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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XOIgHq 102~s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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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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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受託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

3737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30

台灣金融研訓院/臺銀保經 102 年新進人員甄試專區 http://botexam.tabf.org.tw/tw/Ptc_102botib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23 日公告

(2)

關於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簡介

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臺銀保經)為臺灣銀行百分 之百轉投資設立之保險經紀人公司,臺灣銀行係屬國營行庫,歷史悠 久,信用卓著,秉持以誠信、關懷、效率、穩健的經營理念,用心守 護客戶資產,深獲各界肯定。

臺銀保經於 102 年 2 月 6 日正式成立,是唯一國營之綜合保險經紀人 公司,設立目的係以顧客導向引進多元化保險商品,並結合母公司臺 灣銀行的整體資源,整合行銷銀行保險業務,提供客戶多樣化選擇與 全方位金融服務,期能謀求客戶最大利益,提升經營綜效。

臺銀保經營業範圍包括人身及財產保險經紀業務,並基於客戶利益,

提供符合消費者需求之保險商品及優質服務,進而滿足保障之目的,

達到人身與財產風險管理規劃的需求。

二、願景

臺銀保經將秉持臺灣銀行以誠信、關懷、效率、穩健的經營理念,用 心守護客戶資產,並以優質專業的服務精神,提供臺灣銀行客戶更多 的選擇及優化服務,以滿足客戶不同風險規劃以及保險理財需求,期 能與臺灣銀行深耕臺灣保險市場,攜手邁向客戶心目中最值得信賴的 銀行以及客戶心中首選的保經公司。

三、薪資福利

臺銀保經係國營保險經紀人公司,進用之正式人員將依其學經歷以臺

銀保經薪給規定給予適當穩定之薪資、升遷管道以及獎金福利。

(3)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名期間

102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 09:00 至

102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18:00

一律採網路報名作業,報名後 請注意繳款期限,逾期恕不 受理。

測驗入場通知

書查詢 102 年 6 月 3 日(星期一)09:00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試場位置及應試注意事 項;請自行由網頁列印,不

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2 年 6 月 8 日(星期六)下午

僅設台北考區;請詳閱本簡章

及測驗入場通知書上所載相 關測驗規範。

試題與解答

公告 102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一)12: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2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一)12:00 至

102 年 6 月 11 日(星期二)18:00

請於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以 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2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09: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不另行寄 發書面通知。

測驗結果複查 申請

102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09:00 至

102 年 7 月 9 日(星期二)18:00

請於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以 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複查 成績以一次為限。

第一試:筆試

複查結果寄發 102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掛號寄發並輔以 手機簡訊通知。

測驗入場通知

書查詢 102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09: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下載列印 測驗時間、試場位置及應注意 事項。

測驗日期 102 年 7 月 13 日(星期六)

僅設台北考區;請依測驗入場

通知書所載各類組之時間及 地點辦理報到,凡逾報到時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請攜帶身分證件正本應 試,未攜帶者不得入場應試。

第 二 試 : 口 試

錄取名單公告 102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09: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錄取人員 名單移請臺銀保經辦理後續 進用事宜。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臺銀保經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4)

貳、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報考者通過第一試,於參 加第二試報到時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二、年齡、性別、兵役:不限。

三、本次甄試合計錄取 25 名(正取:15 名,備取:10 名)。各甄試類別所需具備學 歷、工作經驗、專業證照等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如下表:

甄試 類別

進用

職等 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均考二科)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工作內容簡述

壽險 簽署 人員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畢

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2.工作經驗:具有壽險公司、保 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 司 1 年以上之人身保險商品企 劃、行政或行銷工作經驗。

3.專業證照:具有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保險經紀人之人身保險 經紀人證書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具有財產保險經紀人資格。

2.具有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 理人公司 2 年以上之保單簽署 經驗。

3.領有人身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 且執業證書尚於有效期限者。

4.最近 2 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 之保險經紀人職前教育訓練證 明。【詳第 5 頁註 5】

5.取得保險經紀人職前教育訓練 證明已 2 年以上者,得檢附已 取得之保險經紀人職前教育訓 練證明及最近 2 年內保險經紀 人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6.具有法務經驗 1 年以上。

1.科目一(40%):

國文(50%) 英文(50%)

◎選擇題

2.科目二(60%):

保險學概要(50%) 保險法概要(50%)

◎選擇題

臺北市 (E1801)

2 (2)

1.保單簽署。

2.協助行銷業 務規劃與推 動。

3.協助專案規 劃。

4.其他交辦業 務。

(5)

甄試 類別

進用

職等 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均考二科)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工作內容簡述

產險 簽署 人員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畢

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2.工作經驗:具有產險公司、保 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 司 1 年以上之財產保險商品企 劃、行政或行銷工作經驗。

3.專業證照:具有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保險經紀人之財產保險 經紀人證書。

ø口試得加分條件:

1.具有人身保險經紀人資格。

2.具有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 理人公司 2 年以上之保單簽署 經驗。

3.領有財產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 且執業證書尚於有效期限者。

4.最近 2 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 之保險經紀人職前教育訓練證 明。【詳第 5 頁註 5】

5.取得保險經紀人職前教育訓練 證明已 2 年以上者,得檢附已 取得之保險經紀人職前教育訓 練證明及最近 2 年內保險經紀 人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6.具有法務經驗 1 年以上。

1.科目一(40%):

國文(50%) 英文(50%)

◎選擇題

2.科目二(60%):

保險學概要(50%) 保險法概要(50%)

◎選擇題

臺北市 (E1802)

1 (2)

1.保單簽署。

2.協助行銷業 務規劃與推 動。

3.協助專案規 劃。

4.其他交辦業 務。

(6)

甄試 類別

進用

職等 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均考二科)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工作內容簡述

一般 人員 五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畢

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2.專業證照:

同時具有以下測驗合格證書:

(1)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2)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ø口試得加分條件:

1.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 及格證書」者。

2.具有金融法務經驗 2 年以上。

3.具有人身保險業務員銷售外幣 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合 格證書。

4.具有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 格測驗合格證書。

5.具有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 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 1 年以上 之保險商品企劃、行政或行銷 工作經驗。

1.科目一(40%):

國文(50%) 英文(50%)

◎選擇題

2.科目二(60%):

保險學概要(50%) 保險法概要(50%)

◎選擇題

臺北市 (E1803)

12 (6)

1.行銷業務推 動。

2.協助產壽險 商品企劃。

3.協助專案規 劃。

4.人事行政業 務。

5.政風業務。

6.業務規章之 訂定。

7.訓練規劃。

8.辦理各項採 購業務。

9.資料處理及 系統管理。

10.其他交辦 業務。

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2.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可委由翻譯社翻譯或自行翻譯);國外學 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

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或公證人認證。目前若尚未經前述

單位驗 (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3.上表所列畢業證書及各甄試類別須具備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專業證照等資格 條件限於第二試(口試)前一日(102 年 7 月 12 日)以前取得。

4.應考人依報考類別,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 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 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

5.上表所列口試得加分條件,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教育訓練」係指財團法人保 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開辦的 教育訓練課程。

6.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

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

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

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7)

參、甄試方式

各類人員之甄試,均分二試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均考二科;科目內容請參閱第 3 頁至第 5 頁說明。

二、第二試(口試):

(一)依應考人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按各甄試類組正取及備取合計名額在 6 名(含)以下者,取 3 倍人數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7 名(含)以上者取 2 倍 人數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二)詳細測驗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於 102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09:00 起參閱

「臺銀保經 102 年新進人員甄試專區(以下簡稱:甄試專區)」公告。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02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09:00 起至 102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18:

00 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同時建置於以下網頁,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

不另行販售。

1.臺銀保經(http://www.botib.com.tw)

2.台灣金融研訓院/臺銀保經 102 年新進人員甄試專區

(http://botexam.tabf.org.tw/tw/Ptc_102botib/)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擁塞,請儘

早上網報名。

(三)請依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 影響應考人權益。

(四)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僅可擇一甄試類別報考,不得重覆報

名,請慎重考慮並同意本甄試簡章各項規定後再報名,完成報名及繳費程 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及變更甄試類別。

三、報名費:

(一)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75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 日起至筆試測驗結束後三個月內至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照/收據列印 下載列印,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 辦理,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登錄報名資料後直接連結至信用卡線上刷卡網頁,繳款期限 至 102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18: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

請改為 ATM 匯款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甄試專區/訂單 查詢/訂單編號查詢而得)。

(8)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2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24:00 止。

繳款帳號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手續費由應考 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

路報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

於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金融機構各分行採臨櫃匯款方式(請於 102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 自行負擔;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 ;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三)確認是否完成繳費:

1.採線上刷卡方式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是否完成扣款。

2.採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款完 成。因 ATM 轉帳至少需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第 3 個工作天 後再至甄試專區/訂單查詢網頁,檢視付款狀態是否呈現「已付款完成」

之狀態。

3.辦理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完成後,不須傳真交易明細表至本院。

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102 年 6 月 8 日(星期六)下午

(一)測驗科目及時間: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 一 節 科目一 13 : 50 14 : 00-15 : 00 第 二 節 科目二 15 : 30 15 : 40-17 : 10 (二)測驗地點:台北考區舉辦,試場詳細地址將公告於本院網站,應考人可於

102 年 6 月 3 日(星期一)09: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地點,並直接由網 頁列印,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書。

(三)請攜帶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健 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

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第二試(口試):102 年 7 月 13 日(星期六)

(一)於台北考區舉辦,應考人可於 102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09:00 起至甄試專 區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測驗地點。

(9)

(二)攜帶證件:第二試當日務必攜帶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 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 內);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三)各甄試類組,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報到時須繳交下列表件(各

乙式三份:請直接以影印或粘貼於 A4 空白紙張上,審查後恕不退還):

1.文件資料檢核表(請參照甄試專區公告)。

2.應徵者個人相關資料,含個人資料表、自傳及「國籍具結書」(請參照甄 試專區公告)。

3.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依各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證明資料影本,並限於口試前一日(102 年 7

月 12 日)以前取得:

(1)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可委由翻譯社翻譯或自 行翻譯);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 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驗 證或公證人認證。

(2)專業證照影本:請檢附測驗合格證明書或專業證書。

(3)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影本:須同時檢附以下 A.及 B.證明文件影本 A.「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請至各縣市勞保局申請或

透過自然人憑證線上查詢列印;

B.「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離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請服務 機構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若服務機構開立之證明未加註職務 內容,則應考人於口試報到時,須當場具結加註)。

5.其他相關資料:如其它技能檢定、語言能力檢定、專業證照、工作經歷 證明文件、教育訓練證明文件、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作為口試「才識」

項目評分之參考依據,故請儘量提供)。

註:以上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如有資格不 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 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 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陸、應試注意事項(詳細規範屆時請詳本院網站及測驗入場通知書相關說明)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所載日期及時間,攜帶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 (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 於有效期間內);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之號 碼、座位標籤號碼、甄選職缺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

(10)

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三)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四)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五)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卡上作答。

(六)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 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 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 滿,不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 免影響計分。未劃記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 碼,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 或符號。

(七)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除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 鐘內得准許入場外,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 試。各節於測驗結束前 5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

該科以零分計。

(八)測驗期間嚴禁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如行動電話、微型耳機、呼叫器、電子字 典、個人數位助理機等),違者該科以零分計;並請將電子通訊器材、鐘錶 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測驗中聲響者該科以零分計。

(九)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

儲存程式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 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 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繳卷者,應將試題卷及答案卡併同繳 回給監試人員,若未同時繳回試題卷及答案卡者,該科以零分計。

(十一)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項測驗予以扣考,且不得繼續應考;

並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其已測驗之各科成績均認無效: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

(11)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他人答案卡或抄寫者。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如上述情節涉及刑責,本院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十二)應考人有下列情事,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酌扣 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卡上書寫。

2.測驗結束鈴(鐘)聲響時,仍繼續作答。

(十三)應考人於每節測驗結束鈴(鐘)聲響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 題。各科試題與解答答案於 102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一)12:00 公告甄選 專區,應考人對試題、選擇題解答如有疑義,請於 102 年 6 月 10 日 12:

00 至 6 月 11 日 18:00 止,至甄選專區申請試題疑義,逾期及其它方 式申請恕不受理。

(十四)其它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 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五)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攜帶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健 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所載 日期、時間,至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凡逾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補測。

(三)應考人可於 102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09: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有關第二試 (口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所有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

1.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科目一佔第一試(筆試)成績 40%;科目二佔第一試(筆試)成績 60%。

3.兩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4.依第一試(筆試)成績高低順序,按各甄試類組正取及備取合計名額在 6 名(含)以下者,取 3 倍人數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7 名(含)以上者取 2 倍人數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如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依序以(1) 科目二、(2)科目一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

5.筆試有一科零分(含缺考)者,不得進入第二試(口試)。

(12)

(二)第二試(口試)成績:

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並依下列與工作相關之構面及當日繳交各項資料進 行綜合評分: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等)。

2.語言表達與反應能力(包括聲調、言辭、理解、應變、溝通等)。

3.才識(包括專業知識、技術與經驗、問題判斷與分析、志趣、領導等)。

4.人格特質(包括價值觀、自信、抗壓、企圖心等)。

(三)甄試總成績計算:

1.第一試(筆試)成績佔甄試總成績 60%。

2.第二試(口試)成績佔甄試總成績 40%。

3.第一試(筆試)成績與第二試(口試)成績加權相加後為甄試總成績。

二、錄取方式:

(一)各類組按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但有以下任一情形,不予錄取:

1.筆試有一科零分(含缺考);

2.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

3.甄試總成績未達 60 分。

(二)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第一試(筆試)成績、(2)第二試(口試)成績之 高低決定錄取排序;若仍為同分者,則再依序以(1)筆試─科目二、(2)筆 試─科目一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三)各甄試類組錄取名額相互間不得流用。

(四)相關錄取人員名單移請臺銀保經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捌、測驗結果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預定 102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09:00 起於甄試專區開放 查詢,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二、第二試(口試)入場通知書及相關資料預定 102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09:00 起於 甄試專區公告,請應考人自行至網站查詢及下載,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三、錄取名單預定 102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09:00 公告於甄試專區。

四、本院之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以答案卡、口試應得正確成績為準,本院得 更正之。

玖、筆試成績複查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2 年 7 月 8 日(星 期一)09:00 至 7 月 9 日(星期二)18:00 前至甄試專區/成績複查專區申請,

逾期或以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身分證字號及密碼。

(二)點選欲複查之筆試測驗科目。

(13)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5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 為 75 元,複查二科為 125 元),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逾期或以其它方式 申請恕不受理。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2 年 7 月 9 日(星期二)18:00 止,刷卡失 敗視同未繳費。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2 年 7 月 9 日(星期二)24:00 止,繳 款帳號,詳參甄試專區。

3.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第 3 個工作天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 態是否已繳費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 人申請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答案卡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應考人不得要求 複印答案卡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之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甄試類 別得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筆試)測驗成績,並通 知該應考人參加第二試(口試);原已通知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

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類組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 第二試(口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2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應考人,

當日並輔以手機簡訊通知。

拾、錄取及進用

一、正取及備取人員自榜示日起 1 年內,由臺銀保經視業務需要、職缺及職員預算 員額空缺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進用。

正取人員經全數通知進用完 竣後,備取人員將視臺銀保經職員預算員額有空缺時,始按甄 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備取資格自榜示日起 1 年內有效,期 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效力,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惟正 取、備取人員經通知進用,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 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通知不到者亦同)。

二、錄取人員進用後先行試用 6 個月,經考核達 75 分者於試用期滿後正式派用,

未達 75 分者解職(僱)。

三、錄取人員應在進用之需才地區之業務單位服務滿 2 年,始得提出申請調整服務 單位,並應配合臺銀保經業務需要從事各項業務。

四、錄取人員於分發報到時須繳驗下列證明文件,未提出繳驗者,即撤銷其錄取資 格:

(一)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14)

(二)畢業證書正本,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可委由翻譯社翻譯或自行翻 譯);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 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或公證人認 證。

(三)在校期間之各學期操行成績證明正本(須與檢附之畢業證書同一學校)。

(四)公立醫院最近 3 個月內體格檢查有效證明(俟臺銀保經發給「臺銀保經新進 人員一般體格檢查表」,再赴公立醫院體檢);未提出檢驗報告者,即取消 錄取資格。

五、凡經錄取分發後,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 或即予終止勞動契約: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四)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拾壹、待遇

一、按「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及 臺銀保經規定支薪(以新台幣計算):

六職等人員敘支550 薪點(月薪約 38,000 元,獎金另計)。

五職等人員敘支480 薪點(月薪約 33,000 元,獎金另計)。

二、本項甄試錄取人員並無員工優惠存款及退休金優惠存款。

拾貳、其它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為報名「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新進人員甄試」,須 提供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教育、職業與 聯絡方式等,將由臺銀保經及台灣金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 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僅限於製作甄選相關表單、甄選相關事項通知與資料分 析。

二、本項甄試有關訊息登載於網際網路,歡迎上網查閱。

(一)臺銀保經(http://www.botib.com.tw)

(二)台灣金融研訓院/臺銀保經 102 年新進人員甄試專區

(http://botexam.tabf.org.tw/tw/Ptc_102botib/)

(15)

三、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考人同意本簡章 之各項內容;本簡章內容如有變更,以臺銀保經及台灣金融研訓院/臺銀保經 102 年新進人員甄試專區最新公告為準。

四、試務行政作業洽詢電話:台灣金融研訓院 測驗中心 (02)3365-3737;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30。

五、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地震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 院網站所發布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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