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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 行辦法第7條規定內容逐一 詳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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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見缺失態樣 改善建議 法令規定依據

1

未刊登[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招標文件 領取方式及地點]、[開標地點]、[押標金額度]等欄 位。提供電子領投標未刊登該網址。

請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 行辦法第7條規定內容逐一 詳載。

「政府採購公告及 公報發行辦法」第7 條

2 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六、刊登招標公告(八)之 情形。如決標公告:[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 價金規定]登載「否」,與契約第五條契約價金之幾 附條件(三)物價指數調整「履約期間如遇物價上漲 時,依行政院…漲幅逾15%時,當月份乳品由學校基 本費支應。」不一致。契約規定履約期限與決標公告 履約起始日規定不一致。

1.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時,應 詳實核對招標文件與公告內 容應相符,決標公告內容應 與開標決標結果相符。

2.招標公告與招標文件內容 不一致,應依採購法第41條 第2項及「招標期限標準」

第7條,如未及於截標前刊 登更正公告者,宜依採購法 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 理。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 態樣六、刊登招標 公告(八)

3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訂為:國內廠商其營業項目登記 為營利事業登記證上其營業項目為餐盒、食品製造業 及團膳製造業之廠商。

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業自98 年04月13日停止適用,不再 作為證明文件,為免誤導廠 商錯交證明文件,嗣後辦理 相關採購案件時,應避免以 該證件所登載之營業項目做 為廠商資格之判準依據。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 態樣二、資格限制 競爭(一)

4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 09400096190號函規定:「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 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 除。……」,有關後續擴充之採購,請注意依相關規 定辦理。

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 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

,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 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 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 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 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94.3.29工程企 字第09400096190號 函

5

招標文件註記「廠商不得異議」,如招標規範規定略 以:「…不得異議。」核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一 、 準 備 招 標 文 件 ( 四 ) 之 情 形 , 請 嗣 後 檢 討 改 進。。

「不得異議」,違反採購法 第75條規定。不得不當限縮 廠商法定權利。

採購法第74、75 條、工程會89年3月 13日工程企字第 89005195號函釋、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 態樣一、準備招標 文件(四)

6

未見其內部簽奉機關首長核定本案係不宜採最低標決 標,應採最有利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等相關文件、招 標簽案未詳列引用法條依據、簽案時間不合理。

規劃辦理前應先逐案檢討異 質性及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 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 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 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有關異質性檢討可參照最有 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內容辦 理。

招標簽案應詳列引用法條依 據。

行政疏失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 態樣一、準備事項 (二)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 利標作業須知第2條 項次

、 招 標 準 備

1

(2)

常見缺失態樣 改善建議 法令規定依據 項次

7

巨額以上之採購,未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 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核准相關事項,

如完成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等。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前,應依

「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 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 2條之規定,提報相關效益 分析並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核准。

採購法第111條、

「機關提報巨額採 購使用情形及效益 分析作業規定」

(100年6月29日工程 企字第10000242110 號函修正)

8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例如:數量或數據有誤;前 後矛盾;引用過時或失效之資料。

投標文件應逐條招標事實填 寫及勾選並核對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 態樣一、準備招標 文件(九)

9

採固定價格給付之案件,招標前未就案件特性及實際 需要,考量委託服務內容之多寡、難易度及所需工作 人力之薪資行情等條件,分析該固定費用之合理性。

該價格係由本府主管單位教 育處統一補助,建議教育處 爾後如有相同採購案件時,

輔導並協助各校進行固定價 格分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99.4.14工程企 字第09900145930號 函

10

未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予委員。 請依規定於通知委員派兼或 聘兼事宜時一併附於通知書 中。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 第十三點

11

委員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名單不明確或無核聘內聘 委員簽案、出席委員與簽准人員不同,未見更換委員 相關核准文件。

1.請確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辦理。

2.評選委員有採購評選委員 會審議規則第14條情形或其 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

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 數未達採購法第94條第1項 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 委員補足之。倘僅因評選委 員無法於原訂時間參與評選

,建議採流會方式另訂評選 會議時間為宜。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第4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議規則第9條第2項

12

委員名單之保密措施未臻周延。(如1、評選委員名 單於遴選簽呈未以密件信封辦理; 2、聘函未分繕或 委員名單核定後未以密件處理 3、採購機關發給各評 選委員開會通知單中將召集人及或其他委員名單明列 等。

依工程會97年8月5日工程企 字第09700319460號函頒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 保密措施一覽表」規定辦理 及請參依本府97年4 月3日 府政預字第0970034052號函 範例辦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第6條

13

招標公告未刊登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窗口,或刊登 不完整。公告缺少申訴受理單位及檢舉單位,或資料 錯誤,如本府「政風室」應為「政風處」。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時,應將 疑義、異議及檢舉電話、聯 絡電話、傳真及地址,依序 分別載明於招標公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90年11月27日 工程稽字第 90046660號函及本 府94年11月4日府主 二字第0940106265 號函

、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之 成 立

(3)

常見缺失態樣 改善建議 法令規定依據 項次

14

其他與「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有關之缺失。如應 於招標前成立,惟簽未敍明是否符合有前例或條件簡 單規定。未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召開會議,「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亦未見依據前開 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說明不開會原因。

簽呈中敘明採購案屬評選項 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有 前例或條件簡單者,由機關 自行訂定或審定,並簽奉首 長核可。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第3條

15

工作小組未擬具初審意見或未依據評選項目,就受評 廠商資料擬具評比報告,載明處理意見送採購評選委 員會參考。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 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 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 初審意見,載明規定事項,

連同廠商資料送委員會供評 選參考。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議規則第3條第1項

16

採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依規須於評選前由工 作小組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開標時間與評 選時間過於接近,工作小組亦恐難有合理時間分析廠 商服務建議書之差異性並提出書面報告。

依工程會95.6.8工程企字第 09500213540號函釋會議紀 錄陸、三、(四)於開標後 應予工作小組充裕作業時間 擬具初審意見,以提升初審 意見之品質。辦理類此案件 時,預留相關作業時程,以 發揮應有功能。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議規則第3條

17

初審意見應記載事項有遺漏或內容有欠覈實,如未就 全部評選項目或委員指定項目分析並敘明意見或未具 體敘明廠商間之差異性等。報告內容僅以打勾表示符 合規格,過於簡略:未記載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 及專長等。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 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 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 初審意見,載明規定事項,

連同廠商資料送委員會供評 選參考。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議規則第1項

18

其他與「工作小組之成立」有關之缺失。如無評選委 員會及工作小組成立及核聘評選委員與指派工作小組 成員之完整簽案。簽辦成立工作小組人員時,未說明 何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其成員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指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第8條

19

招標文件未明定最有利標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 決定,或由機關首長決定,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未明定最有利標係由採購評 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 機關首長決定,並簽經機關 首長核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12條、第15條

20

評選作業程序決標條件:「『同一評選項目』……

『得由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核與採購 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十:「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 顯差異時,召集委員應提交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 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規定不符。屬自創 之方式,核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符。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6條第2項規定,不同委員 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

召集人應提交委員會議決或 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並 依上述審議規則第3條之ㄧ 第2項規定,列入會議紀 錄。必要時工作小組應提醒 召集人有關明顯差異之情 事。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 員須知十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11-15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議規則第6條第2項 三

、 工 作 小 組 之 成 立

、 招 標 文 件 載 明 事 項

、 評 選 項 目

3

(4)

常見缺失態樣 改善建議 法令規定依據 項次

21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違反規定,或未載 明同名次之處理方式。

機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 標搭配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 1項第3款及第56條最有利標 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如發生總評分最高、序位 第1或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 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 得為決標對象者,應依最有 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 條之1規定辦理。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14條、第15 條之 1、機關委託專業服 務廠商評選及計費 辦法第8 條第2款、

工程會95.10.5.工 程企字第

09500388580號函等

22

採固定價格給付之案件,未納入創意或回饋評分項 目。

依右列函示,宜於評選項目 中增設「創意」或「廠商承 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 目,以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 額利潤。

工程會最有利標手 冊」肆二(一)5、

92.11.28工程企字 第09200485010號函

23

規定評選時廠商簡報,惟未規定廠商未出席簡報時如 何評選。

評選時如規定廠商作簡報及 詢答,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 及現場詢答時,不得判定其 為無效標,宜於評選須知作 規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10條

24

其他與「招標文件載明事項、評選項目及子項」有關 之缺失。如廠商距離內將「廠商距離本校路程遠近」

納入評比占5%,建議更正為「廠商供應食材距離本 校路程遠近」;評選時規定廠商簡報,卻未規定廠商 未出席時如何評選;「廠商營運能力-近3年與本市各 機關學校履約情形」,限定廠商之實蹟為本市,且為 3年內,於法無據,失之過嚴,有不當限制競爭之 嫌。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及第6條規定審慎研擬評選 項目及子項。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5條、第6條

25

投標廠商納稅証明文件之規定,與「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之規定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應依『投標 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 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 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 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 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 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 文件。………」之規定,完 整敘述。

98年11月11日修正

「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第3條第5 項

26

未製作標價文件,雖為採固定價格給付之案件,仍應 製作標價文件供廠商投標,以作為決標及未來付款之 依據。

行政疏失

27

其他與「評選作業」有關之缺失。如評選會議紀錄未 記載其召集人為何人?如何產生?未記載出席及請假 委員姓名、工作小組列席人員姓名,及報告、討論事 項暨未敘明評選結果是否經全體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為最有利標等。

應依會議內容及最有利標評 選辦法第23條、採購評選委 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規定載 明 相 關 內 容 。 規 定 確 實 記 載。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23條、採購評選 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五 11條

、 目 及 子 項

(5)

常見缺失態樣 改善建議 法令規定依據 項次

29

受稽核單位以限制性招標最有利標(準用)決標,未 依市府核准以最有利標決標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且係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公開評 選優勝廠商,惟未依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準 用最有利標其作業程序(一)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並簽經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係屬最有利標錯誤 行為態樣一、準備 事項之(三)

30

委員會之評選結果未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即先行宣布決標。或其宣布程序違反工程會97年9 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700385670號函之規定。

機關採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 業其評選(審)結果應簽報首 長核定。

宣布程序應依工程會97年9 月16日工程企字第

09700385670號函規定。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 利標作業須知第6 點

31

其他與「協商及決標程序」有關之缺失。如決標紀錄 之決標原則:應更正為依政府採購法52條第1項第3 款、決標金額應為決標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

而非決標單價等。

1.決標原則應列依政府採購 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決標 2.決標金額應為決標單價乘 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

工程會97.6.23工程 企字第09700248740 號函

32

評定最有利標後,未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 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評選委員之姓名及職 業。

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 條公開相關資訊,於登錄決 標公告時,可於其「附加說 明」欄中載明公布最有利標 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 結果。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20條、政府採購 公告及公報發行辦 法第13 條第1項第 12 款、工程會 94.10.18 工程企字 第09400380130 號 函

33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未依以書面 通知各投標廠商。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請依左列 規定書面通知參與廠商。

議價決標之案件,如屬公告 金額以上之採購,仍應書面 通知廠商。

政府採購法第61條 工程會88年10月12 日工程企字第 8814887號函

34

驗收紀錄中未針對每月採購數量、學生及教員人數…

等進行統計及填列,以為驗收及付款等數量證明依據

,並敘明有無履約未符情形及涉及服務品質不良、缺 失等應扣款事項,確認應付實質價額。

請依契約、服務建議書或承 諾事項切實履行。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 態樣十二之(

一)。

評 選 作 業

28

八 六

、 協 商 及 決 標 程 序

、 決 標 資 訊 公 開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議規則第6條之1 彙整製作之評選總表應依採

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 條之1載明事項,由參與評 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 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 員簽名或蓋章。

評分總表應記載事項有未記載之事項。(如未記載各 受評廠商標價,或委員姓名及職業等)。

5

(6)

常見缺失態樣 改善建議 法令規定依據 項次

35

其他與「履約、驗收」有關之缺失。如依契約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之七、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 出之其他文件為「成本或費用證明」,有依契約規定 提出;惟未依同條八、「前款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 名或蓋章。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規定由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每月辦理驗收應由會同 廠商簽名確認,瞭解驗收狀況及結果,以明履約責任 及爭議,請注意核實辦理。

承辦人員應閱讀、瞭解契約 書規範事項,並於履約期間 確實執行,依契約規定事項 執行檢查工作及核對相關資 料。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 態樣十二之(

一)。

36

開標後審核廠商之資格文件,因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暨 投標文件審查表有疏失,造成受稽核機關未依據招標 文件規定審標。

招標文件應確實檢查有無疏 漏,並依招標文件之規定逐 項確實審查。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 一條

37

受稽核機關未依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 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將其專業人員列冊送交 上級機關列管,或採購人員尚未取得採購專業証照。

依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 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二十條規定,將其專業人員 列冊送交上級機關列管。

採購人員儘速取得採購專業 証照。

採購法第95條、

「採購專業人員資 格考試訓練發證及 管理辦法」第20條 九

、 其 他 八

、 履 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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