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 第8節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自107年12月1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8.1.3.高單位免疫球蛋白 (如 Gamimune-N; Venoglobulin 等):
限符合下列適應症病患檢附病 歷摘要(註明診斷,相關檢查 報告及數據,體重、年齡、性 別、病史、曾否使用同一藥品 及其療效…等)
1.~8. (略)
9.急性發炎性去髓鞘多發性神 經根病變(Guillain Barré 症候群): (107/12/1) (1)不得與血漿置換術併用。
(2)使用於未滿18歲的病人
Ⅰ. 限無法自行走路的病童,
自行走路指不需要他人扶 助可以走路,前述只適用 於發病前會自行走路的孩 童,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 或神經科醫師確定診斷。
Ⅱ. 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 教學醫院實施。劑量為每 公斤體重2公克,分成2天 或5天給予。
8.1.3.高單位免疫球蛋白 (如 Gamimune-N; Venoglobulin 等):
限符合下列適應症病患檢附病 歷摘要(註明診斷,相關檢查 報告及數據,體重、年齡、性 別、病史、曾否使用同一藥品 及其療效…等)
1.~8. (略)
附件
(3)使用於18歲(含)以上成人病 人
Ⅰ. 限發病兩週內有嚴重病況
(呼吸衰竭或瀕臨呼吸衰 竭)病人使用。
Ⅱ. 限經神經科醫師確定診 斷,限由區域醫院(含)
以上教學醫院實施。劑量 為每公斤體重2公克,分 成5天給予。
註:川崎病診斷標準:(略) 註:川崎病診斷標準:(略)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