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專業知能研習
會務工作管理
簡報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財團法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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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團 法 人 法
108年2月1日施行
109年2月1日前依67條應完成補 正事項、依第27條完成風險評估
109年10月評鑑
110年11-12月巡迴輔導
財團法人法立法重點
財 團 法 人 法
總則(§ 1- § 38)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39- § 47)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48- § 62)
附則(§ 63- § 76)
財團法人法立法重點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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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1-1財團法人定義
財團法人
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 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 § 2Ⅰ)
政府捐助 民間捐助
公部門捐 助50%
政府捐助 財團法人 +公部門 共同捐助 50%
政府捐助 財團法人 +公部門 共同捐助 及捐贈基 金50%
我國政府接 收日本政府 或人民所遺 留財產,並 以該等財產 捐助成立
政府捐助之財 團法人以外之 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法立法重點
總則 重點1-2基金之定義
基金(§ 2Ⅵ、Ⅶ)
指應向法院登記之財產,其範圍如下:
1.捐助財產。
2.經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之財產。
3.依法令規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
基金之計算方式、認定基準、
應列入基金之財產項目、 額度、
比例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行政院訂定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財團法人法立法重點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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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1-3地方性&全國性財團法人
地方性
1.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 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 於單一縣市
2.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 設立
1.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 務或受益範圍非僅及 於單一縣市
2.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 立
全國性
(§ 2Ⅷ、Ⅸ)
財團法人法立法重點
總則 重點3-最低財產總額
✓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業務性質訂定
✓地方性財團法人最低總額<全國性財團法人
✓捐助財產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取代
✓但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
✓依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規定,捐助財 產之最低總額為現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 9)
財團法人法立法重點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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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5-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 (§ 19)
財產運用方法
1.存放金融機構
2.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3.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 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等
4.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 憑證
5.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5%範圍內購買股票,
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 額5%
6. 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 度主管機關訂定
捐助財產動用限制 1.左方2-6點之情形
2.設立目的在提供信用保證之政 府捐助財團法人,因履行保證責 任而有動用基金之必要
3.捐助章程定有存立期間,並規 定於該期間內以基金辦理設立 目的業務
4.捐助財產超過所定最低捐助財 產總額,為辦理捐助章程所定 業務所必需而動用其超過部分
因動用致捐助財產未達所定最低捐助財 產總額時,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足,
屆期未補足則廢止其許可
財團法人法立法重點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重點1-董事、監察人成員、任期 人數
(§39)
任期
(§40)
連任限制
(§ 40)
親屬限制
(§ 41)
資格限制
(§ 41)
董事 5-25人 最多4年 不得逾改 選董事總 人數4/5
相互有配偶或 三親等內親屬 之關係者,不 得超過人數1/3
1/5以上應具 有與設立目 的相關之專 長或工作經 驗
監察人 不超過 董事名 額1/3
最多4年 無 監察人相互間、
監察人與董事 間,不得有配 偶或三親等內
無
財團法人法立法重點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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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2-董事會議決議 董事會議決議方式(§45)
普通 決議
特別 決議
1/2出席 1/2同意
2/3出席 1/2同意
特別決議事項:
1.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2.基金之動用
3.以基金填補短絀
4.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5.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前項重要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
應於會議十日前,
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財團法人法立法重點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重點1-董事、監察人成員、任期 人數
(§48-§49)
任期
(§48-§49)
連任限制
(§48-§49)
領薪限制
(§52) 董事 7-15人
(1/2以上由主 管機關遴聘)
最多4年 不得逾改選董 事總人數2/3
無給職
(例外:專職且 未領其他薪資)
監察人 2-5人
(至少1人由主 管機關遴聘)
最多4年 期滿得連任 無給職
財團法人法立法重點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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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2-內部制度建立及審查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 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53)。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 核定(§ 61Ⅰ)。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決算編審應報主管機關辦理(§ 55)。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 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53)。
✓主管機關得就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 算之編審、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董事、監 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 61Ⅱ)。
財團法人法立法重點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重點3-主管機關定期查核解職
✓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 應定期查核(§56)。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影響財團法人業務之 正常運作者,主管機關得視事件性質解除董事職務: (§57)
1.未依規定召開董事會或董事會無法決議 2.董事或董事長相互間發生爭議
3.董事會、董事或董事長有違反法令情事
4.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
財團法人法立法重點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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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1-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加強監督情形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有加強監督之 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準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部分規 定: (§63)
1.本法施行前,由公部門或政府捐助之財 團法人捐助合 計達該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總額20%以上
2.本法施行前,由公部門或政府捐助之財 團法人捐助或 捐贈財產合計達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20%以上
3.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該財團法人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4.其他依民法及本法以外之法律、法規命令設置,賦予
執行特定任務, 並規定以特定財源為其運作經費
政府直間接控制人事、
財務或業務情形例如:
1.董事總人數超過1/2 係由政府遴聘、指 派、推薦或由現職 公務員兼任
2.政府機關對該財團 法人之董事長或實 際負責執行經營政 策之執行首長 ,具 有核派權或推薦權
財團法人法立法重點
附則
✓財團法人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 持續達二年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 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 止其許可(§ 66)。
重點2-休眠財團法人改善機制
財團法人法立法重點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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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3-現有財團法人配合法令補正期程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與本法規定不符者,
除財團法人名稱、捐助財產總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 事產生方式外,應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或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但 情形特殊未能如期辦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不 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之延長期間,以一年為限(§ 67)。
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規定
序號 依據條次 制定法規內容
1 §9Ⅰ 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 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定之。但地方性財團法人,主管 機關所定最低總額,不得逾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最低總額。
(本市為新臺幣1,000萬元)
2 §9Ⅱ 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
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
(本市為現金100%,即新臺幣1,000萬元)
3 §21Ⅲ 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團法人當年度所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助 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不受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之限制)
(本市為新臺幣100萬元)
配合財團法人法訂定法規 共7項
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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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財團法人法訂定法規
序號 授權依據 制定法規內容
4 §24Ⅲ 前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
由主管機關定之。(達一定財產總額而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 度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其一定財產總額及誠 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本市訂財產總額達5,000萬元或年度收人總額達3,000萬元) 5 §24Ⅳ 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6 §25Ⅴ 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
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 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7 §50Ⅱ 前項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法人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推薦董事、監察人比率及方式)
(本市訂1/2比例)
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規定
★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高雄市政府108年12月31日高市府社人團字第10844850400號令發布訂定
★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高雄市政府108年12月31日高市府社人團字第10844976100號令發布訂定
★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準則
-高雄市政府108年12月31日高市府社人團字第10844976600號令發布訂定
★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 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高雄市政府108年12月31日高市府社人團字第10844976700號令發布訂定
▲「政府捐助之高雄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應編製預算書及決算書之相關書表格式」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9年3月27日高市社人團字第10931709200號公告訂定
◆高雄市政府109年4月9日高市府社人團字第10932898000號令發布廢止-
◇高雄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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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六、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
七、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其合併事項。
八、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時,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法第8條
注意事項
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
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
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 關備查。
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財團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 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財團法人法第12條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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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 風險評估報告。
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 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
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財團法人法第25條
1/31 5/31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決算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注意事項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
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 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財團法人法第55條
4/15 7/31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決算報送主管機關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報送主管機關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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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第25條
下列資訊,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資料,其公開將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 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 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
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 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財團法人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公開方式外,應 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財團法人法第26條
注意事項
依財團法人法第27條規定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之風險評估
每2年更新 財團法人填報風險評估問卷
風險矩陣 高度風險 風險評估報告 主管機關監理作業
110年度社福基金會 巡迴輔導說明
簡報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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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第74條規定
各主管機關
為輔導、查核及獎勵財團法人,
得依財團法人規模分級辦理評鑑。
財團法人法自108年2月1日施行,為全面瞭解本市各財團法人社會福利 基金會依該法相關規定執行會務工作、辦理業務推展績效及財務使用情 形等,特辦理本評鑑,以加強輔導健全其組織及業務運作,進而促使各 社福基金會符合法律規範及進步發展。
109年度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 金會評鑑實施計畫第9點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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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列「丙等」以下者,依評鑑結 果持續輔導改善,以健全組織及 業務運作。
輔導對象
109年度評鑑結果丙等以下共計19家:
「丙等」9家、
「不列等第」4家、
「未受評」6家。
輔導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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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自行檢查表
110年10月25日
實地雙向溝通輔導訪查 110年11-12月
函送訪視輔導 結果及改進建議
111年2月份
本局針對丙等以下之社福基金會分為二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110年10月25日前填具110年度業務巡迴輔導自行檢查表(附表1),
並依巡迴輔導實地訪查應備文件檢核表(附表2)準備資料。
@第二階段:由本局輔導人員於110年11月至12月期間至基金會採實地雙向溝通 輔導訪查,並針對推展業務面臨問題提出討論,輔導時間另行通知。
輔導項目
業務 財務
會務
輔導資料範圍:
109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 由本局社福基金會業務承辦 人員於110年11月至12月採 實地雙向溝通輔導訪查,並 針對其推展業務面臨問題提 出討論,訪視輔導結果及改 進建議,本局將分別函知各 基金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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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多利用本局官網社福基金會 掌握相關資訊
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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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