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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縣市議會議員任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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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台北市議會與反對運動

第一節 台北市議會的歷史沿革及法源依據 一、台北市議會的沿革(1945-1980)

1945 年二次戰後,次年省轄之台北市參議會成立,依照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之規定,於 1946 年三月十五日由各區公民直接投票選舉出區民 代表會後,由區民代表會間接選舉,選舉結果共產生出參議員二十六名。同年四 月十二日,第一屆參議會成立(陳敏男,1980:13),並由議員選出周延壽為議長、

林金臻為副議長,嗣後林副議長病故,改選潘渠源繼任副議長。(此為台北市議會 的前身)參議員任期二年,因適值憲法公布不久,奉中央命令任期延至各縣市議 會成立時為止,並採取候補制度,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滿之期限為止。實際上第 一屆市參議會時期議員任期至 1950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共達四年六個月又十六天。

市參議會成立之初國民黨政府尚未播遷至台,而政治環境單純,並無其他政 黨存在,故當選之參議員中,以無黨籍者居多數,有政黨屬性且登記者,僅有國 民黨,且只有四人。但歷經二二八事變以及國民政府遷都台北之重要事件,台北 市之政治地位益形重要,但因執政之國民黨政府將政策目標置於反攻大陸之上,

且在大陸並無地方自治之經驗,故並未對台北市參議會付與太大之重視。因此,

當時之台北市參議會所要處理之事務不多,政治性議題很少,但政治氛圍縈繞於 白色恐怖之中。地方政府只有依賴中央政府之政策決斷而作配合,地方議會之功 能僅是點綴性之作用。(郭祥瑞,2004:52)

1950 年台灣省奉准實施地方自治後,依照「台灣省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十 三條縣市設市議會的規定,台北市於 1950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成立第一屆市議會,

並於當日上午九時,假省參議會大禮堂,舉行成立典禮,因市長吳三連參加民選 市長競選,辭去市長職務,故由派任市長項昌權主持,黃啟瑞當選為首任議會議 長,以張祥傳為副議長。

依規定縣市議會議員任期二年。第一屆省轄市議員之任期本於 1952 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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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日屆滿,省政府為適應實際需要,在各縣市議會議員任期未屆滿以前,曾 經計畫修改各種自治法規,邀集各界人士座談,徵求修改法規意見,並擬將二十 一縣市議員選舉歸併為兩期辦理,經行政院核准實施,結果首屆議員之任期,比 較原規定,經延長一個月又十八日,於 1953 年一月十六日成立第二屆市議會。雖 然說第一屆市議會的任期延長是因應需要,但是在延長任期的決策過程中,卻未 曾經過台北市民的同意、或市議會的決議通過,這對議員的民意基礎或其代表性 而言,是有可議之處。而至 1967 年改制為直轄市為止,總共選舉出六屆議會議員。

行政院於 1967 年六月二十二日頒布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一 條規定:「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地方自治在直轄市自治法律未公佈前,依本綱要之規 定實施之」。上開自治綱要頒布後,台北市政府即依照綱要實施地方自治,於民國 1967 年七月一日改制為直轄市,將近郊原台北縣管轄之內湖、南港、木柵、景美、

士林、北投等六鄉鎮正式併入台北市。在地方制度法於 1999 年一月公佈直轄市長 直選前,直轄市議會有六屆,含臨時市議會20在內共計三十三年六個月。

台北市原省轄市第六屆市議員任期本應於 1968 年二月屆滿,但因 1967 年台 北市正式改制為院轄市,而台北縣所轄的的六個鄉鎮尚未正式移交,所以原台北 市議會乃奉行政院於 1967 年六月二十日頒佈的台字 4675 號「台北市議會改制期 間實施程序」,同時改制為台北市臨時市議會,原任第六屆市議會議員,均由內政 部分別聘為台北市臨時市議會議員。(陳敏男,1980:17)在 1968 年七月一日,

因第一屆市議會議員無法即時選舉成立,該併入台北市之六鄉鎮選出原任台北縣 議員許炳南等十人,亦層奉行政院令,由內政部提前加聘為台北市臨時市議會議 員,使臨時市議會議員總數增加至七十名。(台北市政府新聞處,1977:9)

直轄市議會時期,台北市議會已成為國民黨一黨獨大之政治局面;但在 1979 年發生高雄美麗島事件後,「黨外人士」,在各層級議會機關開始參選,且漸漸在

20 「臨時市議會」是指在 1967 年台北市改制為直轄市之後,因為台北市的行政區擴大,而新併入 的鄉鎮市的議員,與原有台北市的市議員任期不一致,為調整這種狀況,由行政院以命令改制台 北市議會為臨時市議會,且延長原台北市議員及新併入的六鄉鎮市的議員的任期,至 1969 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才成立第一屆直轄市台北市議會,而於 1967 年七月一日到 1969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這一段時間的市議會,即稱為台北市「臨時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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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中獲取席次。台北市議會第四屆議會有八名「黨外」議員當選,其中知名者 有新生代謝長廷、陳水扁、林正杰等,並自組「問政小組」,積極向國民黨執政的 市府及市長施政議題挑戰,而當屆正副議長之角逐,無黨籍康水木、徐明德搭檔 競選,雖因勢力單薄而落選,卻已逐漸挑戰國民黨一黨獨攬議會之勢力。(謝長廷,

1985:25)

直轄市市長本應依照憲法第 118 條規定制定「直轄市自治法」後,辦理直轄 市市長之民選,但因配合省制,而未完成立法。至 1992 年修憲時,因應各界法制 化要求,並簡化地方自治實施程序,所以特別在增修條文第十七條(嗣於 1994 年 修憲時,調整為第八條)將省縣地方立法機關,省縣議會議員產生方法以及省縣 地方政府組織明定之。1994 年立法院依據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制定「省縣自治法」

及北高二直轄市「直轄市自治法」,省長及直轄市市長依據二法選舉產生。自此後 台北市市長經市民直接選舉產生。

總計市長直選前之台北市議會經歷市參議會時期(1946.4.15 至 1950.11.29,

共一屆,四年七個月),省轄市市議會時期(1950.11.29 至 1967.7.1 共六屆,十六 年四個月),及直轄市議會第一至六屆(1967.7.1 至 1994.12.25)。市參議會時期及 省轄市時期,台北市市長仍由人民選舉產生,議員多由地方仕紳擔任,議會政治 運作與府會關係因社會單純及行政事務並未如現今政府之複雜,且因處於威權統 治時期,故政治生態亦較無特殊之處,大部分受國民黨一黨所控制。至改制為直 轄市(1967.7.1)後,台北市長由行政院指派擔任,故有實施地方自治之名,但卻 無自主獨立權,而因仍處於威權之下,市議會之功能未能全然發揮;及至 1987 年 解嚴後,言論尺度較為開放,當時其他黨籍人士較多當選市議員,但仍由國民黨 佔有絕對多數,議事稍見反對之聲,但其他黨籍人士因席次上之弱勢,議會政治 雖有起色卻仍無太大作用。(郭祥瑞,2004:61)

二、台北市議會的自治法源依據

我國自 1947 年行憲後,地方制度一直未能與中央同步法制化,其原因主要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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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實施省縣自治之程序過於繁複,而不易達成。首先,中央須先制定「省 縣自治通則」「省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法」「省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然後省民再 依據以上法律選舉省民代表及組織省民代表大會,制定「省自治法」。立法院在制 定以上省級之自治法規同時,或在「省自治法」制定後,亦要制定「縣民代表會 組織法」「縣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法」及「縣自治法」。俟以上法制完成後,才能 實施省縣自治。

因為程序之繁複,以致行憲後未能立即實施自治,嗣由於政府撤守台灣,「省 縣自治通則」因國民黨實施戒嚴而未能完成制定及公布,故僅以「台灣省各縣市 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之行政命令(1950 年四月二十四日),為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 方自治之「依據」

但在台北市改制為台灣第一個直轄市後,依憲法第 118 條規定「直轄市之自 治,以法律定之」,可是由於台北市在改制時,關於「直轄市」之自治法律尚未制 訂,其自治法源是依據行政院頒佈的「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其 中第一條規定「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地方自治,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頒佈前,暫 依本綱要之規定實施之」。同時在該綱要中,規定設市議會職司自治立法工作,置 市政府以掌自治業務的推行。

而台北市政府由於為直轄市,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所以台北市政府

得直接呈文行政院;但台北市議會則不然,在規定裡台北市議會的自治監督機關 為內政部,所以不得直接呈文行政院,而須經內政部核轉。而且台北市的市長係 由行政院任免,市長是向行政院負責21,而市議會是純粹的自治單位,市議員由人 民選舉產生,並得由公民所罷免。雖同為台北市的自治機構,但台北市議會在法 律地位中,卻明顯低於台北市政府;而且台北市政府與市議會雖同為自治機構,

但是市長卻是向行政院負責,如果要健全台北市議會的架構,修正與台北市政府 之間的不平等地位,是相當的必要。(陳昭峰,1978:187-188)

21 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十七條:「市設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受行政院之指揮監 督,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公布之前,由行政院依法任命之,免職外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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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會的職權,依據行政院 1967 年七月頒布之「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

規定,經市民選舉市議員而組成,職權如下:

(1) 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市單行法規。

(2) 議決市預算及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但對於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 之提議。

(3) 議決市屬事業之組織規程。

(4) 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5) 議決市政府提議事項。

(6) 建議市政府興革事項。

(7) 接受人民請願。

(8) 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秦孝儀編,1985:1931)

在自治權限方面,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 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均規定縣市議會有「議決 縣市自治事項」的權利,但是在行政院所頒佈「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 綱要」第十一條第一項,與「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一項,有關台北市 議會職權之規定,均未賦予台北市議會有權議決地方自治事項。

若再進一步討論,則可以發現,直轄市台北市議會的職權,根本即是台灣省 議會職權的翻版,除了將「省」字換成「市」字外,別無不同。(項昌權,1972:

85)根據直轄市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市議會「議決 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市單行規章」,此與台灣省議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規定完全相同。依此規定無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省單行法規,得有省政府自行以 行政命令公布。惟何種法規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何種無關?法無明文。在省參議 會時代,解釋權屬省政府,亦即省政府認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者,及送省參議會,

認為無關人民權利義務者,即自行制訂公布。在省議會成立後,此解釋權仍歸省 政府。(薄慶玖,1964:66)台北市議會在改制為直轄市後,尚未發生此種爭議,

但是假使有一天府會出現此爭議,解釋權屬誰,如果比照台灣省議會的例子,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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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權將屬市政府。

所以雖然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但市議會的自治權限,反而較之前省轄市的 時代還小,且自治事項的範圍也受制於台北市政府的解釋。

第二節 直轄台北市的議會運作(1967-1980)

在台北市剛改制為直轄市後,在市議會的運作上,基本上由於國民黨籍議員 在議會的壓倒性人數,使得國民黨在議會內擁有絕大的控制能力。陳昭峰的研究 也認為國民黨黨團在議會內具有重大的影響力,他說在第二屆台北市議會時,國 民黨黨團雖不是市議會的法定組織,但是國民黨黨團的活動,從議會議事日程等 議事程序事項,到每一重大議案的實質審查決議都有參與,而且通常在召開大會 前,都會召開黨團會議,以決定議事日程,並對市府送議議案作原則性的決定,

而後交由黨籍議員,在議會正式大會中依法完成審議程序。而在大會期間,遇有 重大爭議案件,也隨時召開黨團會議協調原則,再交由大會完成法定程序。所以 嚴格來說,台北市議會國民黨黨團的決定幾乎可以說是議會大會的議決,黨團決 定的議案,大會僅是補辦法定的手續而已。也可以說是市議會的立法,是在市黨 部的參與及領導下進行的。(陳昭峰,1978:68、177)張豐緒(直轄市台北市第 二任市長)亦承認他在市長任內,不管有什麼棘手的事,只要經過他和市黨部主 委易勁秋、議長林挺生開會商量、協調好後,下面的人「想搞其他的花樣也搞不 起來」。(黃富三,2001:70)也因為國民黨黨團在台北市議會內影響力極大,所 以連帶的使國民黨黨團的書記,也在議會內擁有相當大的權力,例如在台北市議 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議員參加審查委員會固有其自由,但是若一審查委 員會參加委員不足五人時,「得由議長徵得有關議員同意後調整之」,這項權力依 法歸屬于議長,但實際上則由黨團書記協調調整之;又同條第二項規定預算綜合 審查委員會應由「議長指定三人」為委員,這項權力雖也屬議長所有,但實際上 也常由黨團書記為之。而如有議案爭執未決,其最後折衝協調者亦是黨團書記。

也因為黨團書記擁有這麼多權力,所以常被戲稱為「地下議長」(陳昭峰,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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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 1973 年第二屆台北市市議員選舉時,當年應選出市議員 49 名,當時由 台北市國民黨黨部提名者有 45 名,且全數當選。幾乎可以說只要經過國民黨提名,

就等於是當選的保證,這對有續任意願的國民黨籍議員而言,使他們不敢對主導 提名作業的台北市黨部有二心。而台北市市黨部,也藉口加強黨籍議員與黨部之 間的協調聯繫,而在市議會內部設聯絡員,而聯絡員名義上是負責轉達市黨部的 指示及溝通市議員的意見,但實際上舉凡市議員的出席、發言、表決等,都需呈 報市黨部以為督導考核黨籍議員的參考與依據。因此,聯絡員確切的說,應該稱 之為「考核員」而非「聯絡員」(陳昭峰,1978:177)所以在這種續任壓力與嚴 密監督的情形下,國民黨議員對於黨部的意見僅能唯命是從。而國民黨不僅對市 議員有很大的影響力,高玉樹(直轄市台北市第一任市長)也說他在當市長時,

因為他不是國民黨籍,而他的各部門的主管及下屬,幾乎都是國民黨員,他面對 這種情形也有一種指揮不易的感慨。(黃富三,2001:32)

在台北市改制為直轄市之前,議會風氣不佳,因為當時對市議員的學歷要求 不高,所以問政水準也低。張建邦就說當時的里長連小學也不一定有畢業,但是 只要有幾個里聯合起來,里長就能當選議員。(黃富三,2001:203)而且當時的 台北市議會有兩個怪異的地方,一是市政府官員可以在市議會列席,且當時的議 事廳並未將議員與官員間的位子分開,而是大家都混坐在一起,當某個議員反對 一個議案或是預算時,這時候市政府官員就會走到議員的旁邊,設法妨礙他的發 言或拉他去喝酒,所以議會很多的議案和預算都是在酒家決定的,這是公開的秘 密。另一個現象是,市政府與和議會勾結,修理水溝和其他的小工程都是由議員 所爭取。而預算的審查權也都是在議員手中,所以議員在家請客,也可以向市政 府報帳,因為議會本身的預算不多。(黃富三,2001:203)這種議員利用職權以 各種方法謀求個人私利的事,在台北市改制之後也時有所聞,這種事情的發生的 原因是因為民意與輿論督促的力量未能充分發揮。(陳昭峰,1978:188)

在改制後的台北市議會審查預算時,也有些奇特的現象,預算在分組審查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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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往往是預算是正式審議的重頭戲,分組審查的結果是一項預算的最後決定,

因為如果府會僵持不下,最後只好由國民黨台北市黨部召開協調會協調,不然就 只好提交大會討論一途。因此分組審查在預算審議中變得非常重要,所有的爭執 和討價還價大多在分組審查時發生。而各局處為求預算能順利過關,各單位往往 在預算分組審查時關說、請客。(最常見的事以咖啡、點心請客,而後在中午或晚 上在另行聚餐)。同時各審查委員會也會互相比較所嚐到的甜頭,哪個單位招待最 好,哪個審查委員會的享受最高級;如果某一審查委員會招待特別好,其他審查 委員會也會要求看齊,而要是某一審查委員會招待較差,該單位列席說明的主管 極可能備受責難。曾經有某一審查委員會召集人,在看到別的審查委員會受招待,

而自己的審查委員會未受招待時,半真半假的告訴列席單位首長及主計主任說:

「別的審查委員會都有東西吃,唯獨我們這個審查委員會沒有,這教我們怎麼審 得下?」這種幾乎是強要招待的情形,在審查預算時屢見不鮮。(陳昭峰,1978:

128)同時這也形成一種慣例,雖曾有官員與議員反對,但這種風氣仍繼續存在著。

另外在分組審查預算時,議員們也無法獨立審查預算,而必須借重議會的秘 書處職員(尤其是審查委員會的承辦專員)。依台北市議會秘書處辦事細則第四條 規定,審查委員會承辦專員,除了安排審查會議程、發開會通知,以及為審查委 員會做紀錄外,另一最大的作用在於為審查委員會的顧問。但此一顧問的地位,

常喧賓奪主,不但實際參與審查,而且還能左右審查的結果。(陳昭峰,1978:128)

至於為什麼會發生這種情形,乃是因為:

(1)議員出身背景不同,水準參差不齊,因此未能皆對浩浩大觀的預算書 作透徹的瞭解。

(2)議員絕大多數有其自身的事業,治業已為不易,自無暇先期審閱預算書。

(3)秘書處人員久於其任,對預算案的編擬審議,雖未能視為專家,但已是行 家,因此他們能深一層的瞭解預算。

(4)在預算案送到市議會而為正式提報大會審議前,議長通常會要求承辦專員 對預算案加以分析,並提出報告,因此承辦專員必然深入瞭解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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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以上諸原因,使得議員在分組審查時,常要求承辦專員協助審查、提 供意見,而承辦專員的建議也常為審查委員會所採納而成為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 見。因此,曾有市府官員開玩笑的說,預算案送到市議會後,第一個要拜託的對 象不是議員,而是秘書處的承辦人員。(陳昭峰,1978:129)

而市議員也因為對於預算書的不精熟,所以在預算的審議上常有「明察秋毫、

不見輿薪」、「買櫝還珠」之譏。因為不論分組審查也好、綜合審查也好、全體審 查也好,雖然議員常對預算爭執,但所爭的只是「〤〤業務,預算書列太多,僅

〤〤元即可,多出部份應予刪除」、「〤〤項目,單價太高,應予刪減」、「〤〤項 目,似有重複,應即刪除」,而不是「〤〤業務,不應舉辦,應予刪除」,換言之,

僅作枝節性的審查,而未做原則性的審議。有時還為了某項單價應是一萬零七百 元或是一萬零八百元而爭論半天,但卻將根本不應或不需舉辦的業務預算輕易的 通過,省了小錢而漏掉大錢,市議員們還沾沾自喜。有不少市政府官員就感慨的 說,如果市議會對預算案的審查態度不加改變的話,再怎麼嚴格審查,仍然無法 杜絕浪費。(陳昭峰,1978:131)

根據前述陳昭峰的觀察,可歸結出當時的議員在審查預算時,不僅在心態上 毫無議員應有的自尊自重,反而倒過來要求市府局處應給予招待,這種事對民主 政治所要求的府會制衡而言,可說是一大諷刺。而在審查技巧方面,雖不能說絕 大多數,但應有相當高比例的議員無法獨立的瞭解、審查預算,而必須藉助市議 會秘書處職員的幫助,而在審查時也因為不瞭解預算書的重點,無法有通盤性的 考量,所以僅能作枝節性的審查,而未做原則性的審議。審查預算是議員為民眾 監督政府、杜絕浪費以減輕人民負擔、保障人民財產的第一防線,而竟有許多議 員連審查預算都有困難、甚至有心無力,這實在不能不視之為市議員在預算審查 上的不力與無能。

而根據「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接受人民請願也是台北市議會的職責之一,

但是在台北市改為直轄市後,人民的請願案能通過審查而成為議案者很少,而又 能通過議會「審議」通過,而成為法律或議案者,更是少之又少。有研究統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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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台北市議會期間,人民的請願案共有 933 件,但是其中絕大多數的請願案,

都是屬於違章建築方面、有關個人利害得失的請願案,都是希望以既成的「非法」

事實,請求政府「法外施仁」而變成「合法」。(陳昭峰,1978:87)其實不僅台 北市議會有這種狀況,在美國國會的情形也是類似。美國常設委員會在審查之中,

會將許多的議案置之不理,這些被置之不理的大部分議案,都是屬於個人請願性 質,請願者透過當地選區的議員,向國會提出私法案(Private Bill),希望能有所 救濟。儘管這些請願案在台北市議會內部沒有成為議案,更沒有形成法律,但是 在某些政府政策的實行上,例如對於違章建築的態度,由先拆後建改為先建後拆,

這些請願案也發揮了反映民意的功能。(江斌玉,1980:111)

綜合以上,可以歸納出在台北市改制直轄市後,雖然城市的規模擴大、自治 的層級提高,但是市議員的程度卻未能跟的上台北市政日趨複雜的腳步。國民黨 黨部的力量由上而下貫穿了市議會,甚至也穿透了市政府,使得市議會的大部分 功能被國民黨黨部會議所取代,市議員對於政策性問題的發揮無多大空間。而市 議員在剛改制後,市議員應有的心裡素質、問政技術也未能有太高提升,不僅心 態上無人民公僕的收斂,反而大剌剌的向市政府局處要求回饋、招待,且在問政 技巧上也有許多可議之處,例如預算書的審查上,即有很大的改進空間。總而言 之,在剛改制後的台北市議會的市議員不僅外在環境使他們在議會問政上無太多 空間,內在的條件與現代的專業代議士相比,也有許多的不足之處。

第三節 直轄台北市黨外市議員的問政(1981-1987)

在進入八 0 年代後,新一代的黨外份子進入了台北市議會,也為市議會帶來 了新的風貌,雖然新舊黨外市議員的人數加起來也才八個(新:陳水扁、謝長廷、

林正杰;舊:林文郎、王昆和、康水木、徐明德、陳勝宏),但這八個黨外市議員 卻能發揮少數制衡的作用,在台北市議會內為黨外的發展發揮作用。

早在七 0、八 0 年代黨外的發展就已經頗具規模,在八 0 年代初期黨外的選舉 基本盤大概已經是 30%左右,但是發展黨外運動的時候,許多人會驚覺為何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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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持民眾,總是無法突破這 30%,這對黨外立志要取得政權來說是一大問題。

政治學家艾伯特曾說過:「除了議員行使質詢權外,對於政府人員不當的行政 措施,更無其他有價值的防衛方法;而對於負有行政責任的閣員們是否採行何種 措施,除議員行使質詢權外,並無其他批評性的探照測度的武器,因為有了議員 們的質詢權,閣員們必須經常自行考慮其所採的行政措施是否合法,或在技術上 無懈可擊;同時他們還得經常注意,如果國會中向他提出質詢,他將何辭以對,

以及其答覆是否能為議員們所接受。」(艾伯特,1960:80)而政府面對議會的質 詢,必須思考自己的作為是否恰當,如果在情理法上有所不足,則需要加以修正。

同時議員在議會中指責政府的措施不當的意見,也會引起社會輿論的注意,獲得 選民的支持。

在 1970 年左右,當時的黨外議員的問政,整體而言在問政質詢的內容偏好,

大多是像開放黨禁、解除戒嚴等政策性的問題,而與一般民眾的生活稍有隔閡,

當時的農工大眾在台灣的經濟策略下,相對的受到較少的關注與權益的保障,其 實他們本來是黨外運動最應爭取的支持來源。然而,實際的情況卻是,黨外人物 對可以改善農工實際生活處境的公共政策,既乏研究,又缺興趣,對於台灣經濟 發展的整體形勢與規劃線狀況,更經常顯得隔膜而外行,所以,綱領口號式的呼 籲固然經常提出,確有可行性的政策建議卻常付之闕如。以致對大眾而言,只表 現了「口惠而實不至」的浮泛關懷,而無法使他們具體感知到黨外運動對他們的 切身意義。(秦懷冰,1985:27)

其實在一般民眾心中,對於民生、經濟及社會上的公平要求,這些日常生活 中的切身課題,對他們而言是比較實際的。而相對於黨外人士向國民黨所要求的 政治民主化,要求憲政改革、開放組黨等,這些要求對某些較保守的人民而言,

不是「即刻而明顯」的問題,自然引不起他們對黨外的支持,「政治掛帥」的黨外 運動,對他們而言不是「必需品」,而是「奢侈品」,而且還是一個具有「強烈副 作用」的「奢侈品」(江水流,不詳:17-18),所以黨外份子要贏得一般民眾的支 持,對於社會的改革問政、或是為人民像政府爭取民生、經濟的公平性,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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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民生」問政,與「政治性」問政一樣重要,兩者不能偏廢。

以「議會路線」聞名的黨外主流派康寧祥做過一屆台北市議員,他認為議員 的功能有三,(一)為選民跑腿、(二)為地方爭取建設、(三)議會立法工作。(謝 長廷,1998:17-18)一個議員在民智已開、且社會開始多元發展的現代化的國家 中,如果不能照顧到人民的民生問題,而奢言吸引民眾的支持,是不可能的。

而第四屆黨外的市議員在進入市議會後,對於黨外這方面的困境也有相當的 體認,所以在一般民生問政方面也砲火十足,並且也監督市政府發揮對社會應有 的關懷。在台北市最多的就業人口是屬於服務業與商業,而台北市銀行是台北市 政府經營,為台北市民在金融上服務而設立。但是一般的民眾在台北市銀行的貸 款也僅能貸個幾十萬而已。但陳水扁有一次在市議會財政部門分組質詢時,將他 所獲得的台北銀行的呆帳名單資料,在台北市銀行總經理面前公布,呆帳的總金 額高達十億零八百七十五萬三千元,欠款可有一百三十三戶。陳水扁有將呆帳的 金額大小分為金呆奬(一千萬元以上)、銀呆奬(伍佰萬至一千萬)、銅呆奬(三 百萬至伍佰萬)、鐵呆奬(二百萬至三百萬),以及錫呆奬(一百萬至二百萬)五 種,他嚴厲批評台北銀行輕易的貸款給特權份子而成為呆帳,恐將造成台北市民 額外的的財務負擔。(陶五柳,1994:63)這對當時的台北市民而言,不僅是揭發 特權,另一方面也為台北市民爭取了更多的可用資源。

而說到揭發特權又有一例,台北市議會建設部門質詢時,陳水扁獲得新光集 團底下的大台北瓦斯公司與台北市政府官商勾結,大台北瓦斯公司居然在得到市 政府相關單位的默許下,偷偷的在用戶的瓦斯表動手腳,並且在正常的瓦斯中偷 偷混入了空氣,使的瓦斯的濃度降低,使用者被迫將使用較一般更多的瓦斯用量,

而瓦斯公司將獲得更多的利潤。這件事陳水扁在市議會向建設局長汪彝中質詢時 說:

「我作了一個統計,他們在光復北路七十一巷五號裝了三台空氣混和壓縮 機,目的在加空氣。加空氣的話,一天輸出的瓦斯量大約是五十萬立方公尺,其 中所增加出來的空氣一共大約三萬立方公尺一天,每立方公尺可賣十塊錢五角四

(13)

分,一天就可以多賣三十萬元以上,一個月就多賣九百萬以上,一年就可以多賣 一億八百萬元。好不好賺?」

陳水扁的質詢一經傳出,電視及新聞記者爭相報導,馬上就成為頭條新聞。

許多大台北瓦斯公司的使用客戶也恍然大悟,紛紛打電話或以信件向陳水扁訴 苦。輿論的力量使得大台北瓦斯公司低頭,答應改善瓦斯供應的情形。(陶五柳,

1994:70-71)

在民生的問政上林正杰也非常著名,原因就是他對於台北市政府設立焚化爐 的反對,他個人不僅在議會中獨排眾議、舌戰群儒,利陳焚化爐對環境的破壞遠 高於他所主張的垃圾掩埋,他不僅踢爆環保局給議員看的假資料,還特地作了許 的關於垃圾問題的功課。並且也實地考察了美國、日本的焚化爐、及垃圾掩埋場,

對於這項環保問題的熱心與認真,令當時的台北市環保局時常招架不住。

台北市議會之前因為國民黨具有多數議席的優勢,所以黨國一家,府會一體,

因此常常是對於市政府的提案,議會幾乎都沒有意見即讓通過。康水木說過一個 例子,將台北市議會為市政府護航的行徑,說的很明白,在 1980 年一月三十日台 北市召開第三屆市議會第十五次臨時大會的時候,當時台北市工務局追加十八億 八千萬的預算,市議會原本已排定在當時先審議教育局的預算部份,但在未通知 全體議員的情形下突然改變議程,而且在短短的六分鐘內通過,市議會甚至連叫 工務局上台說明一下追加預算的原因何在也沒有。(康水木,1998:130-131)

蓋預算控制權乃市議會節制行政機關的最重要的大權,從十三世紀起,英國 議會即以此權力,節制氣焰高張的國王特權(Prerogatives),此後立憲各國紛紛效 尤,我國亦然。立法機關保留預算審核權的實質意義,乃在於預算具有政綱的性 質,議會控制預算議決權,便市議會有議決施政方針之權。台北市議會的組織規 程第四條中,及規定議會享有預算議決權。而如果站在議員應為人民看緊荷包的 立場來看此事,台北市議會如此快速的護航市府預算,實在是台北市民的不幸。

但在第四屆台北市議員進入台北市議會後,為台北市議會帶來了不同的面 貌。陳水扁、林正杰兩人在就職前,就先花了半個月的時間熟讀議事規則,甚至

(14)

在第四屆市議會的首屆會期,就能夠對議事規則提出了不少的修正。(劉尚德,

1982:28)

而陳水扁在問政和杯葛時,都發揮他細密求證的律師精神,以及詳究其中的 法律疑點、行政缺失。有一次國民黨籍的高惠子議員在教育小組通過一個議案,

但當案子到大會時,被陳水扁找到問題,結果高惠子因此被迫道歉認錯,道歉之 時還冒出一句:「希望議事組以後謹慎一點,不要讓陳水扁找到毛病,害我們漏氣。」

(水龍生,1983:22)

在第四屆的台北市黨外市議員,除了問政用心外,在議會運作上也有了創新。

當他們第一次大會成立之時,為了怕黨外與國民黨籍議員形成強烈的對立,所以 他們發揮了團隊精神,公推林文郎擔任「黨團書記」,負責與國民黨溝通,在符合 台北市民利益及黨外的原則之下,可和國民黨溝通。(深耕,1982:19)而且台北 市第四屆黨外市議員在第一會期即有聯合質詢的共識。

在當時的台北市議會,市議員總數有 51 人,而黨外的市議員僅有 8 位,分別 是陳水扁、謝長廷、林正杰,徐明德、康水木、林文郎、王昆和、以及陳勝宏。

這八個黨外,在市議會要挑戰有眾多國民黨籍市議員護航的台北市政府,這簡直 就是大衛對巨人。但是黨外市議員仍是不放棄一絲的可能性,就如同黃天福對當 時的市議會情形曾說,「國民黨市議員佔了百分之九十以上,如果議會都是一個 黨,我們就不需要議會,只要一個中央黨部就好了嘛。」(林正杰,1998:12)這 句話將黨外明知不可而為之的心態講的明白。

黨外人數雖少,但是卻也有少數制衡的方法,「很多人以為『少數』什麼都沒 用,那就錯了。」陳水扁說:「少數有少數的殺手鐗,你可以運用議事技巧和法律 問題,迫使多數配合。讓『多數』知道,你要贏過真理,就要付出代價,弄到你 每一場表決都像生一場大病一樣。到最後『多數』只好跟你妥協。」(田秋堇,1983:

26)因為黨外市議員的問政態度認真,連帶的刺激了不少的國民黨籍市議員,使 他們也不敢偷懶。

陳水扁在競選第四屆台北市議員的時候,曾在它的政見中提出三大保證,(1)

(15)

身為黨外人士,堅守黨外立場,絕對不「消風」(2)絕對不包賭、包娼、包工程,

一定為市民作最大的服務,爭取最大的福利,絕對不收紅包;(3)把三十年來國 民黨操縱的台北市政府各種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狗屁倒灶事情通通挖出來,

大肆清理一番。(陶五柳,1994:60)而在當時的台北市政府也真的有許多狗屁倒 灶的事,之後也被黨外市議員給一件件的揪出來。

因為當時是國民黨占多數的時候,而國民黨因為施行黨國體制的原因,有很 多政策都是在黨的部門中就決定了,行政部門只是執行單位,而立法部門更僅剩 橡皮圖章的功能。另外也因為議員們在競選時須依賴國民黨的提名,而具有提名 大權的地方黨部,其權威更是議員們所不敢挑戰。當時台北市議會的隔壁就是國 民黨台北市黨部,而議會內有市議會黨部,而市議員面對近在隔鄰的黨部,真是 不敢稍有二心。王昆和就說:「市議會裡有個(國民黨)黨部聯絡員,負責議會裡 黨籍議員出席的出席率,質詢和表決情形,看你聽不聽話、乖不乖等等。聯絡員 權利這麼大,叫你坐你不敢站,叫你站不敢坐……。所以有些案子只要市黨部點 頭了,就算數,黨籍議員不敢有『異志』。」(林小魚,1981:28)對黨部命令唯 命是從已經令人難以忍受,有些國民黨籍市議員,對於國民黨更是極盡歌功頌德,

例如在 1983 年 6 月 27 日,台北市議會就通過包括于秉溪、趙少康等十名國民黨 籍市議員的提案,建議台北市政府將「羅斯福路」更名為「中正路」,理由是為了 表示對「蔣公」的悼念與崇仰。(前進週刊,1983:62)在當時台北市的市中心已 建有一座「中正紀念堂」以茲紀念蔣中正,而羅斯福也算是二戰時領導同盟國勝 利的領袖之一,強要將羅斯福路改名為中正路是稍嫌過份,更重要的是,這些國 民黨籍的市議員似乎不知道,在士林區老早就有一條路叫做「中正路」了。

而除了市議員對國民黨唯命是從外,市政府更是黨國不分,有一次台北市黨 部召開區黨部會議(1983、5、31),原本政黨開會沒啥稀奇的,只是這次開會的 地點,卻是在台北市的環保局內,地點不恰當也就算了,連時間也是一般的上班 時間,偏偏環保局局長許整備、環保局專員林立鏞均列席此會,而且還未請假,

這件事原本無人知,卻被陳水扁掌握到當天的議事記錄,從而在市議會中揭發。

(16)

國民黨的黨政不分,可見一斑。(林洪,1983:30-31)

在 1982 年 4 月 7 日,市議會在進行民政質詢時,陳水扁、謝長廷質詢民政局 長,為何台北市的各處古蹟、各城門,怎麼都掛著國民黨的黨徽。此舉馬上就讓 國民黨籍的議員神經緊張,隔天國民黨籍議員就此事,在議會上發言說,台灣今 日的進步是靠著國民黨的成功治理,所以國民黨等同於國家,既然國民黨貢獻這 麼大,古蹟上掛著代表國家的國民黨徽有何不妥。政黨與國家,就在這種心態下,

被搞的混淆不清。

當然,面對這種黨國不分的情形,黨外市議員是不會善罷干休,1981 年在黨 外市議員的問政下,黨外市議員完成了以下的工作,包括討回了遭國民黨霸佔的 市民財產,台北市政府違法補助公營報紙、強制鄰里長閱讀公營報紙,以及關於 中山樓、中正紀念堂,這些地方的維護費用由台北市政府負擔,但市民卻無法申 請使用,還有市府補助國民黨外圍組織的民間團體,這使得國民黨台北市黨部答 應在年底之前辦理承租手續,並且答應要償還以前長期佔用所欠下的租金。(深 耕,1983:26)將以前國民黨黨國不分的情形,作了補救。

而在黨國心態的統治下,連帶產生的後遺症,就是市政府與市議會的府會不 分,反正以前在國民黨一黨獨大的時期,府會都是國民黨的人。甚至到了第四屆 台北市議會時,台北市府會的心態還是如此。台北市政府甚至有點將台北市議會 視為其附屬單位,因為在市政府的職員錄當中,竟然也將市議會的人員也列進去,

而且市政府還要為市議會的工作人員作衣服。(吳輕然,1982:33)

府會不分的情形,可用下列一例來說明最清楚。在 1982 年 10 月,有一次台 北市議會召開臨時會時要審議台北市與南非約翰尼斯堡締結姊妹市的提案,審查 之前,因為這個提案為市府所提,而按規定市政府提案必須於臨時大會召開前 10 日送達議會,但是這個提案卻是臨時提出,不符合議事規則,陳水扁當場提出異 議,緊接著其他黨外市議員也發聲支援,此時國民黨籍議員劉樹錚見狀起身發言 道:「事關國家外交的重大事情,我們不能因為市政府辦事人員的緩慢、遲鈍,而 讓這件締結姊妹市的事讓它耽誤了,我們市議會要彌補市政府的過失,所以應該

(17)

先予通過。……」在劉樹錚議員發言不久後,黨外的康水木議員也針對劉樹錚的 話發言,「剛剛有同仁說本會應彌補市府的缺失,本席認為市議會只有糾正市政府 缺失的責任,絕沒有彌補缺失的義務,如果我們彌補缺失,這樣市府會有越來越 大的依賴性,想反正市議會會彌補嘛!」後來這件事改由市議會議長以書面提案,

經議會表決同意通過。(何新居,1982:29-31)但是這件事也令「府會一家親」的 台北市政府、與市議會學到了一次關於民主政治行政與立法機關彼此制衡的經 驗。但是要讓市議會與市政府,真正民主政治中「制衡」的精神所在,仍還有好 長的路要走。

在一般正常的國家中,法律的目的在實現社會的正義,可是當制訂法律的國 會,其合法性遭受質疑,司法部門的人事、行政運作由執政黨包辦時(張俊宏,

1989:18),要建立司法的權威性並不容易。而國家統治的合法性有一個內涵是談 論法律的適法性。過去,台灣在國民黨的統治下,將台灣的治理置於大陸時期的 框架中,我國許多法律多係在大陸遷台前制訂,其適用地係中國大陸。由於三十 多年來政治社會的變遷,這些法律已逐漸不能因應當前的需要,因而引起反對人 士的批評和詬病。法律如果不能因應當前需要而制訂,其適法性就受到影響,連 帶的也影響到政治體制的合法性。(葛永光,1989:116-117)

關於國家法治的討論,在過去黨外的焦點都放在省議會與立法院中,地方議 會層次的就少有人注意。但是在陳水扁、謝長廷這兩位律師進入台北市市議會後,

過去國民黨所使用的拼拼湊湊的法律,就很難過關。在台北市第四屆市議會會員 大會的第一天就有所發揮。當天下午依議程排訂為市長至市議會作施政報告,但 是因為當時的邵恩新市長請病假住院,所以由市府秘書長馬鎮方代理作施政報 告。結果在秘書長上台報告前,陳水扁就先向主席提出「程序問題」,要議會的法 制室解釋,到底秘書長可否代理市長到議會作施政報告。陳水扁所根據的理由是,

市長是政務官,秘書長則是事務官,秘書長應無權代理市長發表政策性的施政報 告。如果秘書長要出席議會代理市長,應由行政院正式派令為「代理市長」才行。

(深耕,1982:18-19)雖然這件事,在當天被市議會的法制室和馬鎮方,以模糊

(18)

的言語交代過去,但黨外市議員對市長職權的問題卻不放過任何一個機會。

到了 1985 年有一段時間,因為當時的台北市長楊金叢罹患癌症,長期請病假,

所以職務都由市府秘書馬鎮方代理。這種代理在程序上與實務上都頗有問題。於 是在四月市議會的總質詢之日,而當時的黨外市議員針對此事,展開了質疑。謝 長廷拉開了整個事件的序幕,他在當天下午的總質詢時,發表了由黨外市議員的 聲明,「抗議行政院官派市長措施不當,台北市長屢因罹患疾病延誤施政,市議會 程序委員會未能順應情勢變更議程,以便本會議員同仁善盡官責,為民監督市政。」

因此,黨外市議員拒絕向無權代理市長身份答覆政策性問題的市政府秘書長馬鎮 方質詢。林文郎議員緊接著陳述理由,依市議員質詢辦法第二條規定,「市議員總 質詢之對象為市長,以政策性重要者為原則,並課以市長答覆之義務」,而市長住 院,居然由秘書長代理,顯然紊亂市政,因為秘書長的職責不過是「承市長之命 綜理秘書處事務及襄贊市長處理本(市)府重要業務」,由此看來,市長是「決策 者」,秘書長是「執行長」,所以無權代理市長答覆市政總質詢。謝長廷此時更引 憲法第 118 條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他強調台北市長應依法由人 民選舉產生,如今台北市長以非民選,違法代理更易導致法治紊亂,因此要根絕 此亂象之方法,即是開放台北市長民選,則台北市長之身分屬選務官,可為其政 策負責,以民意為擁戴或罷免之依據,如此一來,就自然不會發生像現在紛擾之 事。(江寧靜,1985:22-24)

除了將關於市長職權的問題拉高到憲法層次作討論外,另外在 1981 年陳水扁 於第四屆台北市市議會成立大會上,提出憲法第 118 條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 法律定之」,而台北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和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都是行政院頒 佈的「命令」,使否有法律上的效力,就這一點聲請大法官解釋。到了 1982 年五 月初,陳水扁等八位黨外市議員,又提案請依法就「台北市各組織及實施地方自 治綱要」,有無抵觸憲法第 170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蘇明 達,1982:33)因為當時的台北市政府,市長是官派,而市議員是民選,官派的 市長其政治任期不明、政治責任也不明,而常常與民選的議員對立,為了要督促

(19)

市長負起政治責任,黨外市議員力陳要開放市長民選,才是市民之福。

第四節 市議員問政對反對運動的影響

早期從《自由中國》到《大學雜誌》,這時候的黨外份子,成員幾乎都是知識 份子,但是這時候的反對運動卻也未能成大業。因為早期的知識份子雜誌通常是 向校園伸展,在內容中增加與學術思潮和藝文有關的文章,在發行上企圖在大學 校園內找尋更多的讀者。但為什麼以知識份子為核心的《大學雜誌》政治革新運 動,最後沒有成功,黃默探討其原因,認為原因是未跟群眾相結合。22所以雖然他 們都是具反對份子身份知識份子,帶在整個社會中也僅屬於少數。而且他們所採 取的菁英式的民主推展方式,更捨棄了大部分的群眾。也令反對運動難以能為民 間的共識。

在《自由中國》《大學雜誌》之後的知識份子,可能畏於國民黨的白色恐怖,

而噤口不語。所以反對勢力就剩下一些地方所崛起的「草莽型」政治人物,吳介 民就認為長久以來,台灣的知識份子與公共事務和草根大眾有著隔離性,這種隔 離使得知識份子的政治經驗普遍貧乏。(吳介民,1990:157)這種情形到了「美 麗島政團」及後來的八 0 年代的黨外就改變了,七 0 年代之後,台灣的經濟起飛,

知識份子大量增加,並且也熱心於政治事務,以實際的例子來說明,可舉在八 0 年代之後,黨外的新血輪幾乎都是擁有高學歷的知識份子,而這些知識份子在八 0 年代後,也捨棄了他們前輩拓展民主勢力的方法,他們不將民主的可能寄望在少 數的菁英,而將視線放在整個社會。

而黨外份子在進行政治抗爭時,對現行的政治體制、權力分配進行批評,運 用種種手段吸引媒體及國人的注意。這些抗爭的訊息經由媒體及人際的傳播方式 成為議題,並且成為一般民眾的關注焦點,也令民眾對於民主的政治運作、及權 力關係有更深入的瞭解,啟蒙民眾的政治意識。

這種政治意識的啟蒙、覺醒,對國民黨而言也轉化為一股壓力,令國民黨意

22 轉引自李筱峰,1989:285。

(20)

識到,如果不進行改革,可能會失去民眾的支持,迫於這種壓力,國民黨只好朝 政治改革之路前進。(潘啟生,1991:153-154)黨外人士利用這種啟蒙民主、匯集 力量的方法,慢慢的迫使了國民黨朝向改革。

學者 Shils 認為知識份子應有五種功能:一、創造和傳播高等文化;二、為國 家和國家間提供發展模型;三、發展通俗文化;四、利用傳播媒介影響社會變遷;

五、擔當政治上的角色。(1968:410-413;1974:5-9)23

而黨外的市議員在此時期,對於群眾力量也開始熟悉,凝聚群眾力量的方法,

也已經知道必須要經過一番教育。林正杰在談論黨外的公職人員時就說:「……他 們在競選時有政治教育的功用,當選之後因為在社會上已有知名度和群眾基礎,

靠著大眾傳播媒介以及自己的社會關係,我們不可輕視它在政治上的實質影響 力。」(林正杰,1998:93)

在 80 年代時,雖然黨外市議員不間斷,在政治改革上、黨國體制上做出努力,

但也遭受到許多親國民黨的媒體的批評,但是多數媒體的批評,卻也突顯出黨外 人士的反對立場,對黨外人士的抗爭議題的政策、理念,也多少在宣傳上有助益。

而實際上也證明,當時抗爭運動的部份議題,多年來經過媒體的報導、討論,累 積許多年的能量,雖然無法短時間內有成果呈現,但在 1988、1989 年之際,也已 成為全體國民的共識,例如國會全面改選、縣市長民選等。(潘啟生,1991:152)

我們似乎可以認定這些能量的累積,是經由媒體對這些議題的報導教化民眾,但 是黨外人士提議的功勞,也不能忽略。

潘啟生認為台灣的政治轉化,並非是經由政治抗爭而直接衝擊、壓迫執政黨,

使執政黨在短時間內做出政策改革或修正。而是經由上述抗爭運動的政治啟蒙、

漸漸厚植反對勢力,使反對勢力累積足夠的能量,而能跟執政黨作折衝、協商。(潘 啟生,1991:153)

而當時的台北市黨外市議員對於民眾教育不禁有體認,在實際上其行動也都 具有政治啟蒙、教育的效果。例如陳水扁就任市議員期間,雖然他的質詢凶悍,

23 轉引自文崇一,1998:80。

(21)

但是他的發言內容,卻饒富趣味,這使得當時跑市議會新聞的記者都喜歡刊載,

也因為他的發言都言之有物,所以報社主編也樂得將標題做大一點(陶五柳,

1994:63)因為陳水扁的質詢內容從民生問題,問到關於國家戒嚴、法統的問題,

長久下來,對於閱讀報社的讀者而言,或多或少都能從中獲得關於人民權利及政 府時弊的資訊。

在更早之前在 1981 年,陳水扁、謝長廷第一次選市議員的時候,他們喊出的 競選口號即是,「民主靠制衡,制衡靠黨外」(呂政達,1995:101),「制衡」這個 名詞對當時的民眾而言是新鮮的,但是靠著不斷的演講,黨外市議員讓民眾瞭解 到,權力的制約關係,當然這種「制衡」的觀念也具有政治啟蒙的作用。

在 1986 年,當組黨風潮正熾之時,林正杰因為批評國民黨籍的議員胡益壽,

利用特權貸款一億多元,而遭法院判刑一年六個月,照理說這件事屬於市議員言 論免責權的保護範圍,但是法院卻漠視,林正杰也表示不上訴,同時也展開連續 十餘日,一連串的示威遊行,並在各地街頭演說關於「司法迫害」的演講。參與 的民眾有數萬人,這種連續十幾天的大規模遊行,是 1979 年以後,繼橋頭示威之 後對台灣戒嚴體制的挑戰。(李筱峰,1987:233-235)而在林正杰入獄服刑的前日,

台大 11 位教授聯名宴請林正杰夫婦,為他送行,同時在宴會中張忠棟教授公開的 表示:「我們認為,如果議員在議會的正當質詢不能得到保障,反而輕易構成誹謗,

如果司法的公正受到懷疑,乃至像林議員一樣寧可放棄上訴,這對我國民主政治 的發展,都是非常嚴重的傷害。……大家不可小看林正杰這件事子,不可以為這 只是林正杰個人的事。社會又受到一次衝擊,人心又受到一次激盪,長此以往,

政治的紛擾不知究伊於胡底?我們深切希望,政治紛擾由人而生,也可由人而收,

像林正杰一樣的案子,以後永遠不再發生,我國的民主政治,可以早日步入坦途。」

(李筱峰,1987:237)

議員的言論免責權源自於英國,西元 1397 年英王理查二世(Rechard Ⅱ)在 位時,下議院議員哈克斯(Haxey)因提議減少王室費用,引起英王的不滿,國會 為息英王之怒,乃將哈克斯以叛逆罪論處,不久理查二世逝世,其子亨利四世

(22)

(Henry Ⅳ)即位,經哈克斯訴請,國會乃撤銷對其所做的處分,認為該向處分違 反英國的法律與習慣。自此以後,國會議員享有言論自由權乃能習慣;在光榮革 命後,此一思想正式明訂於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權利法案第七條規定:「議 會內之言論自由,討論或議事,不應在議會外之任何法院或場所,受追訴或審問。」

從此,立憲各國對此一思想都競相效尤。在中華民國的憲法裡,對於立法委員、

監察委員及國大代表都有言論免責之規定,致於對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保障 則分別規定於各自治法規內,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三十五條即規定:「市議會議 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即表決對外不負責任」。故綜合以上的憲政思潮,以及我國 相關法律規定,林正杰此次的誹謗罪的成立根本違背了議員受「言論免責權」的 保障,但是最終仍受法官判刑,著實令人費解。而此事在學者的聲援,民眾的附 和下,獲得廣泛的注意,同時也讓當時的台灣的民眾更瞭解民主憲政的運作過程。

學者瞿海源也認為,在議會中問政的黨外人士,經常因為表現積極、傑出,

而成為非黨營報刊的熱門人物。而這些從政人士扮演著八 0 年代批判者角色的知 識份子,他們對於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現象的強力攻擊,使台灣地區政治現代化的 腳步加快不少。(瞿海源,1989,136-13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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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報名:由各縣市政府(高爾夫委員會【協會】)組隊報名,每縣市可報名最高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 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 明影本、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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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直轄市、縣 ( 市 ) 勞工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