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
104 年 12 月 25 日府教人字第 1040306433 號函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 各校)辦理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有所依循,並建立公平、合理之獎懲基準,
以達到即時獎懲之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職員為各校正式教師及公務人員。
三、獎懲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校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及獎由下起,懲自上先之 原則;恪守獎懲公開之要求、務求客觀公正適切依法核議。
(二)獎勵以功績為首,勞績次之。
(三)獎勵應具有激發榮譽感之教育意義,並以業務實際承辦及作業人員為優先;
懲處應依責任之歸屬以定其對象,不可獎勵均分或爭功諉過。
(四)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執行完畢後,視實際情形辦理敘獎,並以不重複敘獎為原 則。
(五)指導或參加同一活動或競賽獲多項名次者,應併案彙報請獎,以獲得名次之 最高二項分別依本要點辦理敘獎,不得分項分組分別敘獎。
(六)獎懲案件應確實分別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或相關考核規定,召開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考核會或考核委員會 (以下併稱考績(核)會)核議辦理;記功以下之案件,學校如依規定先行發布 敘獎令,應於發布後三十日內提交考績 (核)會確認,考績(核)會不同意時,
應依程序規定變更之。
(七)各校發布之獎懲令,應敘明法令依據,如係依教育局或其他政府機關函文辦 理者,應併同註明發文日期字號。
(八)各校應確實於本要點所定之項目、額度、人數及期限內辦理獎懲,未依規定 者,教育局得以撤銷,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教職員之獎懲,除中央主管機關或教育局依實際情況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 點附表一至五之獎懲基準規定辦理。
五、獎懲案件作業注意事項:
(一)須經教育局核定獎勵額度及人數案件:
1.學校奉令承辦之業務,其執行結果確屬優良者,承辦學校應於敘獎事實發生 或績效評定後二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及獎勵建議表(附表六)函報教育 局核定。
2.教育局應於一個月內確實依本要點所定之敘獎項目、額度、人數(附表六)完成
前目之核定作業並函知各校。
3.學校於收受核定函一個月內,召開學校考績(核)會核議,並經校長覆核同意 後,授權各校以學校名義發布敘獎令,獎狀部分於一個月內函報教育局製 發 (附表七),相關獎勵逾期辦理者,除特殊原因報經教育局同意者外,不予 獎勵。
(二)毋須經教育局核定獎勵額度及人數案件(如附表四),學校應確實依本要點 所訂之敘獎項目、額度及人數,於敘獎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召開考績 (核) 會核議,並經校長覆核後,授權學校以學校名義發布敘獎令,逾期辦理者,
除特殊原因報經教育局同意者外,不予獎勵。
(三)非屬前二款獎懲案件,均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報教育局核辦。
六、教師之獎懲案件,教育局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 報核,屆期未報核者,教育局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校 相關人員之責任;另學校重新考核結果,教育局認仍有疑義者,亦得逕行 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
七、各校人事人員、主(會)計人員及技工(工友)之獎懲,各循其行政系統辦理。契 約進用人員、專任運動教練、代理(課)教師、聘用(約僱)人員獎懲基準用本 要點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教育人員部分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 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職員部分依公務人員 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桃園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附表一 體育競賽
1、承辦體育競賽活動獎勵基準
2、
指 導
各 項
體 育
競 賽
活 動
獎 勵
基 準
等 級 名次 領隊 教練 管理 備 註 全國性 第一名 嘉獎
二次
記功 二次
記功 一次
1.獎勵單位:指導各項體育競賽,競賽 規程經教育部核准者(全國性),奉 令代表本市參賽者或單位或各項體育 競賽規程經教育部暨所屬機關核准者
(全國性),自行組隊參賽之單位,
經報教育局核准在案者。
2.參加各項體育競賽之運動員報名人數 在 五 人( 含 ) 以 下 , 設 領 隊 兼 指 導 一 人;在六人(含)以上,十人(含)以下,
設領隊一人,指導兼管理一人;在十 一人(含)以上,十四人(含)以下,得設 領隊一人,指導一人,管理一人;在 十五人(含)以上,得設領隊一人,指 導一人,助理教練一人,管理一人。
3.參賽隊數達五隊者,獎勵第一名;達 七隊者,獎勵至第二名;達九隊者,
獎勵至第三名;達十一隊者,獎勵至 第 四 名 ; 達 十 三 隊 者 , 獎 勵 至 第 五 名;達十五隊者,獎勵至第六名。
4.獲個人組第一名者,指導核發嘉獎二 次,第二、三名者,指導核發嘉獎一 次。
5.參加經教育部核准之民間社團舉辦之 正式錦標賽如民生盃、協會盃等比照全 國性第二、三、四、五、六名團體組敘 獎。
6.全國性活動內含全國(民)運動會、中等 學校運動會、身心障礙運動會、總統 盃、中正盃等或五縣市以上活動屬之。
7.俟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由委辦學校函 文檢陳獎勵建議表及相關等文件送教
第二名 嘉獎 一次
記功 一次
嘉獎 二次
第三名 獎 狀 嘉獎 二次
嘉獎 一次
第四名 嘉獎
一次 獎 狀
第五名 獎 狀
第六名 獎 狀
等 級 獎勵 等別
獎勵 人數
獎勵 等別
獎勵
人數 備 註
全國性 嘉獎
一次 九名 獎 狀 七名
1.獎勵單位:奉令辦理各項全國性體育競 賽、研習會且經教育部核准之單位或經 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及教育局核准之民 間團體辦理各項全國性體育競賽、研習 會之單位。
2.市級活動內含市長盃、議長盃、主委盃 等或四縣市以下活動屬之;全國性活 動內含中正盃、會長盃等或五縣市以上 活動屬之。
3.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民)運動會、全國 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 會、全市運動會、中小學運動會、身心障 礙運動會,另專案辦理敘獎。
4.俟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由委辦學校函 文檢陳獎勵建議表及相關等文件送教 育局審核其敘獎額度及人數。
市級 嘉獎
一次 五名 獎 狀 五名
育局審核其敘獎額度及人數。
市級
第一名 獎狀 嘉獎 二次
嘉獎 一次
1.參加各項體育競賽之運動員報名人數 在 五 人( 含 ) 以 下 , 設 領 隊 兼 指 導 一 人;在六人(含)以上,十人(含)以下,
設領隊一人,指導兼管理一人;在十 一人(含)以上,十四人(含)以下,得設 領隊一人,指導一人,管理一人;在 十五人(含)以上,得設領隊一人,指 導一人,助理教練一人,管理一人。
2.參賽隊數達五隊者,獎勵第一名;達 六隊者,獎勵至第二名; 達七隊者,
獎勵至第三名。
3.獲個人組第一名,指導核發獎狀。
4.參加單位須於賽前一個月函文教育局 提出核准申請手續。
5.俟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由參賽單位或 委辦單位函文檢陳秩序冊、成績證明或 獎狀、核准函及獎勵建議表等文件送教 育局審核其敘獎額度及人數,若檢附 影印本須核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及主管 職章證明。
6.市級活動內含市長盃、議長盃、主委盃 等或四縣市以下活動屬之。
第二名 嘉獎
一次 獎狀
第三名 獎狀
3、參加各項體育競賽獎勵基準
等 級 名 次 參加教職員 備 註
國際性 由教育局視參賽性質及隊數多寡個案辦理敘獎。
全國性
第一名 記功一次 1.參加單位須於賽前一個月函文教育局提出 核准申請手續。
2.俟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由參賽單位或委辦 單位函文檢陳秩序冊、成績證明或獎狀、核 准函及獎勵建議表等文件送教育局審核其 敘獎額度及人數,若檢附影印本須核蓋與 正本相符字樣及主管職章證明。
第二名 嘉獎二次
第三名 嘉獎一次
第四名 獎狀一紙
3.市級比賽:參賽隊數達五隊者,獎勵第一 名;達六隊者,獎勵至第二名; 達七隊 者,獎勵至第三名。
全國性比賽:參賽隊數達五隊者,獎勵第一 名 ; 達 七 隊 者 , 獎 勵 至 第 二 名 ; 達 九 隊 者,獎勵至第三名;達十一隊者,獎勵至 第四名;達十三隊者,獎勵至第五名;達 十五隊者,獎勵至第六名。
4.市級活動內含市長盃、議長盃、主委盃等 或 四縣市以下活動屬之;全國性活動內含全 國(民)運動會、中等學校運動會、身心障礙 運動會、總統盃、中正盃等或五縣市以上活 動屬之。
5.參加經教育部暨所屬機關核准之民間社團 舉辦之正式錦標賽(如民生盃、協會盃等)比 照全國性第二、三、四、五、六名團體組敘 獎。
第五名 獎狀一紙
第六名 獎狀一紙
市級
第一名 嘉獎一次
第二名 獎狀一紙
第三名 獎狀一紙
附表二、文教活動與競賽活動
1、承辦各項文教與競賽活動獎勵基準
2
、
指導各項文教競賽活動獎勵基準
等 級 名 次 指導老師 備 註
等 級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獎狀一紙 備 註 國際性 由教育局另案辦理敘獎。
全國性 以十名為限 以三十名為限 依實際表現優 良者核實發給
1.市級內含四縣市以下文教及競 賽活動屬之;全國性內含五縣 市以上文教及競賽活動屬之。
2.全市性國中小美術、舞蹈、音樂 班聯合成果展覽活動,實際參 與表演展覽學校以三人為限各 核予嘉獎一次。
4.全國暨全市性語文、舞蹈、音 樂、美術及特殊活動或比賽之 工作人員,由教育局另案辦理 敘獎。
5.俟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由委辦 學校函文檢陳獎勵建議表及相 關等文件送教育局審核其敘獎 額度及人數。
市 級 ※ 以九名為限 依實際表現優 良者核實發給
國際性 視參賽性質及隊數多寡個案辦理敘獎。
全國性
第一名 記功二次 1.參加之活動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之文教活動競賽為主。
2.市級參賽成績若無名次而僅明定 特優、優等、甲等者比照第一、二、
三名辦理敘獎。
3.個人組指導人員僅限一名,惟全 國另訂有比賽獎勵辦法或教育局 依實際情況另訂有獎勵規定者,
從其規定。
4. 指 導 非 服 務 機 關 人 員 參 賽 獲 獎 者,經證明無營利情事者,指導 人員核予獎狀。
5.本獎勵案由學校逕依獲獎事實依 規定辦理敘獎及函請教育局製發 獎狀。
第二名 記功一次 第三名 嘉獎二次 第四名 嘉獎一次 第五名 獎狀一紙 第六名 獎狀一紙
市 級
第一名 嘉獎二次 第二名 嘉獎一次 第三名 獎狀一紙
3、參加各項文教競賽活動獎勵基準
4、
辦 理
研 習、
觀 摩
會、 教
學、 進
修 等
獎 勵
基 準
等級 研習天數/辦理場次 嘉獎 一次
獎狀 一紙
備 註
市內 達三日以上者 五名 五名 1.研習人數達100人以上者,
依上列核獎基準給獎。
2.研習人數未達100人者,依 上列核獎基準比率遞減。
3.俟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由承 辦學校函文檢陳獎勵建議表 及相關等文件送教育局審核 其敘獎額度及人數。
達一日以上者 四名 四名 達四小時(半日)以上
者
二名 二名
達二小時以上者 三名
等級 名 次 參加教職員 備 註
國際性 視參賽性質及隊數多寡個案辦理敘獎。
全國性
第一名 記功一次 1.參加之活動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之文教活 動競賽為主。
2.市級參賽成績若 無名次而僅明定 特優、優等、甲等 者比照第一、二、
三名辦理敘獎。
3.本獎勵案由學校 逕依獲獎事實依 規定辦理敘獎及 函請教育局製發 獎狀。
第二名 嘉獎二次
第三名 嘉獎一次
第四名 獎狀一紙
第五名 獎狀一紙
第六名 獎狀一紙
市 級
第一名 嘉獎一次
第二名 獎狀一紙
第三名 獎狀一紙
附表三、教育設施業務
1.辦理中央補助、地方自辦國民教育經費計畫獎勵基準 2.辦理中央補助、地方自辦國民教育經費計畫懲處基準
懲處基準 相關執行人員
懲處額度 備註
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逾期結案十五
日以上,未滿四十日者 書面警告 辦理各項工程未能如期達 成進度、結案或工程品質不 符合規定,因可歸責於學 校者,相關人員依本表規 定辦理懲處。
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逾期結案四十
日以上,未滿七十日者 申誡一次
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逾期結案七十
日以上,未滿一百日者 申誡二次
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逾期結案一百
日以上。 記過一次
工程品質經查核評定成績列丙等者 申誡一次
獎勵基準 獎 勵 額 度 備 註
記功二次 記功
一次 嘉獎
二次 嘉獎 一次
1.凡執行教育局核定各項營繕工 程人員(包括校長及實際負責 之工作人員,以不超過三至六 人為限)給予獎懲。
2.應行獎勵人員於結案後二個月 內,各校檢附驗收證明書影本 函及獎勵建議表送教育局審核 其敘獎額度及人數,逾期不予 受理。應行懲處人員於工程期限 結束後,由教育局簽辦核處。
3.各校辦理各項工程完工或應辦 事項於指定期限內完成之相關 人員,其如因職務調整、調遷 等,已不擔任原職務,仍以其 為獎懲對象。
4.有關本府各局(處)承辦人及 協調人員之獎懲,由教育局於 工程執行結束後列舉事實,專 案簽報核定之。
5.各項營繕工程因變更設計而追 加經費或工程查核成績乙等 者,不得申請辦理敘獎。
6.國民中學十二班及國民小學二 十四班以下學校,年度採購金 額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上,比照本表獎勵基準及額 度,或辦理十萬元以上之採 購,次數累計達三次(含)以上 者,比照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獎額 敘獎,並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 月內提報。
採購金額為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未 達五百萬元
二 二
採購金額為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上,未 達一千萬元
一 二 二
採購金額為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未 達五千萬元
二 二 二
採購金額為新臺幣
五千萬元以上 二 一 二 一
工程品質經查核成績列丙等以下者 申誡二次 未於期限內按計畫執行,致經費流失者 記過一次 未依教育局要求期限內達成進度者 書面警告
3.閒置財產移撥處理獎勵基準
獎勵基準
獎勵額度
備 註 記功
二次
記功 一次
嘉獎 二次
嘉獎 一次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未
達新臺幣十萬元 二
1.俟事實發生後二 個月內由各校函 文檢陳獎勵建議 表及相關等文件 送教育局審核其 敘獎額度及人 數。
2.各校如達成閒置 財產撥用並完成 財產移撥程序 者,撥用學校有 功人員依財產殘 值予以敘獎。
3.財產殘值由撥用 學校依市場現值 或相關規定自行 評估。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
達新臺幣三十萬元 一 二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二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 三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一 二 二
附表四、授權各校敘獎案件
1.由市內外機關學校調入本市各校之教職員,其原服務機關學校函請建議獎懲其記功以下 者,授權由學校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以學校名義發布。
2.各高國中小學優良教師,每學期依各校編制教師總人數五分之一之人數,餘數不計,各 予嘉獎一次,未達三人者,以三人計,有分校者併入本校辦理敘獎;各校應於次學期開 學日翌日起二個月內辦理敘獎。
3.服務山僻之教師(含主任)在考核年度內,未受任何懲處,未曾曠課、曠職,且事病假亦 未超過二星期,並連續服務滿三年者核給嘉獎二次。
4.各校教師從事教育工作表現優異者,由教育局頒發績優狀一張,累積三張核給嘉獎一次 (申請期限為最後一張績優狀日期起算二個月內向各校人事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受 理;申請時,應將績優狀三張收回並予以註記,以避免重覆敘獎)。
5.英語檢定及客語檢定之敘獎案,應於檢附證明書後,依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6.協助辦理選務工作,認真負責者,得依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 負責人獎懲標準表辦理敘獎。
7.奉派代理校長或主任滿三個月(含)以上,於代理期間表現優良,且未受任何懲處者,
於代理期滿核給嘉獎一次。
附表五、其他
1.辦理慈輝專案之學校,每學年依實際參與工作經考核表現優良者,擔任主任以上者,
核予嘉獎二次(以二人為限),擔任組長以上者核予嘉獎一次(以二人為限)。優良 教師者,每學期核敘嘉獎一次(以三人為限)。
2.辦理資源式中途班之學校,每學年依實際參與工作經考核表現優良之教師,核敘嘉獎 一次(以三人為限)。
3.兼任本市教保輔導團團員,實地參與輔導訪視工作者,每學年核敘嘉獎一次;安置輔 導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及中輟學生,安置一名學生,導師、輔導老師、行政人員經考核 表現優良者,每學期核敘嘉獎一次。
4.兼任本市心理評量人員每學年執行六十一名以上特殊教育學生教育評量並完成工作 者,核給記功一次;每學年執行三十一名至六十名特殊教育學生教育評量並完成工作 者,核給嘉獎二次;每學年執行十六名至三十名特殊教育學生教育評量並完成工作 者,核給嘉獎一次;每學年執行十名至十五名特殊教育學生教育評量並完成工作者,
核給獎狀一紙。
5.兼任本市心理評量人員擔任分區區長滿一學年者,核給嘉獎二次;若有特殊事蹟或經 鑑輔會建議,得核給記功一次。
6.學校所屬心理評量人員每學年執行特殊教育學生教育評量工作合計達六十名者,該校 行政人員兩名核給嘉獎各一次;學校所屬心理評量人員每學年執行特殊教育學生教育 評量工作合計達四十名者,該校行政人員一名核給嘉獎一次。
7.各國民中小學績優認輔教師,每學年依各校認輔教師總人數三分之一薦送敘獎,薦送 敘獎名單教師總人數之三分之一,各予嘉獎一次(遇小數點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有分校者併入本校辦理敘獎。
8.兼任本市特教輔導團團員表現優良者,每學年結束後彙整相關輔導紀錄及成果資料由 教育局辦理敘獎,獎勵項目積分達三分者敘嘉獎一次,積分達六分(含)以上者敘嘉獎 二次,獎勵項目及計分基準如下:
獎勵項目 計分基準 備註
(1)市內學校實地輔
導或教學演示 一次計一分 需檢附輔導日程表 (2)市內特殊教育研
習擔任講師或助 理講師
一次計一分 需檢附研習活動計畫 (3)參與並完成一項
議題並有成果 一次計一分 需檢附成果報告 (4)輔導個案五次以
上 一次計一分 需檢附個案紀錄
9.假日或寒暑假期間擔任中國童子軍露營活動之工作人員,經各該會函知表現優良其服 務期間在三日(含)以上者核發獎狀;在七日(含)以上者嘉獎一次;在十四日(含)
以上者嘉獎二次。
10.兼任本市友善校園輔導團團員,實地參與輔導訪視工作者每學年核敘嘉獎一次。
附表六
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教職員獎勵案件建議表承 辦 學 校 名 稱 計畫(活動、競賽
…)名稱
核定公文 文號
辦理起迄日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辦理(獲獎)情 形簡要說明
獎勵額度及人數
記功一次 人 記功一次 人
嘉獎二次 人 嘉獎一次 人
獎 狀 人
各校分配情形(獎勵人員涉及他校時填列)
學 校 名 稱 記功 二次
記功 一次
嘉獎 二次
嘉獎
一次 獎狀 備 註
○○國中 人 人 人 人 人
ex:全市○○競賽第一名承辦人: 處(室)主任: 人事主任: 校長:
各校分配情形【續】
學 校 名 稱 記功 二次
記功 一次
嘉獎 二次
嘉獎
一次 獎狀 備 註
○○國中 人 人 人 人 人
ex:全市○○競賽第一名承辦人: 處(室)主任: 人事主任: 校長:
附表七
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教職員製發獎狀申請表學 校 名 稱 教 育 局 核 定
日 期 及 文 號
(檢附公文影本)申 請 製 發 人 員
姓 名 職 稱 製 發 事 由 備 註
承辦人: 處(室)主任: 人事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