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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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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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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103年11月19日臺教秘(五)字第1030126946A號令修正發布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之 低收入戶學生,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得 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前項學校包括補校及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 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及空中 進修學院。

(二) 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 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四、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五)公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六)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五、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及檢具證明文件,

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組成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規定名額造具名 冊,連同申請表件,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本部委託之承辦 學校彙整後,函送本部複審小組複審。

前項證明文件,指低收入戶證明或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未領取除 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

六、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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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 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七、本要點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並於網站公告。

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將補助經 費撥付予申請助學金學生就讀學校後,逕向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辦理 核銷。

(二)受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彙整本學期全國 各申請學校核銷資料,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結案事宜。

(三) 本部得派員不定期抽查各校助學金核撥辦理情形。

九、獎懲:

(一) 執行本要點有功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敘獎。

(二) 各承辦學校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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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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