免 納學雜費,如非屬對特殊身分之 助學措施補助,均得再依子女教 育補助表所列國中小支給數額支 給新臺幣五百元。爰於本項序言 之但書規定增列「就讀國中小未 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 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之文字。

二、第一款:基於落實政府各項助學 措施擇一支領原則,且與其他減 免學雜費之措施維持衡平,獲有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學 費 補 助 者,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爰增訂「(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學費補助)」之文字,俾資明確。

三、第四款: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前於一百年三月九日邀集相關機 關開會研商並獲致決議略以,空 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進修 學院及技職校院附設進修學院依 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及補習及進 修教育法,因其「修業年限並無 上限」,與子女教育補助係為協 助公教人員子女就讀「特定修業

(4)

年限」學校而給予補助之補助條 件不合,爰公教人員子女就讀此 類 學 校 , 不 合 發 給 子 女 教 育 補 助。為期適用明確,增訂公教人 員子女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 校,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規 定。

六、 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 特殊身分全免 ( 減免 ) 學雜費及政 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請領 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 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 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 數額。

一、 本項新增 。

二、 為期適用明確,將原說明五、有 關「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 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 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 實際繳納數額」之規定移列本點 並配合前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七、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 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 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 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 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 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 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 相 同 學 制 學 校 就 讀 者 , 不 得 請 領。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 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 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 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 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 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 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 相 同 學 制 學 校 就 讀 者 , 不 得 請 領。

項次變更。

八、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 同上。

(5)

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九、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 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 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 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 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八、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 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 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 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 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同上。

十 、公 教 人 員 子 女 就 讀 公 私 立 高 中

(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 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者,

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 數額支給;就讀公私立高中(職) 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

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職 數額支給。

九 、 公 教 人 員 子 女 就 讀 公 私 立 高 中

(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 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者,

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 數額支給;就讀公私立高中(職)非 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 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職數 額支給。

同上。

(刪除)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獨立學

院、或專科以上學校第二部(乙部) 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按公私立大 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數 額支給。

一、本項刪除。

二、基於目前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 以上學校已無第二部(乙部)之學 制,爰刪除本項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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