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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實 地學習實施要點

第二點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使師資生明確了解參與實地學習之教育階段別,及配合本校成績登錄 作業時程。爰擬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實地 學習實施要點」第二點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校學生修習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需參加 實地學習至少 54 小時,內容包括至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擬任教類 科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

二、學生每學期實地學習累積達 18 小時,可於每學期暑假或寒假開始前兩週

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申請認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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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實 地學習實施要點

第二點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 本校學生修習中等學校

(含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需參加實地學 習至少 54 小時,內容包括 至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 (班)擬任教類科見習、試 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 輔導或服務學習。

二、 本校學生修習中等學校

(含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需參加實地學 習至少 54 小時,內容包括 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擬任 教類科見習、試教、實習、

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 學習。

為使師資生明確了解參與實地 學習之教育階段別,爰為此修 正。

五、(三) 每學期實地學習累積 達 18 小時,可於每學期暑 假或寒假開始前兩週內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至師資培 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 輔導處申請認定。

五、(三) 每學期實地學習累積 達 18 小時,可於學期結束 前一週內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至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 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申請認 定。

為 配 合 本 校 成 績 登 錄 作 業 時 程,爰為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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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實 地學習實施要點第二點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後

條文

102 年 9 月 25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000 年 0 月 00 日本校 000 學年度第 0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一、 本要點係依據教育部 102 年 6 月 17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20077866B 號函發佈「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辦理。

二、 本校學生修習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需參加實地學習至 少 54 小時,內容包括至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擬任教類科見習、試教、實習、補 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

三、 認定權責單位: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由師資培育學系認定;非 師資培育學系之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認定。

四、 實地學習認定範疇包括正式課程與非正式課程,範圍如下:

(一) 正式課程

1. 採計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之內容包括見習、

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 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 輔導處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2. 採計分科/分領域(群科)教育服務學習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育服務學習課程之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 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 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3. 採計其他教育專業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與選修課程規劃之之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 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 數與內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依據課程綱要 認定。

(二) 非正式課程

1. 採計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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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2. 採計各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或師資培育學系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 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3. 採計其他本校學術及行政單位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例如青年踏尋孔子行腳、史懷 哲計畫。其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 實地學習時數。

4. 採計學生自行至校外參與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 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本項活動採事先報備制度,學生 應主動將活動相關資料於一週前送至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審查,核可 後予以同意採計,事後檢具相關證明至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認定,始 可採計為實地學習時數。

五、 實地學習時數認定程序

(一) 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生(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師資生、卓越獎學金師資生、外 加師資生、一階生)於取得師資生資格,並於學士班 2 年級第 1 學期後,或參加教育 學程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後,始得進行實地學習。

(二) 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生(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生、卓越獎學金師資生、外加師 資生、二階生)於取得師資生資格,並於學士班 2 年級第 2 學期後,或參加教育學程 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後,始得進行實地學習時數認定作業。

(三) 每學期實地學習累積達 18 小時,可於每學期暑假或寒假開始前兩週內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至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申請認定。

(四) 經權責單位審核通過後,由權責單位送請教務處登錄實地學習時數於學生個人成績 單。權責單位須留存師資生實地學習相關資料至師資生取得教師證書,以備教育部稽 核。

(五) 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之計算以 1 小時為單位,凡累計滿 18 小時,於成績單顯示「實 地學習(一)」;累計滿 36 小時,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二)」;累計滿 54 小時,

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三)」,其成績各顯示為 P。

(六) 實地學習時數之認定期程可於一學期集中或分散至多個學期完成,師資生須於畢業前 完成實地學習 54 小時以上,始能申請參與教育實習。

(七) 師資生可多參與實地學習,然超過 54 小時之實地學習時數不予認列。

六、 本校師資生已修習實地學習時數,將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明列「實地學習時 數已達 54 小時以上」,以符合教育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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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增列實地學習,始得申請本處相關實 習經費補助。其他教育專業課程增列實地學習者,於申請本處相關經費時,得予以優 先補助。

八、 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定之。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 本要點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103 年 8 月 1 日 前修習者得適用之。

十一、 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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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部分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擬修訂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對照表,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 為鼓勵聘任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教育實習指導教師,調整遴選原則。(修 正第伍點)

(二) 述明實習指導鐘點費計算方式。(修正第陸點)

(三) 本案如獲處務會議審議通過,擬提交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

自 105 學年度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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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部分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五、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之遴選原則 如下:

(一)以本校專任教師為主,

如聘任兼任教師,須具 教材教法編輯經驗、曾 獲 部 級 教 育 實 習 績 優 獎、本校教學傑出獎或 教學優良獎等經歷。

(二)有能力指導實習學生者。

(三)有意願指導實習學生者。

(四)具有在中等學校、國民 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 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 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 者,得優先遴選。

五、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之遴 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指導實習 學生者。

(二)有意願指導實習 學生者。

(三)具有在中等學 校、國民小學、

幼稚園、特殊教 育學校(班)或 其他教育機構一 年以上之教學經 驗者,得優先遴 選。

為鼓勵專任教師擔任 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調整遴選原則。

六、實習指導教師每人指導實習學 生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十 二 人 為 原 則,指導實習學生四人得酌計 授課時數一小時(按指導人數 比例計算),每週最多以三小時 計。

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教育 實習指導工作,教育實習指導 鐘點費之支領,不計入授課時 數計算,若應授時數不足時得 抵充之。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輔 導時,並得酌支差旅費。

六、實習指導教師每人指導 實習學生人數以不超過 十二人為原則,指導實 習學生四人得酌計授課 時數一小時(按指導人 數比例計算),每週最多 以三小時計。

實習指導鐘點不計入超 支鐘點。前往教育實習 機構輔導時,並得酌支 差旅費。

述明實習鐘點費計算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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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93 年 3 月 10 日本校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94 年 3 月 16 日本校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3 月 23 日本校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本校實習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3 月 19 日本校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9 月 26 日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4 月 8 日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 業原則」訂定之。

二、本校設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實習輔導重要事項,另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委 員會」審議特殊個案與急切事宜。

三、本要點所稱「實習學生」,係指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修習半年教育實 習課程之本校學生。

「實習學生」資格之取得,需為教育部核定為師資培育名額,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一)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

(三)大學畢業後,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 業課程者。

四、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以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卅一日或二月 一日至七月卅一日為起訖期間。

實習學生應於每年八月一日前或二月一日前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

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變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核准者,得 不受前項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限制。

實習學生於申請參加教育實習前有不適合實習,或實習期間未按規定從事教育實習課 程、實習表現不佳,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召開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 不受理其申請參加教育實習或終止其教育實習;未輔導改善前,得不受理申請或回復 參加教育實習。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時,應依本校輔導實習作業要點辦理,本作業要點另訂之。

五、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之遴選原則如下:

(一)以本校專任教師為主,如聘任兼任教師,須具教材教法編輯經驗、曾獲部級教育實 習績優獎、本校教學傑出獎或教學優良獎等經歷。

(二)有能力指導實習學生者。

(三)有意願指導實習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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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在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 上之教學經驗者,得優先遴選。

六、實習指導教師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指導實習學生四人得酌 計授課時數一小時(按指導人數比例計算),每週最多以三小時計。

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教育實習指導工作,教育實習指導鐘點費之支領,不計入授 課時數計算,若應授時數不足時得抵充之。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輔導時,並得酌支差旅 費。

七、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如下:

(一)指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二)溝通協調實習學生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三)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至少一次。

(四)觀察實習學生教學實習,並給予回饋意見。

(五)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六)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及報告。

(七)評閱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八)評定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成績。

(九)輔導實習學生參加教師甄試。

(十)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

八、本校遴選辦學績優之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辦理教育實習;其條件如下:

(一)地理位置便於到校輔導者。

(二)行政組織健全,合格師資充足及軟硬體設施齊備,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 習環境者。

(三)通過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者。

(四)經本校主動推薦者。

(五)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九、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每位以輔導一名實習學生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團 體輔導。

教育實習機構應遴選具有合格教師資格者擔任實習輔導教師,但新增類科或稀少性類 科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者,不在此限。其遴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輔導實習學生者。

(二)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三)具有教學三年以上之經驗及服務熱忱之專任合格教師且績優者,但如有特殊情形,

經教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一)輔導實習學生擬定教育實習計畫。

(二)輔導實習學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

(三)協調提供實習學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四)輔導實習學生環境適應與心理調適問題。

(五)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或報告。

(10)

10

(六)評量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及綜合表現成績。

(七)對實習學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八)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活動。

十一、教育實習輔導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平時輔導:由教育實習機構在該機構給予輔導。

(二)到校輔導: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輔導實習學生,並得與教育實習 機構首長、實習輔導教師訪談。

(三)研習活動:由本校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並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

(四)通訊輔導:由本校編輯實習輔導刊物,提供實習學生參閱。

(五)諮詢輔導:由本校或其他研習進修機構設置專線電話,提供教育實習諮詢服務。

(六)成果分享:由本校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享活動。

十二、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開始前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及本校實習指導教 師,擬訂教育實習計畫,並於開始實習一個月內,分送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實習指導 教師,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前項實習計畫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育實習重點項目:以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 輔。

(二)教育實習計畫,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實習目標、實習活動、預定進度及評量事 宜。

十三、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由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為之,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以總成績 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以重修處理。

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但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 次為限。

辦理教育實習單位(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相關人員,如涉及評量其子女之教育實習 成績等行為,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自行迴避;如輔導教育實習單位未發現,實習 學生應主動告知。

十四、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結束當月十五日之前完成,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一)教學實習(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二)導師(級務)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四)研習活動(含全程參加教育實習職前研習及返校座談)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評量表格另訂定。

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實習表現指標及特殊教育類科教育實習表現指標如附表 1、附表 2。

十五、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應以循序漸進為原則。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

第四週起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一)中等學校: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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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小學:不得超過十二節。

(三)幼稚園: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

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 政實習及研習等活動。

十六、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專任教師在場指導,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一)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二)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四)代理導師職務或行政職務。

(五)擔任專職工作。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定期打工、兼差,應填具不影響教育實習之切結書,並 送本校備查。

十七、實習學生半年教育實習期間請假類別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請 假相關規定如下:

(一)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計算。請假超過四十 日,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前項停止教育實習學生重新參加教育實習 者,得自行向本校重新申請教育實習並繳費。

(二)請產假(包括: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累計超過四十日,或代表國家參 加國際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所補日數至多 不可超過三十日;超過者,本校得終止其教育實習。

(三)實習學生應參加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參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 假。

(四)實習學生全勤者,其成績得酌予加分請假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者,其教育實習成績 不得超過八十分;請假日數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五)實習學生協助教育實習機構於夜間及假日辦理活動,教育實習機構應核實給予補休 假。

(六)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實習學生請假異常情形,俾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 追蹤輔導。

十八、因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得重新申請教 育實習,並繳納教育實習輔導費。但在原教育實習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次為限。

十九、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應於申請時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中 途中止實習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二十、實習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期間,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申請延 期徵集入營。中途因故停止實習,應儘速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 位。

二十一、實習學生應自費參加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應與本校

(12)

12

簽署切結書。本校將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3)

13

提案三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就業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七 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配合本校 104 學年度第 3 次學術暨行政主管聯席會報主席裁示事

項,「請各處邀請校內外專家學者檢討所職掌法規應通過會議之層

級…」,爰擬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就業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七點

修正草案。

(14)

1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就業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七 點修正條文對照表(草案)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七、本要點經師資培 育與就業輔導會 議通過,陳請校 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七、本要點經師資培 育與就業輔導會 議及行政會議通 過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配合本校 104 學年度第 3

次學術暨行政主管聯席會

報主席裁示事項, 「請各處

邀請校內外專家學者檢討

所職掌法規應通過會議之

層級…」 ,爰刪除行政會議

之審議層級。

(15)

1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就業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草案】

99.12.15 99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第1次臨時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1月19日第330次行政會議臨時會通過 民國104年5月20日第348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4年10月21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 民國○年○月○日○學年度第○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 民國○年○月○日第○次行政會議會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學生就業暨實習輔導工作成 效,設置就業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 整合本校資源,擬定就業及實習輔導策略方針。

(二) 審議申請海外實習之相關經費補助案。

(三) 對本校學生職涯發展提出建議。

(四) 審議就業及企業/海外實習輔導相關之議案、或其他重要事項。

三、本委員會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學務長、國際事務處處長、

各學院院長,校友、學生及企業代表各1名,實習輔導組組長及就業 輔導中心主任(或執行長)組成之,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擔 任主任委員。

前項校友、學生及企業代表人選,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薦 請校長聘任之,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為決議。開會時,並得邀請提案單位或相關教師代表列 席說明或提供諮詢。

六、本委員會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就業輔導中心主任(或執行長)兼任 執行秘書,負責綜理本委員會行政業務。

七、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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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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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民國 84 年爰經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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