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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申請作業須知 彰化縣 110 年度「家庭照顧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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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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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110年度「家庭照顧者支 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申請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110年1月

(2)

壹、依據: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項目如下:1.有關資訊之提供及轉介 2.

長照知識、技能訓練 3.喘息服務 4.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5.其他 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前項支持服務之申請、

評估、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衛生福利部 110 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申請獎助作業規定。

三、衛生福利部 109年 11月 26 日衛部顧字第1091962762A號函。

四、行政程序法。

壹、 計畫目標: 本計畫目的在於整合本縣服務單位(據點)發揮區域資源共享 精神,在既有的服務體系上同步帶動潛在服務資源的發展,提升本縣家 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據點)之量能,逐步建立完整之家庭照顧者社會與 心理支持網絡,以建立完整的家庭照顧者服務資源,提高資源的使用率,

共同關注家庭照顧者的需求,達成照減輕家庭照顧者的照顧負荷,同步 提升失能者照顧服務品質。

貳、 主辦單位:彰化縣衛生局

參、 計畫提報申請期間:公告日起至1月15日。

肆、 計畫執行期間辦理:本計畫執行日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 止。

伍、 服務對象:

本計畫服務對象為照顧長照十年計畫2.0服務對象之家庭照顧者,經 「高風險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評估為高風險照顧者為優先收案之服務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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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陸、 服務内容:

一、 家庭照顧者服務支持服務據點(8處)

1. 徵求區域: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據點,其責任行政區及專業人力 配置如表一。

表一 110年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之責任行政區及專業人力規劃

據點名稱 責任區 人口數 服務人力規劃

財團法人切膚之愛社 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彰化區 彰化市(W1.3.5)、芬園鄉 5,096 人 2 位

有限責任彰化縣大愛

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和美區 和美鎮、伸港鄉、線西鄉、

彰化市(W2.4) 5,442 人 2 位

社團法人彰化縣白玉

功德會 員林區 員林市(W2.4)、埔心鄉、

大村鄉、花壇鄉、秀水鄉 5,005 人 2 位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

慈恩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林區 二林鎮、大城鄉、芳苑鄉、

溪湖鎮(W1.3.5) 4,414 人 2 位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 葳群公益慈善事業基 金會

北斗區 永靖鄉、田尾鄉、員林市

(W1.3.5) 4,180 人 2 位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附設二水綜合式服務 類長照機構

田中區 田中鎮、二水鄉、社頭鄉、

溪州鄉 4,230 人 2 位

財團法人老五老基金

鹿港區 鹿港鎮、福興鄉、埔鹽鄉 4,515 人 2 位

新單位 溪湖區 埤頭鄉、竹塘鄉、溪湖鎮

(W2.4) 3,231 人 2 位

2.專任人力資格:社會工作人員(依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 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

3.執行服務項目:

(1)照顧技巧訓練:提供家庭照顧者照顧技巧訓練之團體學習課程。

(2)居家照顧技巧指導及家庭照顧者照顧知能訓練:針對缺乏照顧經驗 或有指導需求者,提供到宅照顧技巧指導,以減輕家庭照顧者或外

(4)

籍看護工因缺乏照顧知能與技巧而導致照顧壓力及身體負荷。

(3)個案管理服務:針對高風險家庭照顧者提供個案管理服務,定期追 蹤個案照顧狀況,並評估其壓力與需求以提供服務。

(4)心理協談服務:家庭照顧者因照顧衍生下列問題,經評估通過後,

安排個別協談服務,包括:人際互動、家庭關係、生涯規劃、照顧 壓力調適、過渡時期調適、被照顧者逝去的悲傷調適、照顧者自我 身心調適…等。

(5)紓壓活動:透過音樂、繪畫、經絡按摩…等舒壓方式,提供家庭 照顧者放鬆壓力。

(6)支持團體:以團體方式進行,提供家庭照顧者心理及情緒支持,如 照顧者自助團體、藝術治療團體、悲傷治療團體…等。

(7)喘息服務(臨時替代服務):提供參加活動而有替代照顧人力需求之 照顧者免費喘息服務。

(8)電話關懷:建立對家庭照顧者的主動性、持續性的電話關懷,關懷 家庭照顧者,關懷其近況並主動提供相關活動資訊給予家庭照顧者。

4.服務效益指標及目標值:

個案管理 預計目標量為每人新開案30案,並至少每半年家訪一次。

居家照顧技巧指導 預計各據點提供50人,每名家庭照顧者以服務一次為限,

可視實際需求安排2次或以上之服務。

照顧技巧訓練課程 預計各據點有100人次之家庭照顧者受益。

支持團體 預計各據點辦理2梯次共12場次。

心理協談 預計有5名家庭照顧者接受協談服務,共計40人次受益。

紓壓活動 預計各據點有225人次家庭照顧者參與受益。

臨時替代服務 預計各據點提供35人次之服務,共計140小時。

電話關懷服務 預計每個月電訪一次。

配合政策宣導及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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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配合參加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召開之業務聯繫會、說明會及檢討會 需配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積極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

需設有專職服務人員、電話諮詢、適當空間提供社區民眾家庭照顧者長照服務 諮詢

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考核機制、在職教育訓練及個案研討.等,以利後續推動及 資源連結

各服務據點可因地制宜安排服務活動,計畫提案請呈現預計規畫服務項 目、內容、時間安排等計畫之摘要內容。

二、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資源中心(由本局承接) 1.專任人力資格(2名):

(1)社會工作人員(依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 基準之規定)。

(2)專科以上學歷,並具有合格之物理、職能治療師、藥師、

營養師、護理師等專業證照。

2.執行服務項目:

(1)針對收案個案以高風險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篩選,依據照顧者特性及 各區服務據點量能、服務區域為基準進行分區派案,以利於提供個案 管理服務。

(2)協助各區據點發展,並透過「全國家庭照顧者網絡個案管理系統」,

每月查看各區域服務據點之個案服務進度追蹤。

(3)建置區域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作業流程、作業表單及統計報表,包 括開發個案、個案管理服務、服務方案、資源轉介等;管考每月報表 建置情形提供適時輔導。

(4)全年度專業服務人員訓練及志工教育訓練,辦理與家庭照顧者議題相 關之教育訓練,增進對於該議題的認識與重視及各區域服務據點專業

(6)

服務知能。

(5)定期辦理宣導活動,設計相關宣導單張或結合大型活動,宣導家庭照 顧者支持服務,加強社區宣導普及民眾對於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的 認識進而使用。

(6)協助配合辦理各區服務據點聯繫會議及跨局處領域會議,建構完整的 服務品質及完備家庭照顧者不同階段需求之支持服務。

(7)設置單一服務窗口及連絡電話,提供家庭照顧者所需照護服務諮詢。

(8)辦理成果發表會:於計畫結束前與其他長照相關服務或失智照護服務 共同辦理成果發表會。

3.預期效益:

(1)每 2 月辦理 1 場專業服務人員教育訓練(含志工教育訓練),預估6 場,每場次 10-14 人,預估受益 60-84 人次。課程內容:認識家庭 照顧者、家庭照顧者 8 大項支持性服務、家庭照顧者個案管理評估 工具、家庭照顧者高風險個案管理服務、個案研討…等相關課程。

(2)每月辦理 1 場宣導活動,預估 12 場,每場次約 20-40 人,預估受 益240-480 人次;志工教育訓練 8 小時,預估受益 60 人。辦理整 合性平台會議預估 2 場,定期至政府部門、醫療單位、各長照服務 提供單位、社福單位、各區域里別愛鄰守護隊等處宣導,及配合政令 宣導會議針對村里長及村里幹事進行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宣導,傳達 高風險家庭照顧者之概念,發掘社區高風險家庭照顧者,預估轉介服 務人數達 300 人以上。

(3)辦理服務據點聯繫會議至少 4 場次,提供品質監督管理、服務問題 討論與工作經驗分享…等。

(4)辦理跨局處會議(家庭福利聯繫會議、彰化縣政府老人保護聯繫會議)

或跨領域專家會議 1 場,積極建構提供家庭照顧者不同階段需求之 支持服務

(7)

7

捌、經費編列項目:

一、每區服務據點:(每據點補助上限190萬2,000 元,須依實際聘僱人 力編列)

1.專業服務費:請依「110年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 型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及「衛生福利部所屬社會及家庭署 110年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附件三之一:補 助民間單位進用社會工作人員之「專業服務費」薪點標準支給表」編 列。

2.業務費:請依「110年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 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規定辦理(每據點約估 50萬元)。

3.管理費:請依「110年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 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規定辦理(每據點約估 17萬元)。

4.設備費:請依「110 年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 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規定辦理(每新據點約估 10萬元;依 據筆電25,000元*1台=25,000元、電腦(含主機、螢幕)25,000元*1台

=25,000元、擴音機(含耳麥)10,000元*1台=10,000元、投影機及音 響設備40,000元*1台=40,000元),109年度已申請過單位不可重複申 請。

二、服務資源中心:(補助上限 198萬 4,000 元)(由本局承接)

1.專業服務費:請依「110年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 型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及「衛生福利部所屬社會及家庭署 109 年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附件三之一:補 助民間單位進用社會工作人員之「專業服務費」薪點標準支給表」編 列。

2.業務費:請依「110年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 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規定辦理(約估 50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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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費:請依「110 年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 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規定辦理(約估 17萬元)。

玖、其他:

一、依法令規定變更或立法院刪減預算,致需調整本計畫內容或無法繼 續執行者,得修正或終止補助計畫。

二、前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者,請依「衛生福利部衛生業務補(捐)助作 業要點」及「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獎助費用應由單位撰寫計畫申請後,由本局核定後撥款。

四 、 研 討 會 場 地 應 依 行 政 院 95 年 7 月 14 日 院 授 主 會 三 字 第 0950004326A 號函之規定,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公設場地辦 理為原則,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

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 定之差旅費標準,其膳雜費用仍依行政院 103 年 7 月 7 日院授主 預字第 1030101699 號函修正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標準辦理。

五、本案應確實依照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及及預算法第 62條之 1 之規定,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 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拾、申請期限:請於 110年 1 月16日前檢附相關文件送(寄)達。

寄送地址:彰化縣衛生局長期照護科(500彰化縣彰化市曉陽路1號5樓)。

(9)

9

拾壹、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方式,由主辦單位審查;總平均分數達75分以 上者通過審查。

●審查標準:

面 向 指 標

1.服務理念

【5%】 與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理念相符程度。

2.組織量能

【10%】

(1)服務申請單位之組織健全性。

(2)服務申請單位過去服務實績(應強調家庭照顧者支持服 務成果)。

3.服務規劃

【40%】

(1)服務宣導及開發個案、服務人數及涵蓋率、團隊服務 流程及機制等規劃。

(2)服務規劃可行性與執行能力。

(3)服務人力之規劃(含志工資源)。

4.服務品質

【35%】

(1)個案管理機制與能力。

(2)服務對象權益保障機制及申訴處理流程。

(3)經費規劃之合理性。

(4)對於在地服務資源瞭解與連結情形。

(5)教育訓練與督導機制的適當性 5.創新服務

【10%】 以照顧者為中心所發展之創新或亮點服務。

拾貳、應備文件如為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裝訂成冊 密封寄送至彰化縣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一、申請表:如附件申請表。

二、計畫書:請參閱附件範例;請檢附一式 2 份。

(一)服務據點可因地制宜安排服務活動,計畫提案請呈現預計 規畫服務項目、內容、時間安排等計畫之摘要內容。

(二)申請房屋租金補助者,應檢附房屋租任契約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相 關證明,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10)

(三)接受補助之設施設備費應製作財產清冊並妥為保管,承辦單位如經查核 評估績效不彰,或無意願續辦者,應於停辦前,將受補助設施設備交由 本局統籌運用。

三、辦理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拾參、上述締約文件送達後,本局保有最後審查權,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履約期間應配合臺中市政府相關政策及長照業務推展,提供相 關資料及接受評核。

拾肆、本計畫係屬衛生福利部 110 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服 務項目,服務內容如有更動將以衛生福利部照護司最新頒訂為依循準則。

拾伍、本計畫應於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局可視經費或資源佈建狀況,得以 調整或停止補助之申請。

拾陸、受理窗口:

彰化縣衛生局長期照護科(513彰化市曉陽路1號5樓)電話:

04-7278503分機 612、張紫晴或645、林育如

(11)

11

填表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創新型計畫 申請表

申請單位

地址 (詳列鄉鎮市區村

里鄰) 統一編

負責

人(職 稱)

姓名 承辦

電話

(申請單位用印、負責人簽章)

計畫

名稱 預定

完成 日期

(請填寫具體數據)

計畫總經費

(元)

申請衛生福利 部經費補助 (元)

貳、計畫中文摘要

(12)

參、計畫內容

一、計畫重點:請分點具體列述本計畫所要達成之目標以及所要完成之工作項 目,應避免空泛性之敘述。

二、背景分析:請敘述本計畫產生之背景及重要性,如:(1)政策或法令依據,

(2)問題狀況或發展需求,(3)國內外相關文獻探討,(4)本計畫與長期照顧之 相關性等。

三、計畫期程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請明確詳細說明計畫方案設計(含服務實際應用或在地 創新發展)、人才教育訓練、資料收集及分析等方法。

五、預期效益:訂定關鍵績效指標,及方案服務效益分析。

(一)預計提供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個案服務○○○人。

(二)預計辦理長照家庭照顧者之長照知識或照顧技能訓練○○○場,服務

○○人/人次;辦理情緒支持團體○○梯,服務○○人/人次;提供到宅 照顧技巧○○人/人次;提供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遇及諮商○○

人/人次;提供托顧服務○○人/人次。

(三)創新服務項目○○人次。盤整及開發轄內○○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資源 (包含潛在服務單位),成功連結○○個在地服務單位。

(四)預計辦理○○場教育訓練,受益人數為○○人次。

(五)預計辦理○○場宣導活動,擴及人數為○○人次。

六、重要參考文獻:依一般科學論文之參考文獻撰寫方式,列出所引用之參考 文獻,並於計畫內容引用處標註之。

七、預定進度(以甘特圖表示) 月 次

工作項目

1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12 月

(如篇幅不足,請自行複製)

肆、人力配置:請分別填寫本案預估配置人力及分工,如定人選,其姓名

(13)

13

欄可填寫待聘。

(如篇幅不足,請自行複製)

伍、經費需求表:

陸、預期效益:含方案服務效益分析及人才培訓等具體目標。

規劃整體計畫執行需00名人力(包含兼、專職,專業人員及行政人員) 類 別 姓 名 現 職 在本計畫內擔任之具體工作性質、項目及範

本計畫所需各項經費,請依照「衛生福利部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及「110 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詳實編列,各經 費專案請務必按照該標準表內所訂之名稱與次序填寫。說明欄內應詳細說明估 算方法及用途。

項 目 金 額 說 明

(14)

衛 生 福 利 部 補(捐)助 計 畫 契 約 書

計畫名稱:110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執行單位:

(15)

15

衛 生 福 利 部 補(捐)助 計 畫 契 約

109.12.22版 彰化縣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為辦理110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 畫」,特補(捐)助○○○(以下簡稱乙方)負責執行,經雙方協議,訂定條款 如下:

第一條、計畫內容:詳如附件之計畫書。

第二條、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

第三條、計畫經費:合計新臺幣 元整,其詳細用途依照附件之計畫書 及核定表。

第四條、本計畫經費撥付原則及分期方式:

(一) 撥付原則:

▓本計畫經費如遭立法院凍結、刪減或刪除,甲方得視審議情形,暫 緩支付、調減價金、解除或終止契約。或因會計年度結束,甲方須 依規定辦理該款項保留作業時,得視保留核定情形,再行支付,甲 方不負遲延責任。

▓本計畫經費部分財源來自菸品健康福利捐,屬特定收入來源, 並依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於相關文件(含 成果報告、領據、收支明細表等)上註明「本經費部分財源來自菸品 健康福利捐」等經費來源字樣;年度進行中該收入來源如有短收情 形,致無法支應計畫經費時,甲方得通知乙方,調減經費、解除或 終止契約,乙方不得拒絕。

(二) 計畫經費之撥付:本計畫經費由甲方分期撥付乙方

1. 第一期款:於簽約後檢附領據、計畫書(一式四份)、納入預算證 明及核定表影本,註明撥款專戶戶名、金融機構全銜、帳號,撥 付第一期款總經費 70%。

2. 第二期款:於 109 年 7 月 31 日前,以正式公文函送領據、1-6 月執行概況考核表,註明撥款專戶戶名、金融機構全銜、帳號,

撥付第二期款總經費 30%。(如未納入預算,本部將收回已撥付 之補助款項)

第五條、計畫經費之動支:

(一) 乙方應將計畫經費單獨設帳處理,依甲方核定之預算項目核實動 支,並以用於與本計畫內容直接有關者為限,不得移作別用。如因 實際需要必須變更經費時,在計畫內容不變下,各項目間之流用,

其流入流出金額,以原核定金額百分之十五為限(由受補(捐)助 單位首長核定辦理);超過此變更經費項目時,得提出經費變更申 請,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在計畫總經費內調節支應,惟人事費、

管理費及本部核定計畫所列不得支用之項目不能流入,且經常門與 資本門之經費項目間不得互相流用。如違反前述之規定者,其流用 金額,應予列減。計畫經費變更以一次為原則,且計畫執行期限屆

(16)

滿前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經費變更。

(二) 本計畫應依「衛生福利部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之規 定辦理。前項要點未規定者,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凡經費動支不符前二款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予剔除。乙方 如有異議,可提出理由,申請複核,經決定後,不得再行申請複 議,其剔除款應繳還甲方,並得依情節輕重對於乙方停止補(捐)

助一年至五年。

第六條、計畫經費之核銷:

(一) 乙方應於計畫執行結束時,將原始憑證按預算科目分類順序裝訂成 冊。並編製收支報告表一式二份,併同執行成果送甲方審核及核銷。

其報銷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粘 貼於「粘貼憑證用紙」,註明支出費用所屬預算科目及其實際具體用 途,若有外文名詞須加譯註中文,並經乙方機關首長及有關人員,如 主辦會計、事務主管、計畫主持人、驗收、保管、經手人等簽章證 明,本計畫所給付之各項費用,乙方應負責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扣繳申報事宜。經費核銷應於 110 年 12 月 15 日前送甲方辦理。如 有結餘款及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利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 以下者,得留存乙方,於經費結報時免解繳甲方)或其他衍生收入,

如工程招標圖說收入、逾期違約之罰款或沒入之履約保證金等,應於 收支明細表中敘明,並於結報時一併繳還甲方;其他有關作業,應依

「衛生福利部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二) 乙方對計畫經費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甲方得調閱其與本 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

第七條、計畫之變更:計畫於執行期間因故需變更工作項目、主持人、設備項 目,由乙方以正式公文申請變更。

第八條、權利及責任:

(一) 甲方對於服務辦理情形得隨時進行瞭解及督導(輔導)或辦理考核。

(二) 乙方應依審查後修正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執行期間不得拒絕甲方 派員查核。

(三) 服務據點任務:

(1) 個案管理服務:針對高風險家庭照顧者提供個案管理服務,定期 追蹤個案照顧情況並評估其壓力與需求以提供服務。

(2) 居家照顧技巧指導:針對缺乏照顧經驗或有照顧指導需求者,提 供到宅照顧技巧指導,以減輕因照顧技巧缺乏所引起之壓力。

(3) 心理協談:照顧者因照顧而引起情緒困擾、憂鬱傾向、與家人溝 通問題等情況,經評估後提供心理協談服務。

(4) 照顧技巧訓練課程:提供家庭照顧者照顧技巧訓練課程,由醫 師、護理師、營養師、藥師、物理治療師等專業講師授課,於課 堂上回覆並針對照顧者的問題進行綜合討論。

(17)

17

(5) 照顧者紓壓活動:提供照顧者手做藝術、瑜珈、精油芳療、聯誼 會等多元化紓壓活動,以紓解照顧壓力並增進照顧者人際互動與 支持。

(6) 照顧者支持團體:透過團體的運作使照顧者經驗分享與交流以獲 得相互支持及鼓勵,並提升自我照顧意識。

(7) 喘息服務:提供參與據點課程及活動之照顧者喘息服務。

(8) 電話關懷:透過志工提供家庭照顧者電話關懷、服務宣導以及活 動邀約。

第九條、計畫所需採購程序:本計畫經費預算項下所需之採購,應依照「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各項採購之招標、決標、契約或承攬書、驗收 等紀錄,若屬原始憑證需送核者,應併同原始憑證送甲方;乙方若為 法人或團體應依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受甲方之監督。

第十條、本計畫經費所購置之設備,其產權屬乙方所有,乙方應妥為保管使用,

逐一編號黏訂標籤,並註明「衛生福利部補(捐)助購置」,且依規 定編製「財產增加單」,於核銷時送甲方備查;計畫結束後,甲方得 商請乙方撥借其他機關使用,以免閒置。乙方如購置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上儀器,應建立管理機制並將儀器資料送甲方備查。

第十一條、乙方不得為甲方及第三人執行重複之計畫,若違反上述約定,除應 將已撥付之計畫經費全數返還甲方外,乙方計畫主持人於三年內不 得再接受甲方之補助。

第十二條、服務品質管理:

(一) 每個月定期召開跨科室之個案研討會,並邀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透過個案分享與討論,給予不同面向的問題解決方式,並增進專業 知能提供更好的服務。

(二) 每季定期召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之聯繫會議,報告資源中心 與據點各業務執行進度,並針對業務困難之處進行檢討及研擬改善 對策。

(三) 為增進據點服務品質,保障照顧者權益,爰辦理輔導評值計畫,以 檢視本縣家庭據點提供照顧品質情形,並作為衛生福利部對縣市政 府評值之參考依據。

(四) 規劃據點服務區域及建置據點每月通報機制,以利推動家總服務,

並了解服務品質及管理。每月各據點需繳交服務概況報表繳回資源 中心社工匯整,以利掌握區域內各單位據點提供之執行情形。

(五) 連結在地本縣跨部門(如:心衛中心、身障科及長青科、兒少科、

家暴中心、家庭服務中心),推展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以強化高 風險家庭照顧者在地通報。

(六) 修訂高風險個案家庭事件通報及追蹤流程,建置網路平台機制,以 利後續通報及有效個案管理。

(七) 每季一次辦理外聘督導會議以利專業知能提供更好的服務。辦理執

(18)

行方式與內容如下:

(1) 聘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予以個案管理之執行回饋與建議。

(2) 區域團隊每季定期辦理外聘督導研討會,並於研討會提出個案 問題分析、處遇過程的困境、問題解決方式,會後討論其處遇 中或結案之評價。研討內容可由各據點服務自行提出個案狀 況,提請說明個案基本照顧狀況、服務問題,由提案者單位提 供服務處遇過程供作其他服務人員之參考,並填寫個督記錄。

(八) 服務異常(申訴、緊急事件檢討處理):針對事件處理過程中,提 請討論是否有疏失或正確應變之處,並進行瞭解單位對於事件中之 感受,據點或中心社工也回應事件處理結果,並填寫服務異常記 錄。

(九) 據點專業人員個案管理服務量考評:

評分標準: 據點專業人員每月平均個管案量

第十三條、成果報告:

(一) 乙方應於 110 年 12 月 15 日前,將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及報告內容 之電腦文書檔,以正式公文函送甲方辦理核銷結案程序(以郵戳 為憑)。

(二) 成果報告內容不得有抄襲、剽竊、或違反著作權法等行為。如違 反上述規定,除乙方應將已撥付之計畫經費全數返還甲方外,乙 方於三年內不得再接受甲方之補(捐)助計畫。

(三) 乙方如未能依限將成果報告及原始資料數據檔等相關資料提送甲 方並完成結案手續,除依本條第四款甲方書面同意延期者外,每 逾期一日(以郵戳為憑),乙方應繳交契約經費總額千分之一之違 約金。如逾期兩個月仍未提送者,視為不能履行契約,除應將已 撥付之計畫經費全數返還甲方外,乙方於一年內不得再接受甲方 之委辦、補(捐)助計畫。

(四) 乙方如因特殊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未能 於本條第一款約定期限內繳交報告,並完成結案手續,應於計畫 執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正式公文敘明理由申請延期繳交。

(五) 成果報告經驗收與契約不符,或審查後經通知限期改善,未如期 改善者,甲方得要求乙方全數繳回已撥付之經費或減價收受(減價 之金額由甲方視實際情形定之)。

第十三條、成果之歸屬:

每位專業人員每月 平均個管案量

評分

≧25人 1 15人≦○<25人 0.5

<15人 0

(19)

19

■本計畫研發成果(包括成果報告)歸屬乙方,則本計畫之成果發表不 需事先徵求甲方同意,但需於報告中加註「衛生福利部補(捐)助 辦理,惟報告內容不代表衛生福利部意見」字樣。

■本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國有,需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發表。

第十四條、本計畫研發成果(包括成果報告)如歸屬乙方,乙方同意其所繳交之 成果報告,無償由甲方及其附屬機關(構)視需要自行或指定其他 第三人不限地域、時間或次數,以微縮、光碟、數位化等方式予以 重製、散佈、傳送、發行、公開發表、上載傳送網路供檢索查詢,

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

第十五條、乙方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均應嚴守補(捐)助契約內 容及甲方之業務機密,計畫主持人有告知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守密之 義務。

第十六條、計畫主持人未依約履行補(捐)助契約內容或成果有抄襲、剽竊之 事實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乙方與計畫主持 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法律及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計畫執行中,乙方應善盡維護環境之衛生及安全之責,倘相關工作 人員因執行計畫致生命、健康、財產上受侵害時,乙方應自負完全 責任,與甲方無涉。

第十八條、契約之終止:

(一) 計畫執行中,如發現預期成果無法達成、研究工作不能進行、乙方 未能履行本契約約定之義務或有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甲方得終止契約 之情事時,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契約終止後,甲方應對已完 成合於計畫工作部分,核算應支之費用予以結案,乙方並應將契約 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二) 本契約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時,甲方得視情況向乙方追 繳已撥付之款項,並暫停乙方所有委辦、補(捐)助計畫申請案。

(三) 計畫執行中,計畫主持人因服務機構改變,需在新任職機構繼續執 行該計畫者,得經乙方及新任職機構之同意,由乙方以正式公文並 檢附新任職機構之聘函影本及新任職機構之同意函,報經本部同意 後與乙方終止契約,再與新任職機構另訂新約,本計畫始得轉至新 任職機構繼續執行。

第十九條、倘辦理政策宣導,請確實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及 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二字及辦理或 贊助機關、單位名稱,違反者將不予核銷。

第二十條、本契約書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以換文方式另行約定,修正時亦同。

契約文字如有疑義時,其解釋權歸屬於甲方。本契約所約定事項如 遇有訴訟時,雙方及計畫主持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本契約書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分送雙方保存,以資信守。

(20)

第二十二條、本契約書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21)

21

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業務費

專業服務費

專 業 服 務 費 - 保 險

專 業 服 務 費 -公 提 離 職 儲 金 或 公 提 勞 工 退 休 金

一、社會工作人員專業服 務費

二、其他人員專業服務費

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 康保

險法之規定,編列應由雇 主負擔之保險項目(非依 法屬雇主給付項目不得編 列,補充保險費則編列於 管理費)。

執行本計畫所需聘僱專業 服務人員之公提離職儲金

依「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 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

參考勞動部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 告」,以每人每月新臺幣四萬元核 算,除本部補助額度外,聘用單位得 依其工作內容,所具備之專業技能、

獨立作業能力、相關經驗年資及預期 績效表現等條件,綜合考量敘薪,每 年最高得獎助十三點五個月,支領本 項費用者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1)專科以上學歷,並具有合格之物 理、職能治療師、藥師、營養師、

護理師等專業證照。

(2)大專院校以上,法律相關系所畢 業者。

(3)取得專業證照之臨床心理師、諮 商心理師。

有關勞保及健保費用編列基準請自行 上網

參照中央健康保險署以及勞工保險局 的最

新費率辦理。

(22)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稿費

審查費

講座鐘點費

臨時工資(含其

(計畫執行機構不適用勞動 基準法者)或公提勞工退休 金(計畫執行機構適用勞動 基準法者)。

實施本計畫所需撰稿及翻 譯費。但撰寫本計畫之成 果報告或發表之論文不得 報支本項費用,計畫項下 或受補(捐)助單位相關人 員亦不得支領本項費用。

審查費係指執行本計畫所 需聘請專家學者進行實質 審查並提供書面意見所支 給之酬勞。

講座鐘點費係實施本計畫 所需訓練研討活動之授課 演 講 鐘 點 費 或 實 習 指 導 費。專家指導授課之交通 費可依「軍公教人員兼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於國內旅費項下核實 支給往返交通費用。

計畫項下已列支主持費等 酬 勞 者 不 得 支 領 本 項 費 用。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要點」辦理。

審查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 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二百元、外 文二百五十元,最高得不超過三千 元。

按件計酬者:每件中文八百一十元、

外文一千二百二十元。

講座鐘點費分內聘及外聘二部分:

外聘:

國外聘請者: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 專家學者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 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 訂定。

國內聘請者:專家學者每節鐘點費二 千元為上限,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 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 員,每節鐘點費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內 聘 :主辦 或訓練機 關 (構 )學 校人 員,每節鐘點費一千元為上限。

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 員,每節鐘點費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

(23)

23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他雇主應負擔項

目)

文具紙張

郵電

印刷

租金

維護費

油脂

實施本計畫特定工作所需 勞務之工資,以按時計酬 者為限。

受補(捐)助單位人員不得 支領臨時工資。

實施本計畫所需油墨、碳 粉 匣 、 紙 張 、 文 具 等 費 用。

實施本計畫所需郵資、快 遞費、電報、電話費、網 路費,但不得編列手機費 用。

實施本計畫所需書表、成 果報告等之印刷裝訂費及 影印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租用辦公 房屋場地、機器設備及車 輛等租金。

費減半支給。

授課時間每節五十分鐘。

以勞動部最新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標 準編列(每人天以八小時估算,實際 執行時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核實報 支),如需編列雇主負擔之勞健保費 及公提勞工退休金則另計。

受補(捐)助單位若使用自有場地或 設備,以不補助租金為原則。但如確 為執行本計畫而租用單位內部場地或 設備,且提出對外一致性公開之收費 標準等證明文件,並經本部認可後,

檢據報支。

車輛租用僅限於從事因執行本計畫之 必要業務進行實地審查或實地查核 時,所產生之相關人員接駁或搬運資 料、儀器設備等用途,須提出證明文 件,得列入本項,且不得重複報支差 旅交通費。

(24)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電腦處理費

資料蒐集費

材料費

出席費

實施本計畫所使用儀器設 備 所 需 之 修 繕 及 養 護 費 用。

實施本計畫所需車輛、機 械設備之油料費用。(車輛 之油料費用,係指從事實 地訪查,而非屬派遣機關 人員出差,其性質與出差 旅 費 之 報 支 不 同 , 受 補 (捐)助單位如無公務車可 供調派,而需由實地訪查 人員駕駛自用汽(機)車從 事該訪查,且此項情況已 於補(捐)助計畫(或契約) 訂明者,其所需油料費,

得由各受補(捐)助單位本 於職責自行核處,檢據報 支)

實施本計畫所需電腦資料處理 費 。 包 括 : 資 料 譯 碼 及 鍵 入 費、磁片、硬碟、隨身碟及光 碟片等。

電腦軟體、程式設計費、電腦 周邊配備、網路伺服器架設、

網頁及網路平台架設等係屬設 備,依規定不得編列於此項。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購 置 國 內、外參考書籍、期刊或

圖書費每本需低於一萬元。

(25)

25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國內旅費

餐費

資料檢索費。以具有專門 性且與獎助計畫直接有關 者為限。擬購置圖書應詳 列其名稱、數量、單價及 總價。

實施本計畫所需消耗性物 品、與本計畫直接有關之 使用年限未及二年或單價 未達一萬元之非消耗性物 品等費用(應詳列各品項之 名 稱 ﹙ 中 英 文 並 列 ﹚ 單 價、數量與總價)。

實施本計畫所需專家諮詢 會議之出席費。計畫項下 或受補(捐)助單位之相關 人員及非以專家身分出席 者不得支領。

屬工作協調性質之會議不 得支給出席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之相關人 員及出席專家之國內差旅 費。

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 費、雜費。

出席專家如係由遠地前往

(三十公里以外),受補

(捐)助單位得衡酌實際 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 交通費及住宿費。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

支給要點」辦理。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辦理,差旅費之編列應預 估所需出差之人天數並統一以二千元 /人天估算差旅費預算。

於距離受補(捐)助單位三十公里以 內之地區洽公者,不得申報出差旅 費。實際報支時應按下列標準支給:

交通費:

出差人若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

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其 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出差地點距離受補(捐)助單位六十 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檢據覈實 報支住宿費。

住宿費:

簡任級:每天一千八百元 薦任級以下:每天一千六百元 雜費:每天四百元

(26)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其他

雜支費

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 舶、汽車、火車、捷運等 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 飛機、高鐵、座(艙)位有 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 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 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 根。但受補(捐)助單位 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 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 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 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 到 達 地 區 , 除 因 業 務 需 要,報經本部事前核准者 外 , 其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費 用,不得報支。

實施本計畫執行需要而召 開之相關會議,已逾用餐 時間之餐費。

辦理本計畫所需之其他未 列於本表之項目。

實施本計畫所需之雜項費 用。

申請餐費,每人次最高八十元。

應於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並說明需 求原因。

最高以業務費之金額百分之五為上 限,且不得超過十萬元。

設備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軟硬體設 備之購置與裝置費用(須 單價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 限二年以上者)。此項設 備之採購應與計畫直接有

所擬購置之軟硬體設備應詳列其名 稱、數量、單價及總價。並依「政府 採購法」、「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 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27)

27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關者為限。

管理費 本項經費應由計畫執行單 位統籌運用,使用項目如 下:

(1)水、電、瓦斯費、大 樓清潔費及電梯保養費。

(2)加班費:為辦理本計 畫而延長工作時間所需之 加班費,惟同一工時不應 重複支領。

(3)除上列範圍內,餘臨 時工資或分攤聘僱協力計 畫人員之薪資,不得以此 項核銷。

(4)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 規定,受補(捐)助單位因 執行本計畫所應負擔之補 充保險費(編列基準請依中 央健康保險署之最新版本 辦理)。

管理費之計算,以業務費總額乘以百 分之十再加上設備費之管理費。

管理費=(業務費)×百分之十+設 備費之管理費

註:設備費之管理費(最高以核列十 萬元為限)

(28)

衛生福利部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

101年11月修訂 102年07月修訂 103年03月修訂 105年04月26日修訂 107年08月修訂

壹、總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補(捐)助款項之會計處理作業,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補(捐)助款項之撥補,應依年度預算,分別按照補(捐)助事項、對 象、數額及相關規定執行。

貳、補(捐)助款項之申請

三、補(捐)助計畫區分為對地方政府之補助、對政府機關間之補助及對民間 團體、個人之捐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地方政府之補助

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及所屬機 關補助地方政府推動醫療保健及衛生福利資訊工作處理原則」辦理。

(二)對政府機關間之補助

應依本部預算所列政府機關間之補助款項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執行。

(三)對民間團體、個人之捐助

應依本部預算所列捐助民間團體、個人之款項及本部執行獎補助計 畫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捐)助計畫具有連續性、計畫型或對象確定之性質者,應由本部業務 主管單位依各業務計畫所列概算,先請受補(捐)助單位提報詳細之運用計 畫及經費需求,送本部就其是否可行,以及預期效益進行評估審核,俟預 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再通知受補(捐)助單位提報修正計畫及經費分配,

並照該補(捐)助計畫之執行進度及經費分配,按期核撥。

五、各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參、補(捐)助經費之執行

六、受補(捐)助單位對於本部補(捐)助款應單獨設帳處理。

七、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應繳稅之項目(如薪資等),受補(捐)助單位應 依規定辦理扣繳憑單填報、填發及扣繳事宜。

八、補(捐)助經費撥款及結報原則如下:

(一)補助經費納入受補助單位之預算者,請款時應檢附收據及納入預算證 明書,依約定之付款條件向本部申請撥款;計畫完成後或會計年度終 了前,應將收支明細表(附表一)及成果報告送本部辦理結報。

(二)受本部補(捐)助之單位,如所領受之補(捐)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

(29)

29

之全部者,應檢附收據,依約定之付款條件向本部申請撥款;計畫完 成後或會計年度終了前,應將原始憑證、收支明細表(附表一)及成果 報告送本部辦理結報。

(三)受本部補(捐)助之單位,如所領受之補(捐)助款僅為受補(捐)助單位經 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 告、實際收支明細表(附表二)及各項支出憑證正本,送本部辦理結報。

如有賸餘款應依補(捐)助比例一併繳回。其中部分補(捐)助辦理活動、

研討會等案件,除補(捐)助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外,實際支出 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應按原補(捐)助比率重新計算補(捐)助金額,

其賸餘款亦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九、補(捐)助經費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但事先函報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不合計畫經費之開支或與計畫無關之任何費用。

(二)與計畫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三)購買土地、申請單位本身庫存之物品及現有之設備。

(四)招待應酬費用、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五)償還貸款本金及有關該項貸款之利息。

(六)採購陳舊之物品或器材。

(七)增加員額經費及購置公務車輛經費。

(八)電話安裝費及房屋押金等存出保證金。

十、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如工程招標圖說收入、逾 期違約之罰款或沒入之履約保證金等,應於收支明細表中敘明,並於結報 時解繳本部。但利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捐)助單位,

免解繳本部。

十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除科研計畫依科學技 術基本法辦理外,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辦理開標、比價、議價、

決標及驗收時,並應通知本部派員監督。

十二、本部補(捐)助計畫內所購置之設備,受補(捐)助單位應列入財產妥善 保管,其設備之修繕及維護費用,除特殊情形經本部同意外,應由受補 (捐)助單位自行負擔。

十三、各項工程管理費應按規定標準確實估算,列入各該工程計畫之下,不 得另列統籌管理費,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之規 定辦理。

肆、補(捐)助經費之流用與變更

十四、補(捐)助款計畫預算經核定後,應在核定範圍支用。實際執行時,發 現甲用途別科目預算有賸餘,乙用途別科目預算有不足,必須於用途別 科目間流用,在計畫內容不變下,其流入流出金額未超過各該用途別科 目預算金額百分之十五時,得由受補(捐)助之單位首長核定辦理。但人 事費(包括薪金、工資、各項津貼)、管理費及本部核定計畫所列不得支

(30)

用之項目,均不得流入,且資本門與經常門亦不得相互流用。

受補(捐)助單位執行計畫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流用金額,應予以減列。

十五、因客觀條件變更,致原核定預算不能配合需要時,受補(捐)助單位應 填具預算調整明細表,申請修改預算,但每項計畫修改預算應以函報本 部一次為原則,且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經費變更。

十六、補(捐)助經費僅為受補(捐)助單位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且已指定 補助項目、用途及金額者,不得辦理經費變更及流用。

伍、補(捐)助經費之結報

十七、各受補(捐)助單位向本部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原始 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有關各項經費 結報之規定如下:

(一)人事費:

1.人事費用之動支,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結報時,應檢附印領清 冊或匯款證明文件。

2.保險費及退休金:有關勞健保費用及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勞工退 休金之結報,應檢附機關分攤表及繳費收據影本或納保相關證明 文件。

(二)業務費:

1.鐘點費:講師鐘點費,依規定標準支給;報支鐘點費,應檢附實 授課程時間表,以憑審核。主管或主辦人員就其職掌業務舉辦訓 練或講習,所作之精神講話、業務報告等,均不得視為課程而支 領鐘點費。本部人員受邀擔任受補(捐)助單位授課講師之鐘點費,

依內聘講座標準支給。

2.出席費: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在規定標準內支給;

報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單。出席一般經常性之會議、計畫項下或 受補(捐)助單位之相關人員及非以專家身分出席者均不得支領。

3.臨時工資:報銷時應檢附工資收據或印領清冊,詳細註明工作內 容,並應檢附臨時雇工出勤簿,且須經由受補(捐)助單位權責人 員簽署證明,另受補(捐)助單位人員不得支領。

4.審查費:受補(捐)助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支領,但具有學術研 究性質之整冊著作,須另聘請學者、專家審查時,得在規定之標 準內支給。並於單據上註明按件或按字(須列明字數)計支,凡 已在本計畫支領酬金者,均不得支領審查費。

5.稿費:稿費應在契約規定之標準內支給,且須檢附稿件影本,並 於單據上註明字數,但有下列情形,不得支給稿費:

(1)受補(捐)助計畫單位負責人或計畫主持人之訓詞或講稿。

(2)與本身業務有關之計畫報告等文稿。

6.印刷費:限為計畫內所須印刷報告、出版之刊物或印刷品等。

7.油脂費:限供公務使用之車輛,報銷時應檢附汽油耗用清單,詳

(31)

31

載領用人職稱姓名、車輛種類及車號,行車事由、經過地點及里 程、耗用汽油量。

8.影印費:限為計畫內所須影印之文件與報告等。

9.郵電:以執行本計畫為限,報銷時應檢附單據;國際電話,應少 使用,如為計畫確實需要,應請註明通話事由。

10.文具紙張:依計畫內之預算數核實支用。

11.問卷調查費:報銷時應檢附調查清冊,詳載調查件數、調查員 姓名、受訪對象、日期、地點等,並應送經計畫主持人簽署。

12.會議餐費:連續開會超過用餐時間必須用餐時,可報支便當費;

凡與計畫內容無關之會議,不得報支。

13.材料費:計畫內所需之消耗性材料、藥品、器材等,得按實檢 據報銷。

14.差旅費: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檢附出 差旅費報告表。本部人員不得接受本部及所屬機關補(捐)助之 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負擔出國所需費用。

15.其他:依計畫內預算數核實支用。

(三)設備費:

1.儀器、資訊設備及什項設備等:應依規定編製財產增加單。

2.資訊軟體購置及系統開發等:應列冊管理。

(四)管理費:本項經費應由計畫執行單位統籌運用,使用項目依本部 補(捐)助科技發展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

十八、各項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會,以在受補(捐)助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

如有必要,須在受補(捐)助單位以外場地辦理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避免選在風景區舉行,並以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為原則;

如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所需住 宿費及交通費,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標準,膳 雜費得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 正前之標準辦理。

(二)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 人員。

(三)不得攜眷參加。

(四) 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 等,其對象主要為受補(捐)助單位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原則或 標準辦理者,應於計畫書內敘明理由並經本部核准。

十九、費用開支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所購財物不符合計畫原定之目的及用 途時,應予減列。受補(捐)助單位如有異議,應於本部文到十五日內提 出理由,申請複核,複核案經本部審定後,不得再行申請複議。其減列 之款項應即繳還本部。

二十、補(捐)助計畫所取得之原始憑證,應按預算用途別科目順序排列,並

(32)

按經常門與資本門之原始憑證分別裝訂成冊。如原始憑證未經同意留存 受補(捐)助單位者,原始憑證應連同收支明細表彙送本部,如有賸餘款,

應一併繳回。

二十一、採購之招標紀錄、契約或承攬書、結算驗收證明書等相關文件,應 附在原始憑證之後,彙送本部。

二十二、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除本要點之規定外,應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補(捐)助經費經本部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受補(捐)助單位者,應依會計 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以備審計機關、本部委託專業之財會機構或 本部派員辦理就地查核;原始憑證遇有遺失、損毁等情事或辦理銷毀 時,屬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者,留存者應自行依「政府會計 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九點規定辦理;屬留 存民間團體者,該團體應函報本部後,再由本部依前開注意事項辦理。

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 助單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十三、本補(捐)助款項下所購置之財產,受補(捐)助單位應於年度終了或 計畫結束時,應檢附財產增加單,並隨同收支明細表送本部辦理結報。

陸、補(捐)助經費之保留

二十四、計畫執行完畢,經費如有賸餘,應儘速於年度內繳還本部。但遇有 特殊情形報經本部同意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者,得辦理經費保留。辦 理經費保留應就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經費,而於年度內未能償付 部分,於年度結束前具體說明須辦理保留事由、經費收支執行狀況並 檢同契約書及相關證件送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繼 續辦理。

柒、補(捐)助經費之查核

二十五、本部對受補(捐)助單位,必要時得派員查證稽核其計畫執行及經費 支用之情形,並將之列為次一期補(捐)助款撥付之參考。查證稽核要 點如下:

(1) 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 執行成果與預期效果是否符合。

(3) 執行過程遭遇何種困難,是否需要協助解決。

(4) 經費是否按照本部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5) 所購圖書儀器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

(6) 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僱傭,

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採購法令之規定辦理,手續是否齊 備完善,財物之運用與保管是否妥當。

(7) 會計帳冊、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

(8) 其他有關之事項。

捌、附則

(33)

33

二十六、其他

(1) 本要點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 十三日修正施行,原行政院衛生署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 業要點,及原內政部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規範內容涉 及本部之權限業務者,由本部承接。

(2) 原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捐)助款項會計作業相關規範,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4)

附件一:成果報告

110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成果報告

申請單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35)

35

【內容】

1、 辦理單位簡介(含聯絡窗口及連絡電話) 2、 計畫執行期間

3、 服務區域

4、 服務推動規劃及辦理模式(應檢附活動相關成果照片、研習、講座課程表等)

5、 效益評估(服務人數/人次、服務滿意度及分析、實際參加者是否符合計畫標的人口群、

成本效益、活動效益等質化、量化之數據評估) 6、 經費支出執行情形

7、 未來服務建議及策進作為

(36)

(結報)

經 費 預 算 核 撥 數

附件二:收支明細表

衛生福利部補助計畫收支明細表 受補助單位:

補助年度:110年度

計畫名稱:110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核撥

第 一 次 核 撥 日 期 ---- 年 ---- 月 ---- 日

金 額

$ 元

第 二 次 核 撥 日 期 ---- 年 ---- 月 ---- 日

金 額

$ 元

第 一 次 餘 ( 絀 ) 數

金 額

$ 元

第 二 次 餘 ( 絀 ) 數

金 額

$ 元 第 一 次 結 報 日 期

---- 年 ---- 月 ---- 日

金 額

$ 元

第二次結報日期

---- 年 ---- 月 ---- 日

金 額

$ 元 業務費

專業服務費 專業服務費 -保險

專業服務費 -公提 離職儲金或公提勞 工退休金

設備費 管理費 小計

餘(絀)數 備註

利息收入:$ 元、其他衍生收入:$ 元,(經費結報時,

利息金額為300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捐)助單位免解繳本部;其餘併 同其他衍生收入及結餘款,應於結報時解繳本部)。

製表人 覆 核 會 計 人 員 單 位 首 長

(簽約代表人)

(37)

37

附件三:核銷清單(供地方政府對團體使用)

衛生福利部補助計畫收支明細表(支出項目別)核銷清單 受補助單位:

補助年度:110年度

計畫名稱:110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第 次結報

項目名稱 核定金額 核銷金額

一、業務費 專業服務費

專業服務費-保險

專業服務費-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勞工退休金

小計 二、設備費

小計 三、管理費

小計

合 計

(38)

申請獎助計畫審查表

申請編號:

計畫名稱 110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 申請單位

評審項目 配分 評分 審查意見

(務必填寫)

一、服務理念

【5%】

與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理念相符程度。

5

二、組織量能

【10%】

(1)服務申請單位之組織健全性

(2)服務申請單位過去服務實績(應強調家庭照 顧者支持服務成果)。

10

三、服務規劃

【40%】

(1)服務宣導及開發個案、服務人數及涵蓋率、

團隊服務流程及機制等規劃。

(2)服務規劃可行性與執行能力。

(3)服務人力之規劃(含志工資源)。

40

四、服務品質

【35%】

(1)個案管理機制與能力。

(2)服務對象權益保障機制及申訴處理流程。

(3)經費規劃之合理性。

(4)對於在地服務資源瞭解與連結情形。

(5)教育訓練與督導機制的適當性

35

五、創新服務

【10%】

以照顧者為中心所發展之創新或亮點服務。

10

總 計 100

總分100分,平均未達75分者,不得予以獎助。

綜合意見:

備註:審查人若知本計畫如已獲其他單位補助經費,或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中,請註明:

審查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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