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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光群, 〈主任委員序〉 ,台灣省第五十六屆全省美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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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台北獎與其他獎項機制之比較

台北獎之本質為官辦的競賽型美術展覽,在台灣地區官辦的美術類型競賽中,

現存的尚有全國美展、台灣省美展 (以下簡稱省展)、高雄市美術展覽會 (以下簡 稱高雄美展) 等等。本章將就台北獎之獎項機制的優缺點、與同類型之省展、高 雄獎進行分析比較。另外,也選擇其他類型如申請展與二○○三年新創立的「台 新獎」以及「C02 台灣前衛文件展」進行相關的探討。

第一節 「台北獎」與「省展」獎項機制之比較

「官辦競賽型」之美術展覽,其獎項機制即為設立宗旨、籌備、徵件、組織 運作、評審到展出等一連串的競賽過程。本節將就台北獎與另一同為競賽展的省 展之各階段,分別進行比較分析。

一、 設立宗旨

設立宗旨的優點在於使競賽有一個明確之目標,因而得以有一個主題來 進行競爭。然而,宗旨設立之後,就會成為相對硬性的條文規定與說明,在 修正與更改方面較為缺乏彈性,再加上又屬於官辦之美展,使得其變動性更 小。這一點可以從歷屆之設獎宗旨得到印證,縱觀台北獎自民國七十年第九 屆迄今,已經超過二十個年頭,但是審視其設獎宗旨,僅有在第二十三屆進 行了一次「銳意轉型」,也就是說僅有一次大幅更動,其餘各屆的宗旨幾乎是 維持不變,然而這二十餘年來不論是社會結構、政治環境、經濟環境與文化 背景的變遷卻是相當地巨大。

(2)

比較同性質的省展在宗旨方面的變化,省展在台灣地區為一具有相當悠 久歷史的美術展覽,自民國三十五年創辦迄今,已有超過五十年的歷史。這 其間經歷了主辦單位台灣省政府的許多重大變革,尤其是民國八十八年精省 之後。精省之後省展雖未因此而消失,然而卻也沒有藉此進行重大改革,如 同第五十六屆的主任委員范光群在省展的美展花絮中所述:「全省美展沒有隨 八十八年的精省作業而隱入歷史,在國內藝術團體的關注與協助下,成為新 省府的重要文教工作。三年以來,本於「推行美術教育,鼓勵美術創作,提 昇美術水準」的創辦宗旨,以行政簡化的理念重新出發,延續其輝煌的過去,

讓省展從傳統中穩健續步向前。」101

確實,省展的宗旨從創立以來一直不脫「推行美術教育,鼓勵美術創作,

提昇美術水準」,即便連主辦單位—台灣省政府經歷從官派首長、到民選省長 又回歸官派的精省之後等重大的改變之後,始終維持不變。此外,官辦美展 本身兼具社會教育之任務,無法快速地認同與展出當時相較之下過於前衛的 概念與作品,這同時便形成了另一個無形的限制與障礙。

二、 籌備

台北獎之籌備時間約為兩個月,這是為了配合整體獎展所需的時間。另 外,舉辦經費需於年度前進行預算編列,等到預算通過核發才會開始進行籌 備之工作。這樣的好處是已經有經費可以統籌使用,但是壞處是缺乏進行時 的運用彈性,並且需就有限之經費來完成。相較於台北獎,省展的籌備委員 會相當地固定,且經費預算的統計上變動幅度也不大,但整體而言兩者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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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光群, 〈主任委員序〉 ,台灣省第五十六屆全省美展,

http://www.tpg.gov.tw/dcea/pfae56/main/index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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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籌備階段是沒有顯著之差異處。

三、 徵件

徵件方式是競賽型展覽常用的方式之一,好處是徵件時間固定,處理程 序簡單且集中,退件也便利。但缺點是徵件時間很短,僅有兩天。此外,作 品規格之限制也是徵件的限制之一,不易寄送之作品就會使得參賽意願大幅 下降。此外,自民國八十五年起除書法類之外,其餘作品先以幻燈片送件參 賽,待通知參加複審再以原作送審。民國九十年起徵件作品改為不分類,且 規格限制大幅降低,但每人僅能以一件作品參賽,且必須為近一年來的創作,

不過在二○○三年台北美術獎徵件簡章中已大幅放寬為三年內之創作,徵件 時間亦大幅增加到三個月。

相較於台北獎,省展徵件時間僅三天而已。此外,省展作品徵件分十一 類,包含國畫、膠彩、書法、篆刻、油畫、水彩、版畫、視覺設計、工藝、

雕塑與攝影。除版畫與篆刻類外,均以相片送審 (8×10 吋相片三張,於正、

背、側不同角度拍攝),書法類則需兩張同規格照片,一張整體另一張局部放 大。兩者在作品規格限制上近似,但徵件上省展允許一人可以參加兩類,每 類別一件作品但不得為同一件作品,而且作品的創作時間限制在兩年內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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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美展實施計畫 ,,台灣省第五十六屆全省美展,

http://www.tpg.gov.tw/dcea/pfae56/main/index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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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組織運作

台北獎的運作方式,係以台北市政府為指導單位;市政府教育局為主辦 單位,之後由文化局接辦;北美館為承辦單位。第二十三屆起設台北獎三類 九名,且獎金大幅提高至三十萬元,到了第二十四屆改設台北獎六名,之後 又再縮減為五名,且獎金也下降至二十萬元。此外,依據二○○三年台北美 術獎徵件簡章,已獲「台北美術獎」者不得再提件參賽。這些運作上的更動 目的,是為了使台北美術獎能朝向專業美展又再更進一步,以逐漸地擺脫「學 生美展」的傳統印象。

在省展的運作方面,係以台灣省政府為主辦單位,省政府文教組為承辦 與執行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各巡迴展縣市政府文化局皆為其協辦單位。

組織方面,由臺灣省政府主席兼任主任委員,臺灣省政府副主席、秘書長及 臺中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文教組組長兼任總幹事,文教組副組長及臺中市 文化局局長兼任副總幹事。並依競賽類別分類延聘評議委員、評審委員各若 干名,以供諮議及執行評審工作。工作人員由主、協辦單位遴派之。獎勵方 面,各類組前三名分別可獲得獎金十萬、六萬與三萬元。此外,連續三年獲 得該類前三名者,列為永久免審查並發給證書乙紙。

五、 評審

台北獎之評審人數於九大類與十大類時期之變化頗大,但原則上每類組 有三到七人,到了三大類與兩大類時期,各類組評審則維持在五人,進入不 分類時期之後,則維持在七人且儘量尋求與達到專長平均的情況,至於對評 審之遴選規定或辦法並無明文說明。台北獎之審查過程分三階段,即初選,

(5)

複選與決選,各階段評審之方式與規定詳見第三章第三節所述。

在省展方面,對於競賽展分類遴聘評審委員則有較明確的規定來執行初 審與複審的工作。同時,亦規定評審委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全省美展或全國美展之評審委員。

(二) 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之美術類之評審委員。

(三) 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之美術類得獎人且資學相當者。

(四) 現任或曾任專科以上美術系教授、副教授之深具成就者。

(五) 深具成就之美術理論家或評論家而有著作者。

(六) 榮獲省展永久免審查資格,且其表現績優、資學相當並具鑑賞能力 者。

(七) 蜚聲國內外藝壇,確有成就之優秀美術家。

此外,省展對於評審委員之遴聘原則也有明文規定:

(一) 每類以三至五人為原則。

(二) 擔任歷屆評審工作表現優異,得優先聘請為評審委員。

(三) 同類評審委員不得連任兩屆以上。

(四) 以畫家、書法家、雕塑家、攝影家、設計家等實務工作者為主,美 術理論(評論)家為輔。必要時並得邀請文學家、心理學家或社會 名流參與。

(五) 評審委員之遴聘應兼顧各家風格與地域均衡。

(6)

此外,依據「全省美術展覽會實施計畫」,省展的評審程序相關規定分述 如下:

(一) 初審:就所有作品中圈選,取票數高者若干件為入圍(應有半數以 上評審委員圈選方得入圍)

(二) 複審:

1. 版畫、攝影、篆刻等三類以原作參加初審者,原則上入圍即入選。

2. 其他各類,於入圍作品中重新圈選,取票數高者若干件為入選(應 有半數以上評審委員圈選方得入選)

3. 就入選作品中重新圈選,取票數高者若干件為優選。

4. 優選作品由評審委員以一、二、三等第法計分,取等第數字之和最 少之三件作品為前三名。

5. 前三名出列後,由召集人召集評審委員確認。如有異議,再以前述 之三等第法評定之。作品水準不足時,前三名得從缺。

6. 評審委員如故無法出席,致評審人數不足時,主辦單位得邀請評議 委員參與補足必要人數。

7. 評審過程有爭議時,由召集人會同評議委員協調處理之。

由上述比較可知,台北獎與省展在評審的制度與程序上是相當相似的,

然而,省展對於評審委員之遴選與資格之審核上,擁有明文之規定而較無遴 選上之爭議。

(7)

六、 展出

台北獎得獎作品以及優選作品皆得以在北美館展出,在每年的六到八月 之間為期近三個月。而省展則分為首展與巡迴展,首展於於臺中市文化局大 墩藝廊,巡迴展於各縣市文化局展出,展出優選以上作品。

展覽期間,兩者的得獎作品之規劃皆由執行與承辦單位負責,佈展期間 創作者或藝術家本身必須親自到場,與執行單位的佈展人員互相配合以利裝 置作業之進行。因此,在展出機制方面兩者並多大之無差異。

綜合以上所述,省展與台北獎最大差異在於其背景價值的不同。省展的 存在歷史幾近於台北獎的兩倍,而且這段超過半世紀的時間,正好處於一個 台灣美術潮流變動最大的時期。因此,這樣的時空背景就已說明了省展的歷 史價值是多於台北獎的。另外,省展的徵件分類並未如台北獎一般不斷地想 要有所改變而大幅地變動,反而一直維持其分類,只有進行新媒材與新型創 作類型之增加分類項目,但卻沒有像台北獎是進行刪減、合併各個原有的徵 件項目。這使得省展在各個傳統的美術項目如書法、國畫與篆刻等,始終維 持著獎勵這些傳統項目創作的功能與提供它們伸展的舞台,相反的,台北獎

「銳意轉型」後的結果,雖是說要朝「專業現代藝術」的方向邁進,事實上 以二○○一年台北美術獎到二○○三台北美術獎的得獎者來看,仍然是無法 擺脫「學生美展」與「學院派把持」的形象包袱。

(8)

第二節 「台北獎」與「高雄獎」獎項機制之比較

高雄市美展 (以下簡稱高美展) 創始於民國七十二年,為每年舉辦一次之 競賽型官辦美展,迄今於二○○三年三月已舉辦第二十屆高雄獎暨高雄市美展。

本節將就台北獎與另一同為競賽展的高雄獎之各階段,分別進行比較分析。

一、 設立宗旨

比較同性質的高雄獎在宗旨方面的變化,高雄獎在台灣地區美術展覽的 歷史上,算是時間比較短的美術展覽,自民國七十二年創辦迄今,僅有約二 十年的歷史 。這其間經歷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的組織從官派改變為民選之 外,並無其他重大變革。在高雄獎的設立宗旨方面,從第一屆高雄美展的宗 旨:「為推行美術教育,鼓勵市民對美術之認識與創作研究,以提高本市美術 水準。」103 到二○○三高雄獎的設立宗旨:「鼓勵藝術創作、拔擢新秀」已 有相當大之變化。然綜觀高雄美展與高雄獎之設立宗旨,與同時期之台北美 展或台北獎可以發現相當多的相同之處。

二、 籌備

高雄獎之籌備時間約為三個月,另外,舉辦經費需於年度前進行預算編 列,等到預算通過核發才會開始進行籌備之工作。高雄獎的籌備委員會相當 地固定,但相較於台北獎,其經費預算的編列上變動幅度雖不大,卻常因議 會的審查之後遭到大幅刪減而必須變更當屆之獎項與獎金分配等。

103

高雄市第一屆美術展覽會參展作品徵集要點,第一屆高雄市美展 ,民國七十二年,頁 353。

(9)

「高雄獎」的籌備委員會組成,依據第一屆高美展籌備委員會組織簡則,

除市政府教育局長為當然成員之外,其餘委員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聘請之,

並由下列單位之負責人所組成。

1. 高雄市中國書畫學會 2. 高雄市攝影學會

3. 中華民國兒童美術教育學會高雄市分會 4. 高雄市美術學會

5. 中國書法學會高雄分會 6. 中國美術設計協會高雄分會 7. 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

8. 高雄市立圖書館

9. 高雄市立中正文化中心管理處

10. 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高雄市分會

籌備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教育局 副局長、主任秘書擔任。總幹事一名,由教育局第四科科長擔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一切會務。本會下設評選、展覽、設計、新聞、

總務、管理等六組,每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幹事若干名,由總幹事 遴選之。成立文化局之後,高雄獎籌備會之主任委員便改由文化局長擔 任,副主任委員以及總幹事等皆由文化局相關官員擔任,其他委員則由 文化局遴選之。整體而言,兩者籌備階段的顯著之差異處在於「高雄獎」

之籌備委員有明文規定之若干人選,但「台北獎」則完全由北美館遴選 之。

(10)

三、 徵件

「高雄獎」的徵件類別會隨著預算的多寡而進行相對的增減,徵件作品 之尺寸也如同台北獎一般有逐漸擴大的趨勢。參賽作品須為作者本人二年內 之創作,且未曾獲得任何競賽獎項。另外,每人得送審兩件作品,同類型作 品僅得送審乙件。相較於台北獎,「高雄獎」參賽作品的收件時間僅三天而已。

作品徵件分十類,包含水墨膠彩類、書法類、油畫類、水彩類、版畫類、攝 影類、工藝類、雕塑類、美術設計類及綜合媒材類。除版畫與書法類外,均 以幻燈片送審,書法類需兩張同規格照片,一張整體另一張局部放大,版畫 以原件送審。

兩者在作品規格限制上近似,徵件的限制條件上也相當的類似。此外,

在實際的參賽情形來看,以「二○○三高雄獎」為例共計有五百七十五人,

二千三百件作品參賽,為歷屆之冠。104 同為 2003 年的「二○○三台北美術 獎」之參賽作品共計有二百四十八件,幾乎僅有「二○○三高雄獎」參賽作 品的一半而已。再比較 2001 年參賽情形:「二○○一高雄獎」共分水墨膠彩 類、書法類、油畫類、水彩類、版畫類、攝影類、工藝類、雕塑類、美術設 計類及綜合媒材類等十個類項進行徵件,共有三百九十一人,一千九百五十 五件作品參加徵選;而「二○○一台北美術獎」則已採不分類徵件,共計有 三百一十六件作品參賽,僅有同年「高雄獎」參賽作品數的六分之一左右。

104

2003 高雄獎暨第 20 屆高雄市美術展覽會 新聞稿,

http://www.abridge.com.tw/myway/my -eae -00080.htm

(11)

四、 組織運作

「高雄獎」的運作方式,係以高雄市政府與財團法人高雄市文化基金會 主辦為主辦單位;市政府教育局為協辦單位,高雄市立美術館 (以下簡稱高 美館) 為承辦單位。第一屆時各類組設第一、二、三名各一名與優選、佳作 數名,前三名獎金為新台幣三萬、二萬與一萬元。第十四屆起設高雄獎六名,

且獎金大幅提高至二十萬元。到了第十九屆因「高雄獎」獎金預算短缺,以 致辦理方式有所調整,「高雄獎」名額亦減為三名,且獎金也下降至五萬元。

到了「二○○三高雄獎」才爭取到議會的獎金預算,又重新以十類徵件,並 且頒出高雄獎五名每名獎金二十萬以及入選獎四十四名每名獎金五千元。

五、 評審

「高雄獎」之評審人數變化幅度並不大,原則上每類組有三到五人。第 一屆以八類項目徵件,共計有三十六位評審委員。到了第三屆同樣是八類項 目徵件,但是評審委員人數卻縮減為三十一人。之後各組皆維持在三到五人,

至於對評審之遴選規定或辦法並無明文說明。「高雄獎」之審查過程與台北獎 相同分三階段,即初選,複選與決選,各階段評審之方式與規定同於台北獎,

詳見第三章第三節所述。

由上述比較可知,「台北獎」與「高雄獎」在評審的制度與程序上是相當 雷同的。同時,兩者對於評審委員之遴選與資格之審核上,都沒有明文之規 定而較易產生外界對於遴選上之爭議。

(12)

六、 展出

早期的「高雄獎」得獎作品以及優選作品之展出場地為高雄中正文化中 心、高雄市立圖書館與高雄社會教育館三個地方。一直到高雄市立美術館 (高 美館) 成立之後,才轉由高美館專職司掌高雄展之展出事宜與展覽場地之規 劃。

展覽期間,兩者的得獎作品之規劃皆由執行與承辦單位負責,佈展期間 創作者或藝術家本身必須親自到場,與執行單位的佈展人員互相配合以利裝 置作業之進行。綜合以上所述,在展出機制方面兩者並多大之無差異。

綜合上述之分析比較,可以發現「高雄獎」不論是在宗旨、徵件、評審 及展出等獎項機制與台北獎十分的相似,在「銳意修正」的時間點上也相當 地接近。這或許是因為兩者在行政組織與定位上的相同所使然,也或許是兩 者在創設與發展的時間軸上正好屬於一個先後的關係,而產生了類似「北規 高隨」的現象。另外,高雄獎的分類徵件與獎項的不分類的情況相當地特別,

這一點是與「台北獎」在徵件與獎項分類上一直保持一致的情況所截然不同 的。

(13)

第三節 「台北獎」與「申請展」機制的比較

以下對於競賽型之「台北獎」機制與申請展之機制,以朱銘美術館之申請展 為例分別就參加、運作、審查及展出等機制進行分析比較:

一、 參加方式

台北獎之申請方式為將符合參賽資料的作品,填具參選表、參賽作品資 料表與具結書 (如附表所示),於指定時間內送交相關的參賽物件,如幻燈片 或原件等,即可完成參加程序。申請文件詳見附表七、八、九。

朱銘美術館申請展之參加資格與其他規定:

1. 必須年滿二十歲,從事藝術創作者、國內外公私立藝術機構,以及各 級機關學校、社會團體聯展、畢業展均可。

2. 申請作品創作內容,須具備現代藝術特質,媒材不拘,室內、戶外展 出均可。

3. 室內展出作品高度不超過 2.5m、重量 150 ㎏,戶外展出作品無此限制。

(14)

表七 二○○三年「台 北 美 術 獎」參選表

(15)

表八 二○○三年「台 北 美 術 獎」參賽作品資料表

(16)

表九 二○○三年「台 北 美 術 獎」具結書

(17)

二、 運作機制

「台北獎」之運作機制為將符合參賽資料的作品,填具參選表、參賽作 品資料表與具結書,於指定時間內送交相關的參賽物件,如幻燈片或原件等,

即可完成參加程序。所有參加的作品經過審查之後,再選出台北獎得獎作品。

朱銘美術館之申請展參加辦法為:

展出作品 135mm 幻燈片(註明作品名稱、創作時間、媒材及尺寸,並以 箭頭標示作品方向,格式如圖)、作者簡歷表、展覽計畫書、作品清單。

聯展須加填送申請聯展名冊。

1. 平面作品請送繳 10 件計畫展出作品之幻燈片。

2. 立體作品:請送繳 6~10 件計畫展出作品;每件作品應提供三張不同 角度之幻燈片。

3. 聯展參展者每人均須送繳計畫展出作品 5~10 件之幻燈片,審查不通 過者或未經送審者不得參展。聯展若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展者不通 過及不予通過。

※上述作品須有 1/2 以上為最近二年內所創作。

三、 審查方式

「台北獎」之審查方式為將符合參賽資料的作品,先以幻燈片進行初審,

接著進行審查通過初審之原件作品,最後決選出前三名、「台北獎」與優選等 作品,各階段之詳細審查程序,請參照第三章第三節。獲得「台北獎」與優 選的作品將得以有在北美館展出之權利與機會。

(18)

申請展之審查方式為依據展出單位規定之審查程序與實施要點,通常是 僅有初審與複審,唯申請作品於審查時出現過大之爭議時,才會交由單位主 管進行最後之審查。朱銘美術館之申請展係經由館內之審查委員會進行審 查,獲得審查通過之申請人,將安排於下一年度之展覽檔期展出。申請展覽 之文件,經本館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後,五月底前公佈審查結果於本館網站中,

並將以專函通知入選者。

四、 展出機制

「台北獎」之展出機制為獲得展出資格之作品,按照北美館規劃好之場 地與時間展出,場地的布置與安排皆由承辦單位北美館負責,參展作品於展 出期間不得提借,得獎藝術家於佈展期間,須親自在現場與本館佈展人員互 相配合裝置作業。展出完畢後,「台北美術獎」得獎作品及優選作品由北美館 負責退件,若未遵守約定時間導致作品無法送達,則由參展者自行負責取回,

北美館不承擔運輸風險。逾期未取回作品將由北美館逕行處理,不再另行通 知。同時,北美館有權向藝術家索取清理相關事務之衍生費用。

申請展之展出機制為通過審查之作品,依照相關規定安排展出地點與時 間。申請展出之作者需親自到場安排與配置展出作品,展期結束之後三日內 完成卸展,並於一週內運離展出單位,否則展出單位有權逕行處理所有之作 品,同時向作者收取相關之衍生費用105

105

國立臺灣美術館園區及廣場借用管理要點,

http://www.tmoa.gov.tw/news/files/tc_file0000000027.doc

(19)

另外,朱銘美術館之申請展的展期原則上是以二個月為限。此外,一旦 審查通過且排定展出檔期之後,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五個月提出,

未能遵守者,本館得取消展出資格,並於二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五、 獎勵及權責

「台北獎」的獎勵方式,依據二○○三年台北美術獎徵件簡章106 一、 不分性質選出「台北美術獎」五名,獎項得以由評審決定是否從缺。

二、 獲「台北美術獎」者,每名可獲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整(含稅 15%) 獎狀乙紙、專輯五冊。

三、 不分性質選出優選獎若干名,每名可獲獎金新台幣三萬元整(含稅 15%)、獎狀乙紙、專輯二冊。

四、 得獎之作品本館得以優先購置,並簽訂作品購置契約。

「台北獎」的相關權責,依據二○○三年台北美術獎徵件簡章:

一、 所有展出作品統由本館辦理展覽期間保險,有關出險責任依保險單 所載條款為準。

二、 基於宣傳推廣之需,本館對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報導、展出、

印製及在相關文宣、雜誌及網路上刊登作品之權利。

對於申請展,並無獎勵之機制。權責方面,展出單位對作品應盡維護之 責,並於展覽品運抵展出場地之日起為展覽品進行投保,保險額度依年度預 算執行之。運送期間作品保險需由作者自行負責。此外,展出單位通常會負

106

二○○三年台北美術獎徵件簡章 ,

http://www.art-trend.com.tw/tfam/tfam_news/92/03/tfam_920305/2003taipei.htm

(20)

責海報及邀請卡之印製與發送,安排開幕酒會與記者招待會等等。107 展出作 品如有推廣教育之需要,於著作財產存續期間,展出單位有重製之權利。對 於展覽品回程之運費,部份展出單位也有提供相關之補助。

申請展與競賽展之最大差異,在於作品的徵選方式與評審方式。可展出的單 位,像是朱銘美術館,鳳甲美術館及其他美術館都有受理所謂的「申請展」。以下 將進一步分析申請展與競賽展之憂缺點。

一般而言,申請展有下列優點:

一、 作品類別限制低:

申請展不需特定的作品類別,只要創作的水準與類別對於被申請單位是 可以接受者即可。此外,也沒有必須為同一類別之限制,可以同時展出多種 類別的作品。

二、 作品規格限制小:

只要是被申請單位的空間與場地材質允許,基本上作品規格的限制較 小。上限的限制可能差異不大,但至少沒有下限的限制。

三、 無創作時間限制:

這是申請展的一個相當大的好處,作者可以累積一段較長的創作時間,

然後將該時間所進行之創作,完整的一次呈現出來,不需受限於是兩年內或 是三年內的創作才能被接受。

107

鳳甲美術館展覽申請活動辦法

(21)

四、 作品數量限制小:

這也是申請展的另一個相當大的好處,作者可以將一系列的作品,同時 地展出,對於參觀的群眾也可以獲得對於作者的創作理念一個較為完整且清 晰地瞭解。

五、 作品審查較絕對性

申請展的一項特質,就是只要申請之作品經被申請單位審核通過即可展 出,不需要一個相對的排名才能獲得展出之機會。

六、 場地適切性與便利性較高

創作者可以針對其作品規格與特色,選擇適當的展出單位提出申請。另 外,也可以選擇對其較為便利的展出單位提出申請,大大地提高了對於場地 的適切性與便利性。

至於申請展的缺點,主要有下列幾項:

一、 評選較為主觀

展覽單位皆有其固有之特色或是傳統等因素,因此若予申請展出之 作品特色與風格,跟該展出單位之風格不符,則獲得展出的機會就會大 幅降低。

二、 展出時間的不確定性

因展出單位可能由於場地有限,或是申請者眾多,造成即便通過展 出單位之審核,但是展出時間的不確定性會較競賽展這種時程固定的展 覽提高許多。

(22)

最後,綜合上述的分析比較可知,競賽型的台北獎與同性質之省展與高雄 獎,不論是在設立宗旨、籌備、徵件、運作、評審或是展出等各階段的競賽過程,

除台北獎徵件已經採不分類、得獎名額較少與獎勵金較高之外,其他諸如運作與 評審等差異性並不顯著。但是對於不同類型的申請展,其差異性就相當的明顯且 眾多,不過各有其優缺點。其他關於「台北獎」、省展、「高雄獎」與朱銘美術館 之申請展的異同,請參照表十。

(23)

表十 二○○三年台北美術獎與其他美術獎項之異同一覽表

展覽名稱

項目 台北美術獎 全省美展 高雄獎 朱銘美術館申請展

指導單位 台北市政府 - -

主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文化局 台灣省政府 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文化基金會 協辦單位 -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各巡迴展縣市政

府文化局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承辦單位 台北市立美術館 臺灣省政府文教組 高雄市立美術館

朱銘美術館

創始時間 民國五十八年 民國三十五年 民國七十二年 民國八十八年

舉辦屆數 30 56 20 -

設立宗旨

呈現台灣當代藝術新貌,獎 掖作品深具個人獨特藝術 風格與當代精神之藝術工 作者。

推行美術教育,鼓勵美術創作,提昇 美術水準。

鼓勵藝術創作、拔擢 新秀。

為了讓民眾能更進一步認 識及了解各種不同藝術形 式,讓有更多有生命力的藝 術創作者相互交流;同時鼓 勵當代優秀藝術創作者之 創作,並提昇藝術創新精 神。

展覽類別 競賽展 邀請展與競賽展 競賽展 申請展

評審組成 由本館聘請審查委員五至 七名,惟因審查類項之專業 性,得視情況調節,增聘相 關專長之評審委員參加。

1. 每類以三至五人為原則。

2. 擔任歷屆評審工作表現優異,得優 先聘請為評審委員。

3. 同類評審委員不得連任兩屆以上。

由籌備會遴選相關 領域之專業人士擔 任,並得以視情況調 整評審委員之聘任。

本館申請展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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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名稱

項目 台北美術獎 全省美展 高雄獎 朱銘美術館申請展

參賽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 士。

2. 參賽作品須為藝術家本 人三年內之創作,且未 曾獲得任何競賽獎項。

3. 每人限送審乙件。送審 作品於評審結果公佈前 不得參與其他競賽。

1. 中華民國國民從事藝 術創作者。

2. 兩年以內之創作,未 曾參加國內外任何競 賽得獎者。

3. 每人限報兩類 ,每類 一件為限(不得以同 一作品重複報名)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2. 參賽作品須為作者本 人二年 內之創作,且未曾獲得任何競 賽獎項。

3. 每人得送審兩件作品,同類型 作品僅得送審乙件。

年滿二十歲,從事藝術創作 者、國內外公私立藝術機 構,以及各級機關學校、社 會團體聯展、畢業展均可。

舉辦方式 採公開參選方式辦理。 採公開參選方式辦理。 採公開參選方式辦理。 採公開申請方式辦理。

作品類別

不分類 分「國畫、膠彩畫、書法、

篆刻、油畫、水彩畫、版 畫、視覺設計、工藝、雕 塑、攝影」等十一類。

分「水墨膠彩類、書法類、油畫 類、水彩類、版畫類、攝影類、

工藝類、雕塑類、美術設計類及 綜合媒材類」等十個類項徵件。

申請作品創作內容,須具備 現代藝術特質,媒材不拘,

室內、戶外展出均可。

作品規格

詳見第六章第幾節 詳見第六章第幾節 詳見第六章第幾節 室內展出作品高度不超過 2.5m、重量 150 ㎏,戶外展 出作品無此限制。

審查機制 分初審、複審與決選三階段 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 分初審、複審與決選兩階段 申請展覽之文件,經本館審 查委員審查通過後,五月底 前公佈審查結果於本館網 站中,並將以專函通知入選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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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名稱

項目 台北美術獎 全省美展 高雄獎 朱銘美術館申請展

參加辦法

參賽者須檢附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幻燈片(或錄影 帶、CD)、申請表,並依規 定提供資料。

複審時一律以原件送審。

1. 所有參賽作品一律參 加初審。

2. 檢附送件表、國民身 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下 列資料: 版畫類與 篆刻類送原作、雕塑 與工藝類各角度 8×10 吋照片共三張、其餘 各類組繳交 8×10 吋相 片一張。

3. 複審時一律以原件送 審。

1. 檢附送件表、身份證影印本及 其他相關資料。

2. 初審時平面作品繳交幻燈片 送審、雕塑類與書法類作品一 律繳交原件送審。

3. 複審時作品一律以原件送審。

展出作品 135mm 幻燈片 ( 註 明 作 品 名 稱 、 創 作 時 間、媒材及尺寸,並以箭頭 標 示 作 品 方 向 , 格 式 如 圖)、作者簡歷表、展覽計 畫書、作品清單。聯展須加 填送申請聯展名冊。

1. 平面作品請送繳 10 件計 畫展出作品之幻燈片。

2. 立體作品:請送繳 6~10 件計畫展出作品;每件 作品應提供三張不同角 度之幻燈片。

3. 聯展參展者每人均須送 繳計畫展出作品 5~10 件之幻燈片,審查不通 過者或未經送審者不得 參展。聯展若三分之一

(含)以上參展者不通 過及不予通過。

※上述作品須有 1/2 以上為 最近二年內所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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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名稱

項目 台北美術獎 全省美展 高雄獎 朱銘美術館申請展

獎勵方式及 名額

1. 不分性質選出「台北美術 獎」五名,獎項得以由評 審決定是否從缺。

2. 獲「台北美術獎」者,每 名 可 獲 獎 金 新 台 幣 二 十 萬元整(含稅 15%)、獎 狀乙紙、專輯五冊。

3. 不分性質選出優選獎若 干名,每名可獲獎金新台 幣 三 萬 元 整 ( 含 稅 15%)、獎狀乙紙、專輯二 冊。

4. 得獎之作品本館得以優 先購置,並簽訂作品購置 契約。

5. 已獲「台北美術獎」者不 得再提件參賽。

1. 各類第一名發給獎金新 臺幣壹拾萬元、獎狀乙 紙、獎座一座。

2. 各類第二名發給獎金新 臺幣陸萬元、獎狀乙紙、

獎座一座。

3. 各類第三名發給獎金新 臺幣參萬元、獎狀乙紙、

獎座一座。

4. 各類另設優選及入選若 干名,均各發給獎狀乙 紙。

5. 連續三年獲得該類前三 名者,列為永久免審查並 發給證書乙紙。

6. 所有得獎者均發給本屆 彙刊精裝本乙冊。

1. 設不分類高雄獎五名、每 名獎金二十萬。

2. 入選獎四十四名每名獎 金五千元。

獲得展出機會與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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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名稱

項目 台北美術獎 全省美展 高雄獎 朱銘美術館申請展

展出 1. 得獎作品由本館負責規 劃展出。

2. 參展作品於展出期間不 得提借。

3. 展覽呈現由本館負責規 劃。得獎藝術家於佈展 期間,須親自在現場與 本館佈展人員互相配合 裝置作業。

展覽期間,主辦單位對參展 作品負保管之責,並應估價 辦理保險。惟遇人力不可抗 拒情事而遭致損壞者,不負 賠償之責。

得獎作品由本館負責規劃 展出、本館對參展作品負有 保管之責、並估價辦理作品 之保險。惟遇天災等人力不 可抗拒之情事而遭致損壞 者,本館不負賠償之責任。

1. 申請通過者,由本館依展 覽性質安排九十三年展 覽檔期及展出地點。

2. 展覽檔期安排以二個月 為原則,本館則於必要時 可作為調整。

退件 1. 複選落選作品由本館另 行通知,憑送件收據辦理 退件。運費由參賽者自行 負擔

2. 「台北美術獎」得獎作品 及優選作品由本館負責 退件,若未遵守約定時間 導致作品無法送達,則由 參展者自行負責取回,本 館亦不承擔運輸風險。

1. 雕塑及工藝類立體作品 不適郵寄者,通知作者憑 據或委託領回。

2. 其 他 類 作 品 通 知 退 件 後,逾一週未領取者,一 律由主辦單位按送件表 之通訊處代寄。

3. 作品無法寄達,經聯繫逾 一個月仍未來領取者,主 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 逕行處理, 作者不得異 議。

應徵作品者請先行填具應 徵作品送件表,連同應徵作 品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本會 指定地點,由本會給據存 執,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 據領回作品。逾期未領回 者,本會不負保管責任。

提 供 申 請 用 之 幻 燈 片 將 不 予以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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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名稱

項目 台北美術獎 全省美展 高雄獎 朱銘美術館申請展

3. 逾期未取回作品將由本 館逕行處理,不再另行通 知。本館有權向藝術家索 取清理相關事務之衍生 費用。

其他 1. 所有展出作品統由本館 辦理展覽期間保險,有關 出險責任依保險單所載 條款為準。

2. 基於宣傳推廣之需,本館 對展出作品有研究、攝 影、報導、展出、印製及 在相關文宣、雜誌及網路 上刊登作品之權利。

3. 凡送件參賽者於送件表 上簽名蓋章後,即視為同 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 定。

1. 參賽(展)者如有抄襲、

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及 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 本展覽實施計畫或簡章 有關規定者,除自負法律 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 消其參賽(展)資格並公 佈之,三年內不得參賽。

已發給之獎金、獎座及獎 狀予以追討

2. 作品同時參加本競賽及 其他競賽, 並同時獲獎 者,視同重複參賽予以取 消資格。

1. 應徵作品均應經評審委 員會評審,為使此項評審 工作公允起見,對於評審 過程另訂評審要點辦理。

2. 本會對應徵入選作品均 有展覽、攝影、出版等權 利。凡經評定入選作品均 發給入選證書乙紙及本屆 美展專輯乙本。

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 出前五個月提出,未能遵守 者,本館得取消展出資格,

並 於 二 年 內 不 得 重 新 提 出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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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名稱

項目 台北美術獎 全省美展 高雄獎 朱銘美術館申請展

3. 作者對本展覽之審查、作 品陳列及畫冊編印方式 不得提出異議。

4. 主辦單位對於參展作品 有研究、展覽、攝影、出 版、宣傳、上網、製作為 文宣推廣品之權,作者不 得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 人格權。

5. 為美術推廣普及需要,主 辦單位得將前開彙刊委 託文教機構或公益團體 代為發行並酌收必要費 用。作者不得對本府及發 行單位提出異議或行使 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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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名稱

項目 台北美術獎 全省美展 高雄獎 朱銘美術館申請展

6. 為美術推廣普及需要,主 辦單位得將前開彙刊委 託文教機構或公益團體 代為發行並酌收必要費 用。作者不得對本府及發 行單位提出異議或行使 著作人格權。

7. 作品過重、過大、易碎致 不適參展者,主辦單位得 不予展出。

8. 必要時主辦單位得視年 度預算調整前三名獎金 數額, 並於複審前公佈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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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台北獎」與其他非官方獎項機制的比較

在本章的最後,要進行的是台北獎與非官方、同時又是二○○二年 (含) 之後 才創立的美術展機制的比較分析。本節選擇了「C02 台灣前衛文件展」與「台新 藝術獎」作為官方獎項的代表對象,透過「官辦美展」與「非官辦美展」之間的 比較,試著去討論「台北獎」在未來的方向與定位。

一、 C02 台灣前衛文件展

台灣當代藝術在全球化潮流的衝擊下,要如何避免文化主體性的淪落以 及對於日漸蓬勃的新一代藝術生命力要如何有效的累積,以提昇台灣藝術生 態的問題,已經是台灣藝術界的一個相當重要的議題,而「C02 台灣前衛文 件展」便是一個企圖解決該議題的非官方之藝術展之一。

「C02 台灣前衛文件展」創始於 2002 年 11 月 22 日,並於 9 月 15 日起 正式對外宣告徵件,10 月中確定參與藝術家名單,由建築師邱文傑設計統一 規格的「模組」空間,也就是說藝術家將在大小一定的空間中,創作視覺藝 術、影音、裝置藝術等前衛創作,不限舊作或新作,多個模組也可整合創作 成一個作品,且這些模組將回收再利用,但總經費以三百萬為限。此外,也 將設立「C02——藝術家、作品影音資料庫」,參展藝術家直接將作品與個人 簡介上傳,還將開設「研習營」讓藝術家可以自己管理個人網站,未來隨時 上傳更新資料。

「C02 台灣前衛文件展」的五位發起人分別是:林曼麗、石瑞仁、黃海 鳴、倪再沁、陳瑞文與林志明。以「C02」為名,「C」是 Culture,「02」是年 份。「C02——台灣前衛文件展」打破單一展場,以「區域串聯」方式展出。

(32)

在當代與前衛的大標題下,藝術家不以年齡與地域區分,而以作品性格論定,

以「活化」「創造」台灣當代藝術家共生「能量」為目標,串聯文化總會、

國立台北師範學院校長官邸、美國新聞處、華山藝文特區、公賣局體育館以 及捷運中正紀念堂等六個藝文場域,於 2002 年 11 月 23 日起推出「CO2——

台灣前衛文件展」的展出集合全台超過百位的當代藝術家。

相較於「台北獎」「C02 台灣前衛文件展」並未有地方經費的補助,同 時展出場地也不是單一展場,而是以區域串連的方式舉辦。更重要的是下列 的差異性:

1. 以台灣青年藝術家,含在台灣活動的國外青年藝術家為對象,操作 方式以連結現有「替代空間」及「另類團體」之藝術創作為骨幹,

並公開徵件。

2. 百人以上之大型群展,使用不同性質及具有擴散性之展覽空間,強 調當代藝術創作滲透入都會生活各類之實體及網路空間,進而建立 無邊界藝術社區之理想。

3. 強調藝術創作之多元自主性,以及網路時代快速靈活之連結生產模 式,將於各類型場地中設置輕盈可變之模組,由藝術家及參展團體 自行規劃展出形態,並進行相互間可能之介面連結。

4. 不預設議題,也不預先為藝術家以及藝術團體代言,而是透過大量 研討及展覽作品的對話平台逐漸凝聚出年度重要議題,進而促成後 續多元學理論述以及藝術創作的生產。

5. 為配合本展建置「台灣前衛文件展」網站,本展僅接受電子文件型 態之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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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台新藝術獎

將較於沒有經費補助的「C02 台灣前衛文件展」,由「台新銀行文化藝術 基金會」支持與籌畫、「中國時報人間副刊」與「典藏今藝術」雜誌協辦的台 新藝術獎,可是提供巨額獎金的藝術獎項。其創設宗旨為獎勵年度最具創造 性與突破性的藝術概念與藝術呈現的台灣當代藝術展演,顧名思義,台新藝 術獎的參賽作品不論在形式上、內容上與表現手法上都是真正地有所突破。

「台新藝術獎」之獎項分為三大類型:

1. 年度視覺藝術獎 2. 年度表演藝術獎 3. 評審團特別獎

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台新藝術獎」已經將藝術展推展到一個新的領域,

首先是將表演藝術包括在內,第二是以一段長時間的觀察如一年的時間來觀 察與審視各項之創作。這樣的思維模式,比較起官辦美展的制式與傳統,確 實是更具深度與廣度,同時以當代藝術的角度來看,亦具備了以不同的思考 方向以及以台灣本土文化特色的重新詮釋與表現作為一個出發點,深具開放 性與前衛性。因此「台新藝術獎」的創設,本身就代表著除了官方的努力之 外,第一次出現民間企業站出來為台灣的藝術實際的貢獻心力的一個價值。

另外,為「台新藝術獎」催生的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執行長黃韻瑾 也表示,或許台灣並不缺這個獎,然而「台新藝術獎」與其他獎項最大的不 同的是先尋找評審團,並且花費一整年的時間,在台灣各角落觀察各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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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展覽和表演且採每一季主動提名的方式,這樣一來等於是紀錄台灣一年來 藝術的發展,完全不同於其他獎項由參賽者提出申請的模式,這對藝術的環 境和生態的延伸與突破是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蘇黎世大學藝術管理 EMPA 研究所創辦人、同時也是「台新藝術獎」表 演藝術決審團主席葛哈德. 布魯納 (Gerhard Brunner) 表示這個獎對台灣而 言是絕對必要的,因為在台灣目前並沒有類似的獎項,或者即使是有但其貢 獻有限。因為全世界包括台灣的藝術領域都有一個現象 — 對「創作」與「生 產」的推廣仍嫌不足,反而過度崇拜「詮釋」者,低估了真正的「創造」與

「革新」的成就。任何能夠協調這種失衡狀態的活動,都是值得被鼓勵的。

綜合以上所述,相較於官辦的「台北獎」,不論是「C02 台灣前衛文件展」

或是「台新藝術獎」,民間創設的台灣當代藝術獎展在思維角度上、在文化特 色的省思上、在既有格局的突破上都似乎比官辦美展來得更深且更廣。之所 以有這樣的情形,或許是因為官辦美展對於藝術創作者所真正思考的與想要 的仍然存在著不小的差距,以及在面對不斷地快速轉變中的當代藝術潮流 時,官辦美展的制度化包袱已顯得僵化與沈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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