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
104 年 10 月 16 日奉核定修訂
一、為處理本校暨附設進修學校性騷擾事件,保障本校員工、派遺勞工權益,特依據性騷擾防 治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訂定「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性騷擾事件處理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
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 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為公正處理性騷擾事件,成立本校性騷擾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本小組置 委員 7 人,其中 1 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 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 6 人,由校長聘本校相關人員擔任。本小組女性代 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得於事件發生後半年內向本小組 提出申訴。
四、本小組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訴:申訴應以書面為之。必要時並得以言詞、電話、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 式提出,但應於 14 日內以書面補正。
前項所定書面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申訴事實及內容。
3.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人於案件處理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小組後即予結案,並 不得就同一事由向本小組再行提出申訴。
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未具真實姓名、職稱及住所者。
2.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
3.同一申訴事由,經本小組處理後再申訴者。
(二)調查:本小組受理申訴或移送案件後,應於 7 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 2 個月內調查 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作業由本小組主任委員指派 3 名以上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案件調查。
調查小組於調查時,得訪談雙方當事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必要時得親至現場搜證 勘驗,或送交鑑定。調查中當事人如需相關人員陪同,應經調查委員同意。
調查委員應自調查終結之日起 5 日內,向本小組提出調查報告書。
(三)評議:
1.評議過程不公開。但必要時,得指派委員對外說明。
2.當事人或關係人申請列席說明者,應先提出書面說明摘要,並經主任委員同意。
3.決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成立。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任委員。
(四)執行:本小組評議執行程序如下:
1.評議結果應作成決議書,以密件送達申訴人、 申訴 之相對人及本校 。
2.性騷擾行為經評議成立者,本小組得作出適當懲處建議或命被申訴人道歉、口頭 或書面保證絕不再有類似行為發生或其他之裁決。
3.本小組認申訴無理由者,亦應以密件通知雙方當事人,並重申本校反對性騷擾之 立場。
五、事件當事人對本小組之決議有異議者,應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 20 日內,敘明理由並檢 附新事實證據,以書面向本小組提出申覆。
六、申訴事項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 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
前項迴避與否,由本小組決定之。
七、參與調查之人員不得無故缺席,並應對調查內容負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
得由主任委員終止其調查權。
經本小組邀請之列席人員,亦應負前項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依規定辦理 懲處。
八、本小組應設申訴專線電話(02-27091630 分機:1712)、傳真(02-27098854)、專用信箱 及電子信箱(personnel@mail.taivs.tp.edu.tw)等,以利申訴人申訴。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性騷擾防治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奉核可後,自即日起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