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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參考範例-債權(執行)憑證管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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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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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參考範例-債權(執行)憑證管理作業

壹、前言

本範例係為協助稽核人員於查核過程運用問題樹、五面向及原因 樹分析法,以建構稽核問題、設定稽核方式,並探究問題根本原因,

俾歸納稽核發現與結論,提出改善措施或建議,機關執行內部稽核工 作得參考上開作法並就債權(執行)憑證管理作業實況自行調整或設 計稽核問題、稽核方式、判斷基準及原因分析等,以發揮稽核效能。

貳、緣由與作業現況

各機關因民事及行政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效果,執行法院或行 政執行機關即發給債權(執行)憑證;故憑證之管理及追償作業除涉及 機關本身資產安全、增進政府收益外,亦為彰顯社會公義,避免債務 人怠於償還或利用脫產方式,規避所應承擔之責任。

某機關職掌業務涉及行政裁罰,前經審計機關查核債權(執行) 憑證保管及追償作業,發現存有無專人管理及未積極清理追償等情 形,該機關因應上開查核意見,採行建立管理機制、明定專責人員及 建置輔助作業之資訊管理系統等改善措施;茲考量上開風險並為瞭解 改善措施之辦理情形,爰將債權(執行)憑證管理作業納入稽核項目。

參、建構稽核問題及設定稽核方式

稽核人員透過與受查單位進行初步洽談、蒐集判斷基準等資料、

瞭解前經審計機關查核所提缺失之改善辦理情形及其他機關(如國有 財產管理、交通監理或建築使用管理等機關)實務做法等準備工作,

以增進對債權(執行)憑證管理作業現況、控制環境、資訊管理系統輔 助機制及作業成效等瞭解,採用問題樹分析概念,建構稽核問題(如 下圖),並運用面訪、書面稽核、實地查核、問卷調查或函證等稽核 方式,蒐集及查核充分且適切稽核證據,以支持稽核結論(詳如附表)。

第1層:債權(執行)憑證管理作業

第2層:

瞭解管理控 制機制

第2層:

瞭解債權(執行)憑證 保存作業妥適性

第3層:

是否具作業 管理規範

第3層:

是否指派專人(或專責單 位)負責保管及作業管理

第3層:

是否於取得債權(執行)憑證時,先行 檢查憑證內容記載有無錯誤或不符

第2層:

瞭解債權清查及 追償情形

(2)

2

運用五面向及原因樹分析之步驟

肆、稽核發現與結論及建議意見 一、運用五面向及原因樹分析:

內部稽核人員得參照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之五面向 分析,就所建構之稽核問題與方式執行稽核發現之實際情況與判 斷標準間差異情形,評估對法令遵循、作業效率或效果等影響情 況,復運用原因樹(又稱 5 個為什麼,Why Tree 或 5Whys)分析法,

透過不斷的追問為什麼,由差異之表面現狀逐步向下探究根本原 因,以歸納稽核發現與結論,直至針對所挖掘的原因,擬訂改進 方案,以避免問題重複發生,促使稽核人員從表面症狀,進一步 追究到更深層次的根本原因,俾提出改善措施或建議意見(如附 表),其運用步驟如下圖:

差異現況

針對差異現況 做回答-(1) 因為:

針對回答(1)深 入探究並回答

-(2) 因為:

短期 改善 措施

長期 防止 再發 生之 建議 實際情況

(陳述依稽核問 題及方式所發現 之現況)

判斷標準 (依據相關規定、

指標等,選擇妥適 之基準,作為評估 或驗證參據)

影 響 結 果

差異 (經由判斷標準 評估或驗證實際

情況是否符合) 可能影響 (差異情形可能 造成之衝擊與影

響)

造成原因 (就稽核發現之差異情形,

透過「原因樹分析」探究差 異發生之根本原因)

建議意見 (針對原因分析與 受查單位共同研擬 改進或解決方案)

表面原因

針對回答(2)續 探究並回答

-(3)

因為: 根本原因

. . .

(3)

3 長期

建議 意見

二、以某機關債權(執行)憑證管理作業運用上開分析方法舉例說明 如下:

稽核問題(舉例) 五面向

1.2

是否指派專人(或專責單 位)負責保管及作業管理

2.2

債權憑證正本是否按時效 屆滿期間或取得時間先後 順序保存於適當處所

3.5

債權受償時是否查明各項 執行費用等並通知會計單 位辦理帳務處理 分由各業管單位指派人員

負責債權憑證之保管及作 業管理。惟產生管理人員 空窗期或存在不斷由新人 摸索學習之情形。

1.某 3 個業務單位僅留存債 權憑證影本(正本隨同公 文歸檔)。

2. 各 業務 單位 保存 處 所不 一致,有置於上鎖鐵櫃、

承 辦 人 抽 屜 或 以 公 文 夾 擺置桌面等。

1.查 106 年 1 月至 107 年 5 月間債權受償(或部 分受償)案共 5 件業已 通知會計單位辦理帳務 處理。

2.未區分執行費用而一律 以收回債權本金處理。

內部作業要點規定,各業 管 單 位 須 有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1.內部作業要點規定,債權 憑證正本應依序保存。

2. 本 機關 無保 存處 所 之規 定,故參考他機關保管情 形 及 本 機 關 有 價 證 券 或 金 錢 財 物 保 存 處 所 有 關 安 全 性等 實務 經驗 ( 如 上鎖或具防火功能等)。

1.內部作業要點規定及配 合會計帳務處理所需,

債權受償時須通知會計 單位。

2.參考民法第 323 條之債 務抵充順序,執行費用 得優先受償。

差異

隨人員異動或職務異動頻 繁,時有接替之管理人員 空窗期或存在不斷由新人 摸索學習。

1.某 3 個單位僅留存債權憑 證影本。

2. 保 存處 所不 一致 或 部分 單 位 保 存 處 所 不 具 安 全 性。

1.無差異(實際情況符合 判斷標準)。

2.債權受償時一律做收回 債權本金之概念處理。

可能 影響

不利於落實執行債權憑證 管理作業之管控,可能導 致 後 續 之 追 償 作 業 不 一 致。

1.正本隨同公文歸檔,徒增 調 卷 工 作 並 降 低 作 業 效 率。

2.保存處所不一致,部分保 存 方 式 可 能 容 易 遭 致 遺 (滅)失風險。

1.無。

2 執行費用當做債權本金 受 償 , 易 造 成 收 入 虛 增,影響財務資訊之正 確性。

實際情況

判斷標準

影 響 結 果

造 成 原 因

管理人員 空窗期

管理人員 異動頻繁

業務單位 各自管理

無主政管 理單位

部分單位 僅留影本

保存處所 不一致

根本 原因 表面 原因

害怕正本 遺(滅)失

不知存放 何處

無一致性 保存規定

債權受償時未 區分執行費用

承辦人未記錄 執行費用明細

債權憑證資訊 管理系統無相 關執行費用登 載欄位

建議 意見

短期 改善 措施

直屬主管加強對承 辦同仁之作業督導

僅留存影本者,儘速 辦 理 調 卷 將正 本 抽 存保管

受償時請參照民法 第 323 條區分執行 費用並得優先受償 建請由機關首長指

派召集人邀集相關 單位研商是否採由 主政單位管理模式

建議於內部作業要 點明訂保存處所之 一致規定

建 議 評 估 於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設 置 各 項執行費用欄位

(4)

4

伍、稽核工作之紀錄

本範例透過上開步驟建構內部稽核問題,再根據稽核問題設定稽 核方式查核其作業現況,並運用五面向分析據以歸納稽核發現與結 論,及提出改善措施或建議事項,俾形成記錄稽核過程之工作底稿,

做為撰寫稽核報告之參據。

(5)

受查單位: ○○○科 日期:○○○年○月○○日 底稿編號: 107-○-○○○

1.1

是否具作業管理規 範﹖

1.洽詢管理單位承辦人瞭解現行相關管理規範等。

2.查閱訂頒之相關內部管理規範或所依循之上級主 管機關訂頒之規定,如債權(執行)憑證之管理、追 償及註銷等規定。

1.經查業已訂頒辦理移送行政執行案件作業要 點、應收帳款及債權憑證之註銷程序等作為辦 理債權憑證管理、追償及註銷作業之依循規範

,內容包括編號列冊及指派專人管理、收到執 行憑證時應先檢查其內容各欄記載是否正確、

每半年應清查處分人財產等控管機制。

2.另查本機關業自行建置資訊管理系統協助管 理債權憑證資料登載及查詢、定期提示(目前 為每半年)進行清查作業及時效將屆〔執行期 間(10年)前5個月〕訊息。

1.2

是否指派專人(或專 責單位)負責保管及 作業管理?

調閱機關內部工作職掌及指派專人或專責單位之公 文書。

1.依本機關之移送行政執行案件作業要點規定

,法務單位於取得管轄行政執行機關核發之執 行憑證後,應於7日內移由原處分單位(各業管 單位)編號列冊及指派專人管理,行政執行機 關退案者亦同,而經查各業務單位均有指派專 人負責債權憑證之保管及作業管理。

2.現行由各業務單位各自派人管理之方式,隨 著人員異動或職務更換頻繁等,時有接替人員 空窗期或存在不斷由新人摸索學習之情形,且 各業務單位後續之清理追償期程不一,不利於 落實執行債權憑證管理作業。

建請除由直屬主管加強對 承辦同仁之作業督導外,

並考量由機關首長指派召 集人,邀集相關處、室共 同研商是否採統籌債權憑 證管理之主政單位方式,

以利保管、追償作業之管 制。

債權(執 行)憑證管 理作業

1.

瞭解管理控 制機制

債權(執行)憑證管理作業內部稽核工作底稿範例

稽核人員:○○○

稽核項目 稽核目標 稽核問題 稽核方式 稽核發現與結論 改善措施/建議事項

附表

5

(6)

稽核項目 稽核目標 稽核問題 稽核方式 稽核發現與結論 改善措施/建議事項

2.1

是否於取得債權(執 行)憑證時,先行檢 查憑證內容記載有 無錯誤或不符﹖如 有錯誤或不符是否 即函請行政執行機 關更正?

1.查閱收受債權(執行)憑證之簽辦紀錄等資料。

2.抽查債權(執行)憑證記載內容比對移送書或收款 明細內容,及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更正之函文等。

1.依本機關移送行政執行案件作業要點規定,

承辦人員收到執行憑證時,應先檢查憑證內容 各欄記載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 函請核發該憑證之執行機關更正。

2.經洽各業務單位之承辦人員表示於收受憑證 函文時即會先行檢查,惟未述明或留存紀錄,

不利監督控管。

3.另查106年1月至107年5月間向行政執行機關 申請更正憑證內容之函文共2件,其中107年4 月12日○○○字第107○○○○○○號申請更 正函已逾月餘迄未回文,亦無後續追蹤辦理情 形,不利作業效率及債權憑證數量之正確性。

1.建議於收受執行法院有 關債權憑證函文時,於簽 辦意見敍明核對憑證內容 狀況或由承辦人員註記核 符等方式留存紀錄,並評 估修正作業要點,須以留 存紀錄或稽核軌跡之方式 辦理債權憑證記載內容之 檢查工作。

2.對申請更正內容之債權 憑證,建議評估於資訊管 理系統加註管制欄位及提 醒功能,以利持續追蹤更 正或換發憑證之進度。

2.2

債權憑證正本是否 按時效屆滿期間或 取得時間先後順序 保存於適當處所,

或存入金融機構保 證品專戶保存?

1.實地現勘保存處所及觀察相關安全措施(如上鎖 或具防火功能等)、查閱所留存是否為正本並依序 保存。

2.如存入金融機構保證品專戶保存者,函證或洽請 金融機構查證其明細或餘額等帳戶現況,並與「寄 存證」留底聯相勾稽。

經實地勘查各業務單位之保存處所,發現有置 於上鎖之鐵櫃、逕置於承辦人抽屜或以公文夾 擺置於桌面等不一之情形,部分保存方式可能 容易遭致遺(滅)失風險;另查106年1月至107 年5月間收受之債權憑證共53件,發現某3個單 位承辦人保存之債權憑證為影本(正本隨同公 文存檔),雖經會法務單位表示,於執行實務 上之紙本資料多採影本移送,故僅有影本不會 影響後續移送執行作業。惟正本隨公文歸檔,

後續可能徒增債權憑證註銷時須另行抽存保管 之不便或需正本核對時之調卷工作而降低作業 效率。

1.執行法院來函交付之債 權憑證正本請抽存保管,

如公文存檔需要者方以影 本存檔為宜,目前僅留存 影本者請儘速補正將正本 抽存保管。

2.建議對債權憑證存放處 所,應有一致性之妥適原 則並於本機關之內部作業 要點中明訂供遵循。

2.3

是否逐案登載於登 記簿(或資訊系統) 控管?

1.調閱債權(執行)憑證登記簿或系統產製明細紀錄 與會計單位帳載資產負債表內「債權憑證」金額

〈每案以1元列帳〉核對。

2.抽查登記簿或由系統產製明細紀錄核對是否與債 權憑證記載內容相符。

查閱106年1月至107年5月間收受之債權憑證共 53件,均逐案登載於資訊管理系統且系統紀錄 與債權憑證記載內容相符。

無 2.

瞭解債權 (執行)憑證 保存作業妥 適性

6

(7)

稽核項目 稽核目標 稽核問題 稽核方式 稽核發現與結論 改善措施/建議事項

2.4

債權憑證數量變動 (取得、註銷及移 轉)時是否通知會計 單位辦理帳務處 理?管理單位是否 定期編製報告表送 會計單位核對數量?

1.調閱債權(執行)憑證登記簿或系統產製明細紀錄 (或盤點實體債權憑證數量)與會計單位帳載資產負 債表內「債權憑證」金額〈每案以1元列帳〉核 對。

2.調閱近1年債權憑證增減變動之會計帳務紀錄與 債權(執行)憑證登記簿或由系統產製明細核對。

3.如存入金融機構保證品專戶保存者,將會計單位 帳載資產負債表內「債權憑證」金額與金融機構回 覆之對帳單互相勾稽(如有差異須做差額解釋表述 明)。

4.調閱管理單位定期(如:每月)製作之保管品報告 表是否經會計核對。

1.經查本機關債權憑證係由各業務單位指派人 員保管及登錄系統,另查106年1月至107年5月 間均按月將債權憑證備查簿、差異調節表、繳 清或換發新證清單等表報送會計單位核對並據 以轉銷(正)債權憑證帳項,至首次取得之債權 憑證則由會計單位錄案按年彙送審計機關核准 註銷應收帳款及增列債權憑證1案1元。

2.另查自106年1月至107年5月之期間,會計單 位業於106年11月12日會同出納(每年至少1次) 盤點債權憑證,並將盤點結果簽報機關首長,

尚無發現憑證數量與帳務不符之情形。

2.5

註銷之債權憑證及 已換發證之原債證 是否另行抽存裝訂 成冊歸檔?

檢視近1年債權(執行)憑證登記簿或由系統產製明 細中屬註銷或換發新證之案件其債權(執行)憑證裝 訂及歸檔情形。

經查106年1月至107年5月間註銷及已換發新證 之案件共35件,雖已將電子掃瞄檔上傳至資訊 管理系統中備查,惟發現某3個業務單位之原 債權憑證正本未另行抽存,仍與具追償效力之 案件併存,易造成混淆、影響後續清查作業之 進行。

請該3個業務單位清查將已 註銷或換發新證之債權憑 證另行抽存列冊保管,避 免與仍具追償效力之債權 憑證混淆。

2.6

再移送強制執行結 果屬部分清償之案 件,是否就未受償 部分取得新債權憑 證或由強制執行機 關於原證上予以註 明?

調閱近1年部分清償案件之債權(執行)憑證登記簿 中或由系統明細紀錄核對抽查債權憑證正本記載之 內容。

抽查106年1月至107年5月對債務人再移送強制 執行結果屬部分清償之案件共5件,業就未受 償部分取得新債權憑證。

7

(8)

稽核項目 稽核目標 稽核問題 稽核方式 稽核發現與結論 改善措施/建議事項

3.1

是否定期就逾免於 移送強制執行下限 金額之各債權憑證 時效進行清查並檢 討是否須申請換發 新證,避免因時效 逾期而失效?

1.調閱近1年清查債權(執行)憑證時效及申請換發 新證之文書。

2.檢視債權憑(執行)證登記簿或由系統以時效條件 產製明細紀錄是否有逾時效或近3月內時效到期尚 未換發新證者。

1.經查106年1月至107年5月間各業務單位原則 上每年至少1次就債權憑證時效進行清查並檢 討是否須申請換發新證。

2.另查截止107年5月底止本機關現存債權憑證 852件,其中追繳金額未逾新臺幣1千元之件數 共102件(占約12%),本機關目前並未規範免於 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下限,故如追繳金額過低 可能造成管理成本浪費或不符成本效益之情 形。

建請可參考債權憑證數量 較多機關(如稅務機關)之 實務做法考量追償及管理 成本,研商適合本機關之 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下限金 額,避免浪費資源或不符 成本效益。

3.2

是否每年就逾免於 移送強制執行下限 金額之債權函請稅 務機關提供債務人 (或受處分人)之財 產、所得及納稅資 料以清查是否有可 供執行之財產或所 得?

調閱近1年有關函請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之名冊 與債權(執行)憑證登記簿尚未結案之案件互相核對 並做差異說明。

1.經查現行資訊管理系統係每半年發送清查債 權是否有再移送執行實益之提示訊息,另發現 各業務單位106年間有部分係為每年1次、部分 為2次列冊函請稅務機關提供債務人(或受處分 人)之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以清查是否有可 供執行之財產或所得,實務做法不一致。

2.據法務單位表示,向稅務機關查詢債務人所 得或財產資訊,主要係配合所得稅申報機制,

於每年完成所得稅申報後查詢是否有新事證可 供做執行之所得來源或財產,據瞭解大多數機 關均採取此一模式,因同一年度所得資料多為 雷同,實無須一年多次函查,而徒增各業管單 位與稅務機關之作業成本並降低作業效率。

建議考量實務現況需要,

將現行資訊管理系統每半 年發送清查提示訊息改為 每年定期1次,以減少作業 成本及改善效率。另請評 估配合檢修本機關內部作 業要點。

3.3

是否就稅務機關所 提供資料判斷有無 可供執行財產或所 得?如有可供執行者

,是否再行移送強 制執行?

1.調閱近1年簽辦有關稅務機關回覆清查債務人(或 受處分人)相關財、稅資料辦理情形之公文書。

2.調閱近1年函請就清查後具可供執行財產或所得 者之再移送強制執行名冊及公文書。

經抽查106年1月至107年5月間某2個業務單位 分別於106年10月及11月向稅務機關函詢後之 處理情形,確已判讀若有可供執行財產或所得 者,即檢具相關資料再行移送執行機關辦理。

惟查閱其簽辦文件發現僅於稅務單位函覆公文 述明是否有再移送之需要後即予存查,未列表 顯示各債務人之函覆狀況,覆核及核判人員尚 須逐一翻閱稅務機關函覆之各債務人是否具所 得或財產資料,不利公文作業之時效、亦容易 衍生疏漏再移送執行。

建請業務單位對於稅務機 關函覆情形宜列表上陳,

以利覆核及核判人員判讀

,除提升公文作業效率,

亦避免遺漏發現可供再移 送執行之機會。

3.

瞭解債權清 查及追償情 形

8

(9)

稽核項目 稽核目標 稽核問題 稽核方式 稽核發現與結論 改善措施/建議事項

3.4

非因換發新證、原 處分撤銷、債務清 償及低於免予追繳 下限而註銷之債權 憑證是否已妥予保 管及清查催繳?

1.調閱債權(執行)憑證登記簿中近1年已註銷或由 系統產製註銷債權憑證者與陳報主管機關或審計機 關之註銷債權憑證明細核對並瞭解註銷原因。

2.檢視近1年陳報主管機關或審計機關之註銷債權 (執行)憑證明細及填載之管理與催繳辦理情形。

經查106年1月至107年5月註銷之債權憑證共30 件,除已述明保管及清查催繳之過程外,並經 審計機關審核同意註銷,另據法務單位表示上 開註銷案件業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惟 本機關前經審計機關審核發現業務單位各自保 存債權憑證之保管與清查作業不一致、且未積 極辦理追償作業等情形。

建請各業務單位主管持續 督促專責人員妥善保管及 清理追償並研商整合債權 憑證管理之統籌主政單 位。

3.5

債權受償(或部分受 償)時是否先行查明 各項執行費用、遲 延利息及債權所屬 年度並通知會計單 位辦理帳務處理?

1.調閱近1年債權(執行)憑證登記簿或系統產製之 明細紀錄中屬清償(或部分清償)而註銷或換發新債 證者之會辦文書內容。

2.檢視上述案件之相關帳務處理紀錄。

經查近106年1月至107年5月間債權受償(或部 分受償)案件共5件業已通知會計單位辦理帳務 處理,惟各業務單位未將執行費用予以區分列 明而一律當作收回債權本金之概念處理,易造 成收入虛增之情形,影響財務資訊之正確性。

建議參考民法第323條之債 務抵充順序,區分執行費 用並得優先受償,以利報 表正確表達,達到減少經 費成本之支出及避免虛增 收(歲)入之情形,另請評 估於資訊管理系統將各項 費用及債權本金區別欄位

,以便利並提醒承辦人員 將執行費用與債權本金分 別記錄。

3.6

受償(或部分受償) 款項是否確實入 帳?

1.調閱近1年受償(或部分受償)案件之會計系統帳 務處理紀錄、其記帳憑證與債權(執行)憑證登記簿 或系統產製之明細紀錄中屬清償(或部分清償)者相 核對。

2.檢視其帳務紀錄或記帳憑證是否依下列原則辦 理:

(1)受償各項執行費用屬當年度支出者以「支出收 回」繳庫、以前年度支出者列為「收回以前年度歲 出」,遲延利息係以受償當年度之相關利息收入科 目入帳。

(2)受償債權本金以當年度實收數繳庫。

經查106年1月至107年5月間之受償案件及金額 紀錄與資訊管理系統產製之明細相符,惟因上 開各業管單位未區分執行費用之情形,現行係 以當年度其他收入入帳,易影響財務報表收支 之正確性。

建請業務單位將執行費用 與債權本金分列管理,俾 利會計單位適正辦理帳務 處理。

9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2.(×) 扣繳義務人支付屬於扣繳範圍之所得,其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者,得免予扣繳。.

機關例行審查所屬監理機關結算報表,發現收據補發及作廢銷號情 形異常,該異常狀態係民眾於監理機關臨櫃繳納規費及違規罰鍰,由單

[r]

(一)決定風險因素與其權數分級標準:經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所發布政府機關內部稽核手冊及國際內部稽核協會所出版內部稽核人 員風險評估指引,內部稽核單位可從策略、營運、報導及遵循等

[r]

[r]

⼆、 法治意識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