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30131132 130131132 130131132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130131132 130131132 130131132"

Copied!
2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附錄 9: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 計畫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99 年 7 月 7 日勞職特字第 0990510116 號令修正 98 年 10 月 2 日勞職特字第 0980503295 號令修正 98 年 4 月 1 日勞職特字第 0980503092 號令修正 98 年 1 月 15 日勞職特字第 0980503026 號令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為有效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

並積極開拓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以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 作,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項目如下: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 作場所無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 生產力,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指為增加、維持、改善身心障礙者就 業所需能力之輔助器具。

(四)改善工作條件:包括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手語翻譯、視 力協助等。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特性,

分派適當工作,包括: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 員工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避免危險性工作 等。

(六)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 服務。

(2)

三、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統籌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發、設計、改良與評估職務再設計 方法與設備。

2.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協調解決執行職務再設計相關問題。

3.蒐集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及具職務再設計評估、研發、設 計、改良、改裝及製作能力之機構或團體名單,函送各地方 政府參考運用。

(二)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 心):

1.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經費核撥、計畫管考、績效彙 整、就地審計等事項。

2.協助及督導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服務業務推動。

3.選派具相關經驗人員擔任地方政府輔導委員及參與審查會 議。

4.推薦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名單。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1.調查轄區內職務再設計需求,研訂職務再設計實施計畫自行 或委託辦理。

2.聘請職務再設計輔導委員。

3.視轄區供需狀況,辦理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之甄選委託事 宜。

4.依工作流程受理個案申請補助並完成審核。

5.核撥申請案件補助經費並追蹤後續就業及使用情形。

6.辦理成果發表、參訪觀摩等相關活動。

7.提報前一年度執行情形、當年度季報表及辦理成效。

(四)專案單位:

1.受理地方政府之個案轉介。

(3)

2.前往個案服務單位進行實地訪視,將改善內容、方式、製作 期程及所需費用等,報請地方政府核定。

3.依個案在職場上所遭遇之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之改善、輔 具使用訓練與後續追蹤輔導工作。

4.撰寫個案改善成果報告及經費請領核銷作業。

四、本會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得委由就服中心編列預 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

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備自籌款,其補助額度及自籌 比率由本會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及分 配後餘額,平均分配轄內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為 基準訂定。

地方政府規劃辦理職務再設計之宣導、訓練研習、查核輔導 等相關配套措施,得於本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五範圍內編列經 費。

五、就服中心受理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經費之補助,得依下列情形評 估後,核予補助額度:

(一)申請案件之需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及預期效益等。

(二)執行能力及經費需求。

(三)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效。

六、本計畫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個案補助費: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或每名自營作業者,每 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但有特殊 需求,經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輔導委員服務費用:包括輔導委員出席費、差旅費。

(三)個案改善費:專案單位每案之改善額度最高以十萬元為限,

包括材料費、輔具購置及研發設計費。並另得依實支給專案 單位出席費、差旅費及管理費等。

(4)

(四)地方政府之宣導、訓練研習、查核輔導及輔具回收或流通等 相關行政配套措施。

七、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採事前審核原則,地方政府應依所在地區就 服中心通知之期限前提出申請,就服中心於七月底前核定下一年 度計畫及經費,申辦及經費核撥流程如附件一。

八、地方政府申請計畫補助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計畫(格式如附件三)。

1.內容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執行現況與供需分析(含身 心障礙就業人口分析、區域產業特色及市場需求分析、前一 年度辦理情形檢討、職務再設計服務之供需分析)、服務流 程規劃及執行方式、配套措施規劃、預期效益、實施期程、

經費來源、經費概算表。

2.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概算數、自籌金 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項。

九、身心障礙者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八條所定各單位或人員,有以 下情形之一者,得向所在地方政府提出職務再設計補助申請:

(一)有意願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於辦理招募面詴作業,需 評量工具或相關專業人力協助。

(二)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 效。

(三)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四)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具之協助。

(五)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

(六)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七)因職業災害致殘者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

(八)身心障礙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

(5)

之需要。

(九)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個案流程及原則如附件四。

十、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件之訪視及審核工作,應依本會 提供之專家學者名冊邀請擔任輔導委員,並提供下列諮詢及服 務:

(一)提供企業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相關諮詢服務。

(二)配合申請補助個案之實際需要,會同訪視及提供相關專業適 應協助。

(三)提供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之訪視、規劃、設計之專業協助及指 導等工作。

(四)協助企業從安全性、生產力、成本效益等面向考量,以最有 利方式進用身心障礙者。

十一、 地方政府得徵選具職務再設計評估、研發、設計、訓練、改 良、改裝及製作能力之機關(構)或團體,擔任職務再設計 專案單位。

專案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明定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並核准立案之非營利財團或社團法人身心障礙機構及團體。

(二)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及醫療機構。

專案單位應置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業務執行人員至少 二人,其人員遴用資格應為大學校院人因工程、醫學工程、機 械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工業工程、工(商)業設計、

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語言治療、復健諮商、社會工作及特殊 教育等相關系所畢業,並具備二年以上職務再設計或輔具相關 服務經驗者。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得將個案轉介至專案單位:

(6)

(一)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無法於市面上直接購得,需專業研 發、設計及製作之個案。

(二)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於購得後需再經改良安裝或使用訓練 之個案。

(三)職務再設計改善情形複雜之個案。

(四)其他經輔導委員建議轉介之個案。

十三、專案單位受理個案轉介後,應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往個案服務單位進行實地訪視,並於接案後十五日內將改 善內容、方式、製作期程及所需費用等項目,報請地方政府 核定後辦理。

(二)依個案在職場上所遭遇之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 計、改良、改裝、製作及維修等工作。

(三)撰寫個案改善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個案基本資料、個案服 務單位基本資料、個案就業問題診斷與分析、職務再設計改 善及製作流程、改善及製作項目與金額、職務再設計前後效 益評估及圖片、照片等資料。

(四)個案後續追蹤、輔導,並於完成個案改善後,報請地方政府 派員查驗等事宜。

(五)輔具使用訓練及詴用評估。

(六)接受地方政府輔具回收後之維修及再利用。

十四、地方政府應建立輔具回收機制,再行利用所補助之輔具。

接受補助之就業輔具具重複使用性,且為全額補助,經審 查會議決議應予回收者,該輔具於二年內因個案離職、補助項 目之職位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服務時,且受補助單位無 法再進用有相同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將該輔具報請地方 政府回收,以備身心障礙者轉換職場後重複使用。

接受補助之視覺障礙輔具具重複性使用,且為全額補助,

(7)

於職位四年內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服務時,受補助單位 無法再進用有相同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將該輔具歸還地 方政府。

十五、 地方政府應派員訪查個案補助款使用情形,並追蹤身心障礙 者就業後續狀況及滿意度調查。

接受補助單位,經地方政府發現未依相關法規執行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視情節停止補助 一年至三年,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補助之經費。

十六、 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補助項目 後,應填具領款收據辦理撥款程序。

地方政府領款後應存入專為接受本會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計畫而設立之專戶存款,專款專用。計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 費連同其他收入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繳回就服中心辦理 結案;逾期未繳回者,就服中心得於次年度起二年內不予補助

地方政府辦理補助款核銷,其比率應符合第四點第二項規 定。其執行金額低於原核定計畫之總經費,應依原核定補助比 率繳回補助款。必要時,本會得請地方政府提出自籌款憑證影 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 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有特殊情況,原核定 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 度時,應詳述理由,報就服中心核准後始得辦理。

接受地方政府委託或補助之承辦單位經費執行及結報,應 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地方政府自辦、委託或補助 之案件,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其支出憑證及記帳憑證,由各地 方政府審核、保管、備查。

(8)

地方政府執行本計畫支付之經費,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 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就服中心審核結果予以 剔除時,地方政府得於指定期限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 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就服中心。

十七、 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應於每 年一月及七月將執行概況報本會及就服中心,經費結報時應 檢附執行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核定之年度計畫、辦理情形、

督導、檢討及建議等事項。

就服中心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本會組成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訪視(評鑑)小組,定 期針對接受本會補助之地方政府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及補助 經費之帳目進行抽查,考核結果評定優良之地方政府,有功人 員應予獎勵,就服中心並得調高次年補助比率;執行不力者,

由地方政府列入年度考核成績參考,就服中心並得調降次年度 補助比率。

十八、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就服中心及各地方政府相關預算項 下支應。

(9)

附件一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申辦及經費核撥流程圖

6-7 月

次年1月

地方政府於每年所轄就服中 心通知之期限前研提次年度 計畫函送轄區就服中心進行 審查

就服中心核定審查結果,並 將審查結果含補助經費一覽 表函送本會備查

 就服中心每半年撥付地 方 政 府 所 需 款 項 為 原 則,就服中心得考量補 助經費額度 1 次撥付

地方政府於每年 12 月 20 日 前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成 果等資料送就服中心辦理經 費核銷事宜。

地方政府:

1. 應檢附支出明細表、職務 再設計補助名冊及成果 報告等資料提報就服中 心,據以撥付下期款項。

2.地方政府有委託承辦單位 者,需自行與委託單位訂 定作業期程,並配合就服 中心辦理經費核銷結報事 宜。

地方政府依核定金額掣據向就服中 心請款

(10)

附件二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年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申請表(格式)

縣 市 名 稱 計畫起訖

聯 絡 人 職稱 姓名

聯 絡 方 式 ( 電 話、傳真及電子 )

一、 執行現況與供需分析 二、 規劃服務流程及執行方式 三、規劃配套措施

四、預期效益 五、其他

(請具體數量化)

計畫總經費

(單位:新臺幣 元)

申請勞委會補助

(單位:新臺幣元) 自籌經費(比

率) (單位:新臺幣元)

填 表 機 關 (用印)

(11)

附件三

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格式) 壹、目的

貳、主(協)辦單位 參、執行現況與供需分析

一、 身心障礙就業人口分析(包括障礙類別就業人數、行職業等情形)

二、 區域產業特色(含區域特性、產業結構)及市場需求分析 三、 前一年度辦理情形檢討

四、 職務再設計服務之供需分析

肆、服務流程規劃及執行方式(包括諮詢評估、補助審查及核撥作業等工作流程)

伍、配套措施規劃

一、 宣導拜訪、訓練研習、查核輔導及相關推動規劃方案等。

二、專案單位服務規劃(包括徵選方式、條件、預估數量、督導考核及管理等)

陸、預期效益(請以量化績效呈現) 柒、實施期程(請以表列)

捌、經費來源(含自籌經費之支用項目及經費來源)

玖、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概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 金額及備註)

拾、其他

(12)

附件四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個案流程及原則

一、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及審查表(如附表二)。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身心障礙者之投保證明、僱用證明、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 就業服務相關證明。

(四)以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提出申請者,應提供相關執業登 記、營業登記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 彩券經銷證明文件。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地方政府受理職務再設計補助申請案件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審 核、撥款及結報:

(一)書面審查:地方政府受理申請案件後,進行案件資格審查,

並得由地方政府或就服中心就業服務員運用電話諮詢或會 同訪視提供諮詢服務(諮詢紀錄表、經費估算表如附表三、

四)。

(二)訪視:書面審查合格之案件,由地方政府安排適當輔導委 員或請專案單位派員實地訪視評估(訪視評估與建議表如 附表五),並得支給每位輔導委員出席費每次新臺幣(以下 同)二千元,倘訪視案件在二件以上,分屬不同申請單位,

且訪視時間超過半日者,每位輔導委員得以全日支給出席 費四千元;另職場訪視諮詢,得以核實支給差旅費。

(三)審查核定:

1.如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藉由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簡 易輔具之協助即可解決案主之就業問題者,其改善金額在 一萬元以下之個案,得由地方政府逕行核定辦理。

2.申請補助額度在一萬元以上者,由地方政府召開審查會議予 以審查,審查會議應至少邀請三位輔導委員參加(含訪視 之輔導委員及就服中心資深就服員或督導一人),並得邀專 案單位派員列席提供意見。審查會議應就改善項目或建議 方案改善事項之必要性、經費預算之合理性、輔具是否回

(13)

收及能否解決案主在職場上之問題及困難等進行效益評 估,並決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原則上每一個案之職務再設 計改善方案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五日內審查核定(申請單 位提供審核資料時間可扣除)。

3.如個案職務再設計改善方式複雜,需個別化之研發、設計、

改良、訓練等專業協助者,經審查會議評估有必要者,得 轉介予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進行改善(專案單位接案評估 表如附表六),並得支給個案改善費、出席費、差旅費及管 理費:

(1)個案改善費:專案單位進行有關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 計、製造、改良、訓練等措施,每案改善額度最高以十 萬元為限,其項目如下:

A.個案職務再設計所需之改善費用(如材料費、輔具購 置費等),由專案單位進行改善後,檢據經費支出憑證 及個案改善成果報告等,向地方政府(轉出單位)請 領經費。

B.專案單位進行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製造、改良、

訓練等工作,得支給研發設計費(比照本會一般常用 經費編列標準之工作人員費標準支給),每人每日以一 千元計算,每日最高三人支領,每案每人以十五日為 限。

(2)出席費:專案單位為協助個案所進行訪視工作,每次訪 視人數以二人為原則,每人得支給出席費二千元,每一 個案之訪視次數以四次為限。

(3)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4)行政管理費:各項費用扣除工作人員費、出席費、稿費、

鐘點費及差旅費等合計百分之十。

(四)撥款及結報: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地方政府函知申請單 位(副知輔導委員、轉介單位及就服中心等)請領補助經 費,申請單位應於完成職務改善後,報請地方政府派員追 蹤驗收成果併同成果報告表(如附表七),檢具會計報告或 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辦理結報;結報時,除應詳列支 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五)後續追蹤及滿意調查:地方政府應定期派員訪查個案輔具

(14)

使用情形,並追蹤個案就業後續狀況及滿意度調查。

三、地方政府辦理案件之審核,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有關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及金額在一萬元以上者,經審查 會議審查後核定。但申請項目與身心障礙員工就業直接相 關且與生活輔具、生財工具難以區隔時,得就個案之障別 特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性等因素審查核給。

(二)為鼓勵僱用單位優先以工作方法調整或工作條件改善為身 心障礙員工進行職務再設計,對於提供身心障礙者工作方 法調整及工作條件改善之僱用單位,得於審查會議由輔導 委員就其改善情形之實用性及效益性等評估,核給最高一 萬元之補助費。

(三)職務再設計之項目,應以就業需求性及合理性等因素考量,

包括:

1.無障礙工作環境之改善。

2.現有機具或設備之改良及改裝。

3.安全裝置類輔具,包括聽覺障礙者申請警示燈,藉由燈光閃 爍代替聽覺功能;為身心障礙者加裝安全鈕,以增進工具機 具及設備之安全性;為肢體障礙者加裝環境控制開關,可使 其輕易控制職場週邊設備等。

4.改善工作姿勢類之輔具,如肢體障礙者申請可調式工作桌以 改善坐姿。

5.溝通類輔具,如聽覺障礙者得申請助聽設備,改善其聽能;

如語言障礙者得申請溝通輔具,解決其職場溝通不良問題。

6.增進視覺功能類輔具,如視覺障礙者申請擴視設備,以增進 其視覺功能。

7.改善身心障礙者工作條件,包括聽語障者之手語翻譯、視障 者之視力協助。

8.協助身心障礙者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或工作方法 等。

9.其他必要之改善項目。

(四)提供聽語障者之手語翻譯及視障者之視力協助(手語翻譯 及視力協助人員資格及補助標準表如附表八)。

(五)個人計程車業之職務再設計應以車輛合法及必要之改良及 改裝所需費用補助,包括手控油門煞車輔助器、駕駛座座

(15)

椅改裝、方向盤控制輔具、手控汽車駕駛裝置改裝、汽車 輪椅裝載箱等項目。

(六)公益彩券業之職務再設計,以能改善下列事項為優先補助 項目:

1.解決長時間站、坐之問題。

2.考量防搶及通報的需求。

3.輪椅進出,需考慮高低階落差之問題。

4.有自營店面者,內部之無障礙空間設施。

(七)其他經輔導委員建議,可有效解決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之 項目。

四、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一)申請補助之項目非屬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公共建築 物,依法應當改善者。

五、其他未盡事宜,依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規 定辦理。

(16)

附表一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個案補助申請表

案件編號:

申請補助之身心障礙者資料 申請單位資料

姓 名 單位名稱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障別等級 連絡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在職年資 傳真電話

致障原因 *員工總人數 *僱用身心障礙

員工人數

教育程度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學(專) □研

究所 本單位因僱用、訓練或服務身心障礙者,擬申請職務再設計

改善。

單位負責人簽章:

*擔任職務

*月 薪

工作/訓練地點

案主特色及工 作/訓練內容

遭遇問題或期 待改善事項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公、民營事業機構:

□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最近一個月薪資所得證明

□ 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

二、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

□申請人之最近一個月薪資所得證明

□申請人之投保證明,公保者請附職員證件影本。

三、法人團體

□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

□申請人之最近一個月薪資所得證明

□申請人之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立案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四、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依行業別檢付下列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

□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明文件

□按摩執業許可證明文件

□地政士開業執照證明文件

□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證明文件

五、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政府委託辦理身障職業訓練之單位

□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

□課程表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公文書影本

初審結果

□符合職務再設計申請資格,另行安排輔導委員前往訪視。

□不符合申請資格,原因:

審核人員簽章:

日 期:

註:1.倘申請單位有僱用意願,但尚未正式僱用,得先受理申請,惟應於僱用後補齊資料再予核撥 2.申請單位如為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免填加註*號之項目。 經費。

(17)

附表二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調整工作方法及改善工作條件評估及審查表

申請單位 身心障礙員工

姓名

一、職務再設計前(請詳述身心障礙員工之特色及所遭遇之就業問題)

二、改善說明(請詳述工作方法調整或工作條件改善之流程及方式)

三、職務再設計成效說明

(一)改善後之實用性(請詳述工作內容調整及工作條件改善是否切合個案需求、實用程度)

(二)改善後之效益性(指改善後所產生之效益(有形或無形),且可以量化評估之程度)

以上說明由申請單位填寫 四、審核結果

□同意補助 補助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予補助 不補助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辦人 業務主管

簽 章

註:僱用單位提供身心障礙員工調整工作內容及改善工作條件,具實用性及效益性者,經審 查得給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之補助費。

(18)

附表三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諮詢服務紀錄表

一、諮詢日期:

二、諮詢方式:□電話諮詢 □職場諮詢 三、來電者(或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四、來電者(或聯絡人)與身心障礙者之關係:□本人 □同事 □親屬 □朋友 □其他 五、身心障礙員工及服務單位基本資料:

身心障礙者資料 單位資料

姓名: 名稱:

障別: 電話:

等級: 地址:

六、諮詢內容:

承辦人: 業務主管:

(19)

附表四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改善方案經費估算表

案件編號:

申請單位 身心障礙者姓名

聯絡人 聯絡電話

經費估算:

位 單 價 數 量 金 額 備

合計:新臺幣___________________元

備註:

一、地方政府應就職務再設計改善方案先與申請單位聯繫並協助申請單位提出經費需 求,必要時得請輔導委員協助。

二、職務再設計改善方案經費估算後,應交由輔導委員於審查會中審查。

承辦人:_____________

(20)

附表五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訪視評估與建議表

訪視日期: 年 月 日 案件編號:

申請單位 身心障礙者姓名

訪視委員

一、職場就業問題診斷與分析(如:案主特性、工作內容、工作工程問題、其他…)

二、協助輔導策略及建議改善方案

(一)建議改善方式:

□改善職場無障礙環境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 □提供就業輔具

□改善工作條件 □調整工作方法

□建議轉介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進行改善,原因:

(二)建議改善內容:

承辦人 輔導委員

簽 章 備註:

一、地方政府視個案情形,安排適當之輔導委員實地訪視。

二、地方政府應至少邀請三位輔導委員,就職務再設計改善方案、補助項目、金額、

輔具是否回收再利用等進行審查。

(21)

附表六

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接案評估表 接案單位: 接案日期:

身心障礙者資料 僱用單位資料

姓 名 單位名稱

障別等級 聯絡電話

訪視評估

日 期 訪視人員

個案之就業狀況、困難及需求 職務再設計改善方式、內容、製作期程

專案服務經費估算

項目 經費計算方式 金 額 備註

個案改善費 含 購 置 材 料 或 就 業

輔具所需之費用

研發設計費

依 工 作 人 員 費 標 準 支給,每人每日以新 臺幣一千元計算,每 日最高三人支領,每 案 每 人 以 十 五 日 為 限計算

出席費

每 次 訪 視 人 數 以 二 人為原則,每人得支 給 出 席 費 新 臺 幣 二 千仟元,每一個案之 訪 視 次 數 以 四 次 為

差旅費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要點核實支付

行政管理費 本 項 費 用 為 個 案 改

善費百分之十支給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22)

附表七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成果報告表

填表單位: 案件編號:

身心障礙者資料 申請單位資料

姓 名 單位名稱

障別等級 聯絡電話

一、職務再設計改善方案(含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方案效益評估

三、追蹤與結論

備註:一、所補助之機具、設備、器材屬於資本門者,須標示該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 算補助購置」之字樣或標籤,並檢附照片黏貼於背面留存所轄地方政府。

二、請依案例提供 2-4 張可彰顯職務再設計前後之照片或圖片。

承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

(23)

附表八

提供手語翻譯及視力協助服務人員資格及補助標準表

類別 服務內容 應具備資格 補助標準 備註

一般性會議、

課程:

1.會議或研討 2.工作訓練 3.涉及技術操

作及測驗較 複雜之面詴 4.其他

第一類: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 可提供證明文件者:

1. 有手語翻譯技術士證(含同 等級)或領有手語翻譯員資 格證明(含同等級)後,擔 任手語翻譯服務滿二百小時 以上可提供證明文件者。

2. 經政府認可、補助或委辦手 語翻譯專業訓練滿二百小時 並擔任手語翻譯服務滿二百 小時以上。

3. 擔任手語翻譯服務滿四百小 時以上。

4. 有手語翻譯技術士或手語翻 譯員資格證明(含同等級)

後翻譯服務未滿二百小時。

1. 符合第一類資格者,每小 時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一千元;符合第二類資格 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五 百元。

2. 申 請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之 個 案,每人每月最高以補助 十小時、每年不超過一百 二十小時為原則。如個案 有特殊需求,可依實際狀 況酌予增加補助時數。

1. 同等級指 曾擔任手 語翻譯員 命題委員 暨評審委 員者或取 得手語翻 譯技術士 監評資格 人員者。

2. 具備第一 類資格之 人員,得提 供第二類 服務。

1.簡易面談 2.職場溝通及

輔導

第二類: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 可提供證明文件者:

1. 經政府認可、補助或委辦手 語翻譯專業訓練滿二百小時 擔任手語翻譯服務滿一百小 時以上。

2. 手語翻譯服務滿二百小時。

職業訓練 符合第一、二類資格者 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接受 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 位辦理職業訓練招收聽、語 障學員之班次,每班得編列 手語翻譯員一名,其酬勞每 日最高以一千五百元編列。

職場協助 年滿 16 歲,且與被服務之身心 障礙者無配偶與一等血親關係 者。

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三 十 小 時,每年以不超過三百六十 小時為原則。

(24)
(25)
(26)
(27)

進用視障者擔任電話服務工作手冊

發行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地 址:臺北市 103 大同區 103 延平北路 2 段 83 號 電 話:02-85902567

網 址:http://www.evta.gov.tw

編輯委員:洪錫銘、洪千惠、楊仲捷、張金順、楊聖弘、

張家銘

出版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3.大葉大學人力資源暨公共關係學系 助理教授 4.勞委會勞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 委員 5.勞委會職訓局績效評估委員會 委員

一、重視身心障礙者福利及人權,已是當前全球的普世價值觀,各國政府無不將之視為施

教練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影片: 20210601 公視手語新聞 - YouTube.

(七) 重賽:若比賽進行中場地不符規定或有障礙物影響選手之權益,選手可提出重賽。是 否成立以審判委員會評估決定。. (八)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