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行為與醫療犯
輔大法律系 醫療與刑法授課
吳文正 98.09.25
醫事法學 VS 法醫學
醫事法學:
英文稱為 Medical J urisprudence
德文稱為 Medizinis che Rechtskunste
法醫學 :
英文稱為 Medical J urisprudence 、 L egal Medicine 、 F orensic Medicine
德文稱為 Gerichtli che Medizin
昔稱裁判醫學
性侵害案件適用刑法之探討
刑法 §10Ⅴ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 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 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 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Q: 婦產科醫師、直腸科醫師之檢查行
為可否適用?
醫療行為之特徵
危險性
不可確定性
醫師裁量權
醫師提供勞務
醫事法規之內容
以法律規定者:醫療法、醫師法、護理 人員法等
以命令規定者:醫療法施行細則等
以單純行政命令規定者:公務機關所發
之函
國際衛生醫藥宣言
希波克拉底誓言
日內瓦宣言( 1948 )
醫學倫理學國際法( 1949 )
護士倫理學國際法( 1953 )
赫爾辛基宣言( 1964 ):人體試驗基本原則
雪梨宣言( 1968 ):器官移植時之死亡確定
奧斯路宣言( 1970 ):醫學流產
東京宣言( 1975 ):拘留犯、囚犯醫療準則
夏威夷宣言( 1977 ):精神病人
阿拉木圖宣言( 1978 ):健康係基本人權
衛生行政法規之體系
醫事人員管理法規類
醫療保健業務管理法規類
醫事護理機構管理法規類
其他衛生行政法規類
衛生行政法規類以外之法規類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3
本條例所稱醫事人員,指依法領有專門 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 、 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營養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職能 治療
生、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
士、物理治療生及其他經中央 衛生主
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任前條
職務之人員。
執業責任之分類
倫理責任:自主、有益、不傷害、公正
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契約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醫 §82 排除消保法 §7 無過失責任)
2. 行政責任:行政處罰
3. 刑事責任:故意、過失
醫療過失 (medical malpractice)
醫療供給者,因醫療上之過失,而造成 病人之傷害或死亡
過失:應注意(有注意義務)、能注意
(有注意能力)、而不注意(怠於注 意)
Malpractice 4’Ds :
Duty(duty of care) 、 Deviation(devi
ation from the standard of care) 、
Damage 、 Direct cause
中藥販賣業者販售須經中醫師處方之中藥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發文字號:衛署醫 字第 8403285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4 年 07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醫師法 第 28 條 ( 81.07.29 ) 藥事法 第 8 、 50 條 ( 82.02.05 )
要旨:有關,如其有涉及診斷,則應受 醫師法第 28 條之規範,如未涉及診斷者,即屬違反藥事法第 50 條規定 ,但如販售者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等且未設診斷,則非屬違法
主 旨:有關病患依託第三人至未具中醫師資格者所經營之中藥店,陳述病情,病 患本人並未到場接受 診療或診斷,該中藥店經營者之指示服用,該藥店負 責人之行為是否屬醫療行為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院八十四年六月一日八十四雄分院刑順字第九七○六號函。
二、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 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 定多數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醫療 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上揭所稱醫療行為,
係指凡 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 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
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 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此一定義,於 醫師、中 醫師、牙醫師均適用之。
三、依藥事法第八條規定,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 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同法第五十條,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 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又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
、病 歷記載、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中藥販賣業者販 售須經中醫師處方之中藥,
如涉及診斷,應受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之規範。未涉及診斷者,應屬違反藥事法第五十條之相關規定
。
四、中藥販賣者販售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等行 為,未涉及診斷者,不屬於 醫療行為亦未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
病歷中文化函釋
86.8.26. 衛署醫字第八六○五四六三一號函
主旨:有關台端建議醫師之醫療記錄改用中文書寫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函。
二、台端建議醫師製作病歷、處方以中文書寫乙事,查現行醫療管理 法規,對於病歷、處方之內容,尚無明文規定須使用何種語文製作,
而目前醫學教材均為外文,在醫學教材未能全面採用中文前,其實施 尚有困難。
三、又查藥品名稱除一般名稱外,尚有成分名稱、別名、俗名、各廠 牌之製作名稱等,其中文譯名亦不一致,若統一規定以中文書寫藥名
,於醫師開具處方或藥劑人員調劑上,均有困難。
四、依醫療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
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民眾就醫時如對病情
或醫師處方之藥品有任何疑義,可逕請主治醫師說明。至於處方簽上
所載之藥品,除可向醫師、醫療機構調劑部門諮詢藥物問題外,並可
向社區藥局尋求諮詢服務,以確保用藥安全及其「知」的權利
醫師法 § 28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
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 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四、臨時施行急救。
由醫師或輔助人執行之醫療行為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發文字號:衛署醫 字第 11605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65 年 06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醫師法 第 28 條 ( 56.06.02 ) 要旨:有關「應由醫師親 自執行之醫療行為」與「得由醫師診所輔助人員,在醫 師指導下執 行之醫療行為」,其界定方式經行政院衛生署函示 主 旨:
貴部函詢關於「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與「得由醫師診所輔 助人 員,在醫師指導下執行之醫療行為」二者界限如何?等問題復 請參考。
說 明:
一、復貴部 65.4.26 臺 65 函刑字第○三三七六號函。
二、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醫療行 為,應 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工作得在醫師親自指導下,由輔 助人員為 之,但該行為所產生之責任應由指導醫師負責。
三、所謂醫師之輔助人員,係指在醫師指導下協助醫師為醫療行為 之人員 。
四、「醫師在場時,執行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均屬擅自執 行醫 療業務」。其含義是:醫院診所輔助人員雖於醫師在場指導下
,執行 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屬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醫療行為之界線與範疇
行政院衛生署函:
– 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
缺或健保為直接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
及治療;或基於診察或診斷結果,以治療
為目的,所為處方或用藥等行為之全部或
一部,總稱為醫療行為。
藥劑師使用血壓計量血壓是否屬 於醫療行為?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發文字號:衛署醫 字第 8 699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64 年 1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刑事法律專題研究 ( 十六 ) (88 年 5 月 版 ) 第 487 頁
相關法條: 醫師法 第 11 、 28 條 ( 56.06.02 )
要旨:藥劑師開設藥局,使用血壓計替患者量血壓,
屬醫療行為
主 旨:藥劑師開設藥局,為了正當用藥,使用血壓 計替患者量血壓,屬醫療行為 ,復請查照。
說 明:復貴處 64.11.22 衛四字第五三七四八號函。
美容行為是否屬於醫療行為?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衛署醫 字第 934481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0 年 09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醫師法 第 28 條 ( 70.06.12 )
要旨:本案換膚的軟性換膚術和深層肌膚更皮術、健胸豐乳、全身漂白、減肥
、 永久脫毛……,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行為,屬醫師業務醫療名詞
,應依醫師法第 28-1 處辦
主 旨:關於報載美容院 ( 全省都有連鎖店 ) 刊登之廣告,有關換膚的軟性換 膚術 和深層肌膚更皮術、健胸豐乳、全身漂白、減肥、永久脫毛……等是否 涉 及醫療名詞範圍,如涉及醫療名詞範圍應如何處理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處 70.8.31 七○衛一字第五一八三七號函。
二、換膚、更皮術、健胸豐乳、全身漂白、減肥、脫毛……等舉凡能影響 人 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行為,應屬醫師業務之醫療名詞,應依照 醫師法第 二十八條之一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