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彰化縣110年度「家庭照顧者支 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申請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110年1月
壹、依據: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項目如下:1.有關資訊之提供及轉介 2.
長照知識、技能訓練 3.喘息服務 4.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5.其他 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前項支持服務之申請、
評估、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衛生福利部 110 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申請獎助作業規定。
三、衛生福利部 109年 11月 26 日衛部顧字第1091962762A號函。
四、行政程序法。
壹、 計畫目標: 本計畫目的在於整合本縣服務單位(據點)發揮區域資源共享 精神,在既有的服務體系上同步帶動潛在服務資源的發展,提升本縣家 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據點)之量能,逐步建立完整之家庭照顧者社會與 心理支持網絡,以建立完整的家庭照顧者服務資源,提高資源的使用率,
共同關注家庭照顧者的需求,達成照減輕家庭照顧者的照顧負荷,同步 提升失能者照顧服務品質。
貳、 主辦單位:彰化縣衛生局
參、 計畫提報申請期間:公告日起至1月15日。
肆、 計畫執行期間辦理:本計畫執行日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 止。
伍、 服務對象:
本計畫服務對象為照顧長照十年計畫2.0服務對象之家庭照顧者,經 「高風險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評估為高風險照顧者為優先收案之服務對 象。
3
陸、 服務内容:
一、 家庭照顧者服務支持服務據點(8處)
1. 徵求區域: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據點,其責任行政區及專業人力 配置如表一。
表一 110年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之責任行政區及專業人力規劃
據點名稱 責任區 人口數 服務人力規劃
財團法人切膚之愛社 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
彰化區 彰化市(W1.3.5)、芬園鄉 5,096 人 2 位
有限責任彰化縣大愛
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和美區 和美鎮、伸港鄉、線西鄉、
彰化市(W2.4) 5,442 人 2 位
社團法人彰化縣白玉
功德會 員林區 員林市(W2.4)、埔心鄉、
大村鄉、花壇鄉、秀水鄉 5,005 人 2 位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
慈恩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林區 二林鎮、大城鄉、芳苑鄉、
溪湖鎮(W1.3.5) 4,414 人 2 位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 葳群公益慈善事業基 金會
北斗區 永靖鄉、田尾鄉、員林市
(W1.3.5) 4,180 人 2 位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附設二水綜合式服務 類長照機構
田中區 田中鎮、二水鄉、社頭鄉、
溪州鄉 4,230 人 2 位
財團法人老五老基金
會 鹿港區 鹿港鎮、福興鄉、埔鹽鄉 4,515 人 2 位
新單位 溪湖區 埤頭鄉、竹塘鄉、溪湖鎮
(W2.4) 3,231 人 2 位
2.專任人力資格:社會工作人員(依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 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
3.執行服務項目:
(1)照顧技巧訓練:提供家庭照顧者照顧技巧訓練之團體學習課程。
(2)居家照顧技巧指導及家庭照顧者照顧知能訓練:針對缺乏照顧經驗 或有指導需求者,提供到宅照顧技巧指導,以減輕家庭照顧者或外
籍看護工因缺乏照顧知能與技巧而導致照顧壓力及身體負荷。
(3)個案管理服務:針對高風險家庭照顧者提供個案管理服務,定期追 蹤個案照顧狀況,並評估其壓力與需求以提供服務。
(4)心理協談服務:家庭照顧者因照顧衍生下列問題,經評估通過後,
安排個別協談服務,包括:人際互動、家庭關係、生涯規劃、照顧 壓力調適、過渡時期調適、被照顧者逝去的悲傷調適、照顧者自我 身心調適…等。
(5)紓壓活動:透過音樂、繪畫、經絡按摩…等舒壓方式,提供家庭 照顧者放鬆壓力。
(6)支持團體:以團體方式進行,提供家庭照顧者心理及情緒支持,如 照顧者自助團體、藝術治療團體、悲傷治療團體…等。
(7)喘息服務(臨時替代服務):提供參加活動而有替代照顧人力需求之 照顧者免費喘息服務。
(8)電話關懷:建立對家庭照顧者的主動性、持續性的電話關懷,關懷 家庭照顧者,關懷其近況並主動提供相關活動資訊給予家庭照顧者。
4.服務效益指標及目標值:
個案管理 預計目標量為每人新開案30案,並至少每半年家訪一次。
居家照顧技巧指導 預計各據點提供50人,每名家庭照顧者以服務一次為限,
可視實際需求安排2次或以上之服務。
照顧技巧訓練課程 預計各據點有100人次之家庭照顧者受益。
支持團體 預計各據點辦理2梯次共12場次。
心理協談 預計有5名家庭照顧者接受協談服務,共計40人次受益。
紓壓活動 預計各據點有225人次家庭照顧者參與受益。
臨時替代服務 預計各據點提供35人次之服務,共計140小時。
電話關懷服務 預計每個月電訪一次。
配合政策宣導及提供諮詢服務
5
配合參加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召開之業務聯繫會、說明會及檢討會 需配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積極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
需設有專職服務人員、電話諮詢、適當空間提供社區民眾家庭照顧者長照服務 諮詢
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考核機制、在職教育訓練及個案研討.等,以利後續推動及 資源連結
各服務據點可因地制宜安排服務活動,計畫提案請呈現預計規畫服務項 目、內容、時間安排等計畫之摘要內容。
二、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資源中心(由本局承接) 1.專任人力資格(2名):
(1)社會工作人員(依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 基準之規定)。
(2)專科以上學歷,並具有合格之物理、職能治療師、藥師、
營養師、護理師等專業證照。
2.執行服務項目:
(1)針對收案個案以高風險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篩選,依據照顧者特性及 各區服務據點量能、服務區域為基準進行分區派案,以利於提供個案 管理服務。
(2)協助各區據點發展,並透過「全國家庭照顧者網絡個案管理系統」,
每月查看各區域服務據點之個案服務進度追蹤。
(3)建置區域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作業流程、作業表單及統計報表,包 括開發個案、個案管理服務、服務方案、資源轉介等;管考每月報表 建置情形提供適時輔導。
(4)全年度專業服務人員訓練及志工教育訓練,辦理與家庭照顧者議題相 關之教育訓練,增進對於該議題的認識與重視及各區域服務據點專業
服務知能。
(5)定期辦理宣導活動,設計相關宣導單張或結合大型活動,宣導家庭照 顧者支持服務,加強社區宣導普及民眾對於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的 認識進而使用。
(6)協助配合辦理各區服務據點聯繫會議及跨局處領域會議,建構完整的 服務品質及完備家庭照顧者不同階段需求之支持服務。
(7)設置單一服務窗口及連絡電話,提供家庭照顧者所需照護服務諮詢。
(8)辦理成果發表會:於計畫結束前與其他長照相關服務或失智照護服務 共同辦理成果發表會。
3.預期效益:
(1)每 2 月辦理 1 場專業服務人員教育訓練(含志工教育訓練),預估6 場,每場次 10-14 人,預估受益 60-84 人次。課程內容:認識家庭 照顧者、家庭照顧者 8 大項支持性服務、家庭照顧者個案管理評估 工具、家庭照顧者高風險個案管理服務、個案研討…等相關課程。
(2)每月辦理 1 場宣導活動,預估 12 場,每場次約 20-40 人,預估受 益240-480 人次;志工教育訓練 8 小時,預估受益 60 人。辦理整 合性平台會議預估 2 場,定期至政府部門、醫療單位、各長照服務 提供單位、社福單位、各區域里別愛鄰守護隊等處宣導,及配合政令 宣導會議針對村里長及村里幹事進行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宣導,傳達 高風險家庭照顧者之概念,發掘社區高風險家庭照顧者,預估轉介服 務人數達 300 人以上。
(3)辦理服務據點聯繫會議至少 4 場次,提供品質監督管理、服務問題 討論與工作經驗分享…等。
(4)辦理跨局處會議(家庭福利聯繫會議、彰化縣政府老人保護聯繫會議)
或跨領域專家會議 1 場,積極建構提供家庭照顧者不同階段需求之 支持服務
7
捌、經費編列項目:
一、每區服務據點:(每據點補助上限190萬2,000 元,須依實際聘僱人 力編列)
1.專業服務費:請依「110年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 型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及「衛生福利部所屬社會及家庭署 110年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附件三之一:補 助民間單位進用社會工作人員之「專業服務費」薪點標準支給表」編 列。
2.業務費:請依「110年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 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規定辦理(每據點約估 50萬元)。
3.管理費:請依「110年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 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規定辦理(每據點約估 17萬元)。
4.設備費:請依「110 年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 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規定辦理(每新據點約估 10萬元;依 據筆電25,000元*1台=25,000元、電腦(含主機、螢幕)25,000元*1台
=25,000元、擴音機(含耳麥)10,000元*1台=10,000元、投影機及音 響設備40,000元*1台=40,000元),109年度已申請過單位不可重複申 請。
二、服務資源中心:(補助上限 198萬 4,000 元)(由本局承接)
1.專業服務費:請依「110年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 型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及「衛生福利部所屬社會及家庭署 109 年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附件三之一:補 助民間單位進用社會工作人員之「專業服務費」薪點標準支給表」編 列。
2.業務費:請依「110年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 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規定辦理(約估 50萬 元)。
3.管理費:請依「110 年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 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規定辦理(約估 17萬元)。
玖、其他:
一、依法令規定變更或立法院刪減預算,致需調整本計畫內容或無法繼 續執行者,得修正或終止補助計畫。
二、前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者,請依「衛生福利部衛生業務補(捐)助作 業要點」及「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獎助費用應由單位撰寫計畫申請後,由本局核定後撥款。
四 、 研 討 會 場 地 應 依 行 政 院 95 年 7 月 14 日 院 授 主 會 三 字 第 0950004326A 號函之規定,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公設場地辦 理為原則,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
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 定之差旅費標準,其膳雜費用仍依行政院 103 年 7 月 7 日院授主 預字第 1030101699 號函修正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標準辦理。
五、本案應確實依照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及及預算法第 62條之 1 之規定,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 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拾、申請期限:請於 110年 1 月16日前檢附相關文件送(寄)達。
寄送地址:彰化縣衛生局長期照護科(500彰化縣彰化市曉陽路1號5樓)。
9
拾壹、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方式,由主辦單位審查;總平均分數達75分以 上者通過審查。
●審查標準:
面 向 指 標
1.服務理念
【5%】 與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理念相符程度。
2.組織量能
【10%】
(1)服務申請單位之組織健全性。
(2)服務申請單位過去服務實績(應強調家庭照顧者支持服 務成果)。
3.服務規劃
【40%】
(1)服務宣導及開發個案、服務人數及涵蓋率、團隊服務 流程及機制等規劃。
(2)服務規劃可行性與執行能力。
(3)服務人力之規劃(含志工資源)。
4.服務品質
【35%】
(1)個案管理機制與能力。
(2)服務對象權益保障機制及申訴處理流程。
(3)經費規劃之合理性。
(4)對於在地服務資源瞭解與連結情形。
(5)教育訓練與督導機制的適當性 5.創新服務
【10%】 以照顧者為中心所發展之創新或亮點服務。
拾貳、應備文件如為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裝訂成冊 密封寄送至彰化縣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一、申請表:如附件申請表。
二、計畫書:請參閱附件範例;請檢附一式 2 份。
(一)服務據點可因地制宜安排服務活動,計畫提案請呈現預計 規畫服務項目、內容、時間安排等計畫之摘要內容。
(二)申請房屋租金補助者,應檢附房屋租任契約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相 關證明,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三)接受補助之設施設備費應製作財產清冊並妥為保管,承辦單位如經查核 評估績效不彰,或無意願續辦者,應於停辦前,將受補助設施設備交由 本局統籌運用。
三、辦理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拾參、上述締約文件送達後,本局保有最後審查權,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履約期間應配合臺中市政府相關政策及長照業務推展,提供相 關資料及接受評核。
拾肆、本計畫係屬衛生福利部 110 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服 務項目,服務內容如有更動將以衛生福利部照護司最新頒訂為依循準則。
拾伍、本計畫應於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局可視經費或資源佈建狀況,得以 調整或停止補助之申請。
拾陸、受理窗口:
彰化縣衛生局長期照護科(513彰化市曉陽路1號5樓)電話:
04-7278503分機 612、張紫晴或645、林育如
11
填表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創新型計畫 申請表
申請單位
地址 (詳列鄉鎮市區村
里鄰) 統一編
號 負責
人(職 稱)
姓名 承辦
人
電話
(申請單位用印、負責人簽章)
計畫
名稱 預定
完成 日期 計
畫 內 容 概 要
預 期 效 益
(請填寫具體數據)
計畫總經費
(元)
申請衛生福利 部經費補助 (元)
貳、計畫中文摘要
參、計畫內容
一、計畫重點:請分點具體列述本計畫所要達成之目標以及所要完成之工作項 目,應避免空泛性之敘述。
二、背景分析:請敘述本計畫產生之背景及重要性,如:(1)政策或法令依據,
(2)問題狀況或發展需求,(3)國內外相關文獻探討,(4)本計畫與長期照顧之 相關性等。
三、計畫期程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請明確詳細說明計畫方案設計(含服務實際應用或在地 創新發展)、人才教育訓練、資料收集及分析等方法。
五、預期效益:訂定關鍵績效指標,及方案服務效益分析。
(一)預計提供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個案服務○○○人。
(二)預計辦理長照家庭照顧者之長照知識或照顧技能訓練○○○場,服務
○○人/人次;辦理情緒支持團體○○梯,服務○○人/人次;提供到宅 照顧技巧○○人/人次;提供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遇及諮商○○
人/人次;提供托顧服務○○人/人次。
(三)創新服務項目○○人次。盤整及開發轄內○○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資源 (包含潛在服務單位),成功連結○○個在地服務單位。
(四)預計辦理○○場教育訓練,受益人數為○○人次。
(五)預計辦理○○場宣導活動,擴及人數為○○人次。
六、重要參考文獻:依一般科學論文之參考文獻撰寫方式,列出所引用之參考 文獻,並於計畫內容引用處標註之。
七、預定進度(以甘特圖表示) 月 次
工作項目
1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12 月
(如篇幅不足,請自行複製)
肆、人力配置:請分別填寫本案預估配置人力及分工,如定人選,其姓名
13
欄可填寫待聘。
(如篇幅不足,請自行複製)
伍、經費需求表:
陸、預期效益:含方案服務效益分析及人才培訓等具體目標。
規劃整體計畫執行需00名人力(包含兼、專職,專業人員及行政人員) 類 別 姓 名 現 職 在本計畫內擔任之具體工作性質、項目及範
圍
本計畫所需各項經費,請依照「衛生福利部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及「110 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詳實編列,各經 費專案請務必按照該標準表內所訂之名稱與次序填寫。說明欄內應詳細說明估 算方法及用途。
項 目 金 額 說 明
衛 生 福 利 部 補(捐)助 計 畫 契 約 書
計畫名稱:110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執行單位:
15
衛 生 福 利 部 補(捐)助 計 畫 契 約
109.12.22版 彰化縣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為辦理110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 畫」,特補(捐)助○○○(以下簡稱乙方)負責執行,經雙方協議,訂定條款 如下:
第一條、計畫內容:詳如附件之計畫書。
第二條、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
第三條、計畫經費:合計新臺幣 元整,其詳細用途依照附件之計畫書 及核定表。
第四條、本計畫經費撥付原則及分期方式:
(一) 撥付原則:
▓本計畫經費如遭立法院凍結、刪減或刪除,甲方得視審議情形,暫 緩支付、調減價金、解除或終止契約。或因會計年度結束,甲方須 依規定辦理該款項保留作業時,得視保留核定情形,再行支付,甲 方不負遲延責任。
▓本計畫經費部分財源來自菸品健康福利捐,屬特定收入來源, 並依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於相關文件(含 成果報告、領據、收支明細表等)上註明「本經費部分財源來自菸品 健康福利捐」等經費來源字樣;年度進行中該收入來源如有短收情 形,致無法支應計畫經費時,甲方得通知乙方,調減經費、解除或 終止契約,乙方不得拒絕。
(二) 計畫經費之撥付:本計畫經費由甲方分期撥付乙方
1. 第一期款:於簽約後檢附領據、計畫書(一式四份)、納入預算證 明及核定表影本,註明撥款專戶戶名、金融機構全銜、帳號,撥 付第一期款總經費 70%。
2. 第二期款:於 109 年 7 月 31 日前,以正式公文函送領據、1-6 月執行概況考核表,註明撥款專戶戶名、金融機構全銜、帳號,
撥付第二期款總經費 30%。(如未納入預算,本部將收回已撥付 之補助款項)
第五條、計畫經費之動支:
(一) 乙方應將計畫經費單獨設帳處理,依甲方核定之預算項目核實動 支,並以用於與本計畫內容直接有關者為限,不得移作別用。如因 實際需要必須變更經費時,在計畫內容不變下,各項目間之流用,
其流入流出金額,以原核定金額百分之十五為限(由受補(捐)助 單位首長核定辦理);超過此變更經費項目時,得提出經費變更申 請,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在計畫總經費內調節支應,惟人事費、
管理費及本部核定計畫所列不得支用之項目不能流入,且經常門與 資本門之經費項目間不得互相流用。如違反前述之規定者,其流用 金額,應予列減。計畫經費變更以一次為原則,且計畫執行期限屆
滿前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經費變更。
(二) 本計畫應依「衛生福利部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之規 定辦理。前項要點未規定者,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凡經費動支不符前二款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予剔除。乙方 如有異議,可提出理由,申請複核,經決定後,不得再行申請複 議,其剔除款應繳還甲方,並得依情節輕重對於乙方停止補(捐)
助一年至五年。
第六條、計畫經費之核銷:
(一) 乙方應於計畫執行結束時,將原始憑證按預算科目分類順序裝訂成 冊。並編製收支報告表一式二份,併同執行成果送甲方審核及核銷。
其報銷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粘 貼於「粘貼憑證用紙」,註明支出費用所屬預算科目及其實際具體用 途,若有外文名詞須加譯註中文,並經乙方機關首長及有關人員,如 主辦會計、事務主管、計畫主持人、驗收、保管、經手人等簽章證 明,本計畫所給付之各項費用,乙方應負責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扣繳申報事宜。經費核銷應於 110 年 12 月 15 日前送甲方辦理。如 有結餘款及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利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 以下者,得留存乙方,於經費結報時免解繳甲方)或其他衍生收入,
如工程招標圖說收入、逾期違約之罰款或沒入之履約保證金等,應於 收支明細表中敘明,並於結報時一併繳還甲方;其他有關作業,應依
「衛生福利部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二) 乙方對計畫經費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甲方得調閱其與本 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
第七條、計畫之變更:計畫於執行期間因故需變更工作項目、主持人、設備項 目,由乙方以正式公文申請變更。
第八條、權利及責任:
(一) 甲方對於服務辦理情形得隨時進行瞭解及督導(輔導)或辦理考核。
(二) 乙方應依審查後修正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執行期間不得拒絕甲方 派員查核。
(三) 服務據點任務:
(1) 個案管理服務:針對高風險家庭照顧者提供個案管理服務,定期 追蹤個案照顧情況並評估其壓力與需求以提供服務。
(2) 居家照顧技巧指導:針對缺乏照顧經驗或有照顧指導需求者,提 供到宅照顧技巧指導,以減輕因照顧技巧缺乏所引起之壓力。
(3) 心理協談:照顧者因照顧而引起情緒困擾、憂鬱傾向、與家人溝 通問題等情況,經評估後提供心理協談服務。
(4) 照顧技巧訓練課程:提供家庭照顧者照顧技巧訓練課程,由醫 師、護理師、營養師、藥師、物理治療師等專業講師授課,於課 堂上回覆並針對照顧者的問題進行綜合討論。
17
(5) 照顧者紓壓活動:提供照顧者手做藝術、瑜珈、精油芳療、聯誼 會等多元化紓壓活動,以紓解照顧壓力並增進照顧者人際互動與 支持。
(6) 照顧者支持團體:透過團體的運作使照顧者經驗分享與交流以獲 得相互支持及鼓勵,並提升自我照顧意識。
(7) 喘息服務:提供參與據點課程及活動之照顧者喘息服務。
(8) 電話關懷:透過志工提供家庭照顧者電話關懷、服務宣導以及活 動邀約。
第九條、計畫所需採購程序:本計畫經費預算項下所需之採購,應依照「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各項採購之招標、決標、契約或承攬書、驗收 等紀錄,若屬原始憑證需送核者,應併同原始憑證送甲方;乙方若為 法人或團體應依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受甲方之監督。
第十條、本計畫經費所購置之設備,其產權屬乙方所有,乙方應妥為保管使用,
逐一編號黏訂標籤,並註明「衛生福利部補(捐)助購置」,且依規 定編製「財產增加單」,於核銷時送甲方備查;計畫結束後,甲方得 商請乙方撥借其他機關使用,以免閒置。乙方如購置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上儀器,應建立管理機制並將儀器資料送甲方備查。
第十一條、乙方不得為甲方及第三人執行重複之計畫,若違反上述約定,除應 將已撥付之計畫經費全數返還甲方外,乙方計畫主持人於三年內不 得再接受甲方之補助。
第十二條、服務品質管理:
(一) 每個月定期召開跨科室之個案研討會,並邀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透過個案分享與討論,給予不同面向的問題解決方式,並增進專業 知能提供更好的服務。
(二) 每季定期召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之聯繫會議,報告資源中心 與據點各業務執行進度,並針對業務困難之處進行檢討及研擬改善 對策。
(三) 為增進據點服務品質,保障照顧者權益,爰辦理輔導評值計畫,以 檢視本縣家庭據點提供照顧品質情形,並作為衛生福利部對縣市政 府評值之參考依據。
(四) 規劃據點服務區域及建置據點每月通報機制,以利推動家總服務,
並了解服務品質及管理。每月各據點需繳交服務概況報表繳回資源 中心社工匯整,以利掌握區域內各單位據點提供之執行情形。
(五) 連結在地本縣跨部門(如:心衛中心、身障科及長青科、兒少科、
家暴中心、家庭服務中心),推展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以強化高 風險家庭照顧者在地通報。
(六) 修訂高風險個案家庭事件通報及追蹤流程,建置網路平台機制,以 利後續通報及有效個案管理。
(七) 每季一次辦理外聘督導會議以利專業知能提供更好的服務。辦理執
行方式與內容如下:
(1) 聘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予以個案管理之執行回饋與建議。
(2) 區域團隊每季定期辦理外聘督導研討會,並於研討會提出個案 問題分析、處遇過程的困境、問題解決方式,會後討論其處遇 中或結案之評價。研討內容可由各據點服務自行提出個案狀 況,提請說明個案基本照顧狀況、服務問題,由提案者單位提 供服務處遇過程供作其他服務人員之參考,並填寫個督記錄。
(八) 服務異常(申訴、緊急事件檢討處理):針對事件處理過程中,提 請討論是否有疏失或正確應變之處,並進行瞭解單位對於事件中之 感受,據點或中心社工也回應事件處理結果,並填寫服務異常記 錄。
(九) 據點專業人員個案管理服務量考評:
評分標準: 據點專業人員每月平均個管案量
第十三條、成果報告:
(一) 乙方應於 110 年 12 月 15 日前,將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及報告內容 之電腦文書檔,以正式公文函送甲方辦理核銷結案程序(以郵戳 為憑)。
(二) 成果報告內容不得有抄襲、剽竊、或違反著作權法等行為。如違 反上述規定,除乙方應將已撥付之計畫經費全數返還甲方外,乙 方於三年內不得再接受甲方之補(捐)助計畫。
(三) 乙方如未能依限將成果報告及原始資料數據檔等相關資料提送甲 方並完成結案手續,除依本條第四款甲方書面同意延期者外,每 逾期一日(以郵戳為憑),乙方應繳交契約經費總額千分之一之違 約金。如逾期兩個月仍未提送者,視為不能履行契約,除應將已 撥付之計畫經費全數返還甲方外,乙方於一年內不得再接受甲方 之委辦、補(捐)助計畫。
(四) 乙方如因特殊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未能 於本條第一款約定期限內繳交報告,並完成結案手續,應於計畫 執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正式公文敘明理由申請延期繳交。
(五) 成果報告經驗收與契約不符,或審查後經通知限期改善,未如期 改善者,甲方得要求乙方全數繳回已撥付之經費或減價收受(減價 之金額由甲方視實際情形定之)。
第十三條、成果之歸屬:
每位專業人員每月 平均個管案量
評分
≧25人 1 15人≦○<25人 0.5
<15人 0
19
■本計畫研發成果(包括成果報告)歸屬乙方,則本計畫之成果發表不 需事先徵求甲方同意,但需於報告中加註「衛生福利部補(捐)助 辦理,惟報告內容不代表衛生福利部意見」字樣。
■本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國有,需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發表。
第十四條、本計畫研發成果(包括成果報告)如歸屬乙方,乙方同意其所繳交之 成果報告,無償由甲方及其附屬機關(構)視需要自行或指定其他 第三人不限地域、時間或次數,以微縮、光碟、數位化等方式予以 重製、散佈、傳送、發行、公開發表、上載傳送網路供檢索查詢,
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
第十五條、乙方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均應嚴守補(捐)助契約內 容及甲方之業務機密,計畫主持人有告知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守密之 義務。
第十六條、計畫主持人未依約履行補(捐)助契約內容或成果有抄襲、剽竊之 事實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乙方與計畫主持 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法律及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計畫執行中,乙方應善盡維護環境之衛生及安全之責,倘相關工作 人員因執行計畫致生命、健康、財產上受侵害時,乙方應自負完全 責任,與甲方無涉。
第十八條、契約之終止:
(一) 計畫執行中,如發現預期成果無法達成、研究工作不能進行、乙方 未能履行本契約約定之義務或有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甲方得終止契約 之情事時,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契約終止後,甲方應對已完 成合於計畫工作部分,核算應支之費用予以結案,乙方並應將契約 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二) 本契約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時,甲方得視情況向乙方追 繳已撥付之款項,並暫停乙方所有委辦、補(捐)助計畫申請案。
(三) 計畫執行中,計畫主持人因服務機構改變,需在新任職機構繼續執 行該計畫者,得經乙方及新任職機構之同意,由乙方以正式公文並 檢附新任職機構之聘函影本及新任職機構之同意函,報經本部同意 後與乙方終止契約,再與新任職機構另訂新約,本計畫始得轉至新 任職機構繼續執行。
第十九條、倘辦理政策宣導,請確實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及 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二字及辦理或 贊助機關、單位名稱,違反者將不予核銷。
第二十條、本契約書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以換文方式另行約定,修正時亦同。
契約文字如有疑義時,其解釋權歸屬於甲方。本契約所約定事項如 遇有訴訟時,雙方及計畫主持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本契約書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分送雙方保存,以資信守。
第二十二條、本契約書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21
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業務費
專業服務費
專 業 服 務 費 - 保 險
專 業 服 務 費 -公 提 離 職 儲 金 或 公 提 勞 工 退 休 金
一、社會工作人員專業服 務費
二、其他人員專業服務費
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 康保
險法之規定,編列應由雇 主負擔之保險項目(非依 法屬雇主給付項目不得編 列,補充保險費則編列於 管理費)。
執行本計畫所需聘僱專業 服務人員之公提離職儲金
依「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 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
參考勞動部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 告」,以每人每月新臺幣四萬元核 算,除本部補助額度外,聘用單位得 依其工作內容,所具備之專業技能、
獨立作業能力、相關經驗年資及預期 績效表現等條件,綜合考量敘薪,每 年最高得獎助十三點五個月,支領本 項費用者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1)專科以上學歷,並具有合格之物 理、職能治療師、藥師、營養師、
護理師等專業證照。
(2)大專院校以上,法律相關系所畢 業者。
(3)取得專業證照之臨床心理師、諮 商心理師。
有關勞保及健保費用編列基準請自行 上網
參照中央健康保險署以及勞工保險局 的最
新費率辦理。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稿費
審查費
講座鐘點費
臨時工資(含其
(計畫執行機構不適用勞動 基準法者)或公提勞工退休 金(計畫執行機構適用勞動 基準法者)。
實施本計畫所需撰稿及翻 譯費。但撰寫本計畫之成 果報告或發表之論文不得 報支本項費用,計畫項下 或受補(捐)助單位相關人 員亦不得支領本項費用。
審查費係指執行本計畫所 需聘請專家學者進行實質 審查並提供書面意見所支 給之酬勞。
講座鐘點費係實施本計畫 所需訓練研討活動之授課 演 講 鐘 點 費 或 實 習 指 導 費。專家指導授課之交通 費可依「軍公教人員兼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於國內旅費項下核實 支給往返交通費用。
計畫項下已列支主持費等 酬 勞 者 不 得 支 領 本 項 費 用。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要點」辦理。
審查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 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二百元、外 文二百五十元,最高得不超過三千 元。
按件計酬者:每件中文八百一十元、
外文一千二百二十元。
講座鐘點費分內聘及外聘二部分:
外聘:
國外聘請者: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 專家學者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 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 訂定。
國內聘請者:專家學者每節鐘點費二 千元為上限,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 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 員,每節鐘點費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內 聘 :主辦 或訓練機 關 (構 )學 校人 員,每節鐘點費一千元為上限。
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 員,每節鐘點費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
23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他雇主應負擔項
目)
文具紙張
郵電
印刷
租金
維護費
油脂
實施本計畫特定工作所需 勞務之工資,以按時計酬 者為限。
受補(捐)助單位人員不得 支領臨時工資。
實施本計畫所需油墨、碳 粉 匣 、 紙 張 、 文 具 等 費 用。
實施本計畫所需郵資、快 遞費、電報、電話費、網 路費,但不得編列手機費 用。
實施本計畫所需書表、成 果報告等之印刷裝訂費及 影印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租用辦公 房屋場地、機器設備及車 輛等租金。
費減半支給。
授課時間每節五十分鐘。
以勞動部最新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標 準編列(每人天以八小時估算,實際 執行時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核實報 支),如需編列雇主負擔之勞健保費 及公提勞工退休金則另計。
受補(捐)助單位若使用自有場地或 設備,以不補助租金為原則。但如確 為執行本計畫而租用單位內部場地或 設備,且提出對外一致性公開之收費 標準等證明文件,並經本部認可後,
檢據報支。
車輛租用僅限於從事因執行本計畫之 必要業務進行實地審查或實地查核 時,所產生之相關人員接駁或搬運資 料、儀器設備等用途,須提出證明文 件,得列入本項,且不得重複報支差 旅交通費。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電腦處理費
資料蒐集費
材料費
出席費
實施本計畫所使用儀器設 備 所 需 之 修 繕 及 養 護 費 用。
實施本計畫所需車輛、機 械設備之油料費用。(車輛 之油料費用,係指從事實 地訪查,而非屬派遣機關 人員出差,其性質與出差 旅 費 之 報 支 不 同 , 受 補 (捐)助單位如無公務車可 供調派,而需由實地訪查 人員駕駛自用汽(機)車從 事該訪查,且此項情況已 於補(捐)助計畫(或契約) 訂明者,其所需油料費,
得由各受補(捐)助單位本 於職責自行核處,檢據報 支)
實施本計畫所需電腦資料處理 費 。 包 括 : 資 料 譯 碼 及 鍵 入 費、磁片、硬碟、隨身碟及光 碟片等。
電腦軟體、程式設計費、電腦 周邊配備、網路伺服器架設、
網頁及網路平台架設等係屬設 備,依規定不得編列於此項。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購 置 國 內、外參考書籍、期刊或
圖書費每本需低於一萬元。
25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國內旅費
餐費
資料檢索費。以具有專門 性且與獎助計畫直接有關 者為限。擬購置圖書應詳 列其名稱、數量、單價及 總價。
實施本計畫所需消耗性物 品、與本計畫直接有關之 使用年限未及二年或單價 未達一萬元之非消耗性物 品等費用(應詳列各品項之 名 稱 ﹙ 中 英 文 並 列 ﹚ 單 價、數量與總價)。
實施本計畫所需專家諮詢 會議之出席費。計畫項下 或受補(捐)助單位之相關 人員及非以專家身分出席 者不得支領。
屬工作協調性質之會議不 得支給出席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之相關人 員及出席專家之國內差旅 費。
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 費、雜費。
出席專家如係由遠地前往
(三十公里以外),受補
(捐)助單位得衡酌實際 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 交通費及住宿費。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
支給要點」辦理。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辦理,差旅費之編列應預 估所需出差之人天數並統一以二千元 /人天估算差旅費預算。
於距離受補(捐)助單位三十公里以 內之地區洽公者,不得申報出差旅 費。實際報支時應按下列標準支給:
交通費:
出差人若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
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其 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出差地點距離受補(捐)助單位六十 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檢據覈實 報支住宿費。
住宿費:
簡任級:每天一千八百元 薦任級以下:每天一千六百元 雜費:每天四百元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其他
雜支費
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 舶、汽車、火車、捷運等 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 飛機、高鐵、座(艙)位有 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 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 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 根。但受補(捐)助單位 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 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 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 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 到 達 地 區 , 除 因 業 務 需 要,報經本部事前核准者 外 , 其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費 用,不得報支。
實施本計畫執行需要而召 開之相關會議,已逾用餐 時間之餐費。
辦理本計畫所需之其他未 列於本表之項目。
實施本計畫所需之雜項費 用。
申請餐費,每人次最高八十元。
應於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並說明需 求原因。
最高以業務費之金額百分之五為上 限,且不得超過十萬元。
設備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軟硬體設 備之購置與裝置費用(須 單價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 限二年以上者)。此項設 備之採購應與計畫直接有
所擬購置之軟硬體設備應詳列其名 稱、數量、單價及總價。並依「政府 採購法」、「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 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27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關者為限。
管理費 本項經費應由計畫執行單 位統籌運用,使用項目如 下:
(1)水、電、瓦斯費、大 樓清潔費及電梯保養費。
(2)加班費:為辦理本計 畫而延長工作時間所需之 加班費,惟同一工時不應 重複支領。
(3)除上列範圍內,餘臨 時工資或分攤聘僱協力計 畫人員之薪資,不得以此 項核銷。
(4)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 規定,受補(捐)助單位因 執行本計畫所應負擔之補 充保險費(編列基準請依中 央健康保險署之最新版本 辦理)。
管理費之計算,以業務費總額乘以百 分之十再加上設備費之管理費。
管理費=(業務費)×百分之十+設 備費之管理費
註:設備費之管理費(最高以核列十 萬元為限)
衛生福利部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
101年11月修訂 102年07月修訂 103年03月修訂 105年04月26日修訂 107年08月修訂
壹、總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補(捐)助款項之會計處理作業,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補(捐)助款項之撥補,應依年度預算,分別按照補(捐)助事項、對 象、數額及相關規定執行。
貳、補(捐)助款項之申請
三、補(捐)助計畫區分為對地方政府之補助、對政府機關間之補助及對民間 團體、個人之捐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地方政府之補助
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及所屬機 關補助地方政府推動醫療保健及衛生福利資訊工作處理原則」辦理。
(二)對政府機關間之補助
應依本部預算所列政府機關間之補助款項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執行。
(三)對民間團體、個人之捐助
應依本部預算所列捐助民間團體、個人之款項及本部執行獎補助計 畫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捐)助計畫具有連續性、計畫型或對象確定之性質者,應由本部業務 主管單位依各業務計畫所列概算,先請受補(捐)助單位提報詳細之運用計 畫及經費需求,送本部就其是否可行,以及預期效益進行評估審核,俟預 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再通知受補(捐)助單位提報修正計畫及經費分配,
並照該補(捐)助計畫之執行進度及經費分配,按期核撥。
五、各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參、補(捐)助經費之執行
六、受補(捐)助單位對於本部補(捐)助款應單獨設帳處理。
七、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應繳稅之項目(如薪資等),受補(捐)助單位應 依規定辦理扣繳憑單填報、填發及扣繳事宜。
八、補(捐)助經費撥款及結報原則如下:
(一)補助經費納入受補助單位之預算者,請款時應檢附收據及納入預算證 明書,依約定之付款條件向本部申請撥款;計畫完成後或會計年度終 了前,應將收支明細表(附表一)及成果報告送本部辦理結報。
(二)受本部補(捐)助之單位,如所領受之補(捐)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
29
之全部者,應檢附收據,依約定之付款條件向本部申請撥款;計畫完 成後或會計年度終了前,應將原始憑證、收支明細表(附表一)及成果 報告送本部辦理結報。
(三)受本部補(捐)助之單位,如所領受之補(捐)助款僅為受補(捐)助單位經 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 告、實際收支明細表(附表二)及各項支出憑證正本,送本部辦理結報。
如有賸餘款應依補(捐)助比例一併繳回。其中部分補(捐)助辦理活動、
研討會等案件,除補(捐)助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外,實際支出 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應按原補(捐)助比率重新計算補(捐)助金額,
其賸餘款亦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九、補(捐)助經費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但事先函報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不合計畫經費之開支或與計畫無關之任何費用。
(二)與計畫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三)購買土地、申請單位本身庫存之物品及現有之設備。
(四)招待應酬費用、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五)償還貸款本金及有關該項貸款之利息。
(六)採購陳舊之物品或器材。
(七)增加員額經費及購置公務車輛經費。
(八)電話安裝費及房屋押金等存出保證金。
十、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如工程招標圖說收入、逾 期違約之罰款或沒入之履約保證金等,應於收支明細表中敘明,並於結報 時解繳本部。但利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捐)助單位,
免解繳本部。
十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除科研計畫依科學技 術基本法辦理外,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辦理開標、比價、議價、
決標及驗收時,並應通知本部派員監督。
十二、本部補(捐)助計畫內所購置之設備,受補(捐)助單位應列入財產妥善 保管,其設備之修繕及維護費用,除特殊情形經本部同意外,應由受補 (捐)助單位自行負擔。
十三、各項工程管理費應按規定標準確實估算,列入各該工程計畫之下,不 得另列統籌管理費,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之規 定辦理。
肆、補(捐)助經費之流用與變更
十四、補(捐)助款計畫預算經核定後,應在核定範圍支用。實際執行時,發 現甲用途別科目預算有賸餘,乙用途別科目預算有不足,必須於用途別 科目間流用,在計畫內容不變下,其流入流出金額未超過各該用途別科 目預算金額百分之十五時,得由受補(捐)助之單位首長核定辦理。但人 事費(包括薪金、工資、各項津貼)、管理費及本部核定計畫所列不得支
用之項目,均不得流入,且資本門與經常門亦不得相互流用。
受補(捐)助單位執行計畫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流用金額,應予以減列。
十五、因客觀條件變更,致原核定預算不能配合需要時,受補(捐)助單位應 填具預算調整明細表,申請修改預算,但每項計畫修改預算應以函報本 部一次為原則,且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經費變更。
十六、補(捐)助經費僅為受補(捐)助單位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且已指定 補助項目、用途及金額者,不得辦理經費變更及流用。
伍、補(捐)助經費之結報
十七、各受補(捐)助單位向本部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原始 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有關各項經費 結報之規定如下:
(一)人事費:
1.人事費用之動支,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結報時,應檢附印領清 冊或匯款證明文件。
2.保險費及退休金:有關勞健保費用及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勞工退 休金之結報,應檢附機關分攤表及繳費收據影本或納保相關證明 文件。
(二)業務費:
1.鐘點費:講師鐘點費,依規定標準支給;報支鐘點費,應檢附實 授課程時間表,以憑審核。主管或主辦人員就其職掌業務舉辦訓 練或講習,所作之精神講話、業務報告等,均不得視為課程而支 領鐘點費。本部人員受邀擔任受補(捐)助單位授課講師之鐘點費,
依內聘講座標準支給。
2.出席費: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在規定標準內支給;
報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單。出席一般經常性之會議、計畫項下或 受補(捐)助單位之相關人員及非以專家身分出席者均不得支領。
3.臨時工資:報銷時應檢附工資收據或印領清冊,詳細註明工作內 容,並應檢附臨時雇工出勤簿,且須經由受補(捐)助單位權責人 員簽署證明,另受補(捐)助單位人員不得支領。
4.審查費:受補(捐)助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支領,但具有學術研 究性質之整冊著作,須另聘請學者、專家審查時,得在規定之標 準內支給。並於單據上註明按件或按字(須列明字數)計支,凡 已在本計畫支領酬金者,均不得支領審查費。
5.稿費:稿費應在契約規定之標準內支給,且須檢附稿件影本,並 於單據上註明字數,但有下列情形,不得支給稿費:
(1)受補(捐)助計畫單位負責人或計畫主持人之訓詞或講稿。
(2)與本身業務有關之計畫報告等文稿。
6.印刷費:限為計畫內所須印刷報告、出版之刊物或印刷品等。
7.油脂費:限供公務使用之車輛,報銷時應檢附汽油耗用清單,詳
31
載領用人職稱姓名、車輛種類及車號,行車事由、經過地點及里 程、耗用汽油量。
8.影印費:限為計畫內所須影印之文件與報告等。
9.郵電:以執行本計畫為限,報銷時應檢附單據;國際電話,應少 使用,如為計畫確實需要,應請註明通話事由。
10.文具紙張:依計畫內之預算數核實支用。
11.問卷調查費:報銷時應檢附調查清冊,詳載調查件數、調查員 姓名、受訪對象、日期、地點等,並應送經計畫主持人簽署。
12.會議餐費:連續開會超過用餐時間必須用餐時,可報支便當費;
凡與計畫內容無關之會議,不得報支。
13.材料費:計畫內所需之消耗性材料、藥品、器材等,得按實檢 據報銷。
14.差旅費: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檢附出 差旅費報告表。本部人員不得接受本部及所屬機關補(捐)助之 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負擔出國所需費用。
15.其他:依計畫內預算數核實支用。
(三)設備費:
1.儀器、資訊設備及什項設備等:應依規定編製財產增加單。
2.資訊軟體購置及系統開發等:應列冊管理。
(四)管理費:本項經費應由計畫執行單位統籌運用,使用項目依本部 補(捐)助科技發展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
十八、各項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會,以在受補(捐)助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
如有必要,須在受補(捐)助單位以外場地辦理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避免選在風景區舉行,並以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為原則;
如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所需住 宿費及交通費,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標準,膳 雜費得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 正前之標準辦理。
(二)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 人員。
(三)不得攜眷參加。
(四) 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 等,其對象主要為受補(捐)助單位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原則或 標準辦理者,應於計畫書內敘明理由並經本部核准。
十九、費用開支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所購財物不符合計畫原定之目的及用 途時,應予減列。受補(捐)助單位如有異議,應於本部文到十五日內提 出理由,申請複核,複核案經本部審定後,不得再行申請複議。其減列 之款項應即繳還本部。
二十、補(捐)助計畫所取得之原始憑證,應按預算用途別科目順序排列,並
按經常門與資本門之原始憑證分別裝訂成冊。如原始憑證未經同意留存 受補(捐)助單位者,原始憑證應連同收支明細表彙送本部,如有賸餘款,
應一併繳回。
二十一、採購之招標紀錄、契約或承攬書、結算驗收證明書等相關文件,應 附在原始憑證之後,彙送本部。
二十二、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除本要點之規定外,應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補(捐)助經費經本部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受補(捐)助單位者,應依會計 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以備審計機關、本部委託專業之財會機構或 本部派員辦理就地查核;原始憑證遇有遺失、損毁等情事或辦理銷毀 時,屬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者,留存者應自行依「政府會計 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九點規定辦理;屬留 存民間團體者,該團體應函報本部後,再由本部依前開注意事項辦理。
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 助單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十三、本補(捐)助款項下所購置之財產,受補(捐)助單位應於年度終了或 計畫結束時,應檢附財產增加單,並隨同收支明細表送本部辦理結報。
陸、補(捐)助經費之保留
二十四、計畫執行完畢,經費如有賸餘,應儘速於年度內繳還本部。但遇有 特殊情形報經本部同意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者,得辦理經費保留。辦 理經費保留應就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經費,而於年度內未能償付 部分,於年度結束前具體說明須辦理保留事由、經費收支執行狀況並 檢同契約書及相關證件送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繼 續辦理。
柒、補(捐)助經費之查核
二十五、本部對受補(捐)助單位,必要時得派員查證稽核其計畫執行及經費 支用之情形,並將之列為次一期補(捐)助款撥付之參考。查證稽核要 點如下:
(1) 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 執行成果與預期效果是否符合。
(3) 執行過程遭遇何種困難,是否需要協助解決。
(4) 經費是否按照本部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5) 所購圖書儀器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
(6) 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僱傭,
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採購法令之規定辦理,手續是否齊 備完善,財物之運用與保管是否妥當。
(7) 會計帳冊、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
(8) 其他有關之事項。
捌、附則
33
二十六、其他
(1) 本要點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 十三日修正施行,原行政院衛生署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 業要點,及原內政部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規範內容涉 及本部之權限業務者,由本部承接。
(2) 原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捐)助款項會計作業相關規範,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附件一:成果報告
110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成果報告
申請單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35
【內容】
1、 辦理單位簡介(含聯絡窗口及連絡電話) 2、 計畫執行期間
3、 服務區域
4、 服務推動規劃及辦理模式(應檢附活動相關成果照片、研習、講座課程表等)
5、 效益評估(服務人數/人次、服務滿意度及分析、實際參加者是否符合計畫標的人口群、
成本效益、活動效益等質化、量化之數據評估) 6、 經費支出執行情形
7、 未來服務建議及策進作為
(結報)
經 費 預 算 核 撥 數
附件二:收支明細表
衛生福利部補助計畫收支明細表 受補助單位:
補助年度:110年度
計畫名稱:110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核撥
第 一 次 核 撥 日 期 ---- 年 ---- 月 ---- 日
金 額
$ 元
第 二 次 核 撥 日 期 ---- 年 ---- 月 ---- 日
金 額
$ 元
第 一 次 餘 ( 絀 ) 數
金 額
$ 元
第 二 次 餘 ( 絀 ) 數
金 額
$ 元 第 一 次 結 報 日 期
---- 年 ---- 月 ---- 日
金 額
$ 元
第二次結報日期
---- 年 ---- 月 ---- 日
金 額
$ 元 業務費
專業服務費 專業服務費 -保險
專業服務費 -公提 離職儲金或公提勞 工退休金
設備費 管理費 小計
餘(絀)數 備註
利息收入:$ 元、其他衍生收入:$ 元,(經費結報時,
利息金額為300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捐)助單位免解繳本部;其餘併 同其他衍生收入及結餘款,應於結報時解繳本部)。
製表人 覆 核 會 計 人 員 單 位 首 長
(簽約代表人)
37
附件三:核銷清單(供地方政府對團體使用)
衛生福利部補助計畫收支明細表(支出項目別)核銷清單 受補助單位:
補助年度:110年度
計畫名稱:110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第 次結報
項目名稱 核定金額 核銷金額
一、業務費 專業服務費
專業服務費-保險
專業服務費-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勞工退休金
小計 二、設備費
小計 三、管理費
小計
合 計
申請獎助計畫審查表
申請編號:
計畫名稱 110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申請單位
評審項目 配分 評分 審查意見
(務必填寫)
一、服務理念
【5%】
與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理念相符程度。
5
二、組織量能
【10%】
(1)服務申請單位之組織健全性
(2)服務申請單位過去服務實績(應強調家庭照 顧者支持服務成果)。
10
三、服務規劃
【40%】
(1)服務宣導及開發個案、服務人數及涵蓋率、
團隊服務流程及機制等規劃。
(2)服務規劃可行性與執行能力。
(3)服務人力之規劃(含志工資源)。
40
四、服務品質
【35%】
(1)個案管理機制與能力。
(2)服務對象權益保障機制及申訴處理流程。
(3)經費規劃之合理性。
(4)對於在地服務資源瞭解與連結情形。
(5)教育訓練與督導機制的適當性
35
五、創新服務
【10%】
以照顧者為中心所發展之創新或亮點服務。
10
總 計 100
總分100分,平均未達75分者,不得予以獎助。
綜合意見:
備註:審查人若知本計畫如已獲其他單位補助經費,或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中,請註明:
審查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