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
數學系暨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研究生獎勵金施行細則
101 年 03 月 21 日研究生委員會通過 101 年 04 月 17 日系務會議通過
102 年 03 月 07 日研究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 年 03 月 12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06 月 17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09 月 30 日研究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105 年 10 月 04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 訂定之。
二、 數學系暨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研究生獎勵金分為下列 二類:
(一) 單純獎勵金:作為獎優、扶助經濟弱勢或補助個人研究之用,非為勞 務換取之報酬。
(二) 勞僱型兼任助理:擔任或兼任本系所行政助理、教學助理。
三、 擔任行政助理者需協助系所處理各項事務。每學期核發 5 個月獎勵金。
四、 擔任教學助理者需輔導學生解決課業上的問題、協助授課教師完成各項教 學事務。每學期核發 5 個月獎勵金。
五、 研究生在學期間,如有前學年(期)學習教學、服務及研究,學習成果不 佳或違反校規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處分確定之次月起未滿一年)者,不得 申請本獎勵金。
研究生受領獎勵金期間有前項之情形者,應停止受領獎勵金,並應繳回溢 領款項。
領取本獎勵金者,得兼領其他獎助學金。
六、 本系所於每學年初依開課狀況調整並公告各課程所需兼任助理人數,辦理 研究生獎勵金之申請。有意願之研究生得提出申請,未申請者視同自動放 棄。
七、 申請勞僱型兼任助理獎勵金者需填寫研究生獎勵金申請資料。由授課教師
或系辦公室依繳交資料進行審查遴選,依規定辦理聘雇。
八、 受領獎勵金之研究生應確實執行所安排之事項,並接受系所之督導與評 核。若有不適任之情況,經由系所辦公室或授課教師提出,並由研究生委 員會審議後,報請系主任兼(所長)核定,自次月起停發本獎勵金。
九、 領取獎勵金之研究生如對所交辦之內容有疑義或遭受停發獎勵金時,得於 次學期開學前兩星期備齊相關佐證資料,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 本辦法經研究生委員會及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並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備查 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