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排污案 日月光排污案 日月光排污案
日月光排污案
————重視 重視環境汙染 重視 重視 環境汙染 環境汙染 環境汙染
案例事實陳述
2011 年至 2013 年,日月光半導體 K7 廠多次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發現 稀釋廢水、放流水不合標準,被查獲違法並處罰高達 23 次,亦即,日月光幾 乎每一季就有一次廢水排放超量的狀況。此些期間,幾乎都以「罰鍰」結案,
其中兩次裁處最高僅罰 60 萬元,區區罰鍰對被封測為半導體龍頭的它只是九 牛一毛,無感被懲罰之痛。
2013 年 10 月 1 日,高雄市環保局 抽驗後勁溪溪水,發現溪水遭強酸廢水 汙染,德民橋下方廢水的 pH 值為 3.02,
溯源追查找到日月光 K7 廠,但高雄市 環保局稽查人員巡查卻發現廠方隱匿通 報並抽引自來水至採樣槽供主管機關採 樣,將完全沒處理的強酸廢水直接排入
後勁溪。在日月光 K7 廠一樓採樣槽及地下一樓放流槽檢測,發現 pH 值分別 為 7.06 及 2.63,數字差很大,環保局質疑廠方抽自來水到一樓採樣槽是意圖 矇騙。日月光副總林顯堂表示,10 月 1 日因廠內維修中的儲槽感應器發生故 障,導致洗滌酸液流到放流槽內,造成酸度異常,非故意以自來水混充放流水 供採樣。對此,高雄市環保局長陳金德斥其為狡辯。
12 月 9 日,高雄市環保局對日月光半導體處罰鍰 60 萬元。由於 10 月 1 日稽查人員在 K7 廠放流池採集水樣中,pH 值為 2.63,且鎳含量為 4.38mg/L,
引起各界對後勁溪遭污染的重視。後勁溪下游有高雄農田水利會引水口,供應 梓官區、橋頭區農業用水,引起各界擔心當地農田是否遭受污染。環保局表示,
日月光排放廢水酸度高且含鎳,恐會污染梓官、橋頭區的農業用水,而毒物科 醫師表示,鎳是世界衛生組織認定的致癌物,人體若食用超量含鎳食物,可能 引發肺癌、攝護腺癌,若農田遭重金屬污染,甚至需要長期休耕。
12 月 11 日高雄市農業局和海洋局採樣農作物和漁塭集水樣本等,並暫時 禁止採樣的農產品和漁產品出貨。
12 月 10 日,日月光負責人張虔生依公共危險罪遭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12 月 25 日「日月光廢水排放處理專案查核小組」訪視報告內容,指出日 月光 K7 廠污染後勁溪一案,認為此事件應屬「應變能力不足」。
2014 年 1 月 3 日,高雄地檢署起訴 K7 廠務處長蘇炳碩等五人,日月光也 以法人身分被起訴,張虔生則因稱不知情被採信而獲不起訴。
攝影 攝影 攝影
攝影::::柯金源柯金源柯金源柯金源、、、、陳志昌陳志昌陳志昌陳志昌、、、、孟昭權孟昭權孟昭權孟昭權、、、、陳顯坤陳顯坤陳顯坤陳顯坤
公民與社會 公民與社會 公民與社會
公民與社會 新聞發報機 新聞發報機 新聞發報機 新聞發報機
本案所涉及之法律
1. 刑法- 第 190-1 條 公共危險罪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
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黃元冠說,檢察官調取日月光相關排放廢水稽查紀錄、勘驗並採 集匯流口等處檢體送驗,並傳訊日月光相關人員及廢水處理與設備廠 商,認定這次排放蘇炳碩等人知悉廢水、污泥含有鎳、銅等有 害物 質。
檢方查出廢水、污泥 PH 值急遽下降呈現強酸狀態,蘇炳碩等人卻知 悉上情後,竟仍未依日月光水污染防治措施緊急應變方法,將廢水回 抽至 K7 廠酸鹼中和池進行處理,致使 5194 噸廢水排至後勁溪,嚴重 影響生態環境及流域農田、魚塭致生公共危險。
黃元冠說,日月光為具規模公司,分層負責細膩,行政副總林顯 堂、總經理羅瑞榮及營運長吳田玉於 10 月 1 日事件結束後才知悉,未 即刻向董事長張虔生報告,也是事後知悉,自無從課以相關刑事責任,
為不起訴處分。最後,檢察官依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及廢棄物清理法,
起訴廠務處長蘇炳碩、廢水組主任蔡奇勳、廢水組專案工程師何登陽、
廢水組工程師游志賢、劉威呈等人。
2. 水污染防治法
12 月 11 日,稽查人員前往日月光半導體 K5、K7、及 K11 廠稽查和採樣 化驗,並發現 K11 廠有未經環保局核准設置於放流槽後方的「備用槽」,這槽 可利用管線未經依法設置累計型流量計排放進入後勁溪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 統內,與許可內容不符。高雄市環保局長表示,相關列管事業廠內設施管線應 與許可內容相符,如有不符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第 2 項裁處新台幣 1 萬 元至 6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12 月 14 日,桃園縣環保局人員 14 日深夜突擊日月光中壢廠,發現晶圓 切割機台製程水違法排廢水,桃園縣政府除下令三部晶圓切割機停機改善,進 行封管作業,廠房照常營運。
12 月 17 日,高雄市環保局也公布,本月十日在後勁溪下游橋頭農地採集 的兩處土壤檢驗結果,發現包括砷、汞、鎳及鋅等八種重金屬含量,都符合食 用作物土壤管制標準,但銅和鋅檢測值達一七六(毫克/公斤)、五三○(毫克/
公斤),已超過監測標準,顯示農地確實遭到重金屬污染,必須公告持續監測。
12 月 20 日,日月光 K7 廠排放污染,同日遭高雄市環保局依違反水污染 防治法,處以「勒令停工」處置。
12 月 23 日,廠方向高雄市環保局提報「改善計畫復工書」,環保局預計以外 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核。
形成之外部成本
共有者悲劇,或稱公地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概 念,出自於一篇 1968 年,由美國生物學家賈瑞特‧哈丁(Garrett Hardin)
發表在科學(Science)期刊上的文章。文中的「公地」一詞,指的是 不受管理的公共資源,而「悲劇」則是人們不受控制的對共有資源壓 榨使用的後果。
哈丁專注於人口學與人口成長問題的研究,他發現許多環境問題 源自於過多的人口。當每個人都想要將自己從共有資源中的所得利益 最大化,伴隨而來的負面問題卻是所有人共同分擔,哈丁認為經過理 性判斷後,每個人都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作法,最終的結果就是公共 資源被完全破壞殆盡。
他指出,第一種悲劇是濫用資源的問題,例如:魚類資源就是一 種「公有財或共有財」,海洋國家聲稱海洋魚類資源無窮無盡,漁民為 了獲利,盡可能捕撈最大漁獲量,最後造成多種魚類和鯨魚滅絕;另 一種悲劇是污染的排放,企業家將廢棄物排放到不受管理的公共地 去,後果由所有人分攤,他卻不需要負擔任何污染處理的費用。許多 河川污染、空氣污染,甚至是全球暖化,就是這方面的例子。
企業濫傾洩廢水,工廠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理應由工廠自行負擔 成本處理,但一些不肖企業,不願花錢處理,竟將廢水偷排放到河川,汙染水 源、農民蔬果與魚蝦貝類。清理海灘要付出極高的外部成本;海水中的魚類遭 到重金屬汙染,民眾吃下肚之後的健康成本,也要由民眾負擔。外部成本,簡 而言之,就是某一行為對外在環境產生了負面影響,這些負面影響卻要由社會 第 14 條 基本措施
事業排放廢 (污) 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 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 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 (污) 水。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非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其 排放廢 (污) 水,不得與原登記事項牴觸。
第 45 條 罰責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第 27 條 防治措施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 (污) 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 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 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所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之情形,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外,情節嚴重者,並得命 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第 36 條 罰責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 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