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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3樓 承辦人:藍宜亭
電話:(03)3322101#7337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人考字第10400052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0005284A00_ATTCH1.pdf、0005284A00_ATTCH2.pdf、0005284A00_ATTC H3.pdf)
主旨:銓敘部函以,女性公務人員請產前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 照轉知。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4年6月5日部法二字第1043983157號書函轉勞 動部104年5月29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916號函辦理,並檢 附原書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第4項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而為利實務執 行,勞動部爰於104年5月29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0594 號令補充規定略以,性平法所定產檢假5日,受僱者得擇定 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但擇定後不得變更。
三、復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 第4款、同條第3項規定,以及銓敘部104年1月7日部法二 字第1043923679號電子郵件略以,因懷孕者,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性平法第15條第4 項所定之產檢假5日,與請假規則所定產前假性質相當且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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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4/06/1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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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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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目的相同,故不生公務人員得請產前假8日,並可再請 產檢假5日疑義。以公務人員雖係性平法第2條明定之適用 對象,惟公務人員請產前假本得以時計,且給假日數優於 性平法規定,是公務人員因懷孕身體不適或產檢需要,仍 係依請假規則規定請產前假,尚不受上開勞動部令釋所稱
,經擇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得變更之限制,亦不另核給5日產 檢假。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本府市長室(含附件)、副市長室(含附件)、秘書長室(含附件)、副秘書長室(含 附件)、參事辦公室(含附件)、顧問辦公室(含附件)、技監辦公室(含附件)、參議 辦公室(含附件) 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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